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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侦羁分离”改革流产 刑讯逼供难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4日12:57  民主与法制时报

  看守所“侦羁分离”改革流产

  □本报记者 刘 炜

  密集修法近两年后,沿用至今已逾20年的《看守所条例》,终于由公安部起草修订草案,并呈送国务院法制办。

  本报记者获悉,《看守所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最大亮点,系褪去20年来与中国法治发展不一致的部分弊病,比如羁押对象称谓由“人犯”替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但此前引发学界热议,且意在触动看守所管理体制根本的“侦羁分离”改革,未在送审稿中得到体现。

  中立改革流产

  “侦羁分离”,即是将羁押机关看守所交由司法部等中立第三方看管,让其脱离与侦查部门的直接隶属关系。早在“躲猫猫”事件发生前,学界便达成共识,“侦羁分离”是解决类似事件的关键。

  “侦羁分离”改革流产的信息,得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周欣证实。在3个月前召开的“现行《看守所条例》弊端及其修改研讨会”上,周欣表示,时过两年,公安部力挺的方案,可能依旧是维持“侦羁合一”现状。

  而据部分接近公安部门的学者透露,按照送审稿,由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的现有格局,确定将继续维持,“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认为:“侦羁分离”及其配套措施实施后,“99%以上的刑讯逼供问题都可以解决。”可是,在而今的送审稿中,“侦羁分离”的缺席,有可能意味着类似“躲猫猫”等刑讯逼供事件很难得到根本解决。

  对此,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敏介绍,此次“侦羁分离”改革没能推进,原因依旧是对如何看待深挖余罪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通过看守所深挖余罪,又能发现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很多是多年都没有侦破的案子,占破案率的四分之一以上,(这难道)对净化社会没有好处?所以,不宜一概否定深挖余罪。”崔敏说。

  记者在去年完成的两份基层看守所调研报告上看到,尽管“躲猫猫”事件对基层看押人员触动很大,但是,看守所依然在承担深挖余罪的职能。

  深挖余罪功能的存在,让在侦查环节处于中立地位的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插手其中。王公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看守所归司法部,实现了公平,但是打击犯罪的效率会降低,“以前可以随时抓随时审,到司法部这边来,晚上不能审,周末不能审,破案受很大限制。”

  监管加码法制化

  记者了解到,送审稿尽管在“侦羁分离”层面驻足不前,但是对于不少广受争议的弊病,还是做了微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透露,此次的《看守所条例》修订,人权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现行《看守所条例》共52个条文,“人犯”一词使用了71次;与其配套的“实施办法”仅63个条文,“人犯”一词共使用了150次。

  另据媒体报道,在此次的《看守所条例》修改中,羁押对象称谓全部得到变化,“人犯”被替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同时,增加了一条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看守所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行使合法权利提供便利”。

  另外,在修改草案中,看守所的性质与任务更加明确,包括看守所应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形制定科学的羁押和管理方式,保障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安排适当的劳动、文体活动和心理治疗。

  这些修改内容,明显是采纳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律师群体建议的结果,也将“躲猫猫”事件后,对看守所“运动式”的监管加码行动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针对“躲猫猫”事件,2009年4月,中国政府发表了《2009-2010年人权行动计划》,其中承诺:第一,在看守所审讯要实行物理隔离;第二,入所之前要进行身体检查。

  人权行动计划颁布后,公安部针对看守所的内部监管行为继续不断加码,甚至一度扩展至中央综治办层面。

  在去年10月12日召开的中央综治办“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已经明确将看守所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并且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机制。

  会后,公安部为此专门下发《201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将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细化、量化、标准化。

  而在此前的7个月里,先是中央综合办、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等九部门联合发文,开展看守所安全管理集中整治行动;之后又由中央综合办与公安部协调,同时组成四个联合检查组,对全国多地看守所进行大检查。

  在去年两会后,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最近,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官方坦陈,从相关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结果看,“当前个别地方的极少数执法人员,的确存在着对在押人员刑讯逼供、放纵牢头狱霸等行为”。

  内部监管更为现实

  对于这次《看守所条例》修订,不少学者都表示颇感失望。“我还是希望看守所能从侦查机关中独立出来,哪怕因此会减弱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周欣说。

  不过,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机构。但是,这种说法还是不够准确。看守所应该是一级人民政府的司法保障机构,不能简单的说是公安机关的机构。”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则认为,将看守所交由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涉及机构隶属问题,难度比较大。“所以,在现行体制内调整,而不是改变体制,更为现实。”

  “不要寄希望于将看守所归于司法部管理。在英国,看守所也是由警察部门管理。中国公安部已经设立单独的监管局,这在当前是合理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教授称。

  据王公义介绍,新中国成立初期,看守所原本就是交由司法部管理的,“只是后来为了打击反革命,巩固新生政权,公安部才将监管场所全部纳入麾下。”而此后,呼吁“侦羁分离”的声音就未曾停止过。

  我国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由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奠定。而看守所交由公安部门监管的体制,尽管期间多有反对声,但一直牢牢延续至今。

  据媒体报道,其后,有过两次“侦羁分离”的机会,但都因为司法部响应微弱,以及部门阻力过大,最后不了了之。

  “说到底,看守所的权属改革,需要高层下决心。”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原厅长陈振东说。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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