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河南天价逃费案无期徒刑判决引发法理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31日13:19  法律与生活

  天价逃费案:无期徒刑引起法理争锋

  文/宋佳康

  若严格缴纳过路费,他将每天亏损1万余元。这种情况下,该车主可能会连续8个多月、甘愿去为高速公司贡献368万元过路费吗?

  河南省一位搞营运的农民被认定为“8个月里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2010年底,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这样的案例在全国是首例。因案情特别,这宗个案在网上引发了“一边倒”的质疑……

  2011年1月14日凌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此后不久,平顶山中院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4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假冒军车偷逃高速通行费

  公开的案情资料显示,2008年年初,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建锋贷款买了两辆绿色的“斯太尔”后八轮自卸车。在从许昌开车回禹州家的途中,时建锋看到路边写有办理假军车车牌的广告,他就联系办了两副假军牌。

  为了做到万无一失,他还以河南武警总队许昌支队的名义办了假军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手续,甚至买了假军装。

  一切准备就绪后,时建锋来到了郑尧(郑州至鲁山县尧山风景区)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下一步,他的两辆假军车要通过郑尧高速拉沙子和石子,主要跑鲁山县下汤镇至许昌这条线路。因为下汤镇有丰富的沙石资源,而许昌的工程建设需要这些建筑材料。

  时建锋对下汤收费站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称,自己是许昌市武警支队后勤处的一名军官,部队正在搞土建工程,两辆军车需经过下汤收费站,要办理免费通行手续,两辆车的牌号为“WJ19-30055”、“WJ19-30056”。时年40岁的时建锋相貌堂堂,他身穿武警军官制服,工作人员对他的身份也没有产生怀疑。

  这位工作人员一看,所需要的“三证一单”完善,就将情况反映给了平顶山分公司,当时没有条件确认对方提供手续的真伪。公司的领导考虑到这是部队的事,耽误不得,就同意了。按照规定,下汤收费站就将这两辆车列为免收通行费车辆。

  此后,时建锋又开始物色司机。在当时,开这种货车的司机月工资在1100元左右,而他给每个司机开的工资是每月1700元,后来月工资涨到2000元。尽管被雇佣的司机也知道是假军车,但看到工资较高也就同意了。时建锋领着聘用的司机穿着假军装照了相,还给他们办了假士兵证和假军车驾驶证。

  时建锋担心司机开车时间一长,被收费站工作人员看出破绽,就经常换司机。

  从此,身穿假军装的司机驾驶着满载沙石的“军车”奔走在郑尧高速上,畅通无阻。

  8个月逃费368万余元

  到2008年底,这两辆军车仍在拉沙并在下汤收费站出入。根据以往的经验,部队的土建工程一般都会在半年内完工,于是,下汤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对这两辆车的身份产生了怀疑。

  他们把情况反映给平顶山分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又反映给郑尧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月,河南省武警总队派出军检部门在郑尧高速下汤段,将这两辆军车连同司机带走。同年6月,河南省武警总队警备司令部出具了这两辆货车为假冒武警车辆的证明。收到该证明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鲁山县公安局报了案。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这两辆车的车主时建锋涉嫌诈骗罪。12月18日,时建锋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批捕。

  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统计表,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辆车共计通行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元。

  据了解,两辆货车核载量为25吨,通常情况下会超载150%左右。空车行驶一趟,需缴纳过路费200元左右,荷载时的缴费数额取决于荷载重量。

  2010年11月19日,平顶山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审理期间,因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报请河南省高院批准,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庭审中,时建锋未请辩护律师。时建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而据时建锋交代,几个月内他大概挣了20多万元。

  201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审判决下达后,时建锋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平顶山中院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4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266条,正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犯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的规定是: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

  车主引同情,案情起波折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此案中的车主引来了广大网友的同情,媒体的评论更是一边倒。有媒体质疑,“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以此计算,时建锋日均逃费约1 0次、1 . 5万多元。

  《西安晚报》的署名评论认为,尽管该认定确实不无法律依据,但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这一认定都很难让人完全信服。

  一方面,“偷逃过路费”虽确有欺骗情节,但是否能够将之等同一般意义上的“非法占有”?高速公司当真损失了360多万元吗?据车主交代,几个月内大概挣有20多万元。这意味着,如果该车主严格去缴纳每天1.5万多元的过路费,他将每天亏损1万余元。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可能会连续8个多月、甘愿亏损地去为高速公司贡献368万元过路费吗?

  另一方面,即使“偷逃过路费”确实构成犯罪,按诈骗罪“判无期”,是否罚当其罪?依据《刑法》,“逃税罪”的最高刑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税”相比,“费”的正规性、严肃性、不容侵犯性无疑要低得多。现在,“逃税”尚且最多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费”何以就能处“无期”?

  河南省社科院法学专家欧阳军表示,网民对时建锋被判无期徒刑表示同情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公众对于当前高速公路收费上存在的种种乱象的不满。

  2008年,云南省在全国首次规定:偷逃过路费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项地方性规定公布后,社会舆论哗然。专家提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缴纳而拒缴、逃缴、少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缴应缴纳的车辆通行费。也就是说,司机偷逃过路费的行为被发现,只需加倍补缴过路费,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让所有人更加感到意外的是,时建锋在执行无期徒刑的最后关头将弟弟时军锋供出。2011年1月14日凌晨,平顶山中院决定对该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时军锋15日晚看望七旬母亲后,在老家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派出所向警方自首称,他哥哥时建锋是顶替他入狱的,案发后曾有人向他承诺,时建锋很快可以被放出来,他曾经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并否认车牌造假。这使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建议平顶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1月1 6日,河南省高院党组表示,平顶山中院在审理时建锋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握不严”等问题,决定对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主审法官被免职,主管副院长被停职检查;1月1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撤回起诉。

  关于此案的进展情况,本刊将继续关注。

  【观点】偷逃过路费是否构成诈骗罪

  ☆上海斯伟江律师:不管是按照法理,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的精神,诈骗罪都是指骗取财物。这个财物一般不包括服务。而高速公路过路费恰恰是一种服务合同。这种利用军车欺诈高速公路服务提供方,以求免费的行为,民事上是一种逃债行为,或者说是违约行为。

  ☆北京张青松律师:单纯从法律适用上来看,这个案件判决的定性上没有什么问题,毕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这类行为的定性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一旦经法定程序公布实施就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本案引发的争议,除了公众对公路收费状况的质疑之外,我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本案的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相关事实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是否符合刑法对诈骗罪规定的真正内涵?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1年2月上半月期)

> 相关专题: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