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房产税意义并不全在于调控房价
房产税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有许多既得利益在里面。包括现在那些发出反对声音的人,许多都是拥有多套房子的人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开 | 北京报道
房产税改革试点终于落地重庆和上海。无论其征收理由是“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房价虚高”还是“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有关房产税的话题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目前,征收房产税的技术难题都已基本解决。房产税试点应该是吸取国际经验,按照评估值征收,将考虑按照“片区评估”的方式进行。据悉,目前片区评估的技术平台和人员都已不是问题。
来自住建部的消息显示,目前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实现全国城镇住房信息共享和查询。
然而人们对于房产税的理解并不充分。对房产税的关注,多半是将其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措施,但事实上,从近几年中央有关房产税的表述以及“十二五”规划可以看出,房产税的试点和开征,最大目的不是为楼市调控或降房价,而是国家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财政税收结构方面的一项有力的制度建设措施。但是,这一目的目前也受到多方质疑。
本刊近日就此专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不覆盖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
《瞭望东方周刊》:房产税一开始是以“抑制房价虚高”的面貌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在大众层面上,对房产税的争论也主要集中在对房价的调控成效上。但现在房价调控看上去已经不是房产税的焦点了,大家理解错了吗?
贾康:把房产税单纯理解为抑制房价是有一定偏差的。中国今后几十年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房产税本身难以改变中心城市住房价格上涨趋势,这一点没有必要过多争论。
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我国目前明确是树立房地产领域宏观调控层面的“双轨统筹”框架,一个是保障轨,一个是市场轨。也就是说,商品房的价格再高,跟低端群体解决“住有所居”没有直接关系。
现在我们大量公共资源配置错位,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的转租率和空置率达50%到80%。所以,应淡化经济适用房的概念,政府应大力做好廉租房和公租房、长租房,保障轨要做到位。
《瞭望东方周刊》:目前,重庆、上海的试点方案,其基本思路仍是将已有房地产的征税范围扩展至居民自住房屋,这与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透露的将以整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前提的立法思路并不完全一致,该怎样看待地方的这些试点方案?
贾康:重庆、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是在阻力重重、非常困难的情况下率先实行的,旨在先建基本框架,再徐图改进,要先切入进去。
我们目前应该搁置一些表面上的争议,大胆试、大胆闯,尽快在试点上先搞起来,即先搭建一个框架,以后可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动态优化。
中央部门的思路应该是有更多的考虑,但短期内,按照中国特色的改革过程,只能通过部分城市先试先行的方式启动,应该鼓励和充分肯定重庆或者上海等城市率先迈出改革步伐。
《瞭望东方周刊》:你曾说过,房产税不应覆盖居民家庭的第一套或一定人均标准以下的住房,甚至第二套住房因可能是改善房也拥有一定的弹性,这个说法的依据是什么?
贾康:我作为研究者,建议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或一定人均标准以下的住房不被房地产税覆盖。地方上的试点方案也没有覆盖普通居民住房,我认为这在我国应该形成一个常规。如此,商品房的低端保障部分也就完全被排除在房产税之外。而第二套房(改善房)部分,也可以试点先不全作覆盖。所以,普通老百姓中就可以有很大一部分人群是与房产税无关的,这有利于适应中国国情使改革可行并达到其最主要的目标。
房产税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有许多既得利益在里面。包括现在那些发出反对声音的人,许多都是拥有多套房子的人。对普通居民也要征收房产税目前只是少数学者专家的建议,但中国需要考虑国情,现在这么大的阻力、这么复杂的情况,我认为至少短期内不应该考虑覆盖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
真的能终结土地财政吗
《瞭望东方周刊》:你认为房产税改革正在触动现行的土地财税体制,能否详细谈一下?
贾康:所谓土地财政,我国实际生活中就是指地方政府单打一的靠土地批租,依靠一级市场交易环节取得收入。这种机制下,地方政府必然希望一次把钱拿足,因为地方政府既无税收支柱财源,又不能名正言顺地举债。但一次拿足了钱之后,这块地皮就在50年、70年内不可能再产生任何支撑运行的收入了,这样的一个短期行为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
房产税就是要矫正土地财政制度的偏颇,从制度建设的意义上来形成一个大宗稳定的、年复一年的、可以让地方政府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要求来尽责的收入机制,为地方政府拓宽可持续财源。这是一个新建的合理制度框架。
《瞭望东方周刊》:房产税改革需要走到一个怎样的程度,才能为地方政府提供足够有吸引力的可持续财源,从而终结土地财政?
贾康: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才刚试点,但房产税以后肯定是一个稳定的可持续的支柱财源。
目前我们还没法说“终结”土地财政,但肯定是在矫正。应该用一个全面的视野看待房产税的征收,如果我们国家对西部资源密集地区开征资源税,对发达地区在房地产保有环节上征收房产税,就可以大体解决分税制改革以来,至今仍未解决好的地方税支柱财源的框架问题,加上地方债制度建设等,破解土地财政难题就顺理成章了。
房产税概念没有违法
《瞭望东方周刊》:一些人质疑房产税的征收违反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并认为国务院将人大的授权赋予地方政府是不妥当的,该怎样理解这个法律问题?
贾康:房产税目前都是地方试点,改革试点怎么可能先出“法”?目前在相关税费方面无法一步推开的任何一个方案,都需要试点,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决策程序没有违法。
房产税涉及我国基本的财政税收制度,同时也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对此应该制定法律。但是,法的制定有待总结试点经验和在更广泛区域中的实践,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我国立法规则明确规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法律之前,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重庆和上海的试点是经过国务院同意的,作为改革试点为房产税的制度建设和法律制定提供改革思路,这正体现了中国的渐进改革路径。
《瞭望东方周刊》:有官员认为,所谓试点或先行先试权,实际上是给了地方一定特殊手段,把目前存在的一些合法而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改过来。你对房产税试点是否抱有同样的期望?
贾康:从制度演变的哲学来看,确有“法无定法,而后知非法法也”的道理。当然,现实生活中不见得只是“违法权利”问题,也不见得只有“合法而不合理”,还有无法可依、合理而不合法等复杂状况。
房产税对于中国的配套改革将做出制度建设的贡献,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应该再次强调,处理和解决如此牵动各方利益和感情、具有深远影响的事项,不能只依靠官员的觉悟,而要从制度环境和约束条件上看问题,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再把制度创新的稳定成果上升为法,这才是治本之道。
《瞭望东方周刊》:这么说,房产税改革试点在某种意义上是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开始?
贾康:从和市场经济配套的财政分配体制来看,必须建立分级分税财政体制,而分级分税财政体制要求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成型的地方税体系。前些年,我们国家在地方税体系制度建设方面是滞后的,大家所关心的很多所谓地方政府短期行为等问题,都与此有关。
现在要从短期到中长期通盘去考虑让这个制度完成转轨,房产税的改革就是转轨的一个重要新起点。它使地方在以后的收入机制方面可望找到一个合理主体税种,同时,房产税又使我国财产税的征收开始了一个新起点,而财产税制度对于我国收入分配的优化,意义是非常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