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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偷1罚50规定涉嫌违法 防盗法律长期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2日11:43  法制与新闻

  “偷1罚50”,超市“行规”涉嫌违法

  (本刊记者)刘建/文

  顾客夹带未结账物品出门时被超市保安拦下,补交钱款后仍面临50倍罚款的处罚,不愿受罚的顾客设法脱身,结果在被保安追赶过程中摔成骨折。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调处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近年来,随着超市业的快速发展,超市盗窃案件发案率日益上升,商品被盗损失严重,而“小偷”又不甘心受罚,商家为维护自身利益与消费者发生摩擦的现象增多,超市惩罚“小偷”不当的消息不绝于耳,“超市保安搜身打人”的新闻屡见不鲜。超市这种商品经营方式进入我国内地已有20年,但是,针对超市偷盗问题的法律法规却长期缺位。在当下,人们的消费行为与超市结合得越来越密切,如何遏制超市失窃案件的发生,同时又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维护,已成为超市业主和百姓共同关心的问题。

  抓“小偷”致其摔伤超市要赔偿

  2008年12月,陈先生在上海青浦一大型超市购物后,结账后正要离去,检测器突然响起。两名保安过来询问他是否有商品没有付款,并把他“请”到楼上一个小房间,交给超市防损部经理处理。这时,陈先生称,刚想起有两双价值30元左右的羊毛袜忘记付账,并从口袋内掏出钱来要付账。这时,经理声称依据超市规定,对于陈先生这种行为,要处以商品价格50倍的罚款。陈先生对此很不服气,认为超市是在敲诈,并嚷着要报警,随后双方僵持一个多小时。急于脱身的陈先生心生一计,他向经理表示,自己接受罚款,但手头现金不够,要去ATM机上取。经理当即派两名保安陪他一起去超市门口的ATM机上取钱。

  陈先生取钱时,趁保安分神,突然撒腿就跑。保安马上追赶,陈先生奔跑中摔倒在地,又被扭送回超市。见陈先生伤势较重,超市方让他在防损报告上签字后放人。不料,陈先生却执意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陈先生盗窃,故未对其作出处罚。

  然而,陈先生为医治脚伤,花去医药费1.4万余元,其后他找超市索赔,但超市认为陈先生受伤是咎由自取。于是,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法院认为,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应由特定机关在符合有关条件时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案中,无论陈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超市都无权对其处以50倍金额的罚款。超市的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围,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超市一次性补偿陈先生两万元。

  针对此案,承办法官高金登指出,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应由特定机关在符合有关条件时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案中,无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超市都无权处以50倍金额的罚款。并且,在补交货款后,陈某迫于巨额罚款的压力而逃跑,超市保安仍紧追不舍最终导致他不慎摔伤。超市的行为已严重超出自力救济范围,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在发现顾客夹带未结账物品离店时,超市应注意区别对待:在顾客确有物品忘记结账时,派人当场为其结账即可,没有必要强行带至公司工作室私自处理;即便发现顾客故意藏匿物品,也应直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自定“行规”罚款维权违法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一份涉及国内20个省市63家超市企业的《防损状况调查报告》披露,盗窃已成为国内超市最大的损耗。盗窃造成的零售业损耗,占全部损耗的69.7%,严重影响到超市的盈利。正因为如此,超市在防盗上难免矫枉过正,导致近年来超市和消费者之间在“盗窃”问题上爆发的冲突屡见不鲜。

  2010年1月,一女大学生在上海松江乐购超市购物时,误将一瓶价值14元的止汗露随手放入挎包中,其他商品付款后,该女士被保安拦下,将其带到一间小房间,说她是故意偷窃止汗露,要交1000元补偿私了,否则通知警方和学校,由于害怕影响前途,女大学生交了500元钱才被放行。

  2010年9月24日,家住上海浦东新区金桥路、60多岁的钱女士到易买得金桥店超市购物,买了将近80元的商品。结账时,由于疏忽,使得价值2元4角的两个小煎包没有结账,保安发现后把她带到了防损部办公室。主管助理黄先生称,依据“行规”要求钱女士赔偿未付商品价格的100倍。钱女士觉得超市的做法缺乏依据,要求报警被超市拒绝。在僵持了半个多小时后,钱女士最终被罚了50元后才得以回家。

  据了解,为了弥补被盗损失,很多超市都有自己的内部规定。利用了偷盗者怕张扬,怕家人、同事知道的心理,罚款金额多规定为被偷商品的50倍、100倍。

  针对超市是否有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甚至是高额罚款,记者咨询了相关人士,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所长顾国建认为,超市这种行为完全是错误的,商家是不能代替法律的,不能用“家法、家规”来处理问题,必须用国法来处理。

  工商部门人士认为,不可否认,经营者提出的“偷一罚十”对小偷有一定的阻吓作用,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除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任何单位和企业都无处罚权,商家行使处罚是违法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交纳罚款。即使是偷窃者,他的合法权益也受法律保护,商场、超市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与超市发生此类纠纷,超市方在观看监控录像之后,认为消费者“遗忘支付”的解释合理,那消费者只需支付货款即可离开;如果超市方怀疑消费者的行为构成盗窃,应该拨打110。超市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消费者进行罚款,已涉嫌违法。超市“偷一罚百”的规定完全没有根据。即使是在民事合同中,一方因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需支付标的金额的30%。而超市不将小偷移交警方,却以高额的罚款私了,这实际也是对盗窃行为的一种纵容。

  处罚超市偷盗者有难度

  记者在一些马路摊贩处看到,不少商品上面有“超市”字样。摊主毫不顾忌地表示这是从商场拿出的货。另一摊位上的一张硬纸上写着:收购各类皮具、手机、手表。摊主很得意地说:“超市里拿出来的货,好多都是在我们摊子上销的。”在一些卖熨斗、剃须刀等小家电的地摊上,不少商品没有包装盒和说明书,或者装在与品牌不符的纸盒里。但是,这些小家电却是新的,只是型号单一,每种都只有一两件。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些地摊商品大部分是从超市偷出来的,当地警方、城管经常来这里进行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但收效不大。原因是,谁也没亲眼看见这货是偷的,凭什么说这是赃物?

  对于在超市偷盗商品的行为,警方该如何处理?一名警官告诉记者:一般来说,盗窃商品的金额不足1000元无法立案,只能按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少量物品可以教育、少量罚款、拘留5天至15天,但这个“少量”一直不容易界定。“超市将偷窃者送到派出所的情况比较少。商家都是封闭地打击防范小偷和团伙,因为超市为了防止商品被偷窃,在防盗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自行处理偷窃者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移送派出所则只能要回失窃商品的货款,这样就使小偷和团伙逃避了应有的法律惩处。”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目前法律中有“一年内小偷小摸三次可定罪”这一规定,对小偷的震慑力也是实实在在的。可在实际中,小偷身上不带证件,或带假证件,如何确认偷窃者身份是个难题;另外,偷窃多大数额可以进入一次“偷窃记录”?谁来认定、如何认定偷窃行为?偷窃记录是全国联网还是全市联网?在无法确定小偷是第几次偷窃的情况下,如何对小偷实施起诉?这一环紧扣一环的过程,如要有条不紊地加以运作,恐怕并不容易。而环环脱节的最终结局,一方面是本该合法解决的问题,因为“没人较真”或“没法较真”,使得偷窃者遭到惩处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在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中,只存在超市、顾客双方当事人,缺乏第三方见证协调。在发生超市怀疑顾客盗窃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情绪一般都比较激动,一旦情绪失控,超市作为强势一方,往往会采取过激行为,采用违法的、极端的手段解决问题,在现实中出现过暴力殴打、非法拘禁消费者的情况,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已经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超市防盗法律长期缺位

  据了解,超市面对愈演愈烈的偷盗问题所采取的维权行动的法律依据是自力救济。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自力救济不能滥用。

  “所谓自力救济,即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吴冬律师指出,虽然我国《民法》并未把自力救济这一概念完整地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是,在民法学理论上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均对自力救济在一定限度上予以认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自力救济不能代替公力救济,因此,在通过自力救济控制住局面后,应当尽快求助于公力救济。超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本身并不具有刑事侦查权,也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在发现超市顾客涉嫌盗窃的行为时,不应主张将顾客带入办公室,“私设公堂”进行“审讯”。发现事实真相的任务属于公安机关,超市一方不能越俎代庖。

  现实中超市似乎也有苦衷。上海易买得金桥店主管助理黄先生坦承:“我们发现的大多数有偷盗嫌疑的人都会说自己是忘记付款,是下意识拿的,你能完全相信吗?我们也知道‘偷一罚百’这些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在于,目前我国对于超市的偷盗问题,没有一部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空白,我们制定出一些‘土政策’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认为,在探讨超市偷盗这一现象时,法律滞后的问题不可小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超市防盗问题制定出一个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以致企业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超市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经营业态,是自选式开架售货,顾客和商品零距离面对面,在出口处集中收银。这种购物方式,造成了超市偷盗主要是偷商品、偷商家。使得超市偷盗问题远比传统零售业态偷盗问题严重。将针对传统业态制定的法律法规套用在现代业态身上,肯定有“套不上”的地方。针对超市偷盗问题的法律法规长期缺位的背后,是某些机构、部门的不尽责乃至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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