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底,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8个月里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的农民时建锋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因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目前尚属全国首例。
2011年1月上旬,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公众对天价高速收费和罪名认定方面的质疑。随着媒体的纵深报道,案件脉络逐渐清晰。1月13日,被告人突然翻供,称自己是替弟弟“顶包”。两天后,被告人弟弟主动投案自首。1月16日,河南省高院对平顶山中院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主审法官被免职,主管副院长被停职检查。目前,检察机关对此案已经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偷逃天价过路费案一波三折
宋佳康/文
假冒军车偷逃高速通行费
2010年11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偷逃天价过路费案。
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禹州市无梁镇祈王村农民时建锋为牟取利益,非法购买伪造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挂到自己购买的两辆“斯太尔”货车上,雇佣他人驾驶车辆,从鲁山县下汤镇向许昌等地运沙,在郑尧高速下汤、长葛西、禹州南等收费站多次骗取免费通行,共计人民币368.2万余元。时建锋涉嫌诈骗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时建锋贷款买了两辆绿色“斯太尔”后八轮自卸车。在从许昌开车回禹州途中,看到路边写有办理假军车车牌的广告,他就联系办了两副假军牌——“WJ19-30055”和“WJ19-30056”。为了做到万无一失,他还以河南武警总队许昌支队的名义办了假军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并购买了假军装。
当年5月的一天,一个自称是许昌市武警支队人员的男子来到郑尧(郑州至鲁山县尧山风景区)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称所在部队正在搞土建工程,有两辆军车需经过下汤收费站,要办理免费通行手续,两辆车的牌号为“WJ19-30055”、“WJ19-30056”。
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在审查其所提供手续时,看到所需的“三证一单”齐全,就将情况反映给了平顶山分公司,经公司的领导同意后,下汤收费站就将两辆军绿色的“斯太尔”后八轮自卸车列为免收通行费车辆。当时没有条件确认对方提供手续的真伪。
两辆绿色“斯太尔”成为免收通行费车辆后,时建锋又开始物色司机。在当时,开这种货车的司机月工资在1100元左右,而他给每名司机开的工资是每月1700元,后来月工资涨到2000元,每月5号发工资。尽管被雇佣的司机也知道自己所驾车辆为假军车,但看到工资较高也就同意了。于是,时建锋领着聘用的司机穿着假军装照了相,给他们办了假士兵证和假军车驾驶证。
时建锋担心司机开的时间长,被收费站工作人员看出破绽,他就经常换司机,一般一辆车一个月就换一次司机,一辆车每天跑两三趟。
此后,身穿假军装的司机驾驶着满载沙石的军车奔走在郑尧高速上,在收费站免费通行,畅通无阻。
被告人无钱聘请律师
到2008年年底时,这两辆军车仍在拉沙并在下汤收费站出入。根据以往经验,部队的土建工程一般都会在半年内完工,下汤收费站工作人员开始对这两辆车的真实身份产生了怀疑。
他们把情况反映给平顶山分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又反映给郑尧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公司通过河南省治超办与河南省武警总队警备司令部进行协调。
2009年1月,武警河南总队派出军检部门在郑尧高速下汤段,将这两辆军车连同司机带走。同年6月,武警河南总队警备司令部出具了这两辆货车为假冒武警车辆的证明。收到该证明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鲁山县公安局报案。
同年7月9日,鲁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这两辆车的车主时建锋涉嫌诈骗。12月18日,时建锋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批捕。
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统计表,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辆车共计通行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
据了解,两辆货车核载量为25吨,通常情况下会超载150%左右。空车行驶一趟,需缴纳过路费200元左右,荷载时的缴费数额取决于荷载重量。
2010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11月19日的庭审中,时建锋因为没有钱,未请辩护律师。而据他交代,几个月内大概挣有20多万元。在庭审中,时建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虽然认罪态度较好,但给被害人造成了360多万元的损失,应依法严惩。
201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判决结果引起社会质疑
法庭一审判决后,时建锋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此案判决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将判决情况通报给平顶山及河南省有关媒体。
2011年1月10日,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了该案判决结果的消息,称之为“目前我省乃至全国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最长刑期判决”。
消息称,该案“切实维护了高速公路良好的收费秩序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了高速公路通行费‘应收不漏’,打击了不法行为,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此案经媒体公开报道后,让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始料不及的是,天价过路费与重刑迅速引起公众的广泛质疑。媒体的评论更是一边倒。
很快,有人提供了从郑尧高速下汤站至许昌长葛西的准确里程:120公里。如果每次通行费是1558元,那么每公里通行费就高达13元。而一些网友更是直言高速公路管理者“很牛很霸道”,“原先只听说高速公路利润大,没想到这么大。”
有媒体质疑“偷逃过路费”涉案金额和罪名的认定:“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以此计算,时建锋日均逃费约10次、金额达15000多元。”
河南某媒体评论员赵志疆认为,这起案件引人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那令人咋舌的过路费——8个月368万余元,算下来,即使天天不休息,一辆车一天也要花去近8000元过路费。公路收费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可循,偷逃过路费应受惩处,但惩处之余,也不能忽视了这“天价”的问题。
赵志疆说,公路收费,本是为了调配道路资源、增加社会福利。然而,“永不过期”的收费期限、名目繁多的收费种类等,让高速公路成为屡受诟病的“高价公路”。审计署的公告多次显示,部分公路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还贷公路应有一定收费期限,经营性收费公路也应协调好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关系。说到底,作为公共设施的一种, 收费公路有着公益属性与公用本质,不应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
法院初称此案经得起检验
面对外界的质疑,1月13日下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时建锋诈骗一案召开新闻发布会。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韩俊杰说,此案经得起检验。
他说,关于判决认定的诈骗犯罪数额人民币368万多元,是以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双方均无异议的相关证据来认定的。首先,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7)1900号]《关于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证明该高速路段收费有合法依据;其次,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鉴定证书,证明长葛西收费站、下汤收费站、鲁山收费站、禹州南收费站的地磅均检验合格;第三,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假冒“WJ19-30056”、“WJ19-30055”军车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的通行信息统计表,显示涉案的两台车在此期间共计通行2361次,且附有明细表,显示每次通行的入站口、入口车道、入口时间以及出站口、出口车道、出口时间,以及空驶或载物和载物重量、超载率等,均非常详细,证明其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110元。而该公司属于第三方公司,该公司与郑尧高速不是上下级关系,没有隶属关系。该公司不仅保存有郑尧高速公路的通行数据,还保存了河南全省所有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数据。数据是永久保存的,如同银行账户往来款项记录,是客观的。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娄彦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平顶山市,曾有一个区的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逃费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名逃费者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有五六十万元。因为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这是对偷逃通行费用的最高刑罚。主要是时建锋逃费时间长,涉案金额比较大,还专门办理了各类假手续,从手段、行为、后果来考虑,经过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最终作出这一判决。
平顶山中院的主要依据是最高院2002年的一个司法解释。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266条,正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而在采访中,众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误。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军校认为,2002年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当时的刑法第375条,而刑法第375条在2009年通过刑法第七修正案时作了修改,已经明确规定了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而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在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判处时,应该遵照《刑法修正案》的最新规定执行。
法院四名责任人被追责
在公众的一片质疑声中,案件再掀波澜。
1月13日,被羁押在鲁山县看守所的时建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突然翻供,他称此事是他弟弟干的,是他弟弟买的车,办的牌照,事情跟他关系不大。
第二天上午,平顶山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称,将启动对该案的再审程序,原因是该案原判事实因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再审将在6个月内审结。
1月15日晚,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向禹州市无梁镇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了时建锋顶替他入狱和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时军锋称,他哥哥时建锋是顶替他入狱的,案发后曾有人向他承诺,时建锋很快可以被放出来。他曾经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
一天后,该案又一次逆转,在河南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说,时建锋诈骗一案判决后,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也引起了河南省高院党组的高度重视。1月13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河南省高院刑庭、审判监督庭介入了解案情。1月14日,张立勇要求主管刑事、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召集河南省高院刑庭、审监庭调阅案件卷宗,认真审查。1月15日晚,张立勇亲自主持召开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听取了平顶山中院对该案的汇报,随后又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田立文说,河南省高院党组认为,平顶山中院在审理时建锋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平顶山市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对案件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接受培训,等候处理;平顶山市中院刑一庭庭长侯晓宏领导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失职,责令平顶山市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其刑一庭庭长职务,接受培训,等候处理;平顶山市中院副院长任建军,作为主管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把关不严,没有尽到应尽职责,经平顶山市市委同意,对其停职检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保振,作为院长,要对全院负责,干部培训管理不到位,对其诫勉谈话;责成平顶山市中院向河南省高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对平顶山市中院在河南省法院系统通报批评。此外,河南省高院作为审判监督的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不力,向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
罪名可能更改为伪造车牌罪
1月1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武方晓称,鉴于时军锋向公安机关投案,案件事实与证据发生变化。根据有关规定,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时建锋偷逃368万元过路费一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案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存在失误和瑕疵,将向有关办案人员问责。
武方晓说,此案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存在以下瑕疵。对案件中曾经出现的一个名叫“李金良”的人的身份没有查清,这个人曾经以军官身份向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出示了军营建设需要运送沙石请求协助的系列文件。当时检察机关应该监督侦查部门继续查下去;关于368万余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数额,没有分门别类计算清楚,给公众造成了误解。检察机关应该把这368万余元中的正常通行费用和带有惩罚性的费用分别列出来;当时怀疑存在共同犯罪,但是没有进一步查清。
他表示,下一步,检察院将针对时建锋供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包括时建锋所说高速公路收费站内有内鬼,曾和武警某支队签订合同,支付一定费用后使用军牌偷逃过路费,以及时军锋花90万元找人“捞人”等。此前该案的经办人也已经调换,交由其他人员接手。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武方晓说,在该案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对罪名确有过探讨和迟疑。检察官们也曾探讨:时建锋所犯究竟是不是诈骗罪?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但根据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是无期徒刑,一个是3至7年有期徒刑,两者之间的差别非常大。
武方晓表示,接下来检察机关会对时建锋等人的罪名进行详细研究。时氏兄弟的罪名或由诈骗罪更改为伪造车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