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河南省濮阳市原女副市长王相铃因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财政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女副市长因贪欲走向深渊
冯云虎 刘伟利/文
春风得意 仕途顺畅
1951年,王相铃出生在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其父亲是一名工人,母亲在家务农,姐弟四人,王相铃是老大。1976年12月份,王相铃到濮阳县某乡当上代课教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王相铃幸运地考上了安阳财会学校。
1981年3月,以优异成绩毕业的王相铃被组织上分配到安阳地区财政局工作。1983年10月濮阳撤县建市,由于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王相铃被安排到濮阳市财政局工业科工作,先后任副科长、科长;1989年8月任濮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97年9月兼任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经理;1999年3月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02年3月后任政协濮阳市第四届、第五届委员会副主席兼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06年12月任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负责工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企业服务、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电力、铁路、邮电、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业绩突出 光环耀眼
王相铃自1999年3月至2006年底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在其任职期间,濮阳市财政局继续保持了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王相铃个人也荣获全国优秀会计工作者、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南省“三八”红旗手、河南省重视妇女儿童工作特别奖、河南省“巾帼建功”标兵、河南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在这一系列耀眼的光环下,王相铃的地位在不断升高,权力也在不断扩大,她对自己的要求却在逐渐放松,特别是担任局长、副市长期间,她手中大权在握更是忘乎所以,为所欲为,自然成为利益需求人攻关的主要目标。
工程招标 施加影响
1995年,濮阳市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建了市财政局的办公大楼,该集团的工作人员刘某由于工作关系,结识了时任财政局常务副局长的王相铃。2000年1月,濮阳市财政局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准备兴建小区,便公开发出招标公告。刘某为了承揽该工程,便到王相铃办公室汇报了自己公司的情况,提出想参加招标,请王相铃从中帮忙。
2000年4月9日,小区工程招标开始,参加竞标的有5家公司。评标前王相铃给一评委交待,河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濮阳市某建筑集团公司的实力不错,在评标时,要适当予以考虑。评标当天,王相铃在场。评标过程中出现意外,王相铃举荐的两家公司虽然实力不错,但报价高。招标办的工作人员拿不定主意,最后征求财政局的意见。王相铃提出如实力最强的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和濮阳市某集团公司同意把报价降到最低数,就让这两家公司中标。接着两家公司分别到招标办写出书面承诺,承诺降低报价。下午6点左右,招标结果出来了,两家公司顺利中标。
提供帮助 收受巨款
两公司顺利中标后,开始进场施工,财政局还专门成立了基建办公室。王相铃指示基建办负责人保证施工安全,为施工方提供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为了感谢王相铃在工程招标中给予的帮助,也为了以后在施工协调方面给予关照。2000年中秋节前,刘某带了一个10万元存折单独一人来到王相铃的办公室交给了王相铃,经过一番考虑,王相铃最终把存折退了回去。
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又将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着,来到王相铃的家,刘某没吭声放下塑料包就走了。春节后,王相铃见到刘某说:“你把钱拿走吧,这个金额太大了。”刘某则说:“这是我个人的钱与公司没有关系,不会出事的。”王相铃听刘某这样说,也就没再坚持。
2002年春节前,刘某为感谢王相铃又准备了20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送到王相铃的办公室。
2003年春节前,刘某如法炮制又准备了10万元现金,用同样的方法送到了王相铃的办公室,抱着侥幸心理,王相铃对这笔钱又笑纳了。
无独有偶,参加小区施工的另一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出于同样的原因,先后在2000年招标前,2001年春节前分别送给王相铃20万、10万共计30万元人民币,王相铃均收下。
心存侥幸 难逃法网
自2005年至2008年春节前,王相铃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财政拨款、安排人员调动、协调配套项目资金、收购资产、给企业协调货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9人10次贿赂合计人民币94万元、欧元5000元。
2009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正在参与林钢改制的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相铃被河南省纪委“双规”。王相铃收受巨额贿赂之事由此被揭开。
2009年12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王相铃被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9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12月31日其被南阳市公安局逮捕。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16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相铃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王相铃在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或家里先后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相铃在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全部退赃,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相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