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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新闻:宋山木的罪与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2日15:18  法制与新闻

  宋山木的罪与罚

  (本刊记者)陈虹伟 莫静清/文

  2010年12月24日,平安夜。罗云(化名)接到宋山木强奸案一审判决书。

  罗云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郭建梅、李莹对罗云说:“今天是平安夜,你终于可以睡一个安稳觉了。”

  2010年12月22日的一审判决书上显示:被告人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即罗云)经济损失4205.87元。

  这当然不是最后结局。

  一审判决后,宋山木当即在看守所里手书上诉状。2011年1月4日,宋山木的代理人甘勇明向法院正式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称,宋山木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他和罗云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仅凭罗云的陈述推定宋山木违背罗云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宋山木一方同时发动舆论反击,一场声势浩大的新闻发布会就此召开。

  宋山木案一审中,检察院公诉书上受害人实际有包括罗云在内的两名女子。另一名受害人被一审法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

  而在关于宋山木事件的新闻调查中,共有7名曾在山木培训供职的女子,向媒体指控曾遭遇宋山木类似性侵害。

  一个充斥性别歧视符号、被称作“山木基本法”的企业王国文化得以披露。

  如果内容属实,宋山木的职场性侵害行为已至少存在10年之久,“被沉默”的受害人无从计数。

  来自媒体多方调查获知的信息,并未被公安机关列入本案侦查范围。

  8个多月前,22岁的女青年罗云“以卵击石”,成为推倒“山木王朝”多米诺骨牌的第一人。

  毫无疑问,即将到来的二审,将为宋山木案所涉是非,再做定论。而在法律事实与新闻事实之间,公众更期望获知的,是事实的真相,看到公平的判决。

  5月3日罗生门

  2010年5月3日晚19时许,时为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的罗云被总裁宋山木叫去打扫卫生。

  此时还未到公司正常下班时间,罗云也以为这是一次正常的内勤任务。几个小时前,她刚向宋山木提出辞职。

  宋山木开着奔驰将罗云带到一个小区。这是一间装修陈旧的一室一厅。宋山木让罗云换鞋洗脚后,开始擦地板。

  罗云随后听到宋山木说很喜欢她,要重点培养,并让她表态不再辞职。

  罗云表示拒绝后,看到宋山木拿起手机给一个人打电话,在电话里他称对方为“小三”,让“小三”在半小时内赶到老地方。“小三”的声音罗云当时并未听见。

  耳边宋山木的声音却让罗云不寒而栗:“这里是半山腰,掐死你都没人知道,如果你坚持要走,别人来掳走你,我就当什么都没看见,回头有人问我,我就说在路上换胎时你人不见了。”

  罗云只得答应留下。但宋山木不信,他让罗云表达诚意。罗云坐在床上,宋山木上来解开罗云的制服衣扣。

  “总裁,不要这样,我对您印象一直很好。”罗云哀求。

  “那是因为你不了解我,你到总部来工作,是我一手安排的,现在你一走,我多没面子。”罗云再次听到了威胁,以及宋山木“废过两个男人”的炫耀。

  脱去工作服,宋山木又让罗云脱下了内衣。罗云告诉宋山木自己正在月经期。“来例假了也要脱。”宋山木坚持说。

  罗云难堪地闭上双眼。宋山木对着她拍了四张照片。后面两张,拍的是下体。宋山木让罗云说“我要留在山木工作”,并问罗云两遍:“我要是把这些放到网上,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罗云回答说:“我这一辈子就完了。”

  宋山木给月经期的罗云垫上两条浴巾,并对罗云使用了按摩棒。“如果你能在半小时内达到高潮,那就说明你已经彻底摆脱了负面能量。”

  宋山木说完便脱去了衣服,强行和罗云发生了性关系。

  回到宿舍的罗云,向在上海的男友及自己的一位同事哭诉了被宋山木强奸的经过。

  5月4日清晨6点,罗云到深圳南苑派出所报案,指证宋山木为强奸自己的男子,其指认的强奸地点正是在宋山木名下房产,松泉公寓3栋803室。

  来自宋山木的供述,与罗云陈述南辕北辙。

  宋山木称,自己在罗云入职培训时便对其有了好感。为示好,自己先后两次将罗云调到待遇较好的分校,并安排其来总公司上班。

  2010年5月3日,当罗云提出辞职,宋山木两次将罗云叫到办公室询问劝说,但罗云去意已决。

  起意带罗云去老房子,宋山木表示一方面是想劝说其留下来,另一方面,也希望与罗云有进一步发展,不排除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于是,宋山木叫罗云跟自己去打扫卫生。开车来到松泉公寓后,宋山木称闻到罗云脚臭,让其脱去丝袜洗脚。

  “罗云就当着我的面,从裙子里将黑色长筒丝袜脱了。她的这个动作给了我极大的诱惑。”宋山木称从罗云脱袜子的动作里,看出了某些暗示。

  罗云打扫卫生的过程里,宋山木称自己一直在和罗云聊天,反复劝说罗云留在公司,并明确表达对其的好感后,宋山木说罗云自愿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宋山木称罗云向他索要5000元钱。

  宋山木将罗云送回公司总部楼下,罗云回去签到,宋山木则直接开车回了家。

  第二天中午,宋山木去外地出差。当日,宋山木接到负责人力资源的副校长电话,称罗云辞职。宋山木称这让他很失望,头天晚上,他还给副校长打了电话,明确告知罗云不会辞职。

  宋山木让副校长给罗云发足4月份正常工资,另给罗云多发工资3000元。宋山木表示,这3000元是想作为一个补偿。

  宋山木供述,自己是5月3日当天才知道罗云的真实姓名,事后没有再和罗云联系,是因为他没有存过罗云的号码。相机的内存卡已经使用1个多月,现在卡里只剩下北京培训拍摄的照片。

  一审判决认定宋山木强奸事实的依据有三。

  其一,双方的感情基础。宋山木案发前除知道罗云在公司中被叫作“黄金艾伦”外,甚至不知道罗云的真实姓名,并未储存罗云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会过,也从无私交。宋山木即使对罗云有好感,也仅是宋山木的一厢情愿,并未得到罗云的认可。故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

  其二,案发时的特殊环境。罗云曾于5月3日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罗云拒绝。宋山木即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罗云带至地理位置偏僻的自己名下的公寓,室内仅有宋山木与罗云两人。

  在这样一个陌生、封闭的环境里,罗云作为一个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单独面对平时性格暴躁的公司总裁宋山木,难免产生孤立无援、畏惧之情。

  其三,案发后罗云的表现。案发后,罗云深感委屈,回到宿舍便将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之情。之后她又向男友和同事哭诉自己被宋山木威胁、拍裸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经过,整夜不能入眠。5月4日早上前往派出所报案。

  据此,本案案发自然。

  一审法院认为,来自罗云及各位证人的证言、提取笔录、电话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与宋山木的供述相印证。

  同时,法院认为,宋山木归案时,其随身携带的相机,仅存有5月4日以后的照片,其同居女友还派人将宋山木办公室内电脑硬盘拆除,硬盘至今未能找到,对上述事实,宋山木并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对于宋山木双方存在性交易的辩称,法院认为,罗云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仅有宋山木一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

  而山木公司副校长于5月5日向罗云工资卡内多转入工资3000元钱,被告人宋山木在公安机关供述该款为补偿性质,与副校长的证言、短信相印证,不能证明双方进行了性交易。

  副校长发给罗云的短信内容为:“艾伦(罗云),你的离开让蔷老师很意外,不管你怎么想吧,但作为公司对你这件事的处理会做到有始有终,你四月的工资共计2772元已打入你卡中,另外公司感觉你一直表现很好,这一次或许跟年轻、社会经验少有关,接下来或许会面临再一次择业,因此给你多发了一个月工资3000元,合计5772元,请注意查收!照顾好自己,保重!”

  谁的意愿被尊重

  根据刑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构成强奸的基本要件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本案中罗云的代理人称,宋山木打电话给“小三”对罗云威胁、强迫她拍摄裸照,这些行为属胁迫。

  但宋山木认为,“罗云所述不实,所谓我用言辞恐吓她完全是其瞎编的。”宋山木引用证据为,警方曾调取宋山木5月3日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当日20时至21时21分,宋山木的手机没有通话和短信记录。

  对此,罗云代理人李莹表示,罗云当时看到他跟一个叫小三的人打电话,这个电话有没有打,罗云并没有听到对方的声音,但她确实看到宋山木在打电话,而且是让小三马上赶过来。

  有关裸照,一审判决称:“201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查扣了宋山木随身携带的相机,内仅有2010年5月4日以后的照片。”

  对此,宋山木上诉称:“这种表述暗示5月4日之前的照片被我删除了。众所周知,数码相机内的照片即使被删除了,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恢复。而一审判决的上述表述,无疑是在作有罪推定。”

  但有媒体亦就此点采访摄影专业人士称,“删除的照片虽可恢复,但若覆盖操作,则无从恢复。”

  宋山木及其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所提7类45项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认为除罗云本人陈述外,其他都无法直接证明两人发生关系是强迫、胁迫,应适用疑罪从无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刘玫认为,我国采用的证明标准跟西方国家并不一样。普通法系国家是用排除合理怀疑这样一个标准,但我国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事实上,本案中,控辩双方均无直接证据支持各自观点。一个相互印证、完整的佐证链条成为对宋山木定罪的关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表示:“在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范围内,一审法院对宋山木的定罪量刑,我认为属于得当。正如被害人所说,无论这个判重判轻都有意义,更重要的是对此事的认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郭自力认为,罗云在此案中实际受到双重胁迫。“首先是职权胁迫。宋山木自己是公司董事长,利用职权,把一个女员工带到了一个地方。”

  “另一个胁迫是特定环境的胁迫。对受害人来讲,她被带到一个完全封闭的特殊环境。”郭自力提及一个国外案例,“一男一女在乘电梯,男方说,把衣服脱了,女方就把衣服脱了。事后男方亦被判强奸。”

  宋山木案呈现一个特点为,宋山木并未采取直接暴力手段,并无衣裤拉破及撕扯证据。

  而据郭自力介绍,通常刑法上规定,或者说我国一直以来认定的强奸罪都有暴力的形式。

  “但是强奸不是抢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研究员认为,“抢劫必须是暴力为后盾的胁迫,就是说你不把东西交给我,我马上把你打死。强奸不是的,强奸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无论你怎么胁迫,‘我是个老板,你要是不就范,我就让你丢工作和丢饭碗’,这就是胁迫,张扬你的隐私或过去的不良记录等等,这也是胁迫。”

  根据刑法,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就应以强奸罪论处。

  “一个核心概念是,谁的意愿被尊重?从社会性别角度看,这个案件构成强奸案件的惟一要件就是,女性的意愿是不是被尊重?”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学研究员王凤仙表示。

  “为什么有些意愿可以百倍于另一些人的意愿得到尊重,为什么当一个女性,她的意愿一次两次用眼神用嘴用身体表达的时候,还不被另一个人知道?”在王凤仙看来,强奸,不仅发生在约会期间,也发生在婚姻之内。

  7个上诉要点之争

  宋山木此番上诉要点有七。

  上诉要点一,与罗云存在感情基础。宋山木曾为罗云购买治疗脚气的药物,并给罗云200元缴纳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的罚款;罗云存储了宋山木的电话号码,双方还曾在健身房单独见面,当时房门紧闭,罗云向宋山木吐露想与男友分手,宋山木当时表示“找个我有空的时间,让你感觉开心快乐。”

  “当我们想到强奸这种现象的时候,我们的看法和假设,背后其实都反映了相应的文化观念。”来自妇女传媒监测网络的吕频,从性别意识角度来理解,“感情基础”与“强奸”是否存在因果关联。

  “比如有时候,我们相信强奸是发生在一个陌生人中间的,他是一个穷人才会干的一个事情,并且只针对年轻漂亮的女性。”

  吕频举例说:“就像阿桑奇,维基解密的创始人。很多人都说他不会强奸,因为他是一个有公德的人,这个男人很有钱和很有权。于是我们更愿相信这个受害者是自愿,或者是有利益动机。”(2010年,阿桑奇因涉嫌在瑞典强奸及性侵犯两名女性被通缉,2010年12月7日他向伦敦警方自首。)

  “而对于妇女来说,如果想要证明自己被‘强奸’,你第一时间就要知道报案,在被强奸过程里你的反抗必须有特别明显的呼声。”吕频说,“并且,从你和这个人一开始吃饭打电话时,你就要非常明确地说不”。

  在郭自力教授看来,一种被西方称之为约会强奸的新型强奸方式正呈现多发趋势。“以前的强奸多表现为,深更半夜一个陌生人从偏僻的地方跳出来。但现在有很多强奸案例发生在熟人之间。”

  典型案例如美国拳王泰森。“他强奸了一个选美小姐,之前两人是认识的。最后泰森被美国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国家认定的强奸案,没有明显地使用暴力,甚至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同样可以作为强奸罪来处理。”

  上诉要点二,罗云为何扔内裤?宋山木上诉时认为,将内裤扔到垃圾桶无论是何种原因,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罗云根本就没有报案的想法,否则,就会将其留作被强奸的证据”。据此,宋山木及其代理人认为,这与一审判决的第三个依据“罗云的事后表现”有事实出入。

  来自罗云本人的回应为:“我当时没有想过我的衣物是证据,我现在想起来还是感觉很脏,我就扔掉了,我的心都感觉是揪在一起的。”

  上诉要点三,宋山木性功能弱,不能正常完成性行为。宋山木方表示,宋山木性功能较弱,只有在女方真正出现高潮时才能完成性行为。

  “一些性功能障碍者中存在有施虐狂。症状显示为,在和平的情况下,无法完成性行为;而在对方不同意的反抗下,反而愈发感到刺激、兴奋,这也是某些婚外强奸存在的原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对本刊记者介绍称。

  上诉要点四,宋山木为何删除5月4日以前的照片。宋山木解释称,由于5月10日要离开党校,党校校园很美,但常人进不来,想录像带回去让朋友看,但记忆卡容量有限,故删除了以前的内容,空出所有容量开始录像,最后录满了还没录全。

  有关照片删除及恢复的质疑与回应如上文所述。

  上诉要点五,与罗云发生关系是性交易。宋山木在上诉状中称,罗云是自动辞职,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都无需支付补偿金。退一步说,即使是公司辞退罗云,因其入职时间不足6个月,按照劳动法,也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罗云的工资为2772元,半个月的工资只有1336元,而不可能是3000元。因此该3000元不是离职补偿金,而是5月3日罗云所要的5000元中的一部分。

  罗云代理人认为,证明非性交易的短信证据,在一审中已提交并为一审法院采纳。

  具体内容如上文一审判决中所述。

  来自媒体调查的一个相关细节为,山木公司用电子邮件传送给员工的工资条有自动设置,打开一次之后,即自动删除无法保留。

  “宋山木的上诉理由实则自相矛盾。一方面说和罗云有感情,另一方面又说是性交易。”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世洲认为。

  上诉要点六、七是,一审证据认定为孤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宋山木被判刑系社会压力。

  宋山木认为,自己被硬判是政治需要,是社会需要。一审判决认定强奸罪与社会舆论压力有关。“若真像罗云代理律师所说我能获罪,会对整个社会有警示作用,能促进社会和谐。名人影响大,那限制我一年半载的自由,算是对我以前道德层面上不检点的一种惩罚,我也就认了。否则我申冤至死。”

  罗云代理人李莹表示,宋山木是一个所谓社会名人,因“春晚背带裤男”在网络走红。“宋山木作为一个名人,应该有社会责任感和有这种义务,就是要洁身自好。而他的这种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宋山木不认罪,而且还继续伤害被害人,其认罪的态度非常恶劣。”

  罗云们,为什么不反抗?

  根据刑法,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但罗云代理人李莹坦承,如果没有反抗,就不容易留下直接证据。这时就需要结合双方当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时的环境,以及事后被害方的一些行为态度等事实情节来做全面分析。

  宋山木案中,被告代理人,亦有媒体,因当事人罗云并无明显动作反抗,质疑强奸行为的认定。

  “面对性侵害,不能依然按照古代烈妇的要求来对待当代女性,‘以死相胁’是不符合妇女的人身权利保障的要求的,所以说这个力量发生碰撞的时候,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妇女法、民法学教授杨大文表示。

  “为什么要鼓励反抗?很多女孩就是因为反抗,连命都没有了。在强奸案中,保护生命始终是第一位。”李玫瑾教授认为。

  一个极端让人扼腕的真实案例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某女学生在北京乘出租车时,司机不让她下车,欲对其实施强暴。女孩反抗激烈,说了一句“我记着你的车牌,不会放过你。”出租车司机听完后,将该女生杀害。

  罗云性侵害案发不久,《南方都市报》记者对包括罗云在内的7位指控宋山木的女青年进行了采访。报道内容显示,7位曾在山木公司供职的女青年的陈述,披露出一个不为外人所知的性侵害弥漫的“山木王朝”企业文化,这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10年来,山木公司的女受害人一度沉默的另一深层原因。

  “在很多人眼里,宋山木是神一般的人物。”一名女子说。

  “前有羊羔为我师,后有总裁为我范;我辈再不思报恩,岂不愧对山木人。”这首《羊羔跪乳》是山木员工必背的功课。

  宋山木通过各种仪式,让公司看起来更像一个家族。比如每个年轻人一来,都要取一个新名字,统一复姓黄金。

  宋山木的大会例行讲话、以及和“高层领导”的会见,都会被做成视频和PPT。比如山木官网上的一则“报道”:总裁宋山木先生、总裁的老朋友江素惠女士(香港台湾工商协会会长及香江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受到胡博士邀请参加本次活动。

  《南方都市报》记者曾就此特别询问江素惠的助手陈培文。其回称:“宋山木只是一个普通来参加我们公开活动的人,至于与会长(江素惠)的‘老友关系’,完全没有这回事。”

  而让一名接近罗云等涉嫌受害女子的记者惊讶的是,“罗云们”对于总裁的能力和手腕深信不疑。“罗云和我说,有一次她亲眼看到宋山木一个电话就叫来公安局的人,迅速摆平了一场纠纷。”

  涉世未深的女青年们不约而同、异常肯定地向记者强调:“真的,这是真的。”

  “山木基本法”成为山木公司的最高准则。罚款的名目繁多,据员工介绍,有280条,全来自这部“基本法”。比如宋山木房间的窗帘,从下午5点半之后要全部放下,而早上则要拉到遮住窗口的四分之一,再开窗通风。

  罗云刚到总部时,就曾因窗帘拉得位置不对,被罚款200元。不过宋山木宣布由他来出这笔钱。“他说,希望这个处罚形式,能让我明白自己的‘严重失职’。”

  接受采访的数位员工形容,公司的氛围是相互监督和无所不在的小报告。

  宋山木的一位前任助理看到宋山木,会经常想到希特勒。“他经常提到日本和纳粹式的军事管理机制。”

  军事偏好体现在利益上,阅兵式被视为礼仪模范。

  而来自礼仪、健身锻炼、着装、体重的身体制度管理,会很容易让人忘记自己的意志。

  对于女员工,从发型、首饰到指甲修饰,从每月健身次数到体重上限,“基本法”里都有规定。总部的女员工还被要求一律要穿黑色丝袜。

  而女员工宿舍的钥匙,总有一套掌握在总裁宋山木手里。

  所以,一位涉嫌受害的女青年称,当从未直接打过交道的宋山木让她去停车场那辆奔驰s500旁等待时,她连问也不敢问,只能听命而去。

  “这个案子不管最后的结局如何,它对于揭露在中国社会性别歧视的文化,尤其是企业文化当中的性别歧视,无处不在地对女性的这种奴役、压迫和贬低以及敌意,意义非常重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民法学教授马忆南表示。

  “利用职权的这种胁迫,这个案子中,宋山木所营造的这样的一种企业文化,是一种臣服文化,是一种主仆文化。”马忆南认为,在这样一种文化的长期禁锢、熏陶和规制之下,宋山木对罗云的这种胁迫,在强奸这个事件当中的胁迫,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胁迫。

  “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这种性质的胁迫,已经变成了罗云等女员工,在长期被规制以后形成的一种内心的无可名状的恐惧和战栗。无助感摧毁了她们的自信,甚至让她们感到绝望,这就是摧毁了一个人的意志。”

  “在宋山木营造的这样一种封闭环境中,要跟他从事性活动,可以想见,在这个时候,一个女青年,她的心理感受和意志状况是什么样的?”马忆南认为,“罗云们”受到的这种胁迫,是一种被控制的胁迫意念,是对宋山木平时大搞个人权威、个人神秘感,企业的军事化管理,纳粹式管理的方式,造成的这种隶属感集合。

  马忆南据此认为,此案中所涉强奸关系,并非普通的胁迫,而是由一种地位悬殊极大的,并且带有神话和邪教色彩的权力控制,最终形成的权力隶属关系。

  根据相关机构调查,职场性骚扰的发生率在40%至70%之间。北京众泽妇女法律中心的调查显示,工作场所强制发生性关系的比例为4%。

  就本案“罗云月经期间,宋山木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节,中华女子学院刑法学教授张荣丽还认为,这还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在月经期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妇女被强奸列举了多种表现,其中还包括造成了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等,但是没有关于妇女在特殊生理期间遭到侵害的时候,是不是要从重考虑。”

  张荣丽介绍称,实际上对妇女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在劳动法和母婴保健法,甚至在刑事程序法当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说劳动法当中有专门对妇女的四期保护,其中就有月经期、怀孕期、还有哺乳期等等。那么在程序法当中,如果妇女犯了比较严重的罪行,但是她又处在特殊生理期间,即使罪该逮捕也可以用取保候审来代替。

  “但是在实体法当中,却缺乏对妇女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在这个判决书当中,人民法院是确认了在月经期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节,但是在判刑的时候,没有从重判决。”张荣丽建议,在即将开始的刑法修改工作中, 应考虑将该行为作为一个恶劣的情节对待。

  据罗云代理人介绍,2008年,宋山木曾因涉嫌强奸罪被关押,当时可能因证据未被认定,其后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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