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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拐卖现象屡禁不绝原因在于买方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3日05:01  法治周末

  打拐,铲除买方市场只能靠刑法

  打拐,打拐,缘何越打越拐?

  有人认为,原因在于买方市场的存在,这种存在使拐卖永远存在利益市场,打拐虽然越打越严,却难见其效。而究其根根源还在于刑法第241条的但书———将买方免责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22岁的女大学生白雪梅误信他人,一觉醒来发现已在一处偏远山区的农户家,村里的农民黄德贵花了7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了她做老婆。

  当天晚上,黄德贵在父母的呵斥和帮助下强奸了她,从此她被禁闭在家里,回家的愿望被拒绝,任何反抗都可能遭到谩骂甚至毒打……

  发现真相的白雪梅开始一次次地试图逃出这个落后封闭的山村,却一次次地败在村里的庇护和外人的冷漠上。

  最终通过一个小学生与外界取得联系后,公安民警到当地解救她。黄德贵的母亲以死要挟,村民围住警车暴动,民警最终不得不选择离开,虽然留言说一定会返回来解救,悲剧还是在第二天发生———白雪梅在自己的父亲被“丈夫”殴打时,毅然地拿刀刺了过去。

  这是电影《盲山》的情节,却因其极具真实性震撼人心———导演历时两年到当地一一采访被贩卖妇女和刑满释放的人贩子。

  电影留下的思考很多,其中之一便是,谁该为这样的悲剧负责?

  受诘难的刑法第241条

  农历新年初过,由微博掀起的新一轮打拐风暴便已风靡了整个网络。教授于建嵘在微薄上号召“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得到网友极大的响应,从而掀开了今年打拐的民间序幕。

  自去年“宝贝回家”活动后,打拐再度轰轰烈烈地进入公众视野。而从去年开始引发的追问仍在持续发酵:是什么令打拐如此艰难?

  刑法很不幸地成为诘难的出口。

  推演的过程很简单:拐卖屡禁不绝在于买方市场的存在,这种存在使拐卖永远存在利益市场,打拐虽然越打越严,却难见其效。买方市场之所以持续存在,又在于长期以来只打拐卖一方不打收买一方,导致买方市场没有受到动摇。而打拐只打一方在于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收买虽入罪却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出来了:刑法规定得不完善使得打拐至今形势严峻,甚至越打越猖獗。

  用于推演结论的全部都是事实。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曾公开表示,“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并且不断发展蔓延的根本原因”。

  上述说法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打拐虽然打得严厉,却难在买方市场一直没有取缔,“导致罪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

  实践中,对收买一方的打击确实很少上升到刑事处罚角度。长期在打拐一线的民警李照海坦承,从所办的案子来看,一般对收买一方都是以思想教育为主,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收买一方一般都是贫穷的农民,他们对买来的孩子都很好,甚至自己舍不得吃穿,也要把孩子养好。”他指出,目前刑法的规定在现实中操作起来也有一定困难,比如是否虐待了儿童,难界定也难取证。

  广州警方也阐述了相类似的情况,“为了鼓励收买儿童的父母提供破案线索并鼓励他们将孩子主动送还,绝大多数‘买家’都免于被追究”。

  第241条“但书”条款背景

  刑法对拐卖犯罪的规定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决定把收买妇女、儿童列为犯罪,但同时规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1997年修订时,沿袭了这一规定,这就是现行刑法第241条但书的由来。

  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初立法作出上述规定,是综合考虑情、理、法的产物。

  “收买妇女儿童的一般都很穷,娶不到老婆或者想要男孩传宗接代,不是弱势群体就是历史陋习的受害者,最初都没有把他们当成犯罪人员,后来入罪了,但对他们处于重刑也不合适,立法者是考虑了情理和现实的。”高铭暄表示。

  立法也考虑到对妇女儿童解救工作的艰巨。“有些村落,家族势力很大,全村都保护收买人,阻挠警察解救,为了使解救工作顺利好办,也有考虑。”高铭暄说。

  对于现在要求将收买一方像对拐卖一方同样严打的呼声,高铭暄表示反对,“拐卖是重罪,收买是轻罪,不能相同对待”。

  “刑法第241条不能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也持同样看法。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他坚持的原因在于对现实公安解救工作的考虑,“其实跟绑架罪最低刑期下调是一样的道理,保护被害人权利,现实中解救工作非常艰难,这是谈判的一个砝码,刑法调整不是一味地加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狠打不仅要对拐卖者,对收买人也要加重处罚力度”。买方市场如果没有根本取缔,犯罪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有人主张不知情的收买人可以免责,我也不赞同,既然有买卖,怎么可能不知情”?

  据王大伟介绍,国外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都是将拐卖和收买行为同等对待的。“明知他拐卖你却购买,实际上就是共犯,怎么一个有罪一个免责,说不通。”

  处于公安系统,他也了解解救工作的艰难,“实务中往往还是收买有理了,经常还围攻公安”,但“我们强调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这不是一句口号”。

  问题在法律执行

  广东省河源市民张先生的小孩2009年被拐卖到一个山村,几个月后被警方解救。

  当记者后来到村里探访,问及村里可有人领养小孩,村民回答不知道或者干脆回避。去收买人家里,只做了孩子七八个月母亲的村民说,仍然时时想起这个喝了十几箱牛奶的小孩,每天想到他还是会哭,并向记者索要小孩的照片留作纪念。

  收买人的哥哥对记者说,“抱一个小孩,出钱的话,不会坐牢的,应该不会的。儿童不能够买卖,小孩可以。儿童就是六七八九十(岁)啊,小孩就是三四五(岁)”。他的这种想法在村民中具有广泛代表性。末了,他还提及,孩子在自家住了这么久,现在被带走了,人财两空,孩子的家里或者政府能不能补贴一下?

  高铭暄也一直在跟《法治周末》记者强调打拐是个社会问题,光靠刑法不行,“不能说现在拐卖犯罪多了,就要把收买与拐卖同罪严打”,同时他也毫不掩饰他对收买者的同情与理解。

  2007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将打拐行动扩展到多部门参与,到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列举了7种追究收买者刑事责任的情形,意见中那句“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掷地有声。

  正如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所说,“从办案情况来看,买主都有违背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行为”,要追究起来都难逃脱,这恰恰印证了高铭暄对记者说的那句话,“刑法第241条规定得没问题,问题在执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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