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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供应商员工中毒事件凸显职业病防治困局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4日14:13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毒苹果”

  后看职业病防治困局

  124名尘肺病农民工再次触动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软肋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李静 | 北京报道

  新春伊始,苹果公司在《2011年苹果供应商责任进度报告》中披露,其中国供应商联建科技,确实发生137名员工正己烷中毒事件。

  就在苹果公司发布报告的同一天,2月15日,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今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地区外,职业病防治机构将实现全国性覆盖。这一举措,被认为彰显了中国眼下力图突破职业病防治困局的决心。

  在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所长李涛看来,职业病防治困局的突围并非眼下刚开始,早在两年前,就开始了“四部曲”行动。

  2009年5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出台。2010年4月,国务院成立了一个由9部委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2010年10月,中央发文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做出调整,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11月,国务院法制办启动备受瞩目的《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法。

  紧锣密鼓的行动之外,李涛感受最深的是,职业病防治的投入明显增加了。国家专门设置了职业病防治专项,并得到中央财政的支持,最初是9100多万元,2010年投入超过了一亿元,而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是中西部地区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

  “毒苹果”引发舆论对中国职业病防治的新一轮关注:突围行动成效如何,困境何在?

  职业病防治是政府公益事业吗

  2010年,卫生部提出“职业病防治机构全覆盖”,要求每个县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个地市至少有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

  举措的迫切性,缘于中国职业病防治机构数量的严重匮乏。几年前,个别地区全省只有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患了职业病的劳动者就诊要长途跋涉,再加上异地的食宿负担,不堪忍受。

  近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向公众宣布,全国省一级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只有12家。为何这么少?

  “1987年以后,国家曾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每个省都有一家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称‘职业病防治院’或‘劳动卫生研究所’,绝大多数地市也有这种集预防、治疗、体检、监督为一体的综合性职防机构。”李涛说,但该体系在2000年受到了冲击。

  随着疾控体制改革,这些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被拆分,预防的部分并入疾控中心,作为职业卫生科;临床的进入综合医院;监督的进入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到目前,地市一级的独立机构总共剩下不到40家。

  “改革之后,很多地区缺乏一个权威的、一锤定音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因此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件,当地就处理不了。” 李涛说,职业病防治是一个预防、治疗、管理、教育、研究的综合体,这是80年代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定位,现在似乎有点回归的意味。

  然而,综合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立,并不是单纯的数量问题。李涛透露,卫生部正委托中国疾控中心,为职业病防治机构设计绩效考核标准。主要考核:作为政府举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主要任务是什么?做得怎么样?原来从未有过这样的硬性考核标准,一般只是服从地方政府的任务安排。

  “定位不清,是目前建设综合性职业病防治机构最大的障碍。”李涛说,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它是否纯公益性的?

  2000年,众多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在改革中消失,重要的背景是这种承担政府责任的事业单位靠自我创收,经济上异常艰难,在市场经济大潮里“活不下去”了。“目前来看,未来一个时期内,政府还是需要提供资金维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运转。”

  一旦定位为“政府举办的公益机构”,可以让职业病防治机构专心地满足政府的职业病防治需求。然而,另一个矛盾还是解决不了——  职业病的临床部分很难是公益、免费的,要么走工伤程序,要么由企业支付。“如果不能清楚解决定位问题,即使建立起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将来因为缺乏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和配套政策,还是会垮掉的。”

  企业能“自证其罪”吗

  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是本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法的重点,2009年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无奈维权行动,被认为是本次修法的导火索。

  时隔两年,124名尘肺病农民工再次触动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软肋。

  2011年2月,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职业病筛查中,124名农民工被确诊患有尘肺病。他们的维权拖延时间远远超过了张海超,除了侥幸留下务工证明的16人,其他人难以得到赔偿。

  “取证难”是这些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道路上遇到的“拦路虎”。劳动者在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时,要提供职业史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材料,而这些材料必须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取。

  李涛指出,出于三种心态,用人单位不会很情愿地提供材料:一是不愿提供,对企业来讲,那些材料是“自证其罪”;二是无法提供,许多中小企业原本就没有检测过相关指标,没有相关资料;第三种情况是一的更进一步,即彻底否定劳动关系,声称“你不是我的工人,我没义务提供”。

  职业病防治法还有一个要求,用人单位不提供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职业病诊断,做出符合劳动者利益的诊断。

  上述要求让诊断机构陷入了窘境,诊断机构取证时,经常碰到企业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否定的回答。有些职业病防治机构,经过一番辛苦最终帮助劳动者获取材料,但拿到的材料却也可能会发生劳动者不认可的情况。对于这种材料方面的争议,诊断机构作为技术机构,只能诊“病”,不能判断来自“职业”的真伪,因此依然无法受理。

  如何确保劳动者顺畅地拿到取证材料?“还是需要监管部门出面,只有他们能够以检查的方式迫使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但目前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不力。”

  李涛说,可以明确的是,监管的重点要放在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多为私营企业,从2010年工业企业的普查数据看,私营企业吸纳工业企业就业人口占到全部工业就业人口的45%,庞大的人口比例,让其成为职业病防治的关键。中小型私企多数是劳动力密集企业,生产工艺一般,不可能实现大规模机械化,可能更多是手工操作,造成接触危害的几率高。受条件、人员限制,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往往职业病防治设施不到位,防治意识差。

  “今年年初,受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委托,我们在全国6个省市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很多职业病患者表示,在患病之前,对职业病本身完全没有概念。这些劳动者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甚至对于在矿区工作要不要发口罩,都不知道。”李涛说。

  庆幸的是,现在已有一些劳动力输出省市,在农民工外出务工之前,专门组织他们对职业病防治做适当的培训。

  尘肺病是占比例最高的职业病吗

  说起职业病,目前公众最常想到的就是尘肺病,然而从全国范围职业病的发展趋势看,尘肺病一直是比例最高的职业病吗?李涛给出了一个全新的解释。

  在现代社会,电脑综合征引发的鼠标手、信息焦虑等都是一般意义上的职业病,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职业病。法定的职业病是依据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能对某些职业病达到全部赔偿的水平,就纳入法定范畴,否则就先确定一些重点职业病。

  比如在日本,过劳死、腰痛都算法定的职业病。在韩国,部分心脑血管疾病也纳入赔偿性疾病。这些国家人口相对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比较高。

  我国确定的法定职业病目前是10大类115种。“在这10类115种职业病当中,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炎,发病非常普遍。这两种病种虽然列入了职业病名单,但在报告中却不是比例最高的。对劳动者而言,这几种病比较好治疗,歇几天就缓解了,也不需要通过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专门的诊断书,因此通过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上来的并不多。”李涛说。

  尘肺病的确是报告上来的职业病当中占比例最高的。在职业病报告的病例中,尘肺病比例的历年平均水平是85%以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尘肺病情况在50年代最为严重,60年代初期稍微好些,80年代后期病例数量又开始上升。卫生部统计的数据显示,2009年报告的尘肺病病例比2008年又增加了30%,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二。

  因而,尘肺病查清楚了,三分之二的职业病就基本清楚了。从尘肺病的管理角度,职业病重点监测内容包括矽肺、煤工肺还有石棉肺。一些职业性肿瘤和中毒也是重点监测对象,后两类加起来接近10%左右。

  被隐藏的职业病人如何发现

  职业病报告的病例数据作为防治措施的重要依据,有时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地方在汇报职业病诊断报告数据时,考虑到社会影响和对当地的招商引资的负面影响,往往不希望职业病患者显得“很多”。

  “比如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后,地方政府就会说,别把这个当做职业病诊断,当成一般事件处理算了。”李涛说,因此报告上来的职业病数据存在一定的偏移。

  既然这种被动式的报告很难获得客观的职业病病例数据,那么怎样才能发现那些被隐藏的职业病人?

  2009年,卫生部在全国建立了职业病检测哨点。2010年12月底,卫生部对地方职业病哨点监测工作进行了检查。

  在河北某县进行铅中毒筛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全县所有铅作业相关企业进行了逐一排查,对在岗职工逐一安排体检。某企业因为生产任务少,只有90多人在岗,而按照企业提供的名单追查,发现还有100多人已脱离企业,返回村里。检查人员又到农村追踪检查,通过追踪,又发现几十名疑似病人,这些人很快接受了进一步的诊疗。李涛认为,这种职业病监测通过追踪,强化了职业健康监护,解决了农民工的流动性问题,关照了那些被遗忘的群落。

  这种变被动为主动的职业病监测体系,其实在2009年下半年,已经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开始探索。职业病防治机构对重点监测职业病进行监测,对监测企业建立档案,形成队列,将企业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纳入到职业病体检中。

  但是上述体系依然遭遇老问题:职业病防治机构作为技术机构,如何确保能够进入企业?确保让有关职工参与体检?“目前来讲,技术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状况颇令人担心。”

  技术、监督部门原来都属于卫生部门,职能调整后,技术、监督部门分开,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职能现在分到国家安监总局。安监部门与卫生部门怎样更默契地配合,短时间内有挑战。

  “眼下,这种监管就已浮现问题。职能调整的消息很早就传出来,原来卫生监管部门有点军心涣散,没有心思再做监管工作。另一方面,中央只调整中央层面的监管职能,地方的调整由省里决定,今后很可能出现地区的差异。”李涛说。■

(编辑:SN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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