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上海经验
少年司法制度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尺。上海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个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专门机构,并与其他部门一起,率先展开了特殊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探索。
记者◎陆晴
“小朋友”的案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处(简称“未检处”)检察官杨淑红已经有十几年的办案经验,2005年4月,她从公诉处调到未检处,从办成年人的案子开始办“小朋友”的案件——杨淑红把每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称作“小朋友”,她说在她眼里他们都是孩子。
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十几个人,大部分都是女性,准确地说都是母亲,主任检察官张宇告诉本刊记者说,“未检”工作需要极大的爱心和耐心,她们这些检察官都是慈母型的。
4月调到未检处,杨淑红9月份就接到了一件让她记忆深刻并且对后来办案甚至特殊检察制度都影响很深的案子。案情本身很简单,16岁的金小建(化名)在“高二”的假期找到他的一个初中同学,两个人想去网吧玩又都没有钱,他的同学提议去抢劫,于是他们拿小刀威胁一个初中生抢了50块钱。抢劫罪“相对来说是重罪”,金小建的初中同学因为有前科直接就被逮捕了,而金小建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
“一般说,直接起诉对承办人最省事,只要写一份起诉书,就直接移送到法院了。”杨淑红向本刊记者回忆说,因为她刚调过来,一直看相关书籍学习未检知识,当时正好看到关于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的文章,这在还没有形成一项制度之前,在浦东检察院内叫做污点封存,专家和学者也一直在探讨是否恰当。杨淑红考虑自己的案子,因为金小建是初犯,他的父母也配合,到学校去调查,学校表示他平时表现也不错,还是化学课代表,就考虑能不能给他一个机会。“除了一个年龄因素,他没有任何减轻的情节,但是考虑抢劫数额小,主观恶性较轻,综合考虑给他做诉前考察。”在3个月的考察期间,被考察者与由青少年保护办公室、学校的老师、社区社工、检察官以及律师组成的帮教小组签订考察协议,在这时间里接受法律、劳动、学习等一系列教育。杨淑红在金小建的考察期间还召开了几次座谈会,考察期满递交上来考察材料,显示考察效果良好,基于这种表现,杨淑红提交了相对不起诉的报告,并得到院检委会的同意,做了一个相对不起诉。
考虑到金小建还要参加高考,于是他们继续探索刑事污点封存的可能性。“在当时专家学者争议很大,而且我们确实要承担风险。”杨淑红说。又经过了3个月的考察,给金小建做了刑事污点封存,之后他还在读书,检察官特意跟学校说档案里不要记载,也跟公安部门沟通不要泄露关于这方面的材料。2006年案子结束,杨淑红他们继续跟踪,直到他考上大专。2008年上海市院正式确立了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电视台采访了金小建,他在大学里表现良好,没人知道他曾经有过的劣迹,后来找工作也很顺利。
先行的必然性
“以前做公诉的时候最大的成就感来自让一个不认罪的人认罪伏法,基本是惩罚为主,在庭上如果你不认罪,我就要把你说得无话可说然后判刑。做未成年人工作理念就转变了,现在面对未成年人,希望能挽救过来,能让他真心悔改。”杨淑红现在的成就感变成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在杨淑红投身未检工作的几年间,也正是上海市的未检特殊制度日臻成熟、全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整体配套体系越发完善的几年。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采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方式、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预防犯罪、帮教措施的系统性工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樊荣庆打比方说,这就像生病的孩子要送到专门的儿童医院或儿科门诊一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应该有专门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由专业化的未检机构办理。“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生理、心理特征和成年人不一样,犯罪具有偶然性,有时是被教唆利用,对整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认识也不如成年人深刻,所以法律政策要体现区别对待。”樊荣庆说。
实际上,上海市从8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探索。1986年,上海在全国率先成立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办案小组,1992年8月,虹口区检察院建立了上海市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到1996年6月,上海市实现了“全覆盖”,所有基层检察院均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检部门。2009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专门机构,上海也由此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区县、市检察分院和市检察院三级未成年人专门工作机构。
省级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目前全国只有上海这一家,在樊荣庆看来,未检工作在上海的先试先行是必然的。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在国外叫少年司法,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尺,以前多是惩罚为主、维护治安稳定,现在则转变为一种宽严相济、教育挽救,整体的刑事司法制度视角转化为努力为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樊荣庆向本刊记者介绍说,1898年,美国的伊利诺伊州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少年法庭和少年法庭法,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必须要到少年法庭。而我国相关机构最早的建立是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起诉组,从一般的公诉机构中分离,法院也建立了少年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我们差了近100年。但是这是我们整个法治社会的进步和人文关怀理念进步的体现”。现在上海市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实践提出立法建议,推动了很多相关立法,比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之前的社会调查,“在团中央的六部委文件、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写上去了”。
上海的实践
从刑事法律方面看,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相关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只能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等与成年人没有区别的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未检的工作很多都是创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尝试、探索”。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张宇这样告诉本刊记者。
在未检处的检察官心里,“可(逮)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起)诉可不诉的不诉,可(羁)押可不押的不押”,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一个准则,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送到检察官手里,他们所做的包括社会调查、心理测试、诉前考察等一系列工作,还有之后的帮教以及服刑,都是试图给嫌疑人以改正的机会,尽量通过感化而非刑罚的手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避免他们因为进入看守所这种染缸式的环境而变得更糟。当然一切的前提是要看犯罪情节轻重,以及他们强调的“宽严相济”。
樊荣庆举例说,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因打架给别人造成后果,可能就是在某次打斗中无意的伤害,并不是成年人那种恶意犯罪。案子送到公安机关,如果按照成年人的思路办案,就是报捕,到检察院批捕,最后判刑。现在有了专门的机构,公安机关破案之后,把案子送到未检部门而不是侦查监督科,在审理过程中就尽量采取不要羁押,取保候审或不捕,或建议公安机关直接起诉,公安再侦查,在起诉阶段再审理后提起公诉,再送到专门的少年审判庭,或者达成刑事和解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有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我们考察3到6个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就不起诉。”就像金小建因为合伙抢劫50块钱之后进行的诉前考察,就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不做出处理规定,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制度不是一味从宽,它一方面对低风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宽缓处理,另一方面,如果发现已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出现高风险,就立即将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为羁押。”樊荣庆告诉本刊,在一次“中英少年司法研讨会”上,英国专家介绍了他们的风险评估制度,于是上海决定率先开展探索,创立了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制度。
首先在审查逮捕和起诉阶段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和环境,判断其犯罪原因。之后还要通过心理测试,对恶性程度和重犯的可能性进行判断,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评估有没有重新犯罪的可能,通过犯罪情节、平时表现、监护情况、社会帮教条件这四个方面评估不逮捕的风险程度,风险高的还是要逮捕。如果判断没有重犯可能,就可能在法律规定范围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或建议法院判缓刑。孩子由家长带回去之后进行家庭、社区和学校帮教。
“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制度的另一个意义是,有利于平等保护来沪未成年人。”樊荣庆说,来沪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升高的同时,上海市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制度。“构罪皆捕”曾经是对来沪未成年人采取的态度,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措施对他们一般不适用。“对于那些在上海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无监护人的情况,如果对其取保候审,难免出现脱保现象,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运行。”樊荣庆解释说,“构罪皆捕”存在一定缺陷,羁押带来的“染缸效应”极易让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相比本地未成年人,外来未成年人非监禁措施适用率偏低,难以体现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平等性,“不像本市户口的可以放到家里教育,所以必须有风险评估体系”。
因为上海市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贯的重视,把它作为司法制度的推进和发展的重点,当地审理案件特别的理念、机构、方法、社会衔接都已经有了相关配套。樊荣庆介绍说,现在公安机关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工作组,法院有专门的少年庭,学校有青少年保护老师,地区有居委会、共青团干部、志愿者。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从2004年开始,上海市招募了一批社工,由政府买单购买服务,由专业的人来做社区工作,以1比n的比例负责对应帮教。比如闵行区除了政府的常规投资,现在由区政府每年投资来招募社工专门做来沪人员帮教。“他们就是想通了,在经济社会发展之后,要把钱投入到社会管理上。”
樊荣庆说,“未检工作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最能体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这不是按照以往刑事司法中那种报复性的理念,而是一种恢复性的司法。判刑的话小孩和父母对社会会有报复情绪,而现在那些孩子可能会回归社会,考上大学,正常工作,未检工作的作用体现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矛盾化解。把刑事案件激化的矛盾转化为和谐的因素,减少对政府和社会的对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