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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赝品受访者维权均不成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9日23:51  CCTV经济半小时

  针对乃到假货的经历、损失大小等情况,记者在源浩博物馆交流会上进行了一个现场调查,在参与问卷调查的15位收藏爱好者当中,有90%的人买过赝品、损失巨大。有10%的人没有买过赝品、无损失。有60%的人赝品来源是古玩市场 ,有40%的人,赝品来源是拍卖会有百分之20%的人在收藏到赝品之后,采取过维权行动。有80%的人未采取维权行动。记者注意到,其中,采取过维权行动,权益受到保护的受访者数量为零。

  主持人:在人们印象中,到古玩市场买藏品,就跟沙里淘金一样,很大程度上要凭运气。相对来说,在拍卖行里竞拍到的艺术品,其价值是不用怀疑的。然而,没想到拍卖公司也不会保证他们拍卖的就不是赝品。甚至有业内人士大胆估计,拍卖市场上有超过一半的拍品是赝品。虽然这种估计的准确性难以求证,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遭遇李鬼,不得不走上维权路的人的确不少。

  史国良  当代画家

  史国良:在中国所有的这种诉讼官司,关于艺术品的,几乎没有赢过的,

  三年前,史国良听到很多人用这句话劝他时,他并不服气。当时他正在发起一场诉讼。起因就是他发现一家拍卖公司正在拍卖自己作品的假画。

  史国良:我就打了几次电话,后来他们说你要发传真,我就发传真给他们,他说你放心好了,史先生,我们一定接受你的建议。在当时拍之前我还给他们打电话去,告诉他们,我说这个假画你们不要拍。他们后来还是拍了。

  拍卖行这种知假拍假的行为让史国良非常愤怒,但在拍卖行他听到这样的说法。

  史国良:他说经过我们的专家鉴定,你的画就是真的。那你要不服的话,你可以去告我们,我们不怕。但让史国良没有想到的是,官司还没开打,他就遭到了一些拍卖行的所谓封杀。

  史国良:我们从此不再拍他的作品,因为由于他这种随意的打假,随便的打假,破坏了、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经营,所以要集体封杀

  史国良原本希望,通过打官司,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和自身的信誉。但在诉讼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以前没有想到的困难和阻力。

  史国良:甚至有些人说,画家他也可能参与作假,他的画原来不值钱,现在升值了,那么别人拿那个画出来的时候他会心里边难受,来否认这张画的真假。还有的就是他自己本身品质有问题,他有好多好多这种歪的理由来摸黑画家,不让你说话,把你的话语权剥夺掉。

  史国良为了搜集证据,也和一些拍卖行有了更多的接触,更多地了解这个行业的一些潜规则。

  人家来劝我,说史国良,你得给人家留碗饭吃,很多人要指着这个吃饭呢,造假是历来都有的事儿,要没有造假这个事儿就不好玩了,都是这样的一种态度。

  顶着拍卖行的威胁和各种言论压力,他的官司风风雨雨打了一年多,画家有充分证据控告拍卖行卖假画侵犯其著作权,可是结果却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样会赢得干净利落,双方最终选择了和解。

  史国良:你说算赢了吗?我没赢,你说输了吗,他们还给我一个致歉声明,这个广告版里面就是这么一点,声明其实特别无奈,他们并不是给我话语权,并不是承认它们是假画了,所以一点力度都没有,气得我在家里想不出辙来,画一只漫画,叫狸猫换太子,医生抱着一只黑猫,跟人家说这是你孩子,这是真的,硬要塞给你一个。

  与史国良有着类似的遭遇的还有吴冠中。2008年,上海买家苏敏罗以253万拍到一幅吴冠中先生的《池塘》,找吴老先生鉴定时,吴冠中亲笔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而当买家拿着这样的证据去打官司时,案子仍然输了。

  吴树:我打电话说老头子在那拍桌子,拼命的拍,我画家自己没有权力去鉴定自己的画,

  史国良:你要硬去碰的话,您一定会败下阵来。每年几乎都有类似这样的诉讼官司,没有一场是赢的,都是因为有一个《拍卖法》在这儿,一个免责条款,都不承担责任

  主持人:刚才的节目中我们看到,画家史国良的维权路走得异常艰辛。这就不难理解,市场上为什么总能买到赝品了。那么,在画家、拍卖公司、买方这条艺术品收藏的产业链上,为什么拍卖公司可以毫无顾虑地拍卖假货?拍卖市场上,还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 

  主持人:前面的节目中,我们看到,高回报背后赝品横行,拍卖市场假货、赝品泛滥,让人真假难辨,发现赝品之后,不仅收藏者难以维权,连画家本人亲自出来打假,面对李鬼却也无可奈何。拍卖公司为什么敢于公开拍卖假货?拍卖乱象背后到底有没有那把所谓的遮阳大伞,接着来看记者的调查。

  吴树告诉记者,拍卖市场上之所以假货泛滥,黑幕重重,关键一条就是《拍卖法》这把遮阳大伞。

  吴树:有些拍卖公司明知道一些是不可靠的东西,因为有这个免责条款,我卖错了你买错了我不要负这个责任,所以有的小拍卖公司一上场甚至一大半都是赝品。 

  吴树说的这个免责条款是指《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之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品的真伪或者品质的,拍卖之后,即便是赝品,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史国良:《拍卖法》是站在拍卖方的利益上,所以就是比如画家本人,作者本人,或者收藏家,或者消费者,他们一旦受到,权益受到损失的时候,《拍卖法》不能保证他们的利益。

  那么这个条款究竟是如何出台的呢?记者找到了当初起草《拍卖法》的王凤海。他告诉记者,之所以在《拍卖法》写下这样的免责条款是因为文物艺术品鉴定起来很困难。目前,文物艺术品鉴定一共有三种方式,但是没有一种可以达到100%的准确度。

  王凤海 中国买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王凤海:第一种专家目鉴,所谓的专家目鉴就是有这些有经验、有知识、有水平、有能力等等这些鉴定专家来进行鉴定。第二个就是我们的文献佐证,用文献来佐证也不能做到百分之百,我们再来分析仪器辨伪,它分析不出来那个年代的纸、那个年代的颜料是谁写在上面的,谁画在上面的。

  王凤海认为,既然艺术品的真伪是无法确定的,那么让作为中介机构的拍卖行来承担赝品的责任则有失公允。

  王凤海:我的结论就是客观事实做不到,让拍卖人去做到,承担这个责任显然是不公平,不正义的,不符合我们的立法原则,为什么拍卖法要写这一条,我做出了免责声明,不承担责任,恰恰是我们立法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

  既然《拍卖法》规定拍卖行如果事先声明无法保证拍品的瑕疵和真伪就可以免责,那么如何约束拍卖行不卖赝品呢?

  王凤海:如果这些拍卖公司都是这样去卖假、做假的话,这个行业早就被人们所唾弃了,如果不好的话用不着我们部门去管,我们自己市场就会把它淘汰掉,就不会让它去做了。

  换言之,现在拍卖业依靠的是行业自律和市场规律运作,即信誉度和优胜劣汰原则来保证其拍品质量。可是,行业自律和市场规律真的这么管用吗?

  采访中收藏爱好者高先生告诉记者,他和自己的一些藏友经历过的打眼的事太多了,但是买到赝品去维权通常很难有说法。

  高先生:行里人法律方面了解肯定比老百姓多,诉讼时效,买卖之间的承诺,书面,或者什么,或者有效的第三者在场这都缺乏什么。

  高先生说,其实在行业里呆久了,大家对于法律的漏洞都心知肚明,买到赝品的藏友发现上当后,最经常的选择是把赝品再卖给其他人。因为大家都知道,只要不承诺保真,即使知假卖假,也不用承担责任。

  曲先生:因为你造假以后,要承担什么责任,现在我们目前的状态下是,我觉得是很难,很难做到的。

  近年来艺术品市场鱼龙混杂、纠纷不断,藏品在进入到拍卖市场之后更是出现出借资质、虚假鉴定、虚报高价、欺骗收费等许多诚信缺失的现象。

  一些或大或小的拍卖行只要做了事先声明,就不必承担拍卖赝品后的责任,那么究竟谁应该对赝品负责呢?

  王凤海:拍卖法61条我觉得真正保护的是我们竞买人的利益,在这个情况下,竞买人再买东西他会慎重地去考虑。

  也就是说,买家买到赝品应该自己负责。那么对于这样的说法,大家是否认同呢?

  吴树:我这种说法我觉得比较荒唐,就好像我现在到商场去购买一件饰物或者一件什么东西,你必须要求购买的人有高度的识别能力,否则你中了毒你是该死,这个很荒唐的,你这个艺术品既然进入了拍卖程序,买卖交易程序,它就是一个商品,既然发生了交易,有买有卖,你就得对双方都要负责任,人家买了假的就自认倒霉了,对买方是不公正的。

  记者注意到,拍卖法中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有义务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但是对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是否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没有明确说明,换言之,从《拍卖法》最初的制定角度来看,市场上应该存在两种拍品,一种是由拍卖企业承担责任的,另一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的拍品都顶着免责的声明。

  王凤海:这个现象我本人觉得也不是很正常,我希望我们这些顶尖的、信誉比较好的、实力比较强的、能力够的这些企业要率先做出一个表范,对自己所鉴定过的东西承担相应的责任。

  邱宝昌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邱宝昌:如果不用这条,他(拍卖人)是傻瓜。因为他自己确实从诚心角度来讲,他也无法判断这个是百分之百是真,还是百分之百伪,所以他用一条,对瑕疵不担保。这实际是我们法律的初衷,就是不给拍卖人增加过多的责任

  邱宝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他告诉记者,《拍卖法》颁布于1996年7月5日,那时中国的拍卖行业刚刚起步,这部法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中国拍卖行业的发展。

  邱宝昌:《拍卖法》在拍卖行业发展的初期,对规范这个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我认为我们《拍卖法》应该要需要修改和完善。既要保护买拍人的利益,也要保护竞拍人的利益。就是不能够让个别拍卖人利用《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的免责条款来损害竞拍人的利益,就是明知道有瑕疵,明知道是赝品,他仍然去拍卖,这种情况发生。

  另外,目前涉及艺术交流、艺术品咨询公司是否有权利接受拍卖品的委托,法律规定并不清晰,缺乏对相应权限的明确界定。但是在很多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入行门槛都很高, 法律规定上对于保护消费者也有更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

  武绍智  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绍智:你比如美国他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方面就是设置一个“后悔权”,我看到这个产品以后非常好,我去买到以后,我允许我拿回去,我返还我认为他的价值我不愿意买了,这是很好一个借鉴作用,但是咱们这个《消法》上对这一块设置的没有那么,应该说没有那么严厉。在艺术品市场上这边设置有好多经验,像这些发达国家去学习。

  主持人:我们看到,对于《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合理,正反两方观点针锋相对。从调查来看,这个条款究竟是符合市场规则的免责条款?还是给拍卖行藏污纳垢提供护身符?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有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正视,在拍卖价格屡创新高的带动下,赝品充斥的艺术品市场,正前所未有地面临着资金的关注,在这种压力下,争议不断的《拍卖法》能否给消费者更多的保障?现行的法规能否为拍卖市场夯实坚实的制度基础?拍卖市场存在诸多监管难题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想,繁荣的拍卖市场能否正常运行,依赖的应该是法规本身的公平与被尊重。我们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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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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