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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方谈李庄案证据疑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8日16:15  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2011年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重庆检方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引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表示李庄案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本刊记者/郭虹

  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菁日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访问,谈及李庄漏罪案的证据疑点等问题。当本刊记者问到,李庄案是否会再次提起公诉时,张菁引用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表示:“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中国新闻周刊:检察机关当初基于什么理由提起公诉?公诉时掌握了哪些证据?

  张菁: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全案证据材料时,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李庄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控证据已经在李庄案开庭审理时向法庭进行了举示。这些证据包括李庄在孟英挪用资金案中担任辩护人的相关书证;证实李庄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行为的多名证人的证言;上海有关法院确认“王德伟投入上海事久金汤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资金额为100万元”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确认孟英“指示金汤城公司的财务人员,将王伟德等人交至金汤城公司的投资款中的人民币50万元,以银行本票的形式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并用于归还个人助业贷款”,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判决书;徐丽军在孟英挪用资金案中出庭作证改变证言的庭审记录等。

  中国新闻周刊: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举示了哪些新的证据?从什么途径得到?

  张菁:庭审过程中,辩护方举示的证据,主要是确认王德伟和徐丽军向金汤城公司投入资金额100万元的民事判决的有关证据材料,和证人徐丽军于2005年8月接受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调查时陈述关于徐丽军、王德伟投资金汤城公司情况的录音资料。根据辩方陈述,录音资料系从李庄家中其移动硬盘内提取。其余材料系律师向有关单位收集。

  中国新闻周刊:辩护方与公诉人举示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在疑点”,疑点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张菁:矛盾主要体现在,究竟是徐丽军自己主动改变了证言,还是李庄引诱、教唆她改变证言。

  该案的疑点体现在,通过审查辩护人所举示的证据,显示证人徐丽军在2005年8月向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陈述:她当初意图向金汤城公司投资100万元,但金汤城公司股东朱立岩以100万元投资金额太小而不同意。徐丽军就私下与孟英进行了商议。孟英向徐丽军表示,开业以后不会让徐丽军吃亏。后他人询问徐丽军,孟英是否向徐丽军出具字据,徐丽军自称“又不是投资出什么条”。

  该证言,既与徐丽军2005年3月向孟英挪用资金案侦查人员所作证言证实100万元款项是投资款相矛盾,又与徐丽军2010年向重庆司法机关书面控告内容和六次接受重庆警方询问所陈述的100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相矛盾,从而导致认定李庄在2008年7月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在疑点。

  中国新闻周刊:法院如何看待公诉方撤诉的请求?

  张菁:江北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休庭后,经过评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并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中国新闻周刊:疑点会否进一步补充侦查,会不会再次提起公诉?

  张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在辩护人举示新证据后,发现辩护证据与指控证据存在矛盾,导致认定李庄在2008年7月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在疑点。休庭期间,对该新证据进行了核实,并经本院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

  该案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法治的力量

  个人和权力至上、漠视法律,给我们民族的教训太惨痛了。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里,法律和法治的观念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入社会公众的内心。公平的法律与公正的司法,对于当今的中国,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司法作为人们解决纠纷、冲突的最后手段,除了解决具体的问题,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社会心理功能:化解纷争,消除对立,重建对社会的信心

  本刊评论员/秋风

  世人关注的李庄漏罪案在4月22日以案件起诉方——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画了一个分号。无论下步事态如何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会得到保障。

  此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议,因为某种程度上,它可以看做中国法治建设走向的风向标。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本案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这个说法和举动,令人感到欣慰。

  任何社会都会有问题,贫富分化,人与人的纠纷、冲突,理念、价值观的对立等等。因为,人与人毕竟是不同的。有不同,有冲突,就需要协调,此即古人所说的“和”。法律、尤其是司法,就是“和”的一种手段。法律通过“定分止争”,化解纠纷、冲突,通过恢复正义,让人们相互调适。

  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由于价值观失落,由于社会快速变化超出人们调适的速度,由于行政权力的过强与过弱同时存在,人们之间的分歧、冲突,相当严重。法律正是维护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保证。

  公平的法律与公正的司法,对于当今的中国,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和平时期,司法作为人们解决纠纷、冲突的最后手段,除了解决具体的问题,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社会心理功能:化解纷争,消除对立,重建对社会的信心。

  个人和权力至上、漠视法律,给我们民族的教训太惨痛了。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里,法律和法制的观念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入社会公众的内心。

  当下,社会结构的过分紧张与情绪的极端化,实在是因为在各项制度、政策及其执行过程中正义不同程度的缺失引起的,那么,司法作为所有人寻找救济的最后渠道,如果能够及时而有效地生产正义,人们紧张到接近崩溃的情绪就可以得到抚慰,而逐渐平静下来。李庄案第二季的审判,目前就已经发挥了这方面的效用。

  更进一步说,如果司法领域能够源源不断地生产正义,那不仅可以提高人们对于社会秩序的信赖,也可以反过来对于司法之外的规则、政策的执行过程,对于规则、政策的制定本身产生影响,倒逼这些公共活动趋向于公平、正义。

  当然,无人能够确定,李庄漏罪案的第二季是否代表着普遍性,足以开辟或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新时代。但在这个案件中,律师、检察官、法官和社会公众之间大体上还算良性的互动说明了,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法制建设,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大众的法制意识已经得到空前的普及和提高。而在任何国家,这都是司法公正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必要条件,尽管不是充分条件。

  当然,人们事先对李庄漏罪案的忐忑也表明,司法在部分公众的心目中,还不是那么可信。这些年来,人们的秩序焦虑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不公引起的。而李庄漏罪案作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裁决,显然与审理的公开性有极大关系。从一开始,这个案件就完全暴露在舆论之下,庭审也是相当公开的。公开让司法理性获得了支配整个审判过程的机会。

  这向人们提示了司法自我提升的法门。有学者曾担心,围绕着案件的汹汹民意,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专业判断。但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本身缺乏足够独立性,无法专业地依据法律本身进行判断。这个时候,民意就是司法的朋友,民意的关注、舆论的介入,实际上可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保证司法的专业性。

  也就是说,在当下中国,公正的司法本身是一个有待于构造的制度,而舆论就是构建这个制度的一种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力量。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舆论与法律人将会同步成长。由此,一种更为公正的司法制度将会逐渐形成,人们对秩序的信赖、信心可以增强。这正是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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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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