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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无固定场所摊贩管理由各省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9日16:15  南方周末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4月28日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下称条例),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相比于2009年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取消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这一表述。而据新华社报道,这一表述曾被普遍解读为“流动商贩将合法化”,因为早前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或家庭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经营场所、字号名称,否则不予核准登记。

  援引《法制晚报》4月29日报道,第二十九条规定意味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是否可以登记成为个体户,条例授权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说,“经过充分调研,我们发现广东、上海、浙江等全国很多地方,对无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实际都不一样,所以条例授权省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广州: 对流动商贩实行“经营准入制”

  援引《羊城晚报》报道,广州2011年将推出《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为地方性规章,将为2011年新增的50个小贩管理中心、1万个流动摊位、3万名“走鬼”(流动商贩)提供规范的管理解决出路。

  广州市城管委主任李廷贵表示,要争取用三年时间,建成全市120个小贩管理中心,“招安”10万“走鬼”。

  据广州新闻中心早前消息,办法规定,临时经营区将实行“经营准入制”,户籍人口凭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经营申请;外来流动商贩凭广州市居住证、在穗固定住所证明和身份证,向居住证颁发街道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经营申请。

  此外,广州市还会在市、区、街(镇)将成立流动商贩管理领导小组和流动商贩管理服务中心对流动商贩进行管理。

  上海: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固定场所经营

  上海政府网4月12日消息称,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区域(点)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凌说,此次提交二审的草案一大亮点,即增加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规定,并明确委员 会需承担“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监督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等职责。此外还强调,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浙江:给流动摊贩划定“临时经营场所”

  根据浙江省2008年公布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商品。”但是,“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制订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

  如果城市、镇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改规划。规划修改前,市、县、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临时经营场所。

(编辑:S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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