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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疑点的较量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05日11:08  环球人物杂志

  《环球人物》杂志记者  张建魁 张雷

  警方的三个半证据

  保定警方最初是如何把华电小区入室抢劫案锁定到石家庄青年王朝身上的呢?2011年3月22日,保定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专门对王朝的母亲杨惠贤回答了这个问题。

  他说,办案人员是从报案人陈英茹的问讯笔录中找到线索的。

  陈英茹在问讯笔录中称,抢劫她的男子大致在那天12:10—12:50之间,接听了三四个电话。于是,警方着手寻找那段时间内在该地通话三到四次的手机号码。排查一遍,警方未发现可疑号码。

  “后来才意识到,我们忽略了非本市但案发时在保定漫游的号码。”李刚说。

  重新排查后,警方锁定了一个“139××××1190”的石家庄手机号码。该手机不仅在那个时段通话三四次,而且手机所使用的基站为华电小区的基站。抢劫案就发生在华电小区。

  于是,警方根据移动公司提供的通话单上的基站地点,勾勒出“139××××1190”手机在2006年8月11日那天的行踪图: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12:10—12:50之间曾有3次通话记录,下午两点半又回到了石家庄。

  李刚说,为了防止抓错人,他们还与这一号码前后通话的十多个人进行了核实,证实此号码确实一直为犯罪嫌疑人王朝所使用。

  警方提供的这个通话单,也就成了日后法院判决王朝案的“三个半”主要证据之一。

  “三个半证据”的第二个是,警方称在陈英茹家劫匪留下的酒瓶上,提取了一枚指纹,与王朝的指纹吻合。第三个证据,警方称调取了一段高速公路监控信息,证实: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于2006年8月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这辆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而王朝那天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刚好是“冀AW5937”。另半个证据,是在2007年9月3日王朝案第三次庭审时,李刚走进法庭,当庭呈上的一份新的证言。那是一份当天凌晨3点,干警王小龙从石家庄一位证人处取得的证言,证明王朝曾告诉他2006年8月11日上午自己在保定。但后来,这个证人又翻供,称原来的证词是保定警方“诱导”他说的。王朝告诉他“在保定”的话,是8月11日前几天说的。所以,这只能算是“半个证据”。

  高院提出的14个疑点

  2007年12月20日,保定北市区法院一审宣判后,王朝不服,提出上诉。保定中级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二审(终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王朝和母亲杨惠贤不服,多次提出上诉。

  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0年4月26日,河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该案由高院进行提审。

  同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裁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保定市中院再审时未通知被告人王朝的辩护人到庭,程序有误。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保定市中院再审刑事裁定、保定市中院终审刑事裁定和北市区法院初审判决,发回北市区法院重新审判。

  一份河北省高院对抢劫案意见的材料显示,省高院对此案提出了14个疑点,包括被害人是否辨认过被告人,案发具体时间和持续时间有疑点,被告人是否持枪,酒瓶和指纹提取有疑点,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等等。

  其中,众多疑点中关键的一点是,省高院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

  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王朝正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这一点也是王朝和杨惠贤赖以上诉的“最硬”的证据。

  被告方的三点质疑

  在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述这些疑点的基础上,杨惠贤母子还重点提出了几个质疑。

  质疑一,王朝方怀疑警方出具的那个锁定他为嫌疑人的话费单是假造的。

  据王朝的律师介绍,警方提供的“139××××1190”手机通话单上,没有移动公司和有关出具人的盖章和签名,且不是移动公司出具的话单原件。在这个通话单上,有一句说明写着“该话单系我单位从石家庄市移动公司调取,与原件无异”,上面盖有北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公章。

  因此,王朝的律师质疑:通话单原件在哪里?刑警大队怎能证明自己出示的话单与原件无异?王朝方认为,这张通话单有可能是警方伪造的。

  另外,王朝的律师还对通话单上的手机串码提出了质疑。制造商为每部手机都设置一个单独编号,叫手机串码。王朝的手机串码是3515280150805473。而在北市区公安分局提供的通话单上,2006年8月11日中午作案现场的手机串码为3551740065086301。显然不是同一部手机。警方解释称,他们通过串码技术分析发现,139××××1190的电话卡,曾于当日14:30在被抢走的陈英茹的手机上使用过。也就是说,3551740065086301这个手机串码,属于陈英茹的手机。但王朝的律师指出,陈英茹的三星手机为正版手机,其串码为355174006508638,比警方提供的通话单上的陈英茹的手机串码少一位数,且尾号也不一样。警方认为,手机串码后两位数是任意的,后两位号码不对,也可以是同一部手机。但业内人士十分肯定地对律师说,所有正版手机的串码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现两个串码,而且位数还不对。

  质疑二,王朝方怀疑警方出具的在被抢者家里提取的一枚王朝的指纹做过手脚。

  据警方提供的证据,他们从案发现场的酒瓶上取到了一枚指纹,经鉴定与王朝的指纹吻合。可杨惠贤怀疑,是警方有人骗取了她儿子的指纹。

  王朝在狱中曾告诉杨惠贤一个细节,2006年9月28日,即在被捕前1个月时,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位来自保定的“歌厅老板”。王朝到场后,那位“歌厅老板”指着桌上的一瓶XO酒要请大家喝。王朝用手将酒推开,表示自己请客,左手中指指纹可能留了下来。王朝说,后来接受审讯时才发现,那个“歌厅老板”就是北市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干警王小龙。据此,他怀疑自己的指纹可能是被王小龙骗去了。

  质疑三,王朝方认为警方提供的高速公路监控信息不能证明当时那辆车是他的。

  警方提供的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曾于2006年8月11日出入过保定(前文有交代,不再详述)。但王朝的律师反驳说,“937”不是一个完整的汽车牌号,据统计,每1000辆车里就有一辆带“937”的,全国有多少辆这样的车?且该车的车型、隶属哪里管辖等情况警方都没有提供,或者说还不得而知,怎么能证明那辆车就是王朝的呢?

  除了上述三点质疑,王朝方还认为李刚有与人合谋陷害他的嫌疑,以及李刚等警方办案人员与保定法院方面有不正当的“关系”(前文有交代,不再详述)。

  环球人物杂志记者在保定市采访期间,曾多次联系法院方面,想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有没有更重要的证据补充,但得到的答复基本是所有采访都要市委宣传部安排,或案件正在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

  法律专家告诉本刊

  李刚成了一个符号

  《环球人物》杂志记者  胡婷婷

  目前,“王朝入室抢劫案”正在重新审理中,李刚涉嫌“刑讯逼供”,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重审将如何进行?网络和媒体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就此,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教授,请他做专业解读。

  环球人物杂志:王朝称李刚对他进行“刑讯逼供”,请问构成“刑讯逼供”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王顺安: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长时间连续审讯等方式的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而不论对象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都不会影响刑讯逼供的错误本质。

  环球人物杂志:近年的冤假错案中有哪些与刑讯逼供相关?

  王顺安:比较典型的有: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徐茂军案等。河南人赵作海1999年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拘,后因证据不足数次被检察院退回,但在严刑逼供下,他只得9次认罪,2003年被判死缓,直到2010年“被害人”突然现身,才洗清冤屈。湖北人佘祥林和湖南人徐茂军,一个被怀疑杀妻,一个被怀疑受贿,均在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刑讯逼供、含冤认罪,直到几年甚至十年后才真相大白,相关的办案人员都受到严厉查处。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错案、冤案,主要因为办案人员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玩忽职守、主张有罪推定,导致草草结案。

  环球人物杂志:如果李刚等执法人员被证实刑讯逼供或办案不公,将面临什么后果?

  王顺安:目前尚不清楚王朝案的真实情况,不能妄加评论,也不能拿前面所说的几个案子作为判例。如果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那么李刚等人必须承担滥用职权的恶果,也说明公检法机关没有起到法律制约的作用,这是一种悲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大的官也不能超越法律之上,但目前,刑讯逼供的情况在基层公安部门中确实存在,有些基层干警为“完成任务”,不分青红皂白,胡作非为,剥夺人权,破坏刑事诉讼文明,这是极其恶劣的行径,必须坚决取缔,从严处理,绝不能姑息。

  环球人物杂志:重审应如何进行,以保证其公正性?

  王顺安:关键在于严格依法办事,刑事诉讼取证要认真核对、合理合法。因为这起案件备受关注,上级公检法机关应高度重视,交由当地法院、省高院、必要时由国家最高法院审理,甚至可以考虑组织专门的公检法力量参与其中。这样看起来仿佛是“杀鸡用牛刀”,但为了平息民愤、还民真相、取信于民,也值得一试。曾经的赵作海错案,正是在上级司法机关的密切关注与督办之下得以迅速纠正的,问责程序也是由上级司法机关启动的。

  环球人物杂志:个别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使用刑讯逼供,本案中的王朝也称自己受到了李刚等人的逼供,这是否反映了基层公检法部门存在的一些问题?

  王顺安:对于“李刚逼供”的情节,我个人存在质疑。因为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公检法部门的出错率还是很低的,冤假错案确实存在,但数量不多,不能因为某一起案件,就随意否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学校法律教育的成果。但可以将这起案件的查处作为契机,及时、权威地发布再审进展,展现公检法部门的公开、公正、公平。

  即使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李刚逼供”被查属实,这也只是个案,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因为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这是给国家添乱子,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符。

  环球人物杂志:网络和媒体对这起案件有哪些影响?

  王顺安:媒体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曝光社会中掩藏的问题,促进社会达到公平、正义。由于网络和媒体力量的参与,这起案件已经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我爸是李刚”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这位市区分局副局长也不会引起特别关注,他涉嫌刑讯逼供也不会持续吸引网民和媒体的目光。李刚成了一个符号,众多网友正是通过这样一种符号语言,表达对权力失范的不满。

  但当一系列突发事件发生时,网络的力量也可能让小事变大事,造成社会不稳。因此,在当今的网民社会中,维权要谨慎,要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在法治框架的指导下进行,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公正维权。要防止控告人借用李刚这个符号,致使滥用民主的情况发生,影响法律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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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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