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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疑,吴英二审能否逃过生死劫?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6日17:20  法制与新闻

  2011年4月7日,吴英案终于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二审,这距一审判决已过去了两年。

  从26岁到30岁,属于她美好的青春都在看守所里度过了。

  (本刊记者)陈东升 (本刊实习记者)王春/文

  《黑天鹅》 交错明暗人生变局

  被告人席上,站着一个扎着马尾、戴着眼镜、神情平静的姑娘。

  “她变胖了。”父亲吴永正看到自己的大女儿气色变好,心中有些宽慰。这四年间,吴英变了。她不再是过去那个东阳人眼中意气风发的女富豪。正如她父亲吴永正和妹妹吴玲玲口中所描述的这样,这个姑娘变得成熟了。

  只是,伴随她外形的变化,还有吴英在二审中的表现。一直强硬与倔强的吴英,竟然在庭上首次承认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这简直是对我的侮辱。”吴永正有点气急败坏地说起这个让他曾经一度骄傲的女儿,他有点无法理解她的转变,他觉得女儿伤他心了。

  “她不该认罪的,明明没有犯罪,为什么要勉强自己接受呢?做人要有骨气!”“唉……这就是命吧。”吴永正又叹了口气:“她知道自己不会被无罪释放,所以才会这样。”是啊,父亲怎么会不懂女儿的心思呢?

  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也表示:“她正因为认识到这一点,才想着要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上靠。”“她是怕死的,她不想死。”律师说,她承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这一罪名的最高刑期是10年。

  但与吴英的庭上表述不一,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杨照东、张雁峰两名律师继续为她作无罪辩护。

  昔日显赫一方的女富豪选择认罪求生,这也许是羁押看守所4年的生活带给她的锤炼。在看守所里,还诞生了一本20余万字名叫《黑天鹅》的自传小说。

  “那是16开的小本子,写了满满一本,足有200多页。”代理律师张雁峰说,“吴英用了文学的笔法,字写得很规整,她还很细心,特意加上了外封皮,装订得像模像样,看上去就是一本书。”

  童年的故事,外出学美容的艰辛,后来开公司的设想……叙述了一个大起大落的民间女子传奇的经历。

  在这本自传小说中,吴英详细回顾了自己近30年的人生经历。

  吴英一夜暴富创造了“本色神话”:2006年4月,“本色集团”在东阳横空出世,商贸、洗业、广告、酒店、电脑网络、装饰材料、婚庆服务、物流……还出现了“本色一条街”。

  吴英以36亿元身价登上胡润女富豪榜第6名,被称为内地最年轻的女富豪。

  但本色集团仅仅存在了10个月,吴英很快跌入了一个资金链断裂的深渊里。

  “被别人捧得太高,所以摔下来的时候肯定特别痛,其实她自己是很无辜的。”吴英的一个不具名的朋友谈到她的人生,也许就像她自己所撰写的《黑天鹅》一样,骤然遭受了一场人生变局,充满希冀的辉煌明亮瞬间转为看守所里无尽黑暗的漫漫长夜。

  罗生门 承认构成非法吸存罪

  在金华中院东侧楼三层的东四法庭,来自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出庭,由浙江省高院的法官审理本案。

  其实,在二审开庭前,主审法官金子明等就提前从杭州赶到金华,曾连续四天提审吴英,上下午各一次。

  据了解,此前,浙江高院的二审法官们曾数次去东阳当地实地考察本色集团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双方分歧巨大,主审法官在提审中表示“压力不小”。

  上午的庭审从9点持续到11点半左右,主要是法庭调查,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要点,被告人陈述,辩护人、检察官、法官相继提问被告人,证据调查等环节。

  “我认为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我认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到了下午,庭审开始仅仅一分钟,吴英便抛出了让所有人大吃一惊的辩词,吴英的家人都惊住了!

  “她认罪也是无奈之举。”杨照东解释说,一审判决之后,其实她的精神处于崩溃的状况,已经放弃了对无罪释放的希望。

  说起她在庭上的表现,张雁峰并非太过于意外。因为就在前一天,他去看守所里会见了吴英,吴英已经流露出了这样的意向,可以判断这样的决定是几经挣扎中选择的妥协。

  “聪明、有经营头脑,有魄力,初生牛犊不怕虎,记忆力好,脾气倔……”张雁峰极尽溢美之词地评价起了吴英,“在看守所这么多年下来,和之前的单纯幼稚相比,她确实成熟多了。”

  庭审结束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便问起吴英:“这是你的策略,还是真诚悔罪?”

  吴英回答说:“我是真诚悔罪的。”

  2009年12月18日的一审中,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二审中,出庭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错误,吴英不构成犯罪,为此还提交了新证据即5份调查笔录,由吴英案的受害人出具的证词,“她没有骗人,无非是跟我们借钱嘛,很平常的事情”。

  判定吴英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吴英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资是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列举了八种情形,其中两种是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

  “以这两种情形例举,吴英购置了大量的地产、开办了十余家公司,购买汽车也是为了出租经营,不存在肆意挥霍。”辩护律师认为吴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且其比例极小。

  “她能够支付利息也是靠新借款,完全没有顾及自身偿还能力。”出庭检察官对吴英及其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吴英在成立本色集团及下属多家企业之前就已经大量借债,利息比银行高18至30倍,到后期吴英已无能力在东阳当地取得新借款还转向丽水等地寻求新的借款。

  因此,检察官认为,吴英所谓的经营根本不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此外,检察机关认为,吴英还大量将珠宝等高价物品赠与他人,盲目投资期货巨亏4700余万元,盲目竞标东阳某地块,致使80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等,足以说明吴英在肆意挥霍集资款。

  律师则继续强调吴英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是特定人员,不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不是集资行为。

  吴英的妹妹哭诉着说:“姐姐的朋友缘非常好,她没有挥霍,家人没有享受过她的钱,都是亲戚朋友帮忙筹措的。”

  生死劫 检举数名受贿官员

  “我没有还上钱,向债权人表示歉意。”吴英在最后陈述中说:“我认为自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不是集资诈骗。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

  庭审最后,主审法官宣布:“由于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将择期宣判。”

  在看守所里,吴英曾写出了数万字内容的《上诉材料》、《控告信》、《检举材料》等,成功检举了湖北荆门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农行荆门支行行长周亮,丽水农行分理处主任梁骅等人,上述三人已经被认定存在受贿等违法情节并获刑。

  2010年8月17日,吴英正式通过代理律师杨照东,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

  张雁峰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提供的证明:2009年3月,吴英检举揭发了李天贵、周亮两人的犯罪行为,深挖窝案串案,一并查处22个案件涉案22人,其中厅级干部2案2人、处级干部5案5人,在湖北省震动很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向法院申请重大立功,即使算不上重大立功,也能称得上普通立功表现。”张雁峰随即解释了重大立功是指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成立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虽然检方对吴英的立功表现没有作出回应,张雁峰在辩护中认为假设吴英构成犯罪,一审量刑也属不当。

  “吴英借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地步,其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而且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并非泾渭分明,我国信贷管理体制本身存在巨大缺陷……”张雁峰辩护道,量刑应当关注以上因素,向二审法院申请在量刑上考虑吴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应当改判。

  吴英是否能逃过这次生死劫,能否因检举立功而免于一死?这无疑成为二审中最大的悬疑,而《刑法修正案》能否带来“生机”?

  去年夏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曾经给处于二审延宕期的吴英带来一线生机。

  今年年初,《刑法修正案(八)》通过,13项死刑罪名取消,属于吴英的集资诈骗罪却并不在免死之列。

  有诸多媒体呼吁二审吴英应该免死,称民间金融不可遏抑,严惩吴英不合时宜,也有称吴英案应该再次促进民间融资清晰立法。还有称吴英的罪名背后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与垄断色彩,“在这个过渡的时代,为吴英这个带有过渡性质问题的人留下一条活命”。

  “吴英的二审判决至少要一个月后出来。”张雁峰估计道,在这样的等待中,吴英的未来明灭可见?

  血祭坛 民间融资路在何方

  吴英是否要为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血祭?

  “从法律与经济的互动关系分析,刑事判决对民事救济所造成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是法律在发挥着信号功能,对于其后的经济行为起到威慑作用。”香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郁光华分析道。

  在浙江省,吴英案绝不是个例,丽水的“小姑娘”杜益敏、绍兴诸暨的赵婷芝、台州路桥的王菊凤、温州乐清的陈美兰、高秋荷、郑存芬、陈少雅……

  吴英的前后出现了多少个血祭旗坛者?但民间金融并未因此而削减。在未发生轰动效应案件的宁波、杭州等地,非法集资案件不降反升,一路走高。2010年,杭州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47件,涉案金额达16亿余元;而宁波处理了49件,金额达61亿元。

  “这些被判刑的刑事大案的影响及震慑作用更多地是限于当地,一个宁波人不会因为金华人被判刑就不再参与集资活动,顶多是让自己小心点,注意风险防范。”宁波市一名长期参与借贷融资的股民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表示:吴英案充分暴露出了民间融资“谁来管,怎么管,法律责任、利率调节、安全港的设计”等种种难题,亟待各界人士求解。

  “不要等到民间融资演变成了非法集资才开始打击,而应事先引导。”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仁强提出政府的监管应当前置。

  “要提前预警,对各地的集资状况保持动态关注。”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丁平练总结了“创业搏击、借贷退出、民间互助、资金掮客、集资诈骗型”五种融资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应有相应的防范打击策略。

  “要避免集资诈骗案的频发,就必须引导中小企业融资走向规范化。”李有星表示,“要避免正常人掉到陷阱里去,就要突破罪与非罪标准模糊的立法现状,需要设计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在责任体系的调整上,应细化民事责任,强化行政责任的预警机制,增加更多的立法解释。”

  “鼓励合法民间借贷形式,严厉打击非法融资。”他进一步阐释说,立法逻辑应同时关注融资双方而不是仅偏重于融资者,这是实现规制效果的关键。可以借鉴香港《放债人条例》,从被融资者角度对法律责任进行规制。通过信息监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登记备案、民间借贷征信体系等监管设计,从而使民间融资走上一条法律与政府共同监管的阳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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