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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法规出台过程:是否需情节限制有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7日14:02  三联生活周刊
5月17日,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图为高晓松自我陈述后拿出一张写有“酒令智昏,以我为戒”的纸条   5月17日,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图为高晓松自我陈述后拿出一张写有“酒令智昏,以我为戒”的纸条

5月1日,李俊杰成为“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5月1日,李俊杰成为“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醉驾入刑条款迅速成为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内部会议上的讲话,被解读为醉驾并非一律入刑;公安部则公开明确表态,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彼此的观点和立场乍看起来针锋相对,但实质上并没有冲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说,“这就是一场茶杯里的风暴”。

  主笔◎王鸿谅

  5月1日之后

  因为醉驾被送上被告席的人里,目前知名度最高的应该是高晓松,他酒后驾车造成4车追尾事故并致人受伤,体内酒精含量243.04mg/100ml,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他付出的代价是危险驾驶罪名下的6个月拘役和4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修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在没有构成其他更严重犯罪的情形下,醉酒驾驶的最高刑罚就是拘役,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高晓松的量刑,已经属于顶格判,但他没有上诉,而是当庭忏悔,“愿意以最大的诚意赔偿这次事故中的全部损失,终生做义工,宣传不要酒驾、醉驾”。

  从5月1日以来,北京市已经审理并宣判的醉驾案件,目前已有3例。高晓松是判得最重的一例,此外还有内蒙古人李俊杰和郭术东。25岁的李俊杰是北京交管部门查获的“醉驾第一人”。根据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的说法,5月1日凌晨,夜查小分队正在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刚刚码放好交通标志,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奔驰吉普车从东向西开了过来”。民警董阳立即示意奔驰车司机接受检查,“他轻轻一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上显示的数字就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时间是零时44分。李俊杰被带回交警支队,接受专业医疗机构抽血,体内的酒精含量是159.6mg/100ml,他的一审判决是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37岁的郭术东则是北京因为酒驾被判刑的第一人,他与高晓松类似,都是酒后驾车酿成事故后被警察带走,他的小面包车在5月2日零时10分造成3车连撞,但无人受伤,体内的酒精浓度是153.2mg/100ml,一审判决为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刑修八”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同时实施,让2011年5月1日成为一道分水岭,酒后驾车者,不仅要面临交管部门更为严苛的行政处罚,还将因为体内的酒精浓度标准,升级为刑罚。落实新法的第一道防线,当然是执法部门。以北京为例,从5月1日起,北京交管部门“派出专职执法小分队,并充分利用移动执法巡逻车、电视监控拍摄等科技系统参与路面执法,加大路面巡控力度,24小时查处酒后驾车行为”。同时,“为了防止暴力抗法、闯关等行为,保护交通民警和市民的安全,一线民警在查处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将装备阻车器、手铐、约束带等必要的警用装备”。除了警力和硬件配置,还有更复杂“软件配置”,东城交通支队办公室法制科科长王宇告诉本刊记者:“为了确保醉酒驾车案件查处、办理过程的严谨,北京交管部门专门对一线民警进行了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的培训。”

  执法成本的增加是必然。本刊记者从北京某交警队了解到,5月1日之前,查酒驾是一项由各级部门统一组织,全市、全区、大队范围内的统一整顿,可以在不同的路口路段设置检查力量。而5月1日之后的要求,是以小分队的形式外出查酒驾,一个50~60人的大队,同一时间外出的力量不会超过两组,要求警察都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的谈话。如果没有佩戴,群众出现投诉情况,一律是对方说得正确。对查酒驾更是要求全程录像,由配合检查的协管人员完成。

  具体的执法程序,东城交通支队办公室法制科科长王宇说:“民警在夜查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饮酒嫌疑,首先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达到醉酒标准的,由具有资格的专业医疗机构抽血取证,并由有鉴定资格的机关进行鉴定。”这其实是一个相当麻烦的手续,一个交警大队在查到一个醉酒驾车的司机后,要牵涉到整个单位的大部分力量全力去做这个案卷,再移交给公安部门。

  虽然整个程序还在高成本的新磨合期,但“刑修八”实施以来的威慑力,仅半个月就初显成效,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数据,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立法的初衷

  单从数字来看,“刑修八”增设危险驾驶条款的初衷正在实现。“刑修八”的亮点之一,就是对民生的保护,面对醉驾、飙车、恶意欠薪和食品安全等近几年的社会热点问题,全部都做出了回应。随着近年来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不断增加,醉驾入刑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向本刊记者分析说:“醉驾和飙车是我国社会转型中遇到的问题,立法是想从源头上堵住这种行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也认为:“危险驾驶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探讨得比较多的问题,也是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危险驾驶入罪是对近几年来我国危险驾驶行为高发、多发,危险驾驶的行政惩治力度有限,而《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治理又存在一定的缺陷的社会现状的立法回应。”

  酒驾和飙车入罪,在立法上如何具体操作,是否需要情节限制才是争议所在。在“刑修八”的一审稿里,增设在《刑法》第133条后的危险驾驶条款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审稿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此,不仅参与讨论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意见不一致,即便是法学界内部,也存在不同看法。

  周光权认为:“醉驾行为不论情节一律构成犯罪,不会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司法资源本身就应该用于防范风险社会中的一些新的、突出的问题。”赵秉志则主张:“对危险驾驶入罪应当增加情节恶劣或严重的限制。”他分析说:“增加情节恶劣或严重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区分道路交通管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防止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过度入罪,从而减轻公检法机关的负担,节约刑法资源;另一方面,对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增加情节恶劣或严重的规定,有利于将醉酒驾驶的既遂形态,由抽象危险犯转变为具体危险犯,从而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对醉酒驾驶者予以合理的人权保障。”

  赵秉志还认为:“从规范的协调性上看,对飙车行为有明确的情节要求,作为危险驾驶行为的一种,对醉酒驾驶行为予以相应的情节限制,能够更好地实现两种行为性质的协调。同时,对危险驾驶入罪增加情节恶劣或严重的限制,符合《刑法》第13条的内在要求,从而与犯罪本质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相一致。”

  最后生效的条文,还是与二审稿的表述一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也是当初立法的参与者之一,他向本刊记者回忆说:“其实一审稿里,情节恶劣的条款也是只对应追逐竞驶的,但这样的表述,很容易让人误以为这个情节限制也针对醉驾,所以在二审稿里,为了表述更严谨,就调换了一下顺序,把追逐竞驶的条款放在了前面,明确醉驾没有情节限制,最后生效的条文也是如此,这已经充分表明了立法的初衷,这个条款就是社会关注焦点和民意下的产物,醉驾就是犯罪,不需要情节限制。”

  为了与“刑修八”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在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同时,还明确了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争议的实质

  立法过程中就存在的争议,在“刑修八”实施之后,突然间成了一个大众议题。导火索看起来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讲话,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5月10日在重庆召开,张军在这个会议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

  张军的观点是: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义理解“刑修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修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13条的但书里有这样的表述:“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向本刊记者解释说:“在刑法理论上,犯罪定义有两种,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形式定义就是只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来界定,实质定义则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来界定。《刑法》第13条采取的就是实质定义,突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因此,《刑法》第13条的但书就是对那些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法行为做除罪化处理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如此,刘仁文举例说:“《刑法》第263条规定任何抢劫公共财物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但实践中如果抢劫一个几块钱的茶杯或者手绢,一般不会追究行为人的抢劫罪……在那些对犯罪采取形式定义的国家和地区,尽管他们在犯罪定义中没有这个但书,也会有各种各样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做除罪化处理的方法。”

  在法学界很容易相互理解的观点,传播到大众层面之后,却完全变了模样,而公安部紧接着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的表态,迅速让参与者分出了阵营。在曲新久看来,这种大讨论“并不是坏事,某种程度上,也能让人们对新法有更深入的了解”,“而且,公安部和最高法的观点,实质上并没有对立,只是因为各自立场和角度的差异,引发的茶杯里的风暴”。曲新久告诉本刊记者:“公安部的刑事立案表态,核心意义只有一个,就是执法手段的变化,以后处理醉驾,执法人员可以直接上手铐了。苦口婆心的劝说和上手铐相比,哪个更有威慑力?显而易见。站在警察的角度,当然更愿意要强有力的执法权力,这和战士上战场愿意挑选最精良的武器是一个道理。只是,假如真的选择这种一刀切的执法方式,不对涉案者的人身危险进行评估,符合法律,却不见得合人情。”

  “而且立案并不等于判刑,立案之后可以撤案,未必都会移送到检察院起诉,这都很正常。”曲新久觉得,公安与法院并不矛盾的地方在于,他们只不过是各司其职,而与公安相比,法院的立场更为公允,因为“法院必须平衡各种思考和判断”,在任何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公众更应该信任的是法院”。可是当一个法律刚刚生效,司法机关也需要一个总结司法经验的过程,难以在短期内出台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早在5月10日的会议之前,最高法院已经发文要求各地必须呈报醉驾入罪的第一、二起案例,以便尽快将其中的典型案例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

  在刘仁文看来:“法官自己就是法律的解释者,一个良性的司法运转机制,应当主要由一线法官来承担解释任务。像《刑法》第13条但书这件事,本来就没有必要由最高法院站出来说话,办案法官自己就应当有这个担当,但我们长期以来养成的一遇疑难问题就向上请示汇报的司法惰性,扼杀了第一线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致使我们的刑事司法走入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这场激烈论争的背后,显然是脱离了法律语境的一种被放大的担心,有权有势者是否会有机可乘,在刘仁文看来,“当前整个社会对司法不公的敏感,折射出司法公信力不强的现实,这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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