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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权力缺乏制约导致职务犯罪高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9日13:28  法律与生活

  文/吴锋

  奥迪车“放倒”村干部

  李某曾是北京昌平区一个村庄里的能人。2011年3月,这位村支书兼村民委员会主任站在了法庭的审判席上。当听到自己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时,李某低头沉默不语。此时,距离他当选村主任还不到4年。而此前,李某的老上级也曾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村干部的地位在村里是很高的,更何况李某是村长、书记一肩挑。李某出事,是因为他的车。准确地说,是因为他收了别人送给他的一辆奥迪车。

  2008年,李某所在的村庄开展农民改水工程。这个普通的工程,在一些人眼里简直就是一块肥肉。主管这个工程的村主任位置,更是一些心怀叵测者眼里的香饽饽。

  在酒桌上一番推杯换盏之后,李某把这项标的近百万的工程交给了一个来自河南的包工头。不久,那名包工头带人进场,一切按照原计划进行。为了表示对李某的感谢,这名包工头将一辆价值45万元的奥迪车送给了李某。

  李某的豪车,招来了村民的议论。2010年,在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的时候,一封关于李某的举报信被送到了反贪局。

  得知自己被人举报,开始的时候李某并不在意;不过为了保险,他还是把奥迪车过户到了别人的名下。他自以为这样做就会万无一失。可随着案情的深入,李某心中不详的预感越来越重。终于,李某得知,给自己送奥迪车的那个包工头被检察院带走了。

  得到这个坏消息之后,李某的心理防线崩溃了。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他选择了最原始的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逃跑。最终,李某还是被检察机关抓获了。

  在接受审判时,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这么辩解:奥迪车是自己借钱买的,钱已经归还了债主;且村委会在饮水改造工程中只是负责调解纠纷,自己与饮水改造工程没有任何关系,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李某的辩解苍白无力,他将在监狱里度过11个春夏秋冬。

  村干部犯罪率直线上升

  其实,村干部贪污,是个老话题了。在大家屡见不鲜的村干部落马消息的背后,是这个人群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的现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数据显示:2007年,向该院反映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案件53件;而到了2010年,这个数字变成了62件。从2008年至今,该院已经对像李刚这样的8名村干部提起了公诉并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而这些村干部的涉案金额更是触目惊心,几乎都超过了100万元这个数字!

  在对相关信访举报进行统计时,昌平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发现了村干部犯罪的四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当家人是被举报的重点。根据统计,被控告举报的对象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和出纳等,甚至还有村民小组组长。其中,针对村党支部书记的举报占了被举报村干部的3/4。原因在于村党支部书记的职权相当大。同时,很多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由于党的职务和村里行政管理事务过于集中,权力缺乏制约,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第二个特点,很多村干部栽在了土地上。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急剧推进,农村中不少用于耕作的农业用地被征用,用于房地产开发、改善交通和教育设施以及各种产业园区建设等。在这种土地征收和流转过程中,由于对土地处理不满意或举报村干部贪污占用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涉及土地问题的举报数量急剧上升,涉农土地成为信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三个特点,贪污受贿是涉案村干部的主要罪名。在涉嫌村干部犯罪的举报中,以贪污、受贿为由的占到90%,主要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产、违法违规出租出让集体土地、村财务账目不公开、村“两委”人员涉黑、选举中渎职等违法乱纪行为。随着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有所调整,举报村干部贪污受贿的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过去举报村干部主要是贪污农业税。随着农业税征收取消后,举报村干部贪污各种转移性支付、路桥建设款、土地征用征收补偿款等成为重要内容。

  第四个特点,换届选举期间是村干部被举报的“井喷期”。近年来,农村换届选举中的帮派势力、宗族势力逐渐抬头,“贿选”、“拉票”、“请客”、“送礼”已成为换届选举中“公开的秘密”,导致选举前夕或选举期间信访数量激增。在某一年的农村“两委”班子换届期间,昌平检察院处理接待的信访案件数量竟然比往年高一倍。

  缺乏制约诱发村干部犯罪

  一位资深检察官指出,诱发村干部职务犯罪信访高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认定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律缺位。实践中,村干部职务犯罪表明,由于存在法律漏洞,导致很多犯罪行为难以有效进行责任追究。如在村干部身份认定上,有些村干部是通过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如果这些村干部在处置本村事务中收受他人好处并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由于其不具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就不能以受贿罪追究其责任。同时,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也不宜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刑法》对其处于无法处理的境地。

  其次,财务管理混乱给村干部权力滥用提供了违法犯罪的空间。村干部职位虽小,但是权力很大,缺乏监督制约;尤其是村里财务不公开透明,很容易引起贪污腐败。很多村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一是村级财务公开的形式比较随意、零散,白条儿、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比较普遍,很多村民对村里事务缺少知情权;二是财务公开的时间不规范,带有应付性、被动性;三是财务公开的内容不规范,对有关财务账目一些关键性或比较敏感性的内容不予以公开,或者列入其他事项,群众看不清、看不懂,引发群众猜测和疑问,并进行上访。如某村村民权某反映本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以购买东西为名,虚开发票,贪污国家拨给村集体的各项支农惠农资金近14万元。

  最后,“贿选”破坏了村民自治组织的生态环境。“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村干部除了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缺乏制约容易造成腐败以外,其权力来源的混乱也是导致村民信访的重要原因。随着村集体经济发展迅猛,村级换届选举竞争日益激烈,贿选已经成为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的潜规则。这些贿选通常表现为花钱购买选票、互相拉选票,也有请客吃饭等。目前,有关文件对“贿选”进行了界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属贿选。但实践中,对贿选取证十分困难,有的贿选是提前许愿、事后进行;有的是打个电话了事,难以抓到真凭实据;还有的只是吃吃喝喝,难以界定为是贿选还是人情往来。目前,由于贿选需要付出成本,由此也导致很多村干部上任后实施贪污,力图收回在选举中付出的经济成本。贿选已经严重影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很多村民对贿选产生的村“两委”很不满意。

  “说到底,村干部犯罪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和公务员不一样,在很多方面,村干部行驶权力没有制约。”这位检察官指出,“在我国,村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正在不断复苏,但总体上仍需要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培养村民的民主意识,帮助健全民主制度,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切实通过不断扩大民主,强化监督,将村干部的一切行为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村干部职务犯罪。”(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6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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