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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滨海县被指违法征地 镇政府截留百万补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9日15:01  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盛学友   特约记者/苏文龙

  2010年11月底,《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接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友好村村民刘金武、王友军等人的投诉,反映东坎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着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项的情况。为此,本刊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

  大量耕地被违法征用

  据村民反映,2001年~2003年,滨海县为了建设经济开发区的需要,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用滨海县东坎镇包括友好村在内的几千亩土地进行开发,并未给予依法、足额的补偿。

  2010年12月7日,记者赴东坎镇进行调查。接受采访的东坎镇党委副书记李章保称,2001年~2003年的土地补偿款是足额补偿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确实偏低,但2006年下半年已作了追加补偿,不存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相关文件、账册、手续俱全。

  为了核实村民反映的情况,在记者的要求下,李章保同意提供2001年~2003年有关友好村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文件及补偿账册、明细。记者也应李章保的要求出具了所需材料清单。

  但此后经记者多次催要,东坎镇政府却一直未提供任何材料。

  2010年12月30日,记者再次到滨海县了解情况。受东坎镇赵镇长指派接待记者的一名汪姓的副镇长称,由于刘金武等村民代表收取了友好村村民集体筹措的用于上访的车旅费用,公安机关正要以“非法集资”的罪名抓他们,并将刘金武等人的行为指为无理上访。同时汪副镇长称东坎镇没有问题,但依旧未提供记者所需的相关材料。

  2011年1月17日,尽管李章保再次一口答应向记者提供相关材料,然而截至发稿,东坎镇政府仍未提供任何书面材料,只是一再声称镇政府没问题。

  与此同时,记者从滨海县国土资源局调取了有关东坎镇友好村地块的所有征地批文。其中有关友好村地块的用地批准文件最早下发时间为2003年5月29日。而据村民反映,2001年开发区就已经开始征地了。

  而日期同为2005年12月1日的“苏国土资地补函〔2005〕54号”、“苏国土资地补函〔2005〕55号”两份通知也表明,滨海县为经济开发区补办了33个项目的用地手续,其中就包括了友好村的土地。此时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在征地过程中未批先征的行为已基本浮出水面。

  滨海县国土部门表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为5000亩左右。然而据刘金武等村民反映,滨海县经济开发区的实际用地规模在1万亩以上。

  “双重标准”截留征地拆迁款

  原滨海县经济开发区的主任接受采访时称,当时的征地拆迁活动在资金方面确实有困难,但县政府最终还是保障了征地拆迁资金的到位,并按照规定足额发放了征地补偿款。村民也表示,东坎镇政府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截留了本来就并不富足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村民刘金武、王友军等人拿着与滨海县东坎镇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告诉记者,这份协议书是在拆迁工作人员的逼迫下签的,当时村民并不同意按照“入海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他们认为,既然是征地拆迁,就应当按照当时还有效的盐城市人民政府“盐政发〔2000〕190号”文件(简称190号文件)执行,何来“入海道补偿标准”?村民们随即又表示,即使是按此标准,镇政府也没有完全执行。

  据刘金武等村民反映,2001年~2003年东坎镇政府按照大片粮田(耕地)每亩15600元(包括土地补偿费9600元、安置补偿费5600元、青苗费400元)、零星耕地每亩7200元、非耕地(包括建设用地)每亩3600元的标准进行了征地补偿。

  按照190号文件的规定,征收每亩耕地最低标准应为17520元(包括最低的土地补偿费9600元、安置补偿费7200元、青苗费720元)。如果说县政府确实已经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话,那么在一亩地的补偿款中,东坎镇政府就截留了1920元,5000多亩地就截留了近100万元。如果说村民所说的征收了1万亩地属实的话,那么东坎镇政府就截留了近200万元的补偿款。

  而按照190号文件的规定,非耕地的最低补偿标准是每亩7200元,也不是东坎镇政府确定的每亩3600元的标准。另外,在东坎镇政府的标准里,零星耕地似乎被排除在耕地的概念之外被重立补偿标准。

  根据协议书的内容以及东坎镇上报滨海县政府的补偿统计表,将东坎镇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与19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相对比,可以发现东坎镇确定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如水泥场地(东坎镇每平方米30元,190号文件每平方米100元)、围墙(东坎镇每平方米18元,190号文件每平方米60元)、树木(东坎镇最低每棵5元、最高每棵100元,190号文件最低每棵20元,最高每棵200元)等。

  追加补偿款有“封口”之嫌 

  东坎镇党委副书记李章保称,对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2006年下半年已作了追加补偿,不存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在一份材料中,记者看到,东坎镇人民政府也认为“此问题非解决不可,且越早解决,风险越小,补助越少,社会越稳定,建议通盘早作处理”。

  但据村民反映,在追加补偿款时,东坎镇政府采用了差别标准,即使是友好村的同一批次拆迁的村民之间也实行差别标准。随着调查,记者发现,2006年东坎镇政府只是对2001年~2003年被征地农民的房屋部分,按照房屋的原来补偿金额的70%的标准进行了追加补偿。并且,根据村民反映和东坎镇政府提供给村民的相关补偿明细表显示,仅仅房屋部分的70%也没有足额发放。

  既不规范,又未能足额发放,所谓的追加补偿款,难免让人和“封口费”联系到一起。2006年追加补偿时,友好村有20多户村民因维权积极,在70%标准之外,他们又分别从镇政府得到了数额不等的部分补偿。

  一方面,2006年的追加补偿表明了以前的补偿不足;另一方面,在实际的追加补偿标准上,东坎镇政府表现出了极大的随意性。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村民表示出极大的不满,就补偿问题一直进行着上访活动。

  本刊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6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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