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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制度引学界质疑 专家称评价过于物化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1日02:00  瞭望

  《瞭望》文章:科技奖公信力

  从西安交大李连生科研成果造假到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检测出三聚氰胺,从学术界论文抄袭、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到上海交大陈进“汉芯”公然造假、骗取国家巨额科技投资学术界接二连三出现的、广为社会各界诟病的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仅有损中国学者自身的形象,更让中国的科学家蒙羞于世界——一位在美国密执安大学做访问的科学家向本刊记者诉说,他已经几次被问:你们中国人是不是喜欢作假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不时被“造假”裹挟?究竟是什么原因,在被誉为“最后一块净土”的学术界,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腐败得以大畅其道?

  作为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民主党派,九三学社自2007年起,连续几年就科技评价体系、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向全国两会递交提案。

  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也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要改革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科技评价机制,净化学术空气,营造一个倡导科学精神、潜心科研教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

  今年,又有多位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联名提交议案提案:建议加大科技评价体系的改革力度,彻底改革科技奖项评选机制,减少科技奖励数量,结束当前的造假获奖乱象,从而维护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实现科技评价体系的公平公正。否则,将严重挫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损害国家的创新精神。

  科技奖励制度为何引发了学界的一片质疑?难道它真的是把“双刃剑”,既没能实现它设立的初衷,又加剧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美国学者埃尔菲·艾恩曾在《奖励的惩罚》一书中,对奖励制度的各种弊端和负面效应进行了深入剖析,很值得我们深思。

  事实上,我国曾在1999年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改革,调整奖项设置、奖励力度、奖励结构、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并在2003、2004、2008年分别对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过修订。现行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就是2008年修订、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但是,这些改革似乎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但科技界内部要求改革评价奖励体系的呼声强烈,就连普通民众也对学术界屡屡出现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喊“打”,科技奖励制度又到了需要深化改革的时候。实事求是地深入分析科技奖励所起的作用和客观效果,或许会对未来的改革有所帮助。

  不能回避的是,科技奖励制度只是我国科技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评价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作为对广大科技工作者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获得社会认可的主要方式,科技评价才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机制。只有深入改革科技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才有可能解决好目前学术界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只有通过科技体制改革,才能使科技评价体系和科技奖励机制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科技教育界目前这种为了获奖而进行成果打包、捆绑搭车、人情公关等等乱象,才有可能得到遏制并最终无处遁形。□(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瞭望》文章:争议科技奖励制度

  面对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发展的新需求,我国科技评价体系能否跟上科技创新模式的发展变化?目前的科技评价和科技奖励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科技发展相适应?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今年2月1日,科技部发布了“关于撤销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项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决定”,一时舆论哗然。

  据科技部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当时的媒体就此发布的消息有2万多条。引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使人们对国家科技奖励,甚至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议论和质疑之声不断。

  国家为什么要设奖?现在的评价体系是否科学?科技奖励是否助长了科技界的浮躁之风?今春全国两会期间,2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减少科技奖励数量,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净化科研学术风气》,这成为两会上科技界热烈讨议的话题之一,也使这一广受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再度升温至今。

  奖励制度利弊之争

  国家究竟要不要设立国家科技奖?一直以来就有不同的声音,对这个问题的争议也由来已久。

  “科技奖励制度是和整个体制相关的,争论了不止十几年。为什么争论不下去了?因为这个问题很难从理论上说清楚。”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王志新日前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坦言,“奖励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完全不适合现在的这种体制。”

  王志新解释说,“计划经济下,也许它起些作用,在市场经济下,它只会越改越乱,没有办法改好。从计划经济角度讲,我们是全盘学习苏联的体制,它有一系列奖励,但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没有国家奖励,有也是很少很少,基本上都是民间设奖的。从执政者的角度讲,国家设奖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民间设奖是从学术上奖励社会精英,设奖的目的明显不同。当时执政者是想无论从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上奖励一些人(比如上世纪50年代钱学森、华罗庚等人),这是国家设奖的目的,所以我说国家奖是从计划体制延续下来的,但那时计划体制不会出现太多问题,因为当时的社会比较简单,管理比较死,没有这么多的可能性。”

  王志新认为,搞研究“真正的动力不在设奖,比如应用研究,它的动力是市场需求,它是靠市场、靠竞争,研究不会因为你设不设奖而做得好与不好,研究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它是不可能通过设奖而鼓励而得到提高的。比如搞基础研究,一是要有兴趣,二是要培养人才。研究是水到渠成的事,要脚踏实地,不可能为了得诺贝尔奖而去搞研究。”王志新强调,“搞科研不能靠奖来调动积极性,但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国家奖恰恰就是这个目的。”

  在王志新看来,在当下,取消国家奖不会影响科研教学和生产,“取消这个奖项会怎么样?不会怎么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这个社会不会影响什么,而改却很难。”他认为,之所以对是否取消国家奖励有争议,是因为“一部分人认为奖励已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而一部分人还想借此获得一些额外的东西”。他所指的这些“额外的东西”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还包括诸如满足自身的虚荣心、得到相关部门的承认等等非物质层面的。他认为,这已违背了设奖的初衷。

  针对王志新的看法,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认为,“(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我觉得国家奖励的导向作用还是要有,不能一‘取’了之,况且国家奖励制度是依法建立的。”

  据这位专家介绍,《共同纲领》第43条就曾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1954年我国正式把“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写入第一部宪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几年间,国务院陆续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章“科学技术奖励”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科技奖励的法律地位,推动了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我们要建立法制化国家,首先就要依法办事。另外,一项制度的建立总是有其历史环境和历史条件,而随着环境的变化,制度也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或者被更科学的制度所取代。但现有条件下,完全取消国家奖项似乎不太现实。”

  曾担任过多届全军科技奖评审专家、现任中国海军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的尹卓少将,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坦率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科技奖励有存在的必要,对科技奖励要作历史性的评价。”他强调说,“这一体制机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对提振科技人员的信心、科技地位的不断提升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但任何机制都有从生到死的过程,科技奖励也是这样,不是说机制已经腐化,而是已经过了30年,现在已经开始到了死亡期了。现在我们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30年前的科技评价、奖励机制已经在约束我们建立创新型国家,制约了科技事业的发展。这就好比一个大人穿了一件孩提时的衣服。并不是说我们当初设计的这个机制是错误的,但现在我们需要一个新的科技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所以奖励机制还要有,这是个导引性的,让全国人民不要忘记科技对生产力作出的贡献。”

  尹卓认为,“奖励机制是评价体系中最突出的部分,实际上对科技工作起了一个指挥棒的作用,起了一个战略引导的作用。之所以现在被广泛关注,就是它的引导作用。”在他看来,“科技奖励这个评价体系过于量化和物化。整个科技评价体系,从上到下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链,形成了‘癌变’。如果再不处理,我们下一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一定会被这个东西给扼杀,影响非常之大、非常之深远。”所以,国家奖如何定位、奖励的目的是什么、奖什么、如何奖?这一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

  国家外国专家局原局长马俊如教授认为,“科技奖励作为激励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我国科技发展起到了激励加油的作用。”

  他认为,奖励应该促成获奖者精神升华,不要成为拜金主义者。一方面让被奖励者感到物质的安慰,另一方面则是激励获奖者继续创新,为社会做更多更重要的贡献。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辐射效应”,鼓励和带动更多的有志者克服困难去搞创新。也只有这样,奖励工作的价值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希望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坚定不移地把握正确的奖励方向,并能影响其他各种各样的奖励回归到激励精神升华,激励创造性上来,在社会风气方面起到树立正气的作用。”

  科技进步奖存废之辩

  “其实,在国家现有的五大奖励中,争议最大的是国家科技进步奖。”尹卓的这一判断,也得到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奖励办”)的认可。

  尹卓向本刊记者介绍说,科技进步奖是申报奖,又是奖项目的,不是奖励个人,所以申报的时候有许多行政领导挂名,这就有一个排序问题:真正在一线工作的科研人员的名字往往排在后面。另外,科技进步奖每年都评,是普遍实行、由下而上的,根子已经插到科研院所的神经末梢了,而且它与评职称、升职、涨工资、分房子等所有待遇挂钩。“这个导向作用非常强,非常不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科研工作。”

  “如果国家就奖励一两个人,那么进入科技界的人就只能把它作为一个精神上的导引、号召,只能让他更潜心于科研工作,而不是整天想着它对评职称、升职、涨工资有作用这些物化的东西。我说的科技进步奖发生变异,就是指这一部分。”

  尹卓认为,科技进步奖是使整个奖励制度发生变异的主要因素。“不是说整个奖励机制‘癌变’了,是科技进步奖实施办法‘癌变’了,要把它切除。科技奖励制度也要创新,使之更符合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理念。”

  在今春全国两会上,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原院长邵国培向会议递交了题为《减少科技奖励数量,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净化科研学术风气》的提案,并获得了多位政协委员的签名。他认为,国家科技奖项设置太多太乱,已造成科研领域追求功利的严重倾向。“这个问题实在太严重了,已经不仅仅是科技界的问题。”

  邵国培认为,我国激励科技工作者的政策比较简单、机械,调级别、加工资、评先进、评职称、评院士都与科研奖励的等级和数量挂钩,导致部分科研人员急功近利,把跑项目、搞鉴定、报奖项当成科研工作的重中之重,反而对艰苦的科研过程马马虎虎;报奖时注重包装,动辄就是“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评奖时拉关系、走后门,不但浪费了经费,还出现了很多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良心的不正之风。因此,他提出“大幅减少我国科技奖励的种类和数量;取消大部分政府奖和部门奖,设立各种专业门类科技奖;建议工程技术成果主要由市场、社会和实践检验、认可;建议对科技工作者的业务评价主要由同行专家根据其科研成果和论文的水平来衡量”等多项建议。

  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今春全国两会后,全国政协曾组织多个小组到全国各地进行调研,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就专门组织了“科技评价体系及奖励制度改革问题”专题调研组,到上海等地就我国现行的科技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进行调研。

  据了解,在此次调研形成的报告中,“一个基本一致的建议,就是取消国家科技进步奖,保留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合作奖四个奖项。建议在一级学科(如数学、物理、生物等学科)里面多设立几个重大学科奖,每年奖励一两项,是推荐性的而不是申请奖,更不是群众性的评奖。”

  尹卓分析说,申请报奖就有“打包”、“捆绑”、弄虚作假的可能。有受访专家称,“在申报科技奖项时,‘打包’申报的不在少数。譬如刚刚被撤销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李连生,就曾经把2005年申报过的项目和别的成果一起打包申报了2007年的科技进步奖。”

  尹卓也曾遭遇过自己的某项科研成果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捆绑”到别人身上去申报科技奖的“不幸”。这是一种科研造假行为,但“事后知道了也不好找人家,这明显是拆别人的台、当众打人耳光。”尹卓只能无奈地感叹。

  国家科技奖该怎么评

  国家科技奖到底该怎么评?学界对此议论纷纷。

  中国科学院院士、四川大学教授刘应明认为,应该是国家的归国家,社会的归社会,市场的归市场,“最好能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队和组织来评。”他说,三鹿集团凭借“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项目”获得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可后来却出现了那么大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如果交由奶业生产企业或市场里自生的行业协会来评,业内人可能会更加了解内情,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不至于对国家科技奖造成损害。”

  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北京大学教授马大龙也认为,逐步减少甚至取消一些国家奖励,交由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评选,是公民社会成熟的标志。“如果国家介入太多,奖项出现问题,将造成国家公信力下降。”

  2009年,作为全国政协委员,马大龙曾以《维护科技奖励尊严,深化奖励制度改革》为题作大会发言,质疑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认为“这一现象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暴露出科技奖励制度的某些弊端。对此,有必要反思并改革我国科技奖励制度”。

  对于“取消国家科技进步奖”,采取“市场归的市场、社会的归社会”的评奖方式等观点,国家奖励办相关负责人认为“有点偏激”。他解释说,“国家奖是政府奖,要体现国家意志,即一要鼓励科技发展,二要鼓励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如果把有效益的(奖项)都取消了,在政府层面上,如何体现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如何体现科技支撑发展问题?”

  “真正让科技长入经济,这是1985年根据‘面向、依靠’(1982年国务院正式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简称‘面向、依靠’)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设立科技进步奖的出发点,也是党的方针政策在奖励工作中的体现。”该负责人认为,是否取消科技进步奖,不能仅仅局限在科技界、科技人员内部讨论。从科技界自身发展来说,国外是以学术共同体为主,我们是以政府意志导向为主。“在‘中国特色’的情况下,我认为,国家奖体现了国家意志。”

  国家奖励办主要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表示,从理论上讲,市场上的事交给市场去评价是对的,但现在还做不到。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华为的老总任正非,企业已做到上千亿,对社会贡献很大,但为什么连院士也评不上?社会的评价为什么采信不了?关键是评价体系。必须要把新的评价体系建立起来替代现有的评价体系,那时就可以取消。就如同高考也有许多弊端,但现在还不能取消,因为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以替代它的、相对更公平的制度体系。所以理论上讲,取消是可以的,但实际条件还不成熟。”

  一位接受本刊采访的一线科技人员对学术共同体、社会组织的公正性也表现出担忧。他告诉本刊记者,现在一些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组织评出的奖项也难以服众。因为“很多协会都是由官员或退休官员当一把手,还是行政主导。”

  马大龙直言,问题的根子在于学术共同体的过度行政化。行政人员不了解学术共同体内的情况,只能用量化的标准去衡量,而科研人员又不得不跟从,因为行政人员掌握着资源的分配权。从专业人士的角度看,在我这个领域谁是顶尖的我一清二楚,即使他没拿过什么奖项,“而真正一流的科研人员往往也不热衷于报奖;很多热衷于报奖的,反而是那些生怕别人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事的。”但“科技奖励如果不能评选出真正一流的成果和一流的科研人员,反而让二流、三流的人得奖,这是很可怕的。”马大龙说。

  对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院长郭雷认为,从国家层面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具有根本性意义;其关键就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职能的实质性转变。

  郭雷分析认为,在我国当前科技管理体制中,不但存在计划经济思维下管理体制的某些弊端,而且还有不规范的“自由竞争”机制所带来的问题。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自由竞争”,只有很好地结合才能集成各自优势,否则就会导致两者弊端的叠加。这就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在职能上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对于自己实际上“管不了,管不好,也不应该管的事情”,不应该“越位”去管,而应从根本上进行职能转变,减少对科研项目从立项、遴选、验收到奖励的具体管理,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制定规划、设计政策、做好服务和优化环境等职责上。另一方面,在科研管理的自由竞争机制中,也必须有规范完善的竞争规则、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与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作为保障,否则就会变为“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又不应该“缺位”。

  郭雷举例说,“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和成果的评审,就属于管理职能的‘错位’。行政部门对科研评审所采用的通常做法,是按照几大科技领域分组来邀请评审专家。多数被邀请的专家,尽管在自己所熟悉的专业方向有一定造诣,但对于其他领域具体成果的判断,往往只能依靠某些表面现象和流行的数量指标,或主要受评委中个别‘小同行’观点的影响。这就使这类评审从根本上存在局限性,不可避免使其权威性与公正性大打折扣,使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有机可乘,造成‘拼凑成果、忽悠意义、蒙混过关’者大量存在,同时还会造成不正确的科研导向,并使不少真正优秀者屡受挫折。这是由行政部门职能的‘错位’所导致的机制性缺陷。”

  在他看来,科技奖励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鼓舞作用,但是如果国家过度重视并与个人利益密切挂钩,以致把获奖引导成科学研究追求的目标,则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更有甚者,不科学与不公正的评奖结果,往往还会对相关优秀科学家起到某种心理上“惩罚”作用,从而产生不可忽视的长久负面影响。

  因此,郭雷建议,对我国几十年来频繁开展的大规模政府奖励行为,实事求是地深入分析所起的作用和客观效果,进一步改革奖励制度;建议政府只考虑颁发少量的科学家成就奖,而关于具体科研项目成果的奖励,交由学术界或市场自身来检验、评价与奖励。“原则上讲,对基础研究成果应该依据其学术价值或对科技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主要由公认的学术组织和学术团体来评价奖励;对应用性研究成果,应该考察其实际应用效果和推广情况,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等来评判奖赏。只有这样,才可能从根本上改进奖励体系,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中科院院士、中国科技大学校长侯建国也认为,我国的科学奖励名目较多,也很复杂,可以适当减少类型和数量。“基础成果奖,要更多地与国际接轨,让同行来评价;应用成果奖,要以市场价值和用户评价为主要标准,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九三学社的一份提案也建议:应该针对不同研究类型的项目设置不同的绩效目标,特别是注意区分基础性研究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对于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应加强对成果转化情况的考核评价,设定对应的评价指标,真正考核科技项目的成果是否转化为生产力,符合市场需求。”

  科技评价体系如何改

  1999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建立了现行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结构。十多年来,条例的颁布为科技奖励工作的调整和完善带来明显成效。但是,面对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发展的新需求,我国科技评价体系能否跟上科技创新模式的发展变化?目前的科技评价和科技奖励制度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科技发展相适应?

  受访专家表示,科技评价是科技工作者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获得社会认可的主要方式,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机制;科技奖励是在科技评价基础上,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或机构予以褒奖;科技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对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人才的成长具有重要导向作用。但如何改革科技评价体系,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国家科技奖励下一步如何走?受访专家并没有给出明确、细致的答案。

  国家科技部原部长朱丽兰2009年曾撰文《奖励下一步该怎么走》。文章认为,建立新的奖励体系和制度,我们的路还很长。下一步该怎么走,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整个奖励体系的建设,奖励的内容是什么?奖励的对象是谁?二是怎么奖励?

  朱丽兰认为有三方面需要注意:一是奖励评奖体系的设计要科学,不能一刀切,评价体系指标要进一步细化,在实践当中总结各方面意见;二是要实事求是,防止评奖项目过度包装;三是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文章指出,“评审专家队伍的选择也要有一套规章制度,也要有一种考核,并且要定期换届。”

  全国政协委员、刚刚卸任的中国科协书记处原书记齐让告诉本刊记者,科技评价体系亟待完善已成为科技工作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他介绍说,中国科协2007年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30.3%的科技工作者认为现行评价制度是造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24.6%认为评价标准不合理、不能真实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31.6%的科技工作者认为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走过场。科技工作者还普遍反映,过于量化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科技人员造成极大的困扰,如评定职称,都涉及到以参与项目、发表论文和获奖的次数来定,导致科技人员压力明显增大。

  齐让认为,我国现行科技评价体系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评价分类不够明确,用同一评价标准评价不同类型的科技活动,存在着简单化和“一刀切”的现象。二是评价指标偏重数量导向,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的指标用论文发表数量、引用率等量化指标替代严格意义上的同行评议,致使一些人盲目追求论文数量,弄虚作假,滋长了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倾向。三是评价主体单一,在科研资助和项目管理、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科技奖励等方面,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边界不尽清晰,行政部门在科技奖励和评价中有着决定性的效力,科技团体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四是科技项目评价回避风险,往往关注其直接的、近期的、显性的价值,而忽视其间接的、长远的、隐性的价值,不利于创新思想和优秀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齐让强调,建立和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关键是要处理好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政府部门和科技社团、同行评议与社会参与之间的关系。对科技项目的评价应坚持从研究活动的规律出发确定评价导向;对科技人才的评价则应坚持德才兼备,既要考虑其科研能力、水平和贡献,也要考虑在学风道德建设方面的表现。

  他建议,对科技人才评价采用“体积法”,从德、能、绩三个维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科技项目评价使用“面积法”,从一个项目的“水平”和“效益”两个维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奖励制度则从奖项目转变为奖人才,使科技奖励的重点回归科研人员,而不是背离奖励的初衷。□

  《瞭望》文章:国家科技奖励历程

  整理/《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43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明和发现,普及科学知识。”

  1957年1月24日,中国科学院首次颁发1956年度科学奖金,共有34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获奖。

  “文革”十年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陷于停顿。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奖励重大科技成果7657项,表扬先进集体820个、先进个人1184人。

  1979年,开始颁发国家技术发明奖。

  1982年,开始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奖。

  1985年,开始颁发国家科技进步奖。

  1985年5月22日,国家科委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1988年,开始颁发国家星火奖,1995年起停止颁发此奖。

  1995年12月14日,国家科委第33次委务会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调整了国家科技奖励评审机构的设置,将“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并为一个评审委员会,并采用“两级三审”的评审制度。“两级”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学科(专业)评审委员会;“三审”即:初审、复审、终审。这奠定了现行科技奖励制度的基础。

  1995年,形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四大奖项。

  1996年,《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科技奖励制度,设立国家科技成果推广奖,建立科技工作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形成新的科技工作激励机制。

  1999年4月2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出台。

  1999年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67号文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人数每年不超过2名,每人的奖金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完善国家级四大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只设一、二等奖,每年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调整国家科技奖奖金标准,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标准调整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1999年12月26日,科技部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此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进行过一次修订,之后沿用至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8年12月23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改。□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年鉴》《科学技术奖励综论》(姚昆仑著,科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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