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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首月各方激辩不绝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0日16:52  法制与新闻
法制与新闻201106期封面 法制与新闻201106期封面

  ■ 特别报道 ■

  (本刊记者)陈虹伟 莫静清/文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醉酒驾车正式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国家标准委现行酒驾标准,80mg/100ml是判定醉驾的酒精含量临界值。

  作为刑事案件,醉驾入刑依次需经三道程序和三个部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

  按照上述程序时间顺序,自5月1日零时,各地“醉驾刑拘第一人”、“醉驾起诉第一人”、“醉驾被判第一人”,先后分别抢占当地都市类报纸重要版面,网媒上相关新闻民众点击率亦居高不下。

  “在执行上如火如荼,前所未见。” 北京律师宣东不由感慨。

  2011年5月9日,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北京东直门制造一起连环追尾事故,经查,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3倍。

  高晓松醉驾消息传出,旋即覆盖各地“醉驾第一人”系列新闻热潮,娱乐版面闻风大篇幅的介入,将这桩“名人醉驾”案架在了激辩“醉驾入刑”的风口浪尖。

  恰在高晓松事发后第二日,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就“醉驾入刑”指出: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这一规定,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同时援引刑法总则第13条: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1年5月15日,新华社发文:“醉驾入刑”应及时出台细则,严打醉驾的决心决不能动摇,法律解释权应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年5月17日,据报道,公安部交管局表示,从法律执行情况来看,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据5月17日当天报道,最高法院已向北京市高院、浙江省高院下发通知,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醉驾被刑拘可以视案情取保候审。

  同天,新华视点发文:《醉驾入刑岂容含糊》。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白泉民就醉驾入刑发表意见: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方就会一律起诉,而不会考虑情节的轻重。

  “这就好像击鼓传花,大家都等着看最高法院如何收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评论称。

  继张军表态后,截至目前,最高法院虽未再有对外相关发言,但2011 年5月21日,最高法院网站发布头条文章《区别对待醉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文章坚称,不分情形的“一刀切”,走极端化路线,不仅与现实不符,与刑法原理相悖,而且有违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2011年5月26日,北京市检察院首次对媒体表态: 80mg/100ml即醉驾入刑标准,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事实上,学界业界有关“醉驾入刑”之争议,在刑法修正案(八)立法阶段即已相持难下,这一争执并未随着新刑法实施尘埃落定——入刑具体标准及解释权属,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至今未断的执法争议焦点。

  而公众对“醉驾入刑”的关注情绪多在“不患严,而患不均”:“醉驾即犯罪”的规则,简单明确;一旦被附上“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则易被大众质疑“醉驾入刑”存留有“寻租操弄”的特权空间。

  2011年5月17日,高晓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4000元。这是截至2011年5月27日,醉驾入刑近一个月来判刑最重一案。

  醉驾入刑一个月:最高法将统一量刑标准

  2011年5月5日,全国首例醉驾案宣判。河南舞钢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决醉驾者侯某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5月1日,侯某被民警检查酒驾行为时查获,经查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3.7mg/100ml,几乎超过醉驾标准3倍,同时,侯某所驾车辆与其所持驾照的准驾车型不符。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来自媒体2011年5月17日从公安部交管局了解的数据也显示,目前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据悉,对于醉驾案件,各地公检法机关普遍采用“快办”机制。目前侦审速度最快的醉驾案即属上述全国首例醉驾判决案——河南舞钢醉驾案。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理判决一共仅用4天完成。舞钢检方仅用3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认为,“快侦快审快判”并不意味着办案质量不高。“醉驾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比较简单,主要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韩玉胜介绍称,公安侦办后,检察人员审查酒精含量是否真实,侦查过程是否合法,这些都完成确定后进行起诉,整个过程都比较简单。对于法院来说,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也比较清楚,整个审理判决不需要太长时间。

  截至2011年5月27日,本刊记者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粗略统计,全国判决醉驾入刑案件已有20余例,已判案例无一缓刑。

  高晓松一审被判6个月拘役后,其辩护律师高明曾建议高晓松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据悉,5月19日高晓松听完律师分析后,表示“我坚决不上诉”。此前5月17日庭审中,高晓松亦曾拒绝辩护律师替其做无罪辩护,并为自己醉驾行为当庭致歉。

  辽宁沈阳一位醉驾案件审理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梳理目前各地区的审理结果,一般血液酒精含量为80至150mg/100ml,拘役2到3个月,150至200mg/100ml,拘役3到4个月,200mg/100ml以上,拘役5到6个月。除此之外,是否酒驾导致其他情节,比如一般性肇事,这也是量刑考虑的重要参照。

  高晓松案发时,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被查为243.04mg/100ml。对比佛山的醉驾司机何某案,何某被查时血液中酒精含量247.5mg/100ml,一审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负责一审高晓松案,该院副检察长温长军表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高晓松醉驾后果属比较严重。量刑方面的证据是醉驾的后果。后果的具体轻重、大小,对于量刑有很大意义。

  “高晓松的案子,致使四辆车追尾,其中有一辆车损坏比较严重,其他的轻微。如果他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判拘役6个月。”温长军表示。

  温长军同时强调,我们并没有把他作为一个特别的案子处理,就是一个正常的案子,没有从严处理,也不意味着从宽处理。“法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我们的基本思路。”

  “酒精含量不是惟一标准,比如说你是否配合侦查,比如说你有无造成危害后果。” 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启新亦强调。

  韩玉胜认为,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法治状况不同,量刑有偏差也属于正常。但其同时强调,各地区的量刑差别不应该过大。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杨万明5月26日接受采访时透露,最高法院已经要求各级法院将最近宣判的案件上报,最高法院将认真总结各地的经验,选择典型的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发给各级法院,探讨使用。

  “在进一步积累经验以后,最高法院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用来统一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量刑标准。”杨万明表示。

  此前,据了解,5月1日以后,许多地方法院向最高法院反映,亟须规范、统一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处罚标准,以确保刑罚的准确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根据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于今年5月5日及时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指导。

  通知具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辖区内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其中的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2011年5月16日,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两个中级法院、所有基层法院均已收到北京市高院《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

  根据这一通知,北京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北京市高院上报,再由北京市高院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许兰亭认为,此次要求层层上报案例,并非针对“醉驾入刑”特例。

  据许兰亭介绍,指导案例是指最高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找到规律性、列明各种情形,如过去对重婚罪发布的一些经典案例、每年发布知识产权大案等。“这些指导案例,并不会改变单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但对于未来判案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对于醉驾入刑公众的密切关注,许兰亭表示,原因或主要在于公众担心判案和量刑环节出现寻租空间。比如如何才算“显著轻微情节”?何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许兰亭建议,最高法院能尽快通过指导意见等形式,将上述细节一一明确。

  事实上“醉驾入刑”实施第三天,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醉驾案的最初处理结果,或证明公众的忧虑并非空穴来风。

  2011年5月3日,四川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因醉驾(经查,宿仁训血液酒精浓度为95mg/100ml)被拦获。据悉,当地公检法部门为此多次碰头,最后认为宿仁训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对是否追究刑责,表示不能定夺。

  于是,交警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暂按“酒驾”开出了罚单,处以行政处罚。警方表示,要待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依照解释进一步追责。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车。

  相比2011年5月9日名人高晓松醉驾事件一度沸扬,次日即被刑拘,四川当地对副局长宿仁训“醉驾”行为的“暂按酒驾”处理,沉寂无事20天,直至2011年5月23日媒体曝光此事,舆论哗然。

  “这种做法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虽然交警部门通过书面材料形式,将其醉驾行为呈报到了县纪委,但即使纪委作出党纪处罚,也不能代替国法。”

  至于“因公喝酒”的处罚从轻理由,阮齐林表示,作为公务员,更应遵守国法。从立法情况看,在醉驾的问题上,公务员也不例外。

  而对于醉驾是否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阮齐林认为现在尚无定论,因此不能以此为借口为宿仁训开脱。

  报道刊发后第二日,2011年5月24日下午,四川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紧急派出工作组,介入调查该案,并依法撤销丹棱县交警大队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晚10点15分,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通报,宿仁训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移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并提起公诉。

  “现在看来,确实应该按照‘醉驾’来处罚。此前我们在把握和理解上有偏差。”四川省丹棱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日前接受采访时称。

  据新华社5月27日电,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日前召开人大会议,依法罢免因醉驾撞死人的恭城镇镇长蒋宇的职务。同日,恭城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提请对蒋宇予以逮捕。

  5月16日晚8时40分许,恭城县恭城镇文武路老年门球场门前路段发生车祸,造成行人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县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恭城镇镇长蒋宇进行控制。警方随后将蒋宇带至恭城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225.6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如果他(高晓松)的6个月自由从此划下了一条清晰公平的刑罚界线,能警示所有的酒驾,也算值得。”高晓松案一审判决后,导演陆川在微博中写道。

  入刑标准

  上述四川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醉驾案让丹棱县另一位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陷入了尴尬。

  骆俊杰就宿案解释说,宿仁训的案情与刑法第13条“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可不认为是犯罪”比较吻合,故当时采取了“行政处罚”。

  “血样检测结果出来后,我们对法律理解不足,加上考虑到宿仁训认罪态度好,我们轻率地认为宿仁训行为比较轻微,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说法比较吻合,于是按照‘酒驾’的标准对宿仁训进行处罚。” 骆俊杰称。

  “醉驾入刑”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自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醉驾入刑”发表讲话后,在公检法机关及学界业界即争论未休,至今各执观点一端。

  张军在5月10日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他表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张军强调,“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醉驾即入刑”的观点则普遍认为,醉驾是行为犯,本身已经排除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酒后驾车就不构成犯罪)。亦认为开此口子损害法律权威,并可能造成不公。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认为,“醉酒驾驶”行为是“是或否”的问题,而非“轻或重”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本身就意味着明确将其排除在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外。也即,刑法修正案(八)认为“醉酒驾驶”本身就并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时再用第13条说事,从逻辑上构成循环论证,从法理上构成司法对立法的僭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所有的醉酒驾驶行为都应该入刑。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

  北京西城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提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入刑标准,已将饮酒仅达50mg/100ml、60mg/100ml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排除在外。

  黎宏认为,7年前,国家标准委在发布酒驾标准时确认80mg/100ml为醉驾临界值,其出发点是该值以上的驾车人可能丧失理智,对社会具有较大危险性。

  据5月12日报道,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表示,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已经过修订,今年7月1日实施,不过新标准的修订没有涉及饮酒、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原来的数值检测标准依旧不变。

  韩玉胜亦表示,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只要达到了醉酒状态,就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所谓情节已经包含在条文的规定当中。

  “至于其他情节,应该就是没有达到80mg/100ml的,这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韩玉胜表示,“在这一点上,我想公检法三家机关认定上应该是没有分歧的。”

  “‘醉酒驾驶’行为如果非要按照刑法总则第13条来解释,那么法律就需要说明哪些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哪些是一般情况的‘醉酒驾驶’,区分标准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表示,“我很难设想能给出一个符合逻辑、相对具有确定性的回答。我相信,如果接受这样的解释,势必滋生法律不确定乃至不平等的严重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陈凯律师列举国外醉驾处罚相关条文支持“醉驾即入刑”。

  比如日本对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的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美国部分州规定,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瑞典法律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从以上国家对酒驾的处罚力度来看,这些比我们的规定都更加严厉。”陈凯认为,这从侧面说明,酒驾确实对于人们生命安全有巨大现实威胁,没有理由对其放松处罚尺度。“醉驾本身就属情节严重,最高法为醉驾定什么轻微情节,显得不合时宜,更是对公众生命安全的不尊重。”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则支持“醉驾慎刑”。

  “醉驾基本的标准是醉驾者必须达到80mg/100ml,但是达到这个标准了是不是一律入罪,要不要看情节,需要考量。我认为至少不要一刀切,一律入罪有点简单了。”高铭暄认为。

  “张军的提法是有根据的。” 高铭暄表示,立法上没有写明情节严重,不等于说就不考虑情节,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醉驾可以考虑不入罪。

  高铭暄认为这并不等于已经入罪的就判错了,具体要分析醉驾情节,现在的问题是,怎么算是情节显著轻微。

  支持“醉驾慎刑”的观点认为,很多罪名实际上都存在“轻微情节不入罪”的可能,“醉驾”也不应例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如果仔细研究张军的讲话就会发现,其之所以提醒各地法院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的时候慎重稳妥,根本原因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作出了更为详细的分类处罚规定。

  乔新生介绍称,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法律“阶梯”,从行政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从低到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如果不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实质内涵,那么,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时候,很容易出现争议。

  为与“醉驾入刑”衔接,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与刑法修正案(八)同日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表示,对此,绝大部分学者和普通民众都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意非常清楚,因为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任何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不按照犯罪处罚,其惩罚甚至可能会比再次酒后驾驶还轻。

  与之对应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之一则仅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规定了情节恶劣这一限制条件,但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没有任何限制。“所以大众理解的刑法原意就是:只要是醉驾,无须情节恶劣都应定罪。”

  但林维认为,张军的观点并非没有任何道理,在某种意义上,也许他的结论更具逻辑的精细。

  林维表示,所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也可以被解释为:只要醉酒驾驶,即吊销驾照,并且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正是“依法”一词更加赋予解释者以空间:该法并未规定醉驾行为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依(刑)法具体规定而定,而刑法如何规定及其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应当由法官或者最高法院进行解释。就此而言,张军的或者最高法院的解释结论也并不违背逻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指出,如果对醉驾行为一律判处拘役,执法实践中就会陷入困境。比如,证据怎么收集、司法机关的执法资源到底够不够、能否对所有醉驾行为给予不折不扣的处理,等等。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事实上,比醉驾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更多。

  据5月17日报道,最高法院在近日针对醉驾入刑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法院在具体追究刑事责任上,慎重稳妥。“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视案情,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该市首宗醉驾案的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已收到最高法院最新要求,‘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高铭暄认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该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谁可以解释法律?

  新华社5月15日文章认为,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章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文章同时表示,《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林维则认为,上述第42条并未否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按照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法院进行解释。

  “显然,最高法院当然有权解释法律。在97刑法颁布以来,两高颁布的200多件刑法司法解释就是其权力行使的真实写照。”林维表示,无论作何种评价,法官已经无法想象没有刑法司法解释的日子,甚至个别法官退化到没有司法解释就无所适从的地步。即便不能说刑法司法解释使得刑法典重生或者永葆青春,也更不能简单地认为司法解释使刑法典面目全非、改头换面,但至少可以认为:这些解释延长了刑法典的生命,并使其充满了活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亦认为,不用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即便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典》,最高法也有解释权。

  “出台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的日常工作,任何一个法律出台后,最高法都要会同最高检确定罪名,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文件以利于法律的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最高法就曾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对其中的具体条款作出解释或规定其适用原则。”

  据报道,最高法工作人员曾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正式施行前的准备阶段,有关方面即建议商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准确把握立法本意。

  “但由于此前对醉驾仅视为违法行为处理,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法院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量刑处罚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没有与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出台。”最高法方面称。

  张军上个世纪90年代撰文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精神和本意而弥补了刑事立法的不足。但据林维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认为有的司法解释曲解了立法原意。张军也同样不得不承认,个别司法解释存在超越司法解释权的情况。同为最高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也对这一现象的存在表示认同。

  因此,林维认为,考虑到危险驾驶不易通过数额规定确定其定罪界限,又要避免刑罚扩张,避免不尽合理的处罚,最高法院的恰当做法应当是通过指导性案例,委婉地提醒下级法官要斟酌具体情形,谨慎处罚,从而避免刑罚权的滥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张军的言论实际已经达到了这样的效果。但是,最高法院应当再次提醒,必须公平公正地处理类似情形。”

  “当然,这样一种微妙妥当的平衡不易实现,但我们不应反对最高法院实现这一理想的企图。”林维表示,实际上,这样一种理想的实现,往往是通过公检法的协调配合加以实现的,例如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同样包括援引但书规定,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起诉。

  “问题在于,例如按照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贪污、受贿只要5000元以上,即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是否遵循了同样的精神,即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一律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哪怕其轻微,也不会有选择性,而以相关法律起诉了呢?”林维表示。

  “或许问题不在于司法解释权的争议,而在于我们对司法权失去了一种一般的信任,恐惧具体法官行使这样的裁量权将不是使刑法更具灵活性,以保障社会安定,而是使刑法司法成为选择性的执法,造成极度不公。”林维指出。

  舆论呼吁立法机关就解释权属作出解释。但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尚未就此问题发声。

  亦有观点认为,“醉驾入刑”导致的争议实际反映了立法过程的粗放,立法过程应有包括最高法、公众在内的多方参与。

  “在立法之初考虑醉驾入刑的犯罪情节时,很多人说,这个时候你还要求情节什么的,容易造成执法不公的现象等。我认为这些意见是不妥当的、不科学的,错误地影响了立法的抉择。”2011年5月17日,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接受采访时表示。

  “应该说,此项立法之初,对执法成本、社会利益的核算及执法可行性的考量,存在一定欠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亦表示,“当时,作为对民意的回应,立法机关只是想表达从严惩处醉驾的意图,立法比较仓促。这在立法上是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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