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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所“转身”前景探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6日13:39  瞭望

  《瞭望》文章:老干所“转身”前景探访

  离退休老干部普遍高龄化,再过10到15年,等他们及配偶均去世后,房屋将作为遗产转给子女或亲属,或出售给外人。服务对象发生变化后,老干所将作何调整?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俊杰

  83岁的李江最近很闹心。李是天津某军队干休所的一名师职离休干部。他的担忧源于自己住的一套90多平方米住房——随着年岁日趋增大,待自己“百年”后,房子的归属成了压在他心头的一块石头。

  在他居住的干休所周边,商品房房价已经攀升至8000多元每平方米。

  李江4个孩子,均已成家。除两个在外地以外,另外两个均住在天津。

  “房子怎么分?”李江摇摇头说,“这是个问题。”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天津、湖南调研时发现,多位离退休老干部同李江一样,均为百年后房屋如何分割处置所困扰。

  同时,本刊记者在长沙市老干部休养所及多所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调研时,留意到另外一个现象:部分住户已将房屋对外出租或出售。

  长沙市老干部休养所所长罗志强粗略统计了一下:该所房屋出租或出售的户数占到总住户的1/5以上。

  受访的多位老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坦言:离退休老干部已普遍高龄,再过10到15年,等他们及其配偶均去世后,房屋将作为遗产转给子女或亲属,抑或是租赁、出售给外人。

  由此衍生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当服务对象发生“变异”时,专门设置为老干部群体服务的机构将作何调整?

  从租房到购买成本价房

  1982年,从自己所在干休所建所起,李江便被分配到了这里。

  忆起当年在华北参加抗日战争的峥嵘岁月,李江情绪依然激昂。本刊记者见到他的时候,老人家正穿着军裤,悠闲地在干休所大院内散步。

  据他介绍,与他安置在同一干休所的,有来自全军各军、兵种的兵团职、军职、师职、团职等离休干部160余人。

  自1960年起,国家和军队投入财力、物力和人力,为老干部修建住房,建立干休所。国家规定,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据《解放军报》报道,经过20多年的努力,全军和武警部队共建立离职干部休养所1000多个。2005年开始,全军又相继建立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40个,安置军职以上退休干部3000余人。

  安置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就地安置与易地安置。因原籍地缘故,李江被安置到天津某干休所。

  李江说,按照他的职级与工龄,他分得一套90多平方米、4小间、不带客厅的毛坯房。在他所在的干休所,分房之初,便按照对应职级分配不等面积的住房以供租住。

  “那时候,租金不多,最多的时候也就一百多元一个月。”李江说,随着国家房改政策出台,租房时代也逐渐成为历史。

  在李江所在的干休所,本刊记者见到了其他多位老干部,他们都表示,在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单位提供的住房,均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居住。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方分房。房屋所有权在单位,个人无法转租、转卖。

  多位受访者告诉本刊记者,根据1998年当时的中央政策规定,干休所的公房同样可以出售给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

  李江说,在此次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照个人的职级与工龄,他以成本价购买了原租住的房屋。房屋产权为成本价住房。

  该所一位不愿具名的老奶奶告诉记者,房改时,她们买下了所里的住房,折合工龄、职级后,花了2万多元。她的丈夫是团职离休干部,按当时的规定,住房面积约为70平方米。

  也有未按成本价购买住房的离退休干部。不愿意购买成本价房的离退休干部,目前仍采取租赁方式租住单位住房,每月交纳租金,个人不享有产权。

  除此之外,还有些房屋是不能出售的。据某干休所负责人介绍,对于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本刊记者在湖南、天津调研时发现,两层或两层以下的平房多用于老干部活动室、医务室等用途,个别租住平房的住户只租不售,不享有产权。

  据李江介绍,按照他所在干休所的要求,住房租售范围仅限于老干部及其配偶,原则上不对子女、亲属与外来人口租售。老干部双亡后,子女、亲属可继承房屋。

  然而,在地方老干所及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则允许将房屋对外租赁、出售。

  长沙市雅塘冲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所长龙玉纯告诉本刊记者,按国家文件规定:租给军休干部的房子,租金比对外出租价格适当优惠20%。老干部去世后,配偶可享受同等租金价格。但老干部双双离世之后,房屋收回军休所。若子女想继续续租住,租金将恢复市面正常租价。

  长沙市军队离退休管理办公室主任寻根深对本刊记者介绍说,按照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房改政策,长沙市相关被安置的军休干部,可按个人工龄、级别,购买到对应职级所享受面积的房屋。在此次房改政策中,大多数老干部们都以成本价购买了军休所房屋,产权性质亦属于成本价住房。

  本刊记者了解到,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完全产权),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寻根深说,2000年之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大多以购置经济适用房为主。

  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休养所并不多

  长沙市老干部休养所所长罗志强告诉本刊记者,该所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离休老干部,安置级别为副厅级以上;是长沙市委老干部局二级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

  相对于地方老干部局系统的老干所离休干部只“出”不进,以及军队系统的干休所集中安置的状况而言,寻根深说,就长沙而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全部实行分散安置社会化管理。“这也意味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方式将由过去的大部分集中到地方军休所,过渡到分散安置、社会化管理的模式”。

  寻根深告诉本刊记者,现在地方已经不再修建新的军休所了。按照当前的房改政策,军休干部住房补贴都已经发放到户,在政策层面上已不可能再大规模投入建设资金为军休干部们集中修建住房。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可多种形式进行住房保障:可自行购房,亦可自建,还可租房。

  在日常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中,他们对过去的传统服务管理模式的内容、形式不断进行改革,推进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走出庭院、融入社区”,探索依托社区平台,整合服务资源,并尝试借助社区的专业力量为军休干部们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满足军休老同志多元化的需求。

  对于采取集中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所,本刊记者了解到,依据规定,要求逐步向物业管理化过渡。

  但本刊记者调研时发现,真正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地方老干所、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所以及军队的干休所,并不多。

  相关负责人也坦承,“老同志本身有这个要求”,一下子改不过来,“物业化管理过程有个过渡期”。

  罗志强也曾想在长沙市老干部休养所尝试推行物业化管理,但这一想法遭到了院内一些老干部的反对。有人甚至反问:“交物业费,还要你们这个机构干什么?”

  所里不得不打消此念头。“每年需要从办公经费中分出一大块来用于院内绿化、卫生清扫,房屋维修等。”罗志强说。

  老干所的未来

  事实上,真正让罗志强决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于——院内部分住户已将房屋对外出租或出售。

  李江也曾向干休所的负责人询问过,房屋是否可以对外租赁或出售,所里领导回复说不可以。

  李江说,所内原有160多位老干部,现在还剩下不到60人。最大年龄为97岁,老干部平均年龄为86岁,“如今所内居住的遗属比老干部还多”。

  在他的“计划表”里,他打算待自己跟妻子去世后,房屋交由子女继承。

  本刊记者调研了解到,除军队干休所对住房租赁及上市交易出售有相关规定外,在地方老干部休养所以及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将房屋对外租赁或出售已非个别现象。

  罗志强告诉本刊记者,近10年来,住所离休干部人数从百余人到现在的22人,服务对象不断减少,配偶数量亦在降低。

  罗志强说,依据规定,院内的房屋已过户到老干部名下,并办有产权证,可自由支配,包括上市交易。但问题在于,如今,院内的老干部平均年龄已逾86岁,等他们及配偶都“百年”之后,房屋将作为遗产转给子女或亲属,或出售给外人。

  “房屋变为私有财产后,无法管控的房屋流通处置模式,加剧了老干所的服务管理工作难度”,罗志强认为,老干所服务的对象是离休老干部及配偶,而不是社会其他群体。用他的话说,“不能拿着国家的钱,去服务不相关联的人群。”

  “今后,老干所服务的对象将发生变化,老干所未来将何去何从?”罗志强有些疑惑地说。

  类似的境况并非长沙独有。罗志强介绍,在湖南其他市﹙州﹚,离休干部少的老干所,仅十人左右,为维持运转,老干所采取合并的方式,个别老干所则划归至主管单位老干部局名下,下设为科(处)室。

  在长沙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全晶莹看来,各地的离休干部在逐年减少,从长远看,为这一群体服务管理的老干所,机构该如何调整,全国各地老干部门都在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索,这是全国老干所系统一大共性问题。

  某军队干休所一位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随着老干部人员的减少,干休所的编制相应发生调整,干休所的级别、配备的工作人员以及用车数量,经费拨给等均随之降低。军队每隔几年都会进行一次摸排调查,之前就对人数较少的干休所进行过调整,撤编的、合并的都有。有的则把人员存量相对较少的干休所改成干休点。

  寻根深则表示,不难想象,在军休干部中,以后主要的服务对象是退休人员。分散安置的人数增加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则采取合并的方式,以军休站、服务点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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