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腐败具有明显的转型期特征,就是钻改革的空子,找新旧体制交接的缝子。如上世纪80年代的腐败重灾区,一是由于国门刚打开时大量走私导致的海关腐败,二是实行“价格双轨制”导致的一批“官倒”腐败。而90年代之后,土地审批、证券交易等资源要素领域成为反腐重点。新世纪以来,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等五个领域被列为反腐的“重点对象”,也被外界描述为“中国新一轮反腐的具体方向”。
而反腐败斗争也与改革开放同步,经历从“摸着石头过河”到深水区的制度建设的过程。30多年来,党对腐败的认识从简单作为一种思想、作风问题,发展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思考;反腐的路径从单一的查办案件,发展到惩防并举、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反腐的思维也从防范堵漏,发展到通过改革来解决深层次治理问题。
根据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数量统计来看,近几年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但是,“目前取得的反腐成果固然丰硕,但还没有完全达到人民群众的要求。腐败多发易发的态势未得到有效遏制,腐败向两头蔓延的趋势仍然堪忧。”魏敏生教授说。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反腐倡廉是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十七大上,反腐倡廉建设成为党的五大建设之一,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当前反腐的力度广度深度,亦前所未有。李永忠认为,从权力反腐到制度反腐,中国反腐迈向了一个新台阶;而李成言教授说,“‘让官员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党90年来取得的最宝贵反腐经验。”
阶段特点:体系反腐 依法反腐
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进行着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伟大转变,也经历着从革命党反腐思维向执政党反腐思维的转变。一方面全面推进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另一方面明确把惩治腐败纳入法制轨道,努力实现国法与党纪的无缝对接。
记录那些声音:90年的铿锵语录
◎文/叶茂
“我们共产党不是明朝的崇祯,我们绝不会腐败到那种程度。不过,谁要是搞腐败那一套,我毛泽东就割谁的脑袋。我毛泽东若是腐败,人民就割我毛泽东的脑袋!”
——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缔造者毛泽东,其生前高度重视反腐倡廉。
“共产党人生来就是与黑势力作斗争的!这帮恶棍若不除掉,民众何以安宁。”
——何叔衡,瑞金时期中央工农检察部部长兼临时最高法庭主席,被称为“何青天”。
“不能乱花一个铜板,领导干部要带头艰苦奋斗。我们是为工农管钱,为红军理财的,一定要勤俭节约。”
——毛泽民,苏维埃国家银行行长,是中央苏区廉洁自律的模范。他从不搞特殊化,就连他的兄长毛泽东前来视察时,他也坚持不用公费招待,有时仅是一杯开水而已。在其严格要求下,中央苏区国家银行从未发生过贪污盗窃和行贿受贿案件。
“共产党人不是给一家一族办事的!”
——胡耀邦,前中共中央总书记,以刚正不阿、厉行反腐闻名。1981年,因为其胞兄安排其子在县里工作,被胡耀邦同志严斥,并要开除其党籍,胡耀邦同志的正气遂被胞兄骂为“忘恩负义”。
“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反腐败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在改革开放之后,他一直着力于进行理论创建和实践,反腐理论也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要我们党自己不腐败,自己不蜕变,谁也演变不了我们!”
——在共产党处于新时期、面临新问题时,江泽民将反腐工作作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拒腐防变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
“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群众观”融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反腐史话
◎本刊辑
法制史
第一个反腐败文件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反对贪污腐败的文件。文件由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陈独秀签署发表。通告里有这样的话:“贪污腐败不仅丧失革命者的道德,且亦为普遍社会道德所不容。”
第一个反腐法令
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对贪污腐败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处标准。当时根据地内的民间歌谣,十分生动地记叙了这样的情景:“训令如霹雳,震得天地响。蛀虫再狡猾,休想走过场。”
第一部惩贪法律
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一共有十八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首次确立了严重的贪污腐败应予“死刑”的条文,保障了当时的“三反”运动取得彻底胜利,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性的反贪法律文件。
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的出台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出台。该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执政54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部《条例》着重“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转变党的作风,密切党群关系。该条例明文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第一部国际反腐公约的签署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目前已有80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2003年12月11日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5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对于我国的意义是,奠定了打击腐败犯罪开展国际合作的多边法律基础,在预防性措施、刑事定罪、引渡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特别是在腐败资金的返还问题上,第一次在国际法律文书中确立了“被贪污的公款必须返还”的原则。
第一次提出预防腐败体系
实施纲要
2005年初,中央制定并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并指出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这个体系的建立,说明党的反腐工作方针更加科学,进一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并使得反腐倡廉建设有了较为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随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
机构史
1927年4月,中共五大在武汉举行,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是王荷波,并以党章修正案的形式对中央及省一级监察委员的产生、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及与党委会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党第一次创设党内监督机构,意义深远。
1949年11月9日,在新中国成立仅一个月以后,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进行工作。朱德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随即党的各级纪检机构逐步完善。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6年9月,中共八大在党章中增加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对上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也作了规定,把党的监察委员会作为必须设立的机构用党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推动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