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原则是,“谁决策,谁受问责;谁主管,谁受问责。” 这个原则施行起来,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大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 | 北京报道
本刊进行统计分析的26名受问责省部级官员中,被问责方式共分10种,分别为:职位影响类4种(免职、撤职、辞去职位、行政降级),记过警告检查类6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向国务院写出深刻检查)。
问责“频发区”
哪些领域是官员被行政问责的“频发区”?
从26人的统计分析来看,30年来,职位影响类问责,共计发生12起。而问责诱发因素,集中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15条第3款、第4款、第5款,即防治疫情、安全工作、市场监管、环境保护4个方面。
这12起职位影响类问责中,时任商业部长王磊因“在丰泽园吃喝之后少付餐费”,被免去职位,属于一个“其他”类诱因,因其完全不属于暂行规定第15条前8款所列举情形,而第9款为宽泛的“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值得注意的是,另外15起被记过警告检查类问责(因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次受问责,所以受问责总人数为26人,但问责总次数为27起),其诱发因素,集中于暂行规定第15条第4款——发生特大责任事故,包括空难、海难、矿难、特大交通事故、特大火宅。
这说明,防治疫情、安全工作、市场监管、环境保护4项,已成为省部级官员受问责的主因,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的因素最为突出。
这26人中,未有因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受问责的省部官员,尽管在基层不少领导干部因此受到问责。也未有省部官员因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等诱因而受问责。
从问责人数上来看,多数情形下,是一人受问责(共计有11次事故是单人受问责);但多人受问责的情形也不鲜见。
在被问责主体选择上,存在于暂行规定第15条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群体,究竟是指谁,尚需要明晰。同样是事故,如胶济铁路特大交通事故,受问责官员包括铁道部部长、副部长,而更多近年来发生的矿难,受问责官员,则多为副省长,鲜有指向省长。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向《瞭望东方周刊》介绍,一般惯例是,全局影响性的责任事故,要追究一把手责任;而类似于矿难等非全局影响性责任事故,只追究直接主管官员行政责任。
不过,何谓全局影响性责任事故,还不好判断,而从已发生,且已追究省部官员行政责任的案例来看,事故大抵大同小异,具体所追究责任人,则相差不小。《人民日报》的评论就曾指出,我国的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亦认为,目前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统一规范,需要统一法制。如此问责才能摆脱“风暴”,走向“常态”。
“负主要领导责任”如何界定
从诱因上分析,在暂行规定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官员,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失职”、“失误”、“失察”、“疏于”等,这说明,天灾本身不应当成为问责的理由。但如何精确界定诸如“失职”、“失误”等概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层面,都没有提供出明确方案。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介绍,“我们已看到省长、部长被问责,但其中有这样的问题,由于我们的行政管理层级设置,省长、部长往往很难过问那些具体事务”。王伟认为,行政问责急需解决的是,如何确定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
孟学农也曾流露出对过往的“自我辩护”,他在提起“非典”时的瞒报问题时公开表示,北京市在信息收集、监测报告、追踪调查方面,存在疏漏,这里面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比如说,北京有众多医院,但并不都归北京市政府管辖,在当时的体制下,北京市只能是如实汇报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能掌握的数字。
在谈及自己是因瞒报“非典”疫情而丢掉了北京市市长的职务时,孟学农曾反问:“我不明白那些记者根据什么这样说?”
竹立家向本刊介绍,追责原则是,“谁决策,谁受问责;谁主管,谁受问责。” 但显然,这个原则施行起来,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大。这种“量刑界限”不清晰的问题,让部分省部级官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到了“睡不着觉”的地步。山东省副省长王军民就曾公开表示,“说实话,现在晚上电话一响,我就心惊肉跳”。
复出透明度是关键
学界分析,近年来复出的受问责高官,复出路径大致可分3类:
一是安排一个不太显著的职位,比如原卫生部副部长张文康,被免职时已63岁,半年后复出,出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
二是对比较年轻、能干的官员,先安排一个职位,让其过渡一段时间,再调到一线重要岗位,典型者如孟学农。
三是对比较年轻、能干的干部,闲置一段后,直接调任其他重要部委,典型者如原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
对官员复出,公众议论纷纷。有评论认为,官员辞官后一年后又复出,“问责制就没有严肃性了”。王伟持相反意见,他指出,官员复出应该更加严格,但不要绝对化地说不准他再做官,国外也不是被问责后,就永远不能再任职,他们可以重新竞选,甚至担任更高的职位。
问题在于复出的透明度。张文康、孟学农、解振华皆是辞官一年内即复出,但参照《公务员法》,降级、撤职者,其处分期间为24个月;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也规定了受处分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而复出过程所体现出来的“低调”,亦是令人难以琢磨。竹立家向本刊表示,官员问责后复出,都应当经公示、征求意见程序,“因为这部分官员是经问责下台,再受任命,理应更加慎重。”
处分期限结束后,如学者分析,确有部分官员的最终去向是“不太显著的职位”。典型者,除前文提到的张文康、董智勇、赵化勇,还有原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他后来担任中国快递协会会长。
名单中受问责后仍留任者,并不占多数。辽宁省副省长刘国强,在因“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特大瓦斯事故”后,停职检查,之后一直在副省长任上至今;因“山西襄汾溃坝事件”而被免去山西省副省长之职的张建民,复出后,任青海省副省长。
被问责后,曾进入人大、政协系统工作的官员亦不少。典型者,如原陕西省省长程安东、原卫生部副部长张文康,后均当选过全国政协常委。而原各省副省长,在受问责后,任职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情形也不少:原陕西省副省长巩德顺,受问责后曾任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受问责后曾任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山西省副省长靳善忠,现任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