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确认谁是精神病
应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而对非自愿治疗,则由司法裁定
《望东方周刊》记者张海林 | 北京报道
今年2月的一天,福建的陈国明(化名)出其不意地被妻子及其娘家人捆绑后送往精神病院。56天后在亲友和警方的协助下脱离困境时,他的数百万元私人财产已被转移一空。近年来,类似事件屡见不鲜。
今年4月的武钢职工徐武因上访而“被精神病”的事件更是经媒体舆论持续聚焦之后激起社会热议。
“不该收治被收治、该收治不收治”,精神病收治乱象促使社会各界对于精神卫生立法的呼声愈加高涨。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历经26年曲折,精神卫生立法进程终于迈出关键一步。
但《草案》尚存三大问题,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可收治,患者无力对抗监护权的滥用,以及由精神科医生执掌司法权。
舆论质疑,如此可能埋下隐患:一个正常人,若只是跟亲属争吵,发生财产纠纷,或者得罪单位领导,以至有上访或者某种被认为是扰乱治安的行为,其亲属、单位、公安局,加上医生,是不是就可以决定将其送入精神病院?
“各方建议、意见比较多”是难产主因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始自上世纪80年代。
1985年,卫生部要求全国各省厅制定40部与卫生相关的法规。《精神卫生法》的起草由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卫生厅协助。当年8月,五名精神病学专家在成都成立了精神卫生法草案起草小组,年底完成草案第一稿。
在1990年的“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研讨班”上,代表们预测,“一部适合国情的精神卫生法可望在1995年以前颁布实施”。当时,草案已起草到第九稿。
直到2005年9月,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向媒体透露,经过长达20年的反复调研、修改和专项技术研究,《草案》在第15次修改后终于“尘埃落定”。
2009年5月21日,《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起草人透露,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但短时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草案仍有难度。这一年意见稿从卫生部被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在各部委和机关团体内征求意见。直至今年最新一稿草案首度公开征集意见。
自1999年起,谢斌多次参与《草案》的起草。他认为,“各方建议、意见比较多”是难产主因。
《精神卫生法》立法中涉及多个部委和团体,其中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和全国残联是核心部门。此外,还有教育部、全国妇联、发改委、财政部参与。2009年以前,立法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各部门职责、心理咨询和治疗的行业管理、就业资质认定等。直到近几年,“非自愿住院”的入院标准和程序问题才成为立法的主要分歧。
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北京、上海、杭州、武汉、宁波、无锡六地人大分别制定了专门的《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天津、武汉、石家庄、黑龙江等地制定了有关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的地方法规。但这些条例几乎是对现行制度的确认,精神病收治制度中存在的精神医学滥用现象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删除“扰乱公共秩序”,重修非自愿治疗标准
精神卫生立法因意见较多而难产,其中各方相持不下的焦点之一即是“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即不基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自主意愿,而对其实施强制住院的医疗。
该问题中争议最激烈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危险”被作为非自愿治疗的一个前提,《草案》第26条和27条集中体现了这一点。首先,监护人、近亲属和公安机关在精神病人已经或将要产生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行为时有权将其送至医院诊断;其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在我国,“扰乱公共秩序”并不是一个确定的罪名,《刑法》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他人”等20个行为。
法律界担忧,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无疑将大大增加滥用风险,“徐武被精神病案”即是因“扰乱公共秩序”而被强制收治的典型。如此,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等一般性的社会活动都可视为扰乱公共秩序,后果不堪设想。
对此,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观点非常明确:“要防止一个健康公民‘被精神病’,首先要把‘扰乱公共秩序危险’这一条删除。”
除了删除“扰乱公共秩序”,长期维护精神病人权利的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非自愿治疗标准应重修。按目前《草案》第23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该规定意味着“自愿”是精神障碍诊断的原则性条件,“非自愿”诊断是例外情况。“对‘自愿’的表述为‘不得违背他人意志’,模糊了这一立法本意。”黄雪涛建议,将“知情同意”作为精神障碍体格检查的基本原则,所有非本人同意的住院,均属非自愿住院。
但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提醒说,我国有1600万“真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确肇事肇祸等“危险行为”的患者约占10%。多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是不愿意治疗的,进而导致病情恶化和精神残疾,以及许多本可避免的危害发生。
对此,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精神科主治医师杨磊认为若按黄雪涛律师的建议,实践操作中医生可能会面临两难。
“我们有个精神病患者治疗好之后,最近有明显复发迹象,他的家人希望他到医院来。如果规定设计成他本人不同意就不能强制他住院的话,他病情恶化怎么办?”杨磊说,我们想尽可能的注重患者的利益,也赞同不能强制住院,但也确实存在非自愿住院患者强制住院后才得到良好救治的事例。
“监护人主导”原则问题严重
近年来因无力对抗监护权滥用而“被精神病”的事例亦比比皆是。“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邵武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就诊。
而目前《草案》仍对非自愿住院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这意味着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在现实中可能导致恶劣后果。邹宜均、何锦荣、朱金红等案件中,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均有能力自主委托代理人,却因“监护人”阻拦,代理权被粗暴否定,使其自救措施不断激化而成为公共关注事件。
对此,黄雪涛建议《草案》应增加两项核心条款:非自愿住院患者有权在近亲属中或近亲属以外,自行委托代理人代为表达异议,行使诉讼权利,包括代表其聘请医生或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或就非自愿诊断、非自愿住院治疗进行投诉和起诉;被设定了监护人的精神病人,仍有权委托律师,由律师合理定期审查其行为能力和监护人的必要性。
此外,完善精神病人的送治程序亦被认为防止监护权滥用的一种手段。目前《草案》第24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由监护人送疑似患者到医院做诊断,这与国际,比如欧美一些国家‘司法程序前置’的规定有区别。”唐宏宇说。
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坚持认为,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在程序操作上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规定送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赋予精神科医生司法权,是其难以承受的
当医生做出对某人进行非自愿住院的决定,并要求监护人去办理住院手续时,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后怎么办?
《草案》第29条中的规定是: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这也就是说,要救一个人出院就找医生,医生不行就找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有‘司法’两字,但他们还是精神科医学专家,其本质仍是医学判断。”黄雪涛认为,这相当于赋予精神科医生司法判断的权力,“但决定一个人是否该送精神病院救治的权力,不能只是掌握在精神科医生手里,而应该诉诸法律。”
对此,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教授亦认为,精神障碍方面的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是不是应该收治,以及当事人对住院治疗存异议怎么办,都应有法律进行程序上的规定。同时,法律应允许更多民间组织参与到精神病患的救助中去。
另一方面,非自愿住院的异议裁决权并不是精神病科医生所希望拥有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和法律界人士持有同样的观点。
82岁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刘协和表示,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出问题。他认为,应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而对非自愿治疗,则由司法裁定。
北京安定医院罗小年教授早在2007年,即向卫生部法规司提出:赋予精神科医生司法权,是精神科医生难以承受的。国外立法中,提请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都不是精神科医生。
现实问题在于,当精神病院被作为其他目的的工具,包括维稳工具时,精神科医生有时不得不行使这样的司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