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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披露赖昌星在加拿大12年诉讼历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7日01:30  法治周末

  身在中国,不管专业人士还是一般老百姓,人们无法理解,加拿大政府将赖昌星遣返回中国,为何能够"马拉松"似地地历时12年?到底是什么法律程序需要漫长的12年才能穷尽救济手段?

  12年来,被中国公安部全球通缉的远华走私案头号嫌疑犯赖昌星,与加拿大政府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最终,赖昌昌星没有赢得这场由加拿大法官主导的讼战,在利用了所有能够被利用的手段后,他无法逃脱被遣返回中国接受审判的命运

  本报记者 廉颖婷

  2011年7月23日,53岁的赖昌星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中国。

  逃亡12年的赖昌星,终于穷尽了加拿大避难和遣返的所有法律程序。

  赖昌星之所以能够在加拿大滞留12年,并非孤例。除去加拿大司法程序的繁冗,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上的原因是,由于加拿大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缺乏了解,导致了法庭对中国司法制度公正性的怀疑。

  在遣返问题上,死刑和酷刑问题成为了最大的障碍。

  事实上,凡是从中国逃到加拿大的犯罪嫌疑人,几乎都会以此为由要求庇护。而在疑犯遣返问题上,酷刑已经成为比死刑更加难以解决的难题。

  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便不断以“赖昌星回到中国后会受到迫害和不公正的待遇,会面临酷刑、刑讯逼供”为由,为赖昌星辩护,以延缓遣返。

  在经历漫长的12年后,在中加尚未签订引渡条约的背景下,加拿大政府以遣返的方式,将受到中国司法机关刑事指控的在逃嫌疑犯赖昌星递解出境,不仅使加拿大甩掉了一个政治包袱,而且为中加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建立了信任。

  “赖昌星的成功遣返开辟了一个先例,为以后类似人物的遣返铺平了道路。”香港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郑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申请难民资格

  1999年8月,赖昌星和妻子曾明娜带着三个孩子,揣着旅游签证出现在加拿大温哥华机场。

  彼时的中国,厦门远华案案发。

  根据厦门特大走私案专案组公布的资料:赖昌星是厦门特大走私案的首要嫌疑犯。1996年到1999年,他所领导的走私集团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高达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是1949年以来中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持香港护照者可以免签进入加拿大并逗留6个月,但在签证过期后,赖昌星一家拒绝离开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局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杨诚曾对媒体说:“从当地报刊报道的情况来看,赖昌星挥金如土这点恐怕是有的。因为当时皇家骑警抓他的时候,他正在加拿大东部的尼加拉小镇一个赌场,据说是连续在里面豪赌了19天。”

  在5个月前的2000年6月8日,赖昌星夫妇为避免被遣送回中国,以回国会受到迫害甚至被判处死刑等理由,已经向加拿大政府提交了政治避难申请,即申请“难民资格”。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难民申请制度是行政制度,移民局相当于行政机关。

  加拿大难民制度中有两个重要机构:一个是加拿大联邦移民局(CIC);另一个是移民及难民局(IRB)。

  移民局对移民及难民事务负有全面的责任,不论是在加拿大本土还是在加拿大使、领馆内提出的难民申请,都由移民局首先进行审查。

  移民及难民局则是加拿大最大的独立行政法庭,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它的责任是对移民和难民事务作出理由充分、高效和公平的裁决。移民及难民局下属的难民法庭每年要对数以千计的难民申请作出裁定。

  赖昌星夫妇被拘捕后,移民局立刻派人到中国,在中国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对赖昌星本人和远华案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杨诚说:“就是因为加拿大方面缺乏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了解,所以他们要找那么多的证据,花那么大的力气,专门到中国国内的监狱去访问这些人(赖昌星的同案犯),然后取证,再拿回加拿大去。”

  在进行了耗时8个多月的调查以后,2001年7月3日,赖昌星一家的难民申请聆讯第一次开庭。

  判决在2002年6月21日才作出———加拿大难民事务委员会驳回了赖昌星的避难申请。

  这也是赖昌星在加拿大经历的唯一一次开庭审理,此后繁琐的复议和上诉等工作一直在律师与法院之间进行。

  联合国难民公约对“难民”的定义是:由于政治观点、宗教、种族或者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的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人属于难民。公约同时规定,被指控犯有严重的刑事罪行者不是难民。

  按照加拿大难民公约和联合国难民公约的规定,“由于严重的刑事犯罪,逃避了本国司法管辖”的人不符合难民条件。

  移民局从一开始就表示赖昌星不符合难民标准。

  可以说,自2001年赖昌星被加拿大移民局驱逐开始的近10年来,赖昌星一直与加拿大移民局在“过招”。移民局始终没有放弃对赖昌星全家的驱逐,一直对赖昌星一家非法居留加以控告。

  据媒体报道,移民局之所以一定要驱逐赖昌星,一是他的签证已经失效;二是他严重的刑事犯罪记录使移民局官员如鲠在喉。

  但是,由于加拿大是英美法系国家,其程序法极为繁琐,这也是赖昌星得以长期“赖”在加拿大的根本原因。

  难民法庭在2002年6月对赖昌星一案作出的判决长达294页。这份加拿大有史以来篇幅最长的难民案判决书,对每个出庭证人的证词都做了评价。

  杨诚曾在2001年作为加拿大移民局的专家证人,参加了赖昌星难民案的第一次审判。他看到双方律师为此花了很大功夫。出庭时,双方律师都是推着装满了案件的卷宗和材料的车子进入法庭。

  据杨诚回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赖昌星夫妇就坐在距离他不到一米的地方。“整个庭审都是用英文进行的,他们一个字也听不懂,靠旁边坐着的一个翻译耳语同传。我们的语速很快,又是专业问题,翻译很累,他们听得更累。后来他夫妻二人干脆趴在桌子上睡觉。”

  就在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期间,200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以申报资料不实为由撤销了他的护照,此时他已在加拿大非法逗留了两年多。

  至此,与难民申请相关的所有行政程序已经走完。

  尽管申请难民资格被驳回,“但是按照加拿大的法律,赖昌星还可以向联邦法院上诉,即启动司法程序。在上诉期间,他仍可以继续逗留在加拿大。如果对联邦法院‘不允许进行司法审查’的裁决不服,则可向上诉法院上诉直至最高法院。”黄风说。

  此后,赖昌星正是针对“申请难民资格被驳回”这一行政决定打官司,一直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

  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向加拿大联邦地方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2003年7月14日,赖昌星难民上诉案开庭聆讯。

  这次法院的调查也是历时一年多。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申请的司法复议请求。

  赖昌星又上诉至上诉法院。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再次驳回赖昌星难民申请的司法复议请求。

  2005年,赖昌星又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当年9月,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难民委员会对赖昌星“不授予难民资格”的决定。

  至此,赖昌星之前所提出的延缓遣返的法律程序,基本上全部走完,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司法程序告一段落。

  走完这些程序,为时5年。“不可否认,加拿大的法律程序繁冗,甚至拖沓。”黄风说。

  赖昌星一案又回到了难民局和移民局的手中。

  但是,只要赖昌星再次提出回国会有“风险”,移民局仍不得立即采取遣返行动,此案必须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

  如果评估的结果对他不利,赖昌星还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对评估结果的司法复议,谋求再次进入司法程序。

  2005年6月21日,赖昌星被裁决批准离婚,财产大多转移给妻子所有。这也是赖昌星的策略———为拖延居留在加拿大的时间。

  遣返程序再启动

  郑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赖昌星没有获得在加拿大逗留的合法身份,本来理应遣返,但由于加拿大已于1976年废除死刑,且加入并批准了一系列人权公约,所以加拿大拒绝将当事人遣返到可能会令其遭受刑讯或司法不公或死刑判决的国家。

  加拿大政府因此对赖昌星展开遣返前的风险评估。

  加拿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遣返前,即使是被认定为不是难民而是外国逃犯的人,也有权申请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也就是说要评估他被遣返后会不会遭遇到死刑、酷刑等风险。

  如此,才算是进入了遣返程序。而这又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一般来说,遣返前风险评估这一行政程序,至少需要6个月的时间。遣返前的风险评估是在移民局内部进行,不需其他机构认定其评估结果。成功申请评估的案例大概在5%左右。

  在特别个案中,申请人可以提出局部评估,但这些人如果在本国有刑事犯罪记录,就会被排除在难民庇护之外。因此,赖昌星只符合申请局部评估的资格。

  如果评估人对结论不满意,可以提出司法复议推翻评估,再重新评估;如果对评估还不满意,还得重新评估。

  如此,只要有钱打官司,便可利用“上诉———评估———再上诉———再评估”长期滞留加拿大。

  移民局在2006年5月完成第一次评估,认为赖昌星遣返回中国没有风险。

  于是,2006年5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拘捕了赖昌星,理由是加拿大移民局已经在5月11日和12日完成了对他的遣返风险评估,并决定于5月26日将其遣返回中国。

  边境服务局已准备好一切遣返文件及机票。为了防止赖昌星在既定遣返日期前逃脱,还对其实行了拘捕。

  据媒体报道,赖昌星在边境服务局拘捕他的时候,一头撞向一根铁柱,企图以自残的方式来逃避遣返。导致这次遣返失败。

  赖昌星及其律师马塔斯遂就遣返后的风险评估问题提出异议。

  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意味着赖昌星的难民申请行政程序的结束。但是只要启动司法程序,赖昌星仍可以继续留在加拿大。

  接到"遣返令"后的赖昌星,随即向加拿大联邦地方法院申请延缓遣返。

  2006年5月30日,加拿大联邦法院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延缓遣返。6月1日作出裁定,暂缓执行加拿大移民局对赖昌星作出的"遣返令",以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赖昌星提出的对其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

  2007年4月5日,联邦法院裁定认为移民局的风险评估说服力不够。

  主审法官莱顿斯蒂文森在裁定书中称,由于对赖昌星被遣返后不会遭受酷刑及其他不公平的对待没有足够的保证,为了赖昌星的利益和为他提供公平的诉求机会,决定予以暂缓遣送。

  于是,移民局开始重新评估赖昌星回国的风险。

  2007年4月,移民及难民局取消了赖昌星所有的宵禁限制;2008年2月,赖昌星取得了工作许可。

  移民局重新评估遣返前风险,此过程长达数年,直到2011年加拿大外长约翰·贝尔德访华之前,才得出结论说,赖昌星回中国不会遭受刑讯或司法不公或死刑判决。

  今年7月7日,移民局下属的加拿大边境事务处(CBSA)的官员将赖昌星拘捕,准备迅速遣返中国,但移民及难民局要求将其释放。

  这次是边境事务处向加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撤销移民及难民局的决定。联邦法院最终支持了加拿大边境事务处的请求。

  加拿大联邦法院在7月21日决定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

  郑戈说,赖昌星的确已经穷尽了避难和遣返的所有法律程序,实属无路可走了。

  为什么是遣返而非引渡

  自2000年我国引渡法颁行以来,已经与数个国家达成双边引渡协议。目前,中国尚未与加拿大政府签订引渡条约,只是在1994年签订了《中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引渡程序和遣返程序不一样,引渡程序是专门针对刑事逃犯的。"黄风说。

  "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

  对赖昌星在中国涉嫌的严重刑事犯罪,加拿大行政司法当局并不持有任何异议,这符合国际法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也是引渡的前提条件。

  但是,引渡的适用,除了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外,还必须依照双方国家签订的引渡公约、条约或协议才能进行。在双方国家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运用"难民遣返"程序比较务实,易于操作。

  在遣返和引渡问题上,最大的障碍是死刑和酷刑问题。

  "死刑不引渡"规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则。

  按照加拿大的判例法,保留死刑的国家要求加拿大引渡或遣返嫌疑犯,即使与加拿大定有引渡条约,原则上也必须作出对被引渡嫌疑犯不判处死刑的承诺。

  对此,中国政府于2001年10月向加拿大政府发出外交照会,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承诺,对赖昌星的走私、贿赂案件不判处死刑和死缓,且已经知会将来审理赖昌星案件的地方法院。

  此后,中国外交部向加拿大政府发出外交照会,再次肯定上一份外交照会的有效性。该份照会曾经被作为移民局驳回赖昌星难民申请的证据。

  在公开场合,中国也多次作出赖昌星回国后不会被判处死刑的承诺。

  为查清案情,加拿大政府设立专案小组,多次派人到中国调查取证,其中包括到监所向在押人员直接录像取证。所有重要证据都进行翻译,案件的一审提供全程同传。

  此外,还特别邀请参与办理远华案的中国官员和律师专程赴加作证,并挑选了国际上一批著名中国问题专家从法律、政治、外交等各个角度提供专家证言,为法庭的判决提供了大量的可靠根据。

  "如果加拿大都信任中国能秉持司法公正,其示范作用很强。正如米歇尔·硕尔法官在7月21日的判决中指出,中加两国和其他国家都会密切关注赖昌星案的进展,并确保遣返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判断(即赖昌星会享受公正司法之保障)之正确性。"郑戈说。

  黄风认为,赖昌星的成功遣返,有司法先例的作用。它的意义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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