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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死同村女子摔死男童案引发死刑标准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1日14:03  法制与新闻
法制与新闻201108期封面 法制与新闻201108期封面

  ■ 特别报道 ■

  李昌奎“命案”漩涡

  王峰/文

  死,还是不死?这个问题煎熬着云南省昭通市一个偏远山村里的两家人。

  2009年5月16日,29岁的李昌奎强奸并杀死了同村村民、曾经的恋人王家飞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

  在对李昌奎的审判中,李昌奎无可争议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就在贫穷的王家人正在尽力抹平伤痛之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给了他们当头一棒:李昌奎被判处死缓。

  这个时候,杀死一人的药家鑫刚刚被执行死刑。

  民意瞬时沸腾,绝大多数网友无法接受强奸并杀死两人的李昌奎得到比杀死一人的药家鑫更好的命运,他们认为李昌奎的恶行绝不符合“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巨大的争议和压力下,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院作出了再审决定,民意再次沸腾,公众看到了李昌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一个罪有应得下场的希望,可法学精英却开始质疑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不合法。

  李昌奎案是一个漩涡,在这个漩涡中,卷入了对死刑还是死缓认定标准的争论,翻涌着不断冒起的是否废除死刑的沉渣,更裹挟着民意与审判独立孰轻孰重的分歧。

  漩涡的最深处,是司法公正对生命的尊重。

  大山深处的命案

  李昌奎和王家飞的家乡云南省巧家县鹦哥村放牛坪社,位于金沙江边的大山深处。从巧家县城到村里需走2小时的山路,再坐3小时的公交车。

  两家相隔只有十分钟路程,关系曾经很亲密。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与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是堂姐妹;李昌奎的父亲李顺祥又是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的干爹。

  两家关系交恶始于李昌奎与王家飞的感情纠纷。

  2007年,李昌奎与王家飞在昆明打工时谈起了恋爱。但李昌奎向王家提亲却遭到了拒绝,有说法称,19岁的王家飞面对大自己10岁的李昌奎,并没有同意这门亲事。两家从此心存芥蒂。

  因提亲而起的芥蒂因为另一件事而“升级”。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的哥哥李昌国与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5月16日,李家与王家决定在放牛坪社电厂沟附近“解决事情”。当天王家只有王家飞和弟弟王家红在家。李家也是全家出动。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5月15日,李昌奎在四川省西昌市打电话回家询问与王家飞家打架的事,通话后就说要回家,为此李昌奎还向老板借了200块钱。

  谁也没有想到,此时在外省打工的李昌奎会回来。5月16日下午1点,李昌奎在王家飞的二伯王廷金家门口看见了王家飞和3岁的王家红。

  一审判决书描述了李昌奎的恶行: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并抓打,抓打中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裆撕烂,并用手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廷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

  李昌奎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该房间门,并将王家红置于王家飞右侧,又在王廷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分别将王家飞、王家红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在一审法院看来,李昌奎行凶的原因是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

  李昌奎强奸并杀人只用了不到半小时时间。有目击者称,李昌奎当天穿白色衣裤和鞋,手拿一个装衣服的塑料袋。他看见李昌奎从王廷金家跑了出来,他走到王廷金家门口,只看到路边沟里有一双红色凉鞋。

  作案后的李昌奎在村里商店买了一瓶可乐,并将裤腿上有血的裤子脱下装进塑料袋,扔在了路边山上一个沙洞里。这个塑料袋在案发次日被村民发现,里面还有李昌奎的刮胡刀和充电器。

  5月16日下午1点半,李昌奎的姐姐李昌芬看到弟弟经过电厂沟,鼻子和嘴上有血,追上去问。李昌奎回答:“整倒了两个。”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也看到了李昌奎,还听见李昌奎对家人说别和王家闹了。

  听说李昌奎杀了人后,李昌芬带着王家人飞奔回去。回家后,王家崇看见自家和王廷金家的门都锁着,他翻院墙进去看见王廷金家正门前有血迹,进堂屋左边房看见了王家飞和王家红的尸体,现场还找到了李昌奎随身携带的一串钥匙。

  2009年5月20日下午2点半,李昌奎在四川省普格县主动投案。

  案发后,李昌奎的家属共向王家支付了2.1万元丧葬费,并提供了一块土地用于安葬被害人。而王家在一审中提出了3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在一审审理中,李昌奎及其辩护律师唐兴勇辩称,是王家飞约自己回来处理感情和家人的事,并非预谋报复杀人,案发时王家飞先动手打自己,自己有自首情节,且家人和自己作了部分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赔偿王家经济损失3万元。

  昭通市中院认定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并认为“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峰回路转的“免死”

  案情的侦查、起诉、一审判决都出奇的简单。“肯定是死刑。”巧家县公安局破案后认为。

  “当时以为,这种事一定是死刑。”李昌奎的大哥李昌贵回忆。所以,一家人连请律师的念头都没有,而且也没钱请。李昌奎的一审、二审辩护律师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但李昌奎仍选择了上诉,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在全社会掀起了巨大的波澜。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对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李昌奎量刑失重。

  最终,云南省高院认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在中国现有司法常规下,李昌奎“保住了一条命”。

  “坚决不服。”今年7月,王家十几位亲属在媒体记者面前表示。王家飞的二伯王廷金称,对一审判决,他们勉强接受。他们曾提出38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当初人判了死刑,赔不起也就算了。

  王家人认为二审判决过于荒唐:李昌奎是在公安机关发出通缉令,部署抓捕行动后,走投无路时才投案,属于“被动自首”。

  二审判决书显示,2009年5月16日下午2点20分,也就是案发后一小时,巧家县茂租乡党委副书记就电话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对李昌奎进行网上追逃。

  自首制度源自战时的“缴枪不杀”。借鉴到刑法之中,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降低侦查成本,同时也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北京律师孔德峰认为,自首可以而不是必然导致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对于自首在量刑上的作用,法院是有自由裁量权的。但是自由裁量权绝非法院专断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具有正当的理由。

  北京律师靳学孔也说,对于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在多大幅度上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自首的具体情节,还应当结合犯罪的严重程度。

  例如,犯罪后立即自首和潜逃后走投无路自首,就反映了被告人不同的悔罪程度。前者对量刑的影响明显大于后者。

  “关于自首的认定和适用,必须严格把关。‘自首即减刑’绝非立法本意,‘不减刑即无自首’也不符合刑事司法实践的规律。但不可否认,我国的自首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说。

  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犯罪的人主动投案、减低司法成本。在当前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的大背景下,自首往往成为法官量刑时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

  但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自首能在多大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重大考验。

  徐昕认为,部分犯罪嫌疑人自首后仍应判处死刑的,如果因其自首而普遍地从宽处罚,可能背离防治犯罪的目的,动摇社会对司法的信心。

  因此,“有必要对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规范引导,制定具体的量刑指南,通过制度完善和程序设计保证法官适用自首制度时充分考量被告人自首的动机、方式及其之后的表现。”徐昕说。

  “赛家鑫”真不该杀?

  王家人认为二审判决荒唐的第二个理由是,“人死后,李家人的态度令人寒心,连两万元的安葬费都是在乡、村两级领导出面后,勉强才赔”。

  王家人决定“反抗”这个判决。2011年6月中旬,王廷礼、陈礼金夫妇俩到云南省检察院和省高院上访至今。王家崇则在各大网站发帖呼吁网友关注;王廷金则发动亲属,村民共计二百多人签名抗议死缓判决。

  在法律界,反对的呼声也是一浪高过一浪。北京一位资深刑事法官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最高法院确实主张对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慎杀、少杀,但要看情况。这起案件有两条人命,比一般杀人情节重,就算是自首也不行,“如果我参与判案,我主张杀”。

  近年来,各地高院都有一些针对一些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作出过死缓判决。比如子杀母、夫杀妻、弟弟杀哥哥等等,但和本案的情况不一样。上述死缓案件中,被告人通常只涉及一条人命。

  甚至有人怀疑云南省高院在此案中徇私舞弊。不过,连受害者家属王家崇也表示:“李昌奎家没这个本事去搞关系,所以我们更感到蹊跷。”

  云南省高院新闻中心一位负责人曾向《南方周末》记者感叹:“你去他们家看过了,土房子都快倒了,把全部家当卖了都凑不够1万块钱。徇私舞弊,怎么可能?”

  更为激烈的是来自互联网的舆论。很多网友将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类比,认为李的手段比药更残忍,且身负两命,后果更严重,但李昌奎却免予一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对网民创造的“赛家鑫”一词表示肯定。他认为公权力应该平等地对待相似的案件或者相接近的案件。“且不说是相同的或者类似的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可能有非常大的差异。现在我们发现不同的案件,比如药家鑫和‘赛家鑫’,那个杀了一个人,这个杀了两个人,但是药家鑫都判死刑了,‘赛家鑫’还不判死刑,这反映了我们不同省份法院判决的差异性。”

  时评作者杨涛在文章中称,据说,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是,别忘了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家鑫在当天就自首了,不像李昌奎在出逃后第四天才自首。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就算是吧,但要知道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是被害人不愿与他家和解而已。

  杨涛认为,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李昌奎又有何理由不被处死呢?

  杨涛觉得,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的比较,给人们的第一印象就是:同罪不同罚。

  “这不仅是两件个案的问题,更涉及公正司法和法制统一的大问题。长期以来,国民经常能惊奇地发现,在甲地认为无罪或者轻罪的案件,在乙地却被严惩,法制不统一现象比比皆是。更让人惊讶的是,对于明显迥异的判决,法官居然不阐明理由或者语焉不详,上级司法机关也往往坐视不管,造成无穷的危害。因为,这种法制不统一现象,既给某些地方司法官员上下其手、徇私舞弊提供了便利,也最大程度地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进而消减了司法公信力。”杨涛说。

  当然也有不同意见,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表示,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具有一定可比性,两者的情节恶劣程度类似,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但不能对案件只做简单的类比,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情节存在差别,案件处理需结合实际状况加以判定。

  因李昌奎案重新审理,云南吴倩被害案也被重新引起关注。2008年,赛锐向女孩吴倩求爱被拒,便连刺其27刀致其死亡,吴倩头部几乎被砍下。云南昭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二审法院以本案系情感纠纷及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缓。此案与李昌奎案二审免死理由完全一致。

  有人开始质疑,在云南高院近年审理的案件中,“死刑改判死缓”的案件是否仅此两件?有人甚至认为,两起杀人案二审都由云南高院从死刑改判死缓,这显然不只是偶然的巧合。要么是云南高院的“慎杀理念”被严重滥用,要么则是存在司法腐败的黑幕。

  “宽严相济”还是废除死刑?

  舆论喧嚣之中,云南省高院终于坐不住了。2011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副院长赵建生与副院长兼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详细介绍了为何作出“免死判决”。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

  该院举出两种杀人案的事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大。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李昌奎案就属于后一种。“法律不是苛刻到1+1=2,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田成有说。

  赵建生则称,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宽容。“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田成有说。

  然而,新闻发布会的“澄清”和“释疑”并未收到太大效果,舆论的叫骂声甚至使云南省高院不敢再接受媒体采访。

  近几年,中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导向越来越倾向于慎杀、少杀。在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更是通过调高死缓、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的做法,以此作为替代性措施,来限制死刑,甚至逐步替代死刑。

  “其实云南高院的判决,就是针对这样一个政策的变动来考虑的。所以,按过去的标准,此案判决确实明显不公平。但是,从司法政策的变动来看,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它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采访时称。

  5月24日,最高法在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将应该判处死刑的案件降格处理,否则,正义便没有底线。这也是最高司法机关领导多次直接或间接表达的观点。因此,对于死刑的适用,则应更加严格和谨慎。

  遇害者的邻居杨正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看到当时的现场,100个人看到有99个人都流泪,特别惨。最惨的是3岁的幼儿,他会做什么事情,我的看法就是非要判死刑。”

  “如果被害人没有重大的、极端的过错;如果被害人没有直接激化矛盾到一定激烈的程度;如果被告人不是在大义灭亲或为民除害或长期受被害人暴力、威胁等非法对待等能够为社会公众理解的情况下杀人;如果被告人不是在杀人事实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首,改判死缓的理由很难说能够经得起检验。”北京律师靳学孔说。

  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与李肖霖也表示,李昌奎的犯罪手段极端残忍,不应改判死缓。

  对此,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说:“有错必纠是法院遵守的原则,但是问题是我们错在哪里?我们程序没错、实体没错,依靠法律政策没错,要错可能是我们的观念上理解不一样而已。”

  根据田成有的介绍,死刑案件都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委会有28人,每个审委会的委员都要发表意见,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因此,它是一个审慎集体讨论的结果。即便说要启动、要改动,要怎么样,也是要一个程序来解决。所以法律不会说哪个法外的因素怎么样就会怎么样,它还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按规定来操作。”田成有说。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的观点是,司法所依之法,只能是现行法。当今中国未废除死刑,对李昌奎的判罚也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审视。

  如同药家鑫案一样,李昌奎杀人案尽管极其残暴,却再次引发了新一轮关于废除死刑的讨论。

  7月13日的《新快报》刊登了对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采访。

  “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田成有在采访中称,“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田成有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为了大趋势,“现阶段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但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认为,从限制死刑的适用到死刑的最终废除,不可操之过急。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从限制到根本废除死刑,这一过程应是循序渐进的,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民众的接受度。

  有网友认为,即便要废除死刑,也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绝不能选择极端的恶性犯罪案件作为突破口。

  蹊跷且程序有争议的再审

  就在舆论质疑云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之时,云南省高级法院又作出了“雷人”的决定。7月16日中午,云南省高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此举迅速被舆论理解为,云南省高院顶不住舆论的质疑,准备改判李昌奎死刑了。

  据被害人代理律师王勇介绍,云南省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该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云南省高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7月20日,中国法学会案例专业委员会和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司法如何统一:夏俊峰案、李昌奎案死刑判决研讨会”,国内多位知名律师和专家参会,原定两个小时的会议被拉长到了4个小时。

  就在会议开始前两分钟,知名律师张青松接到了李昌奎哥哥的电话,请求他担任李昌奎的再审辩护律师,张青松在电话中答应了他。

  在研讨会上,张青松批评了云南省高院的再审,称“这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信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但张青松律师认为,李昌奎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显错误,再审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媒体能够通过一张报纸认为这个人该杀,那么法院审判又有何用。我们既然希望司法是公正的,那必须对这个司法信任,否则它永远都不会公正。”

  大律师张思之更是直接地说:“云南省高院二审判错了,再审又错了。”

  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却不同意张青松质疑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观点,他认为张青松律师的观念与当下实际的司法环境不符,“我们目前只能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之下追求司法公正,不能将法治环境理想化。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李昌奎案再审之后的结果才能更公正,可能会支持一审判决”。

  “目前看来,云南省高院自行提起再审,结果上虽然是正确的,但程序上略显瑕疵。如果是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则会避免不少麻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说。

  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委员会副主任魏汝久也认可张青松律师的观点,“李昌奎案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司法机关必须独立民意,遵循法律,这才是我们寻求司法公正、走向法治社会的正确道路”。

  舆论挟持了司法?

  对于云南省高院的再审,更多的人认为是舆论过于猛烈所致。

  就在张青松同意担任李昌奎再审辩护律师的第2天,他预料中的事终于发生,他在微博中透露:由于一天未开手机,事务所的同事告诉他,今天接到很多骂人的电话,原因是我未拒绝李昌奎家人委托。

  “我不希望去阻止舆论的评价,舆论越透彻越深入越好,只要在法律范围内。”张青松说,公众可以评价案件,但不可以左右案件,不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如何做。而司法参与人,律师、检察官、法官都不要受影响。

  “长此以往,公众才能去尊重司法”,但是赢得尊重还要有必要条件,司法公开、程序合法,把判决理由说得很清楚,观点论据清晰,能服人,这样才能逐渐体现出司法的权威性。

  在7月20日的研讨会上,知名律师王才亮说,案件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大张旗鼓的研讨恐怕并不恰当,恐有舆论干预司法之嫌。但他也认为公众对李昌奎案的大讨论是一种进步,在目前司法现实情况下,这种讨论“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认为,传统来讲,一般比较强调媒体不要干预司法独立审判,因为要维持独立审判,“比如说陪审团还有相关的审判人员不能看报纸、电视,不能接打外面的电话”。

  但他认为对当今世界各国来讲,对司法独立的理解发生了一些变化,“因为在信息社会,有大量的舆论监督,对司法的影响是势不可当的。所以大多数国家的司法机关也比较注意法院跟媒体的互动,就是承认了媒体对法院的监督这样一个现实,包括我们讲新闻发言人制度,包括直接向媒体第一时间披露案件的审判情况,向媒体散发判决书等”。

  王磊还认为,媒体的监督对法院的审判是能够起到促进的作用。“我们很难说媒体的监督就会代替司法审判、代替法院判决了,毕竟媒体不能出一张判决书。但是媒体的监督可以促使法院有的时候去发现一些忽略的地方,会促进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跟司法独立判决之间的关系,我想各有各的空间,应该相互影响,相互尊重。”王磊说。

  7月22日,《南方都市报》刊发评论认为,云南省高院宣布将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绝大部分民众为之叫好,但也不乏以法律业界人士为代表的人群给出了担忧。概而言之,支持再审的人群大多更注重实质正义,而持保留意见的人则侧重程序正义。评论认为李昌奎案体现了精英与网民的分裂。

  不少法学精英与大量网民之间的分裂,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两种对峙观点,将云南省高院推向了目前所处的尴尬境况。

  对于云南省高院而言,坚持二审的死缓判决,面临的将是网民们的愤怒和不满,引发的将是公众对现行司法系统愈发的不信任;启动再审,感受到的将是法学精英们的质疑,对于终审结果的轻易更改,造成的也将是司法权威的流失。

  “我觉得再审有点不妥”,李昌奎的二哥李昌勇说,“因为法院要有它的威严,判决要有它的权威性,不能说再审就再审。”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想不通为什么拿到的“终审判决”材料,一下子就不算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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