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劳务派遣出现种种乱象,并有日趋严重的趋势,与法律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缺乏操作性有关。
业内人士指出,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派遣用工作出专节或专章规定,但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具体规定,对“同工同酬”的具体标准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职责划分、责任承担等。
据业内人士分析,由于监管缺位,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极低,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大量涌现,不少只是借劳务派遣之名行职业中介之实,根本没有为劳务派遣工提供管理和服务的能力。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而据北京市工商局一位不愿意具名的相关人士透露:“目前劳务派遣公司鱼目混珠,有些从事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通过违规操作,花几万块钱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这样的公司信誉难以保证。”
在今春全国两会期间,劳务派遣市场的混乱局面一度引发过热议。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甚至直言滥用劳务派遣工令人“深恶痛绝”。
“滥用劳务派遣工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郭稳才指出,“滥用劳务派遣工也不利于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不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个根本方针,也不利于加强社会管理。”
劳务派遣这种同工不能同酬、同福利、同权的用工模式,由于劳务工群体与正式职工群体的身份不同,不仅拉大收入差距,而且大大伤害了企业的凝聚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职工队伍的分化和对立。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在单位领导眼里,我们就是他追求业绩的机器。”北京一位劳务派遣工告诉本刊记者,“正式员工工资高,福利好,逢年过节他们领到的钱是我们劳务派遣工的2至3倍。”
这位劳务派遣工还说,“其实我们要求不高,工作辛苦点也不要紧,只希望单位对我们一视同仁。但我们真的在单位没有归属感,很难找到认同,总觉得自己低人一等,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就看不到奋斗目标。”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现在劳务派遣带来的问题已非常严重,必须想办法加以解决。否则,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底层百姓处境越发艰难,贫富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最终为社会和谐埋下严重隐患。
近年来,一些劳务派遣工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要求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的呼声渐高,由此引起的上访、信访不断,有的还酿成一些群体性事件。
解困之道
针对当前劳务派遣乱象,受访专家建议,应尽快通过加强立法、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管理、积极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等,限制劳务派遣工的泛滥使用,引导劳务派遣用工规范有序发展。
2008年9月27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将会制定规范劳务派遣的专门措施。“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今年8月10日,本刊记者从全国总工会获悉,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已引起全国总工会重视,并把劳务派遣用工列为重要调研课题。“随后会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全国总工会一位负责人这样说。
杜立元说,要从根本上规范劳务派遣,必须从制度层面着手。应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在制度上予以健全和完善,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严格规范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具体可包括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审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资质,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监察,限定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岗位、规模、时间和条件等,建立针对违法劳务派遣机构的关停、淘汰机制,从制度上防止劳务派遣用工的长期化、普遍化。
杜立元还表示,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监察。一方面,对用工单位大量、长期使用派遣工的行为应进行规范和引导,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将违法使用的派遣工依法转为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严厉查处劳务派遣中侵害派遣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等。
杜立元建议,通过加大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务派遣的违法成本,从而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应专门制订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标准,通过提高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成本,抑制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依赖和滥用。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执行副会长陆敬波也认为,细化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双方责任的分配很重要。因此,进一步的立法应该就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责任等方面细化双方责任。
“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快派遣工组建工会的步伐,将派遣工吸纳到工会中来。并在派遣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积极的援助和支持。”何广亮建议,目前急需将全国总工会文件中关于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最终上升到法规层面,增强执行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组织劳务派遣工入会的责任主体、劳务派遣工入会方式、管理和参加工会活动方式、工会经费提取和使用方式、工会开展维权工作的方式等。
何广亮说,各级工会要督促企业建立优秀劳务派遣工身份转换机制,将达到一定标准的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
何广亮还建议,工商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和年检时,要加强对资质的审核。同时,实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可制定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保证涉及劳务派遣工切身权益的各事项都有明确详细规定。
受访专家认为,当前急需制订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准入岗位、期限、比例、待遇等,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