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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保护态度消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9日15:21  法律与生活

  在我国,父母子女关系成了立法最放心的领域,从而没能设计出一整套从如何发现到如何处理的保护儿童免受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制度。

  狠心父母为何嚣张

  文/张文娟

  我接触过多起虐待、遗弃儿童的案件,愤怒痛心之余,更多的是无奈,因为这些案件最后要么不了了之,要么狠心的父母仅受到很轻的惩罚,不足以惩前毖后。这里面的原因是多样的。

  中国是一个家长制传统非常浓厚的国家,虽然我们也经常提到“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但是,从现有立法、政策的制定和执法、司法实践所折射的理念看,我国政府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国家对儿童所承担的责任。

  我国尚未建立可以有效实施的综合性儿童保护制度

  基于父母子女利益一致性的假设和中国的家长制传统,父母子女关系成了立法最放心的领域,立法默认家长对子女拥有非常广泛的照顾、控制和约束权,并没能设计出一整套从如何发现到如何处理的保护儿童免受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制度。

  首先,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我们缺乏一个迅速发现的信息渠道。比如说谁有举报义务、不举报会承担哪些后果,如何举报、举报给谁,接受举报的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反馈等。对这些问题,我们没有可具体实施的规定或措施。如果有这样一个强制举报制度,未成年人的权利何至被侵犯甚至长达数年。

  其次,对于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未成年人,哪些部门有权力并应当立刻采取哪些措施来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立法没有规定。目前,在省一级和地市级虽然有居委会存在,但居委会也只是协调机构,不是职能部门。在遇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或遗弃时,居委会不能迅速介入,如收集父母虐待未成年人的证据或将处在威胁中的未成年人迅速带离家庭。

  再次,法定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设计,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子女可能诉父母的情形,结果导致遇到父母虐待子女案件时,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设计让未成年人自身无法聘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甚至无法起诉自己的父母。

  雪上加霜的是,虐待案件为自诉案件,遗弃案件也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自诉案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已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才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遗弃罪虽然不是法定自诉案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遗弃案件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法定代理人制度设计的缺陷和虐待罪的自诉性质,意味着即使父母严重虐待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尽管已构成了犯罪,也能很容易逃避处罚。

  最后,从实体内容上看,我国将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影响的虐待、遗弃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所应承担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提到了剥夺监护人资格的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程序和解决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后续安置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少适用该程序。

  总体而言,我国现有的立法并没有规定一套完整的举报、受理、诉讼和安置等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侵害的程序。导致这种立法现状的原因,不是因为我们的立法技术的落后,而是立法理念上尚没有将国家对儿童所承担的责任提高到立法高度。

  执法和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保护态度消极

  本来在发生父母侵害儿童利益的行为时,立法在保护儿童利益方面就表现得力不从心,执法和司法实践的消极态度,使得政府在监督我国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方面更加弱化。

  执法部门在介入父母子女关系方面表现得非常消极,不到出人命的严重程度,公权力几乎不会强制介入父母子女关系,甚至有些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这使得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软弱无力。

  在民事责任方面,依据现有的法律,法官还是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救济,以将其因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所遭受的侵害降到最低限度。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官经常以缺乏法律规定为由而不予受理或作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判决。

  在刑事责任方面,司法实践的弱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实践中,公诉变自诉;二是接到举报后,不立即立案。对于遗弃案件,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为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将情节轻微的案件列为可刑事自诉的范围,可能本来是想扩大遗弃案件被害人的救助范围,但却导致更多的孩子得不到保护。原因就在于,本来在父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在搜集证据和与父母对簿公堂方面就处在天然的劣势,赋予未成年人自诉权形同虚设。所以,将部分遗弃案件列为可自诉的范围,实际上将更多被遗弃的孩子推出可有效保护的范围,也给公权力的不积极介入提供了借口。

  另外,我们现有的立案程序存在问题,对于像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并不立即立案,而是以家庭纠纷为由,训诫家长几句或者哄孩子几句,就打发孩子回家了。

  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课题,不单是立法、执法或司法某个机关可以解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涉及不同的责任主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是,由于责任划分不明晰和责任主体之间的有效监督机制没有形成,从而使离未成年人距离最近的父母可自由界定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范围,结果使很多未成年人长期处于被虐待和遗弃的状态,这对受害未成年人未来的健康成长和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都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我希望我们将来的立法中能够充分重视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在对家长给予指导和监督方面的责任。同时,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能以一种相对积极和人性化的方式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作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8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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