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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十五年磨一剑 修法遏制刑讯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5日09:51  21世纪经济报道

  草案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采用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物证将不被采纳

  本报记者 马晖 北京报道

  8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

  这是时隔15年后,刑诉法迎来的第二次大修。

  “这次立法活动涉及的面比较多,改动也比较大,主要修改包括了七个方面。其中关于完善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是重要内容之一。”有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制度是贯穿全部诉讼活动始终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的作用。而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是以证据为标准。

  在这次修改中,一方面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一方面强调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同时,亦对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及证人保护制度增加了新规定。

  证据制度改革剑指刑讯逼供

  证据之所以成为各方关注焦点,与目前司法领域中存在的通过刑讯逼供取证有很大关系。

  “其实,在刑法里是有一个刑讯逼供罪,但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还很难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道理很简单,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中被使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

  因此,在多位法律界人士看来,此番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了此前没有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这一原则,在证据制度的改革上意义重大。

  据司法界人士介绍,其实类似的尝试早已开始。

  2010年5月30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内的“两院三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总体效果是非常好的。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基于这方面的尝试,就把这条写入到法律草案中。”上述参与到立法过程的相关人士表示。

  在本次修正案草案的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建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并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刑讯逼供出现在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看守所之前,草案因此就规定,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在看守所的讯问要录音录像。

  “上述规定,重点是针对刑讯逼供。”王敏远称。

  “在侦破案件中,口供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那种通过刑讯逼供得到口供,常常会导致很多问题的发生,包括一些冤假错案,我们从佘祥林案等就能够看出。”王敏远表示。因此,对于口供而言,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就明确增加了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相对口供,本次修正案草案对物证的非法证据排除则预留了更大的空间。

  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细化

  刑诉法另一项引人瞩目的改变是强调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制度。

  “其实,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问题,此前的刑诉法里是有规定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证人应该出庭而没有出庭的情况。”王敏远称。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在法庭上经常面对着书面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控辩双方的效果很难体现。

  “这次各方面都认为,确保证人出庭,是保证庭审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有参与立法过程的相关人士表示。

  因此,在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控辩双方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还规定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不过,这次在刑诉法的修改中,在证人出庭方面,专门提出一些群体是可以予以特殊考虑的,包括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

  “这是基于人文关怀的修改。”王敏远表示,“这次修改实际上反映了对于人伦道德底线的一种思考。”

  “这个问题有过争论,有的学者表示,能不能建立‘拒证权’?我们考虑到中国传统,除了‘亲亲相隐’之外,其实还有‘大义灭亲’。”上述参与到立法过程的相关人士表示。

  一方面,亲属之间,强制其到法庭上与亲人对质,确实破坏了家庭的和谐,影响了家庭的维系。但在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并没有一步迈到“拒证权”的层面,并不意味着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免除了作证的义务。

  “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情者都有作证义务,他们不会被法院强制出庭作证,但是可以自愿作证或者以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王敏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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