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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判决下的争议人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7日16:31  环球人物杂志

  死缓判决下的争议人生

  专家称,死刑死缓的争议,在于我国死刑没有绝对标准,而社会关系的较量、权力运作、媒体压力也影响着判决

  本刊记者 白菊梅

  不久前,舆论对“药家鑫案”十分关注。开车撞完人后还将受伤者残忍刺死的青年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该不该判死刑,一时争议沸沸扬扬。药家鑫最终被执行死刑,但“药家鑫案”之后,媒体很快又掀起了一股“杀人偿命”的报道热潮,许多媒体拿“药家鑫案”作参照,认为不少以往被判死缓的罪犯明显判决过轻。这其中,最典型的当属被舆论称为“赛家鑫案”的“李昌奎案”。8月22日,“李昌奎案”进入再审程序。

  一个“该死”没死的人

  “李昌奎案”并不复杂。罪犯李昌奎与受害人王家飞、王家红同为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李昌奎曾向王家飞求亲,被王家飞拒绝。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发生争执,远在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5月16日中午,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争吵扭打间,李昌奎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苏醒后跑向堂屋,李昌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致其倒地。随后又将王家红提起,猛摔向铁门。最后,李昌奎找来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同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案一宣判,就有媒体提出质疑。“药家鑫案”被曝光后,民众将李昌奎与药家鑫相比较,认为李的恶劣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并将此案称为“赛家鑫案”。对这么个人,为什么会“轻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称,依据是其“自首”情节。支持二审判决的人称,要依据法律,尊重和维护人的基本权益;反对者则称,“自首”在“药家鑫案”中也出现了,但不足以抵死。“李昌奎确实有自首情节,但有被迫的因素。”

  在舆论压力下,“李昌奎案”出现转折。2011年7月16日,王家飞的父亲王廷礼拿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议定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再审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有网友就此评论称,“中国只要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一些“该死”没死的贪官

  实际上,早在“李昌奎案”之前,关于“死刑”、“死缓”的标准,就一直存在争议,其中很多集中在一些贪腐高官的审判结果上。

  2000年3月,江西省省长胡长清被执行死刑,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死刑的省部级高官第一人。胡长清被控受贿,涉案金额约为544万元。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也因受贿、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被判死刑,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因腐败被判死刑的国家领导人。

  而随后几年的一些贪腐类案件,判决结果却让不少人难以捉摸。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约1810万元,被判处死缓;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涉案金额高达近2亿元,被判处死缓;涉案金额近700万元的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涉案约1196万元的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涉案约826万元的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也都被判处死缓;而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涉案约510万元,仅被判处无期徒刑……

  当人们觉得“少杀慎杀”或许正成为法院对贪官判决的尺度时,2011年7月19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贪污受贿,又被执行死刑。许迈永涉案金额1.45亿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利润约5359万元。姜人杰收受贿赂约1.08亿元。有关方面对判决的解释是: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足以“从宽”。

  对比这些贪腐官员的最终命运,不少人同样会提出疑问:为什么有人贪得少却判处死刑,而贪得多的却活在“死缓”的保护伞下呢?

  让生死没有争议

  “死刑”、“死缓”虽一字之差,却是生死之别。不论罪犯是平民还是高官,法律的判决都要让他们死个明白,让民众看个明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专家刘明祥教授在接受环球人物杂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对死刑和死缓产生争议的根源,是因为我国死刑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在中国,绝对死刑标准只存在于两种情况:第一,绑架罪致人质死亡的,即使人质有心脏病、因惊吓死亡,绑架者也要被判死刑;第二,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而对于暴力犯罪和经济类犯罪而言,更多是相对的死刑标准,依照犯罪者作案动机、情节卑劣程度、犯罪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来判定。”

  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犯罪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等说法,是极其概括和抽象的规定,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造成了审判结果与社会预期的差异。

  那么,哪些人适用死缓呢?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张兴宽律师对环球人物杂志记者说,从法律上讲,一个案子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者其犯罪手段一般,也不是故意杀人,这些因素都可以帮助判了死刑的重犯不被立即执行。而刘明祥教授认为,具体到对贪官酌情减刑,标准大致有五个:第一,自首或立功;第二,受贿后没有挥霍,随即退赃;第三,不是主动索贿;第四,没有枉法,比如受贿后把钱捐出去行善了;第五,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轻。“像刘志华等官员被判死缓,是鉴于他们在案发后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同时,还检举他人违法违纪,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当然,他们也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

  但这些标准执行起来也不容易。比如药家鑫和李昌奎,都有自首,但手段恶劣,这种情况下,还要参照其他因素,包括以往案例、从重或从轻情节在案件中的地位、社会反响程度和社会治安状况等方面。

  而且,现在对谁该判死刑、谁该判死缓争议的背后,有更复杂的社会情绪,掺杂了社会关系的较量与不适当的权力运作,舆论的压力也常常影响法院的判决。在刘明祥看来,要解决以上问题,一个可行的方法是,让死刑判决书和量刑程序更加公开。同时,在判决时给出充分的理由,让舆论信服。他同时提醒,对“保外就医”等政策的审批程序一定要严格:“现在有这么种现象,一些人本身就被轻判,然后再借身体原因‘保外就医’,或在监狱享受一般囚犯享受不到的待遇,这些‘特权人物’值得警惕,限制其自由的措施不能丢,更不能让死缓成了一些人逃避制裁的工具。”

  编辑:廖楠 美编:苑立荣 编审: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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