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此情可待成追忆 看似公平实不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7日11:26  观察与思考

  此情可待成追忆  看似公平实不平

  总体上女性属于弱势,需要安全感,为女方考虑的财产处理会增进彼此之间真诚的爱,增进婚姻的幸福。如果男女双方把财产算得很清楚,保证自己绝不吃亏,那么最终他们一定会发现自己其实在一步步失掉婚姻的幸福。

  ■宋小海

  关于婚姻我会想到爱情,关于爱情我会想到浪漫的诗境,“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也会想到甜美的承诺,“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甚至想到动人心魄的誓言,“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然而,对于现代生活而言,城市中高耸林立的楼房、川流不息的车辆、弥漫飞扬的尘土和置身于其中的无奈的你我,诗境沦为婚姻的幻象,婚姻沦为人类繁衍的经济措施,爱情沦为纯粹的生理冲动。我不知道,这种对婚姻的“解构”是否真的就是原本的科学真理,还是仅仅是人类自我堕落的借口和表象,这种堕落集中体现于对物质功利的执着与臣服,在语言学上可以归之为一个耳熟能详的语词——“务实”。

  现代人对婚姻的“务实”态度不仅仅体现为日常生活交往中,更集中体现于国家法律制度中。今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司法解释三》)。此解释(连同婚姻法与之前的司法解释)将婚姻中的财产权属与生育权等条分缕析,无情地揭开了覆在现代婚姻上的柔情面纱。此解释再次告诉人们:诗境婚姻只是幻象,婚姻中除了利益还是利益,要么是你的,要么是我的,即使目前暂时是你我共有的,到头来还是要分清楚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尤其是《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条被女性同胞们通俗而生动地解读为:即使嫁给富二代也是白嫁,“神马都是浮云”,指望男人靠不住,一切都要靠自己。一时之间,女人们的不满如哀鸿遍野,怨解释无情,叹自己命苦。与第七条精神相通的是第十条规定:一方婚前首付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哪怕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房子仍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真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司法解释三》的这两条规定引起舆论强烈批评,认为它有利于作为强者的男方而不利于作为弱者的女方,对女性不公平,而且也违背“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传统婚姻伦理观,会起到鼓励男方出轨与离婚的不良效果。

  对于舆论的这种指责,一些学者不以为然,认为《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等规定对男女双方都是公平的,不存在偏袒男方的问题,因为无论男方或女方父母,都可以为子女买房屋,从而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根本不存在偏向哪一方,谁吃亏的问题。部分学者还认为,《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清晰的财产关系不但无损于婚姻关系而且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让人们形成现代新型婚姻关系,即“为爱而结合,而不是为了财产而结合”。《司法解释三》貌似无情却有情。

  坦率地说,对于上述维护性的观点,笔者实难赞同。首先,它关于《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对男女双方都是公平的观点,属于似是而非的“假道理”。这使我想起了一个有意思的故事:一位秀才在狭弄口遇到一名士兵,双方各不相让,最后士兵主张通过“武力”决胜负。秀才马上反应过来,认为这种方式对双方不公平。那个兵理直气壮地说:你也是两只手,我也是两只手,哪里不公平?秀才哑口无言,主动让路,恨只恨自己手无缚鸡之力。这个故事里,那个士兵所讲的道理其实是“假道理”,所说的公平是“假公平”。说《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对男女双方都是公平的观点,其实也是类似的“假道理”与“假公平”。理由分析如下:

  第一,这种观点没有触及问题实质。如果说无论男方或女方父母,都可以为子女买房屋,从而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没有偏袒哪一方”,这样就是所谓《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体现出的公平。那么,如果《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作了完全相反的规定,即“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获赠的房产,无论登记名义为一方或双方,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也完全可以说上述假设规定是完全“公平”的,因为它同样“没有偏袒哪一方”。实际上,“没有偏袒哪一方”这样的公平充其量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而不是“真正的公平”。社会舆论与女性同胞们所深以为虑的并不是形式上的公平,而是真正的公平。

  第二,总体上女性属于弱者,需要某种倾向性保护,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尽管在人格上男女双方是完全平等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女性总体上处于弱势。这种“弱势”不是简单指女性在身体强壮意义上的柔弱,在就业机会上的弱势,以及在经济收入上的弱势,而是指婚姻对于女性一生而言是无法逆转的重大付出,它无情地消耗女性最美丽的青春年华和感情,并且如果婚姻失败,一方面她再也无法回到当初重新选择,另一方面离婚后女性优势将大大丧失,特别是在有孩子的情况下,极不利于再次择偶,因此,女性婚姻的机会成本很大。尽管婚姻也会消耗男性的时光与感情,但众所周知,其程度远不如女性。至少男性不会经历十月怀胎、生产和哺育婴儿所引致的心理、情感与生理的巨大变化,离婚后再婚优势也大大强于女方,有的甚至不降反升。谁如果无视这些而高谈男女双方财产上的分割公平,就是流于表面而不着要点,就不是真正的公平。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对于曾经是妻子的女性,男性在财产分割上理应对其有所照顾和相让。更何况青春易逝,人生易老,再多的财产也无法弥补女性对婚姻的付出。正所谓“愿拿身家千千万,换我一日青春颜!”男性在财产分割上的相让充其量只是象征性地表明了某种责任与担当而已。

  第三,与上述两点相适应,所谓《司法解释三》有助于让人们形成现代新型婚姻关系,即“为爱而结合,而不是为了财产而结合”。这一观点也不能成立,因为它违背了基本情感规律。一个儿子逢人必称自己是孝子,却对母亲赡养费用百般克扣。你会信几分?一个女性言必称自己对丈夫体贴,却从不肯为丈夫洗一件衣服。你会信几分?一个丈夫满口称自己深爱妻子,却绝不肯自愿让妻子分享他的财富。你会信几分?反正我不信。爱固然是精神层面的情感,但爱在心中必然形之于外,会通过言行表现出来。爱的言行表现集中体现为“奉献”,为了所爱之人而甘愿奉献。这应当说是人类的基本情感规律。我们可以说“为爱而结合”,但决不能因此说财产是与爱的情感全然无涉的。恰恰相反,爱的情感必然会涉及到双方之间的财产处理态度。人类的普遍经验告诉我们,为对方考虑的财产处理态度会增进彼此之间的爱,为着一己之私的财产处理态度绝对会影响到彼此之间的情感。其实很多时候,对方并不是真的在乎你的财产,而是仅仅在乎你对财产的态度,因为你关于财产的态度其实无形中反映了你对对方的情感状况。

  当然,也许我关于婚姻的想法太过于“诗境”了,不够“务实”,不足以应付现实中复杂多样的离婚纠纷。也许婚姻真的本来就是男人与女人之间经济化的契约安排。至少我承认,现代婚姻再也不可能纯美而朦胧,而无时无刻不面临着自我、双方以及家庭之生存的残酷考验。物质功利无可置疑地取得了统治性的基础地位。叹兮!你我都已经深深陷在这个漩涡般的世界中,诗般爱情无处寻,此情可待成追忆。尽管如此,我想我们每个人还是会希望婚姻区别于企业合伙,希望得到对方真诚的爱,希望婚姻是幸福的情感体验。如果真的还抱有这样的愿望,那么我们必须承认:总体上女性属于弱势,需要安全感,为女方考虑的财产处理会增进彼此之间真诚的爱,增进婚姻的幸福。如果男女双方把财产算得很清楚,保证自己绝不吃亏,那么最终他们一定会发现自己其实在一步步失掉婚姻的幸福。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01)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