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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捞许可证事件”背后的民间救援之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4日10:11  法制与新闻

  ■ 焦点关注 ■

  2011年8月4日下午,郑州市郑东新区有人溺水。当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东区队长牛振西和队员前去施救时,郑东新区巡防队要求他们出示《打捞许可证》。此事被媒体报道后,舆情汹涌。

  不过,此事从侧面反映了民间救援组织面临着安全、资金等诸多困局,目前发展步履维艰。专家建议,在专业搜救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搜救激励机制,把民间救援纳入到搜救队伍中来。

  “打捞许可证事件”背后的民间救援之殇

  武军垒/文

  巡防队阻止义务救人者

  8月4日下午4时许,牛振西突然接到郑东新区河道管理方打来的求救电话,说郑东新区运河西码头有人溺水,请他参与救援。

  牛振西的身份是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东区队长。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成立于2005年9月,是一个民间公益性组织,此前曾参与多次救援行动。现在,水上救援队有东区、帝湖和军区游泳馆三个分队。

  东区分队有20多名队员,都是自愿参加的,他们当中有企业家、政府官员,也有下岗工人。2009年7月16日晚,郑东新区东码头有人溺水,牛振西带领10名队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搜救,终于将27岁的男青年打捞出水。但令人遗憾的是溺水时间太长,这名青年人已经停止了呼吸。

  在去年郑东新区的11名溺水者中,东区分队队员海二国一人便打捞出8名。

  牛振西有个飞信平台,东区发生溺水事故时,他接到消息后,在第一时间通过飞信发给队员,让他们赶往现场。和以前一样,这天牛振西马上给其他队员发短信让其赶到事发现场。随后,他自己带上泳衣泳帽也来到郑东新区事故现场。但是,这次牛振西他们却遇到了麻烦。

  牛振西和已经赶到的队员们准备下水参与救援时,遭到了郑东新区巡防队员的阻止。

  8月4日22时19分,网友“握手就相识”在河南一论坛发帖:郑东新区出怪事了:在如意湖(应为昆丽河众意路至九如路段)义务搭救溺水者要出示《打捞许可证》。

  网帖称,当天早晨有位孟姓女士在东区如意湖溺水,“119”经过多时打捞没有结果,后来冬泳救援队员赶到现场。“结果我在打捞现场,看到让人接受不了的一幕,东区巡防队员以及东区的领导要他们出示《打捞许可证》,否则不许打捞。一个多小时后,在民警的协调下,冬泳队员下水用六七分钟就将孟女士打捞出水,当时大家都眼含热泪,默默地祝福:孟女士您一路走好!”

  “打捞许可证”事件引发舆情关注

  参与了多次打捞,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的队员,还是第一次听说救人要《打捞许可证》。

  有队员咨询了郑州市地方海务局和郑东新区市政园林水务局,工作人员也感到很惊讶,以前他们从没有听说有这种许可证。

  笔者经过多方联系,拨通了溺水身亡市民家属王先生的电话,王先生说,巡防队员确实要求救援队员们出示相关许可证件。义务搜救队队员走了三分之二后,他非常着急,想要下水,但不会游泳,大家也阻拦不让他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搜救队下水后很快就把妻子的遗体打捞上来了。王先生气愤地说,是谁规定救人要有许可证,以后遇到这种情况,谁还救人,这样只会打击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

  针对网帖,郑东新区巡防队负责人陈晓东表示,郑东新区的溺水救援工作由消防部门负责。当时,搜救队到达现场时,消防官兵并未停止救援。他强调,按照当时的情况,并未确定孟女士就是溺水,只是进行寻找,而若孟女士真的是溺水,按照时间来算,搜救队也只能说是打捞,而并非网帖中所说的“搭救溺水者”。

  陈晓东说,如果真是救溺水者,属于紧急情况,搜救队自然可以下水救人,而如果打捞的话,因为运河内禁止游泳,最好由消防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

  8月7日,郑州几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河南资深评论员盛大林对此评论说,如果真的存在《打捞许可证》,巡防队员依法履职倒也情有可原。然而,《打捞许可证》并不存在。那些巡防队员的想像力实在太丰富,以至于连人性都泯灭尽失,难怪有很多网友呼吁查查那些巡防队员有没有做“人”的资格证。

  盛大林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虽然我们并不提倡孩子或不具备救援能力的人盲目冒险,但那种奋不顾身的精神绝对是值得颂扬的,而那种冒险的权利也是不可剥夺的。因此,必须查明真相,并作出严肃处理。

  官方称无法核实身份不让下水

  8月8日下午,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向有关媒体发来情况说明。

  郑东新区管委会称:事件发生后,新区管委会立即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他们调查的事实是,8月4日早上,负责郑东新区河道管养工作的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宋师傅在昆丽河众意路至九如路段巡逻时,发现了许多白酒瓶玻璃碎片及白色运动外衣一件,疑有人在河中游泳溺水,通过其遗落在现场的手机与其家人联系。家人反映此人为孟姓女士,半年前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有重度抑郁症,8月3日晚酒后外出至今未归。结合现场遗落物品和家人所述情况,河道管养人员在不确定孟女士是否落水的情况下,通知其家人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寻找,并第一时间向公安和消防部门报警。

  郑东新区公安部门和消防大队中午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并在怀疑其极有可能跳水的地方,派出打捞船只和消防人员实施打捞。打捞船只开始打捞,经过2个多小时的打捞,搜救范围不断缩小,但仍未发现人员溺亡迹象。

  打捞过程中,来此游泳并自称是“冬泳队员”的相关人员提出要下水协助打捞。鉴于当时孟女士是否溺水的情况尚不确定,且已有专业打捞船只和消防人员在现场进行实地打捞,巡防队员本着对他们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请他们予以理解,暂不请他们实施协助打捞。

  后经公安部门同意,“冬泳队员”在缩小后的范围内找到了孟女士的尸体。后经公安和消防部门检验鉴定,孟女士确为溺水身亡。

  对网友反映“冬泳队员”下水打捞一事,郑东新区管委会的情况说明也进行了解释:鉴于当时的搜救情况,“冬泳队员”提出下水也仅是实施“打捞”,而非“紧急情况下的救援”和“救人”。并且“冬泳队员”到达现场时,消防部门的专业打捞船只和消防官兵正在进行打捞。按照当时的情况,并不确定孟女士是否溺水,只是进行寻找。所以,本着对“冬泳队员”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暂未同意其下水打捞。

  此前,郑东新区管委会称,关于有群众反映的“当冬泳队员准备义务打捞的时候,东区巡防以及东区领导要求他们出示《打捞许可证》,否则不许打捞。”经调查,东区巡防和其他人员未讲此话,此情况反映不属实。

  河南多家救援队面临困局

  这次事件,也暴露出了水上救援队面临的诸多困局。

  河南省洛阳市水上义务搜救队,是我国第一支民间水上义务搜救队。筹备成立水上义务搜救队时,为求得支持,队长赵振杰曾与洛阳市110报警台口头约定:市110报警服务台为搜救队义务提供溺水信息,但双方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一旦搜救队员在救人时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队员自己全部承担;队员到现场后量力而行,在队员认为可能发生危险时有权停止搜救行动。 

  从2008年8月上旬开始,110报警台突然改变信息传达方式,由派出所通知。搜救队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取市民落水信息,以致于他们赶到出事水域时,往往错失最佳搜救时机。  

  几个月后,洛阳市水上义务搜救队出现了内讧。

  2008年9月11日上午,赵振杰和昔日的队友杨红山对簿公堂,赵振杰以侵犯自己名誉和荣誉为由将杨红山告上法庭。官司的起因是,2008年6月22日,搜救队在洛阳的游泳池边贴出了“小字报”,宣布将赵振杰“清除出队”,文中称,赵振杰“利用广大搜救队员的爱心和队里得到的荣誉谋取个人利益”。

  2008年12月17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振杰的诉讼请求。赵振杰上诉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07年,多家媒体报道,河南省首家与官方联动的驴友救援队“gougou户外抢险救援队”成立。联动方式是消防部门接到驴友求助后,与救援队取得联系,如果救援队先接到求助电话,他们也会联系当地的消防部门。

  报道过后,联动过一次,情况是有5位老师迷路,被困在崖壁上,登封消防方面打来电话,于是救援队便赶去救援。这次联动也是唯一一次。2009年之后,救援队陷于停滞状态。

  “gougou户外抢险救援队”负责人“老酷”说,官方会考虑到责任问题。比如,在救援过程中出现意外,再比如,如果救上来后,抢救不及时,这些算谁的责任?

  民间救援组织渴望健全救助机制

  民间救援队员如果在救人过程中自己出事,责任由谁负?

  在郑州市义务水上救援队,每个队员签订有内部协议:“一旦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责任自负。”

  队长牛振西要求每个队员下水十分钟后,必须上岸,岸上要设瞭望人员。另外,有名队员是郑州市人民医院的急诊大夫,担负起专职救护工作。同时,现在也很少用潜水捞的方式,因为比较危险,现在主要用竹竿。

  “竹竿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有一次打捞,4个小时没有捞上来,这时,旁边有个小孩子在用竹竿钓鱼,便借过来,拿竹竿往水里捣,20多分钟后便找到了。

  寻找一个协会进行挂靠,是很多民间组织走向规范的途径。

  据郑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魏益红介绍,如果“草根组织”想进行社团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该社团须有50人以上成员,要有固定办公场所,要有资金,经过合法登记后,对外的行为便是一个组织行为。现在,牛振西正在寻求与郑州市红十字会合作。

  就溺水救援而言,最好的结果是把人救活,而非打捞尸体。据了解,国外的做法使得打捞费问题不会出现了,因为有快速的救援,溺水者会很快被捞上来,他可能活着也可能死去,这种情况下,打捞尸体只成为溺水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而已。而我国不仅没有专业的救援队伍,还因此衍生了“挟尸要价”等多种问题。

  河南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欧阳军认为,面对公民遇险,政府的救援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首位的。建立像消防队那样专业的水中救援队伍,整合各种救援资源,尽力解救公民于危难之境。

  他说,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在国外,溺水事故救援是政府城市水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许多城市都有政府专门设立的溺水事故救援队伍。一旦碰上溺水事故不是警方到达现场,而是由专业的救生员和潜水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此外,这些城市还活跃着许多民间水上救援团体,这些团体成员大多居住在河流、湖泊沿岸,政府向他们提供资助和救生设备,并且还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的应急演练。

  欧阳军建议,政府应把民间救援力量纳入到搜救队伍中来。水上搜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专业搜救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大量的水上搜救行动需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完成。而社会力量参与者承担着较重的经济负担和可能带来的风险,身份比较尴尬。立法的滞后带来公益组织管理的混乱,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管理公益组织的制度。建立和完善搜救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积极性,是当前应着力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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