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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无禁区司法行为要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4日10:16  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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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观点无禁区,司法行为要规范

  方工/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将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公众质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针对社会的态度,曾对媒体记者讲过这样的话:案件本身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改判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社会争议主要是来自各方对国家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认识上的差异。

  这个说法其实没错,当前社会现状的确是,人们思想观念多元化,并且覆盖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李昌奎案件的争议与对其他诸多社会问题的争议同样,都是这种社会现状的必然反应。

  事实上,我国司法领域随着社会的变化,司法观念也在不断地丰富,向着多元化发展,已形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应该做的是,承认客观现状,肯定多元思维,提倡独立思想,鼓励深刻思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要求依法规范司法行为,防止随心所欲各行其是,以个人观点代替司法原则,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无序。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很多法律问题已有通说,但是理论的创新发展不会停滞,对很多成为通说及尚未形成通说的法律观点,也应该允许个人自由地持有不同或反对的观点。当前,有些司法者对法学理论不感兴趣,对法治观点不愿思考,对法治建设如何发展漠不关心,以致思维陷入惰性。惰性思维扼杀独立思考,形成风气,就会导致人云亦云,简单化地落实工作要求,机械性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后果。世界上不同法律学派、学说和观点众多,例如对刑罚目的的看法,就不只一种,有功利主义、报应论以及恢复性目的论等主要观点。在一些法治成熟的国家,司法界更非观点一致,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就始终分为自由派和保守派,而不论哪派,个人在具体案件中都可能持有与他人不同的观点。

  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和修订法律时,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也是不同观点表达、碰撞的过程;法学家们也一直在不断地进行理论阐释、创新,积极研究和表述各种观点,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

  世界的法治实践说明,司法者具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对不同法律观点通过研究进行选择,而不是充当机械、被动、除通说之外一概不知的司法匠人。所以,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认同、感情认同和行为认同的基础上,司法者充分研究法律问题,取得真知灼见,有益于科学理解法治内涵,深刻认识司法公正,全面权衡司法行为,充分开展辨法析理。

  如果确系错误观点,不会因硬性限制而消失,开展自由的研究和争鸣,才有利于辨别是非正误,纠正错误观点。如果反对自由思考而强求观点统一,缺乏正当性和可行性,会使有事业心的司法者放弃研究、探索和自由思考,有损于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导致对正确实施法律的理解偏差和思想障碍。

  同样重要的是,自由思想不等于放任行为,特别是在司法领域,事关社会和人的权利乃至人的生命,更不能自行其是,随心所欲。假如司法者人人都没有自己深思熟虑的观点,司法就会成为缺乏生机和活力、没有发展的僵死职业,所以,要提倡和鼓励不断思考研究问题;但如司法者人人都按照个人观点自行其是进行司法活动,必然破坏法制的统一,造成司法的混乱无序,所以,司法要讲究严格标准,规范行为。云南省高院的领导们完全有权利持有一种司法观点,但是出具司法决定,却必须遵循法律的既定原则,符合法理情的统一,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权力突破法律,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观点无禁区与司法行为须规范,二者并非不可融合。司法者对法律观点的多元化或个性化与公正廉洁司法,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基础上可以得到统一。

  同时,为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立法、司法解释工作,开展科学的司法规范化管理、案例指导以及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有益措施。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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