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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的负面导向不容忽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4日10:19  法制与新闻

  ■ 每月声音 ■

  婚姻法新解释的负面导向不容忽视

  李克杰/文

  最近,全国最心烦的莫过于丈母娘了,因为8月12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让丈母娘为女儿的未来寝食不安。

  从法律上讲,婚姻法新解释进一步织密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网,让我国的婚姻规范更加完善,让夫妻间权利义务更加具体,也让婚姻家庭所涉各方的关系更加清晰,使各方对结婚、共同生活及离婚后果都有了明确的预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价值导向上,或能够让婚姻回归真爱,减少功利性婚姻,促使婚恋观更加健康。

  但新解释的负面导向作用也不容忽视。婚姻家庭并非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单纯是财产的结合,更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不仅其中的感情和亲情是复杂的,无法计量的,而且夫妻之间的家庭贡献也是难以精确衡量的,因而,人们不能把婚姻当成商场,在婚嫁家庭的财产上不能简单套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商务交易规则。否则,必然使婚姻家庭中的强势一方得利,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婚姻法新解释恰恰带有浓厚的“商务化”倾向,体现的是资本的规则,用法律规则强制婚姻家庭各方实行AA制,将感情和亲情抛到脑后。比如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婚后父母买房归产权名下一方所有,女性生育权男方无权干预等等内容都显然没有考虑到婚姻家庭中的感情和亲情因素。这些众多的规则只透露出一个信息,那就是不管人们如何共同经营家庭,只要没有体现为有形的财产,离婚时就是当然的“无产者”。

  其实,新规让女方处于显著不利地位,或严重影响另一个至今少有人意识到的重大社会问题,那就是养老问题。当前,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当婚前房产与婚后房屋都属于一方所有的前提下,双方老人的赡养是否也将分得一清二楚呢?如何出钱赡养以及由谁来直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恐怕将成为大难题。试想,无论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另一方都没份,不过是一个借住者,那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家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可能会使婚姻家庭观念更加淡化,亲情更加疏远,世风日下,让一家人形同陌路。而当婚姻家庭变成财产交易的场所,各方在婚前婚后都充满算计时,将与尔虞我诈的商场毫无二致。那么,婚姻还是婚姻吗?家庭还能和谐吗?

  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要充分考虑女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考虑到她们承担的生儿育女重任,以及十月怀胎和哺育子女对自身发展的影响,特别要考虑到在已经固化为传统的社会分工和角色分担状况,绝不能单纯以工资及其他经济收入的多少来衡量女方对家庭的贡献。比如,可以规定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给一方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十五年或二十年后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会更符合婚姻的本质,夫妻双方容易接受,恐怕也未必违背出资人的意愿。同时,也要合情合理地区分农村与城市的不同,充分照顾到广大农村地区“男方修房盖屋,女方穿衣吃饭”的风俗习惯,不能让农村妇女在娘家和婆家都沦为“无产者”。不能让婚姻法新解释变为“男人的法律”和“城市人的法律”。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无法消除婚姻中的全部道德风险。此前的相关规定让一些人借婚姻敛财,通过结婚再离婚达到牟利的目的,这显然是宽泛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带来的道德风险。但我们能否矫枉过正,却是值得商榷的。新解释显然有矫枉过正之嫌,规定相关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同时,必然带来另外的婚姻道德风险,包括一方曲线隐匿夺取家庭财产、女方通过生育权逼迫男方在房产上让步等等。看来,法律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既不能过分强调感情亲情因素,也不能过分强调财产属性,应从中找到平衡点,这就要考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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