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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武隆21人涉黑团伙覆灭记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4日10:23  法制与新闻

  ■ 重案实录 ■

  重庆武隆21人涉黑团伙覆灭记

  (本刊记者)徐伟 (本刊实习生)李春光/文

  “尊重大哥;服从安排;主动汇报;不能内讧,被抓后不能把大哥供出来……”这一系列的组织规定,让盘踞在重庆市武隆县城内的一个涉黑团伙称霸一方,在当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自2003年起至案发,该团伙共实施犯罪案件15起,违法事件12起,影响极其恶劣。

  2011年7月8日上午9时,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胜等21人所犯罪行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9项罪名判处被告人王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85万元。同案被告人陈树红、李继江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至19年不等刑期。

  串通围标牟暴利黑商勾结祸患乡里

  2000年,专科文化的王胜来到重庆武隆县城,在开发廊、开茶馆期间,和无业人员陈树红、李继江结识,此后三人交往日益密切,于是结成了“干亲家”共谋“发展”,并以“大哥”带“小兄弟”的方式,不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

  不久,王胜就认识了本地一个建筑商人王永华,双方一拍即合,开展了多次“合作”。王胜从王永华的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王永华也利用王胜和他的小弟为工程施工提供“保护”。两者渐渐形成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相互依托关系。

  2005年,王胜在承建武隆县城滨江花园工程项目期间,为避免施工受阻,带领手下成员到施工现场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方式维持“秩序”,修建了隔离墙。2008年,王永华让王胜召集手下陈树红等人到他承建的武隆县仙女山镇主干道管网工程施工现场“维持秩序”。王胜等人在现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施工,被害人舒某因房屋在施工过程中损坏要求赔偿,遭到了该团伙成员的围攻殴打,造成脸部受伤。

  不仅如此,该涉黑团伙还帮助欠款的开发商逃避农民工索要工资。2007年5月,重庆市渝凡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因欠薪被一些农民工堵截在武隆县城京都宾馆内,为使张某摆脱讨要工资的农民工,王胜等人强行将张某带上自己的车辆。在场农民工见状上前阻拦时,却被王胜等持刀威胁,被迫放行。

  2009年年初,王胜获知重庆武隆县某乡镇土改工程公开招标信息后,多次邀约建筑商杨某等人在武隆县的渝珠茶楼、果园山庄等地“协商”。2009年3月,王胜先后组织了5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名参与投标,并向这5家公司的基本账户分别存入80万元,作为参与投标的保证金,意图采用围标的手段中标该工程。

  此后,王胜又陆续获取了已投标该工程的另外14家公司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并以24万元购买了3家公司的投标资格;以50万元购买了5家公司的投标资格;以8万元购买了1家公司的投标资格。顺利中标该工程,王胜直接从工程款中提取了220万元,便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承建。此后,该工程在修建时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还被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栏目曝光。

  2010年8月下旬一天,得知王胜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永华怕自己受牵连,就指使他人篡改与王胜合伙所做工程的账目。但在篡改过程中,由于一些账目缺乏正规发票以及账目总数不一致,账目无法进行篡改。见此状况,王永华指使财务人员把账目搬回家中藏匿,几天后,他又认为这样做也不安全,便让弟弟王永强等人分两次将涉及与王胜有关的会计凭证和账簿销毁。后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清理汇总,上述会计凭证、账簿涉及金额高达5460万元。

  编班巡逻设监控“笋霸”横行仙女山

  王胜等人通过串通投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敲诈勒索、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的手段,控制了一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不仅壮大了经济实力,也树立了强势地位。此后,该涉黑团伙开始不断资助其成员进行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还对部分组织成员实行统一食宿费。

  2007年4月起,陈树红等人开始在武隆县仙女山上从事收购竹笋的“生意”。一天晚上,村民颜某骑摩托车在仙女山门票厅附近拉了80多斤竹笋准备拿回家自己食用,却被陈树红等人拦截,一顿拳打脚踢后,颜某的竹笋被拉到该团伙设立的收购点强行收购。

  陈树红等人曾与当地白马笋子厂老板谭某达成了一份协议,内容是:谭某可以在仙女山收购竹笋,但每收购一吨笋要交纳1200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谭某认为价格太高,想变更协议,每吨少交50元。知晓此事后,陈树红等人迅速赶到白马笋子厂,以违约为名,要求谭某按照原协议收购笋或者赔偿违约金20万元。在“协商”过程中,陈树红等人还阻止厂内其他人员进入。迫于威慑,谭某只好按原有协议履约,并赔偿陈树红等人“误工费”和“车辆费”12000元。

  此事过后一年,陈树红又以白马笋子厂收购笋子差秤为借口,召集手下成员到笋子厂要求赔钱,对该厂的称秤工人朱某进行了殴打,最后厂方被迫将价值15600元的6吨竹笋赔偿给陈树红,并额外赔偿“工资”和“车费”4000余元。

  2008年,重庆武隆县羊角镇政府为发展乡镇经济,规划发展蔬菜产业,建立蔬菜基地,需要竹子作辅助工具,经镇政府与林业局沟通后,指派镇人大主席前往仙女山收购竹子。

  陈树红闻讯后,认为砍伐竹子影响来年竹笋的生长,便和手下成员赶到仙女山阻止砍伐竹子。在仙女山磨子坝的村道上,先后遇到了用车往外运输竹子的舒某和用三轮车运输竹子的卢某,舒某因认识团伙内的成员而被放行,但卢某却遭到拳打脚踢,直至昏迷倒地。此外,这些人临走时还用刀将车轮胎一一划破。迫于陈树红等人的淫威,当地村民无人敢帮助羊角镇政府运送竹子,直至林业公安前来护送,竹子才被顺利运出仙女山。

  为了达到垄断、操纵武隆仙女山竹笋市场的目的,从2007年至2010年,陈树红组织该团伙成员张林、陈果、张纳、周海涛、安继红、肖洪、戴伟、舒建波、吴开胜、陈德胜等人,统一吃住,发放工资。他们在仙女山上设立多个监视控制站点,编班巡逻,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准村民将竹笋卖予他人,不准其他商贩在仙女山区域内收购竹笋。   

  无辜百姓受欺凌 聚众械斗出命案

  从2003年起至今,王胜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法手段曾一度垄断武隆县仙女山竹笋收购市场,并在武隆县境内时常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组织还为违法犯罪的成员进行事后“协商”、“调解”,提供医药费、赔偿金等,以此拉拢组织成员和维系组织的稳定发展。

  2003年10月3日下午,陈树红等人在武隆县一火锅店吃火锅,与同在该店吃饭的食客代某发生口角。在打斗过程中,代某被该团伙一成员的猎刀刺伤胸部。

  2004年,王胜驾驶车牌号为渝G77777的本田雅阁轿车行驶至武隆县红五星转盘时,被出租车司机冯某超车。王胜认为其超车是不给自己面子,便立即下车对冯某进行谩骂、殴打,致冯某口鼻受伤流血。冯某的丈夫吴某接到求助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但与王胜理论讨要说法时,却遭到王胜指使的手下成员对其一路追砍,结果吴某背部被砍伤,手臂脱臼。当时,事发地点正是武隆县城的交通要道,引来大量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09年10月凌晨,一辆长安面包车路经武隆县城某砖厂附近的公路时,该涉黑团伙的成员认为其车灯晃了自己的眼睛,便上前无故殴打坐在车里的肖某,肖某牙齿被打掉了一颗,头部也被打伤。

  至案发时止,该团伙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且层级较为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当地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恶劣影响。

  在2007年8月29日晚,该涉黑团伙成员张福寿的女友王某在“美乐帝”歌城因收费与消费者蔺某发生纠纷,张福寿在电话中了解情况后,立即邀约了团伙成员陈德胜、郭睸睸等10多人赶至“美乐帝”歌城。在歌城里,蔺某因拒绝道歉遭到该团伙成员围攻砍杀,最后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蔺某系右胸被刺伤,伤及右肺、右支气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而陈树红得知手下杀人后,先后两次汇款给郭睸睸共计1000余元,以资助其逃跑。

  2008年6月12日下午,在武隆县城“红五星酒店”外坝子,王胜手下成员陈德胜与蒋涛的女朋友刘某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武隆火车站解决此事。陈德胜邀约了舒建波、陈果等16人携带砍刀,蒋涛一方也邀约了14人。次日凌晨,双方各持砍刀、铁棒等凶器在火车站隧道口械斗。事后,王胜、陈树红亲自到医院看望受伤成员,并送伤者每人2000余元现金表示慰问。此后,王胜、陈树红还到武隆渝珠宾馆和另一方代表进行了“协商”,双方承诺,不再记仇,互不赔偿任何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从2003年起至今,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武隆县境内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插手他人纠纷,无故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被告人王胜、陈树红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果、舒建波、张纳、周海涛、张林、田东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继江、王永华、龚建军、陈德胜、安继红、许文华、吴开胜、杨永川、肖洪、戴伟系该组织成员,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1年7月8日上午9时,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胜等21人所犯罪行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9项罪名判处被告人王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85万元。同案被告人陈树红、李继江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至19年不等刑期。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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