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环境公益诉讼历史性突破其前景不甚乐观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02日14:15  新民周刊

  原告方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环保“草根组织”,被告方为因铬渣污染而被聚焦的化工公司。这场被法律界与环保界人士赋予破冰价值的环境公益诉讼,亦被誉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但其前景,不甚乐观。

  记者/贺莉丹

  靠偏方生吃臭虫治疗肺癌的王建有,最终离开了人世。57岁的王建有是“铬渣污染事件”发生地云南省陆良县小百户镇兴隆村的一位普通村民。

  兴隆村,这个曾经的优质稻米之乡,如今成为远近闻名的“癌症村”,当地人“闻铬色变”。

  在王建有离去后的10月19日,一场由公益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获得在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这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环保“草根组织”自然之友与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绿联会),被告方为因铬渣污染而被聚焦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这场被法律界与环保界人士赋予破冰价值的公益诉讼,亦被誉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

  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规定,曾让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无法立案而抱憾告终。

  《新民周刊》记者接触的部分法律界与环保界人士乐观认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而言,一个更为美好的前景,已可预期。

  2011年10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但亦有法律人士表达担忧,在他们看来,法律定义的“社会团体”是经由民政部门登记的,如此一来,大多数民间组织恐将与公益诉讼无缘。

  公益诉讼,“黑马”突围

  今年8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祥斌律师就开始关注云南铬渣污染事件。曾祥斌的另一个身份是自然之友武汉小组组长,他期望能用环境公益诉讼的方法来跟进此污染事件。

  8月15日上午,曾祥斌将他的想法跟自然之友北京总部沟通,当天下午,他就获得肯定回复。很快,自然之友三次组织公益律师团赶赴曲靖铬渣污染现场取证。

  2011年6月,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5000多吨剧毒工业废料铬渣,被非法丢弃在当地水库中,对附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珠江源头南盘江水质也存在被铬渣污染的危险。除此之外,在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后门外,还有一处总量达28.84万吨的露天铬渣堆被发现,距离盘江仅一条土路之隔。

  而在陆良县小百户镇兴隆村和油虾洞村,许多癌症病患者因铬渣污染而饱受病痛折磨。

  经媒体关注后,云南铬渣污染事件方被披露。

  此后,在云南曲靖现场取证期间,公益律师团一波三折,他们一行的相机、录音笔等物遭到陆良和平化工厂保安的围抢。对于这些小插曲,对环境公益诉讼极为熟悉的曾祥斌自称都已有“思想准备”。

  在今年9月20日,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两家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共同原告,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

  这份由曾祥斌亲自起草、公益律师团集体修订的环境公益民事起诉状,最初是将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将曲靖市环保局列为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为准);同时,应停止并消除铬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其采取的消除污染损害措施,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

  之所以将曲靖市环保局列为第三人,这是有缘由的。

  “我们提起的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的这笔环境损失费,是以后要用于修复被其污染的当地环境生态的,那么,由哪个机构掌握这笔钱比较合适?我们也想到了陆良县政府等其他部门,但是我们后来认为,曲靖市环保局应该是最合适的,因为我们的诉讼标的与曲靖市环保局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所以就将其列为第三人。”曾祥斌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民事责任方面,原告愿意通过提起本起环境公益诉讼,将被告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失及生态恢复费用,包括受铬渣污染的农田以及珠江源流域生态恢复费用(损失)支付给第三人设立的铬渣污染环境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专门账户,协助第三人建立环保公益资金制度,在原告等环境保护组织和第三人的共同监管下,专款专用于被告铬渣污染的治理和南盘江及周边生态的环境保护。”诉状中如此写明。

  但耐人寻味的是,一个月后立案的诉状与9月20日提交的诉状版本有所变化:在最终立案的起诉书中,曲靖市环保局由初稿中的第三人变更为共同原告之一,与上述两家环保组织一起提起诉讼。至于诉讼请求,并无变化。

  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记得,大约在今年9月底,曲靖市中院就致电自然之友方面,表示建议将曲靖市环保局列为共同原告。

  “这是我们事先没有想到的。”近期,李波告诉本刊记者。

  曲靖市中院提出上述建议,理由不外乎:首先,非本地的民间环保组织对于曲靖当地的环境污染事件在举证方面不容易拿到相关证据,而曲靖市环保局取证较为容易;其次,该案需要邀请有资质的机构做环境损害评估,而该笔费用金额不菲,“曲靖市中院的意思是,有曲靖市环保局作为共同原告参与,在环境损害评估经费方面,可能拿到一些政府渠道的经费或有减免等等”——而这恰为两家环保组织所需。

  李波关心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是追究污染事件法律责任的第一步,“如果连案都立不了,何谈公众团体对这个事件的法律追究行动?”

  所以,其后,这两家环保组织采纳了曲靖市中院的说法,修改了他们最终的诉状。

  10月19日,曲靖市中院非常顺利地办好了该案的立案手续。此时,李波与曾祥斌的心,才稍微安定下来。这天晚上,他们把酒言欢,共庆这个里程碑式的胜利——这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将是云南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主导的公益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评价,云南铬渣污染事件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也是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这次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的实践,必将对我国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产生深刻影响。”

  而自然之友官方微博称,此次环保公益诉讼,目的是为了弥补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的局限,帮助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让污染企业切实承担起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责任。

  调解作结?

  让李波颇为担心的是:此案的审理,是否会以调解作为句点?

  一个消息是,目前曲靖市中院方面已表达过期望调解的意愿,而曲靖市环保局一位副局长在给李波致电时也提及了关于调解的主张。

  外界的一个忧虑是,如果该案最终以调解结局,那么两家环保组织当下提出的暂定环境损失1000万元,可能会“打折”——这种勾兑操作模式,即为此前许多污染发生地的地方政府与地方环保局商议后的通行做法。

  “我们现在的确在考虑这些问题。究竟要怎么办,我们律师团的律师们也在紧急商量。”李波说。他也反问,“问题是,他们提出调解的依据是什么?”

  “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但是调解有一些前提要解决,就是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还是要坚守,而且也需要经过庭审,把相关事实摸清楚之后才有基础进行调解。而现在整个事情全貌还不够明朗的情况下,如果就急急忙忙地谈调解,我觉得还早了一点。”曾祥斌表示,截至目前,陆良化工对于当地周边生态造成多大的损害,作为原告方的他们依然不知情。

  曲靖市环保局接过其辖区内的环境公益诉讼这个烫手山芋,多少显得有些被动。

  10月27日,曲靖市环保局法规宣教科科长乔兴荣答复《新民周刊》记者称,他们此前没有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我们没做过(环境公益诉讼),这还是第一起”。

  也正因如此,乔兴荣也表示,接下来的有关此项公益诉讼的工作,“还要看局里怎么安排”,“我们也是刚收到曲靖市中院的传票,(相关工作)现在还在商量的过程中。”

  近期,曲靖市环保局一位官员亦对本刊记者称,如果没有环保草根组织提起对铬渣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他们并不一定会走司法诉讼这条途径,因为此前通行的做法就是,“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即按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处理其辖区内的污染企业。

  行政处罚究竟有多大的力度呢?

  这有前车之鉴。在渤海溢油事故中,从行政执法角度,国家海洋局给该事故责任方、美国能源巨头的子公司康菲中国开了一张仅20万元的罚单。

  这引发舆论哗然一片,也折射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尴尬生存现状。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告诉本刊记者,“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方,并不积极,因为这本来是属于它监管的范围,如果它去告污染企业,等于说它没有监管到位,所以一般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都愿意用行政手段去解决,都不愿意走司法途径。”

  让吕克勤担忧的是,目前已出现不少污染企业以交罚单买污染的情况,“(污染企业)它认为它被罚了款了,它就可以再去污染了。”

  在他的印象中,环境公益诉讼即便是立了案,最后走调解途径的也很多,“现在法院还是主张,尽量来调解。但是我们主张还是要有几起(污染案件)用刑法来解决,这样有利于重拳出击,对污染者也才有威慑力。”

  环境公益诉讼之困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指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情形下,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以往中国发生的许多环境公共事件中,不少环保组织与公益律师都扛起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大旗。

  比如一度沸沸扬扬的渤海溢油事件,多家民间环保组织就曾与国家海洋局积极沟通,也提出过环境公益诉讼的计划,只是囿于法律现实,迄今无法付诸实施。一些律师也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对康菲中国和中海油的环境公益诉讼。

  而中国法院系统应对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告诉本刊记者,取证难、鉴定难、立案难、执行难这几“难”,大致可以概括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困。

  追根溯源,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环境公益诉讼之途,几多崎岖。仅从立案而言,就困难重重。

  “公益”是相对于“私益”而言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原告必须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或组织。

  在中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下,公益组织需要经过批准后方能成为原告,代理公益诉讼,如若由民间组织直接出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则不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极大。简言之,原告起诉,必须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往往会以原告主体不适合而拒绝受理。

  虽然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指出,“研究建立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但在现实中,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得到法院受理并胜诉的,在此之前鲜有个案。而这些诉讼案例中,被最多提及的就是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于2009年9月1日在贵州省清镇市法院结案,这是我国第一例由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此前两个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在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提起了全国首例由社团组织起诉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该案亦获立案。

  在一些草根NGO(非政府组织)的眼中,这些成功案例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身份息息相关。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由环境保护部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其官方色彩与规格,非一般NGO所能企及。

  对此,吕克勤并不否认,因为就环境公益诉讼而言,“一些法官在做裁量的时候肯定会考虑到我们的身份,这也是中国一个特色。各级法院在受理的时候,它们怕担责,一般也会看看你这个组织有什么背景”。

  但他认为中华环保总会在多年的实践经验中也总结出了自己的“技巧”,比如,“我们到现场取完证以后,会去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做鉴定,请它们出具鉴定报告,这些过程,我们都是亲力亲为的,并不依靠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

  就云南铬渣污染案件而言,约在今年9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曾向云南省曲靖市环保局发去一份律师函,请其在60日内对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否则,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李波看来,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此举也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曲靖市环保局综合各方情况,最后同意以共同原告身份参与铬渣污染公益诉讼的这个结果。

  相较而言,不少草根环保组织则没有中华环保联合会那么幸运,它们提起的公益诉讼往往在中国法院系统无法立案。

  2009年8月20日,重庆绿联会会长吴登明、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将两份民事起诉状送交武汉海事法院,以重庆绿联会会长的名义,状告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和华能龙开口水电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全面停止在金沙江上的相关水电建设项目施工,并治理环境损害。

  但夏军不无遗憾地告诉本刊记者,此案迄今未能立案。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还面临诸多现实壁垒。

  “地方政府要GDP,要企业给它创税收,而这些污染企业大多数都是当地经济的支柱,所以在污染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当然往往首先是隐瞒,其次是能遮掩就遮掩,能得过且过就得过且过。所有的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其实背后除了这个污染企业以外,都有地方政府执法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况,它们在某种上其实是一种共谋的利益共同体。当一个地方发生污染事故后,它们(地方政府)首先不希望媒体报道,更不希望律师们去为环境维权。所以我们作为环境律师去揭示污染事件,或者代表污染受害者、被污染的环境公益去起诉它们,它们就觉得我们在挑他们的事。”曾祥斌深有感触。

  “无米下锅”的环保法庭

  2008年年底,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在昆明市委书记仇和的直接推动下,昆明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于2008年12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这成为全国第四个环保法庭。配备有工作人员6名。

  “环保法庭成立的初衷,就是推广环境公益诉讼。”昆明市中院环保法庭一名法官坦言。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生态危机和新型环境问题的出现,传统的环境保护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需要。”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曾公开表示,环境司法的工作必须高度关注和面向社会,“环境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改革”。

  在管理模式上,以云南省为例,该省法院系统3年前已经成立的环保法庭,由云南高院行政庭垂直管理,还制定了公益诉讼的规则,允许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据统计,目前云南省已有3家中级人民法院和6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法庭,是全国成立数量最多的省份。

  而无锡、贵阳等地专门设置的环保法庭也对诉讼的原告资格做了扩大化规定,涵盖了环保部门、检察机关与环保社团组织。

  但上述环保法庭屡屡遭遇“无米下锅”的窘境。云南省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环保法庭忙着去管刑事案件的情形,“正儿八经的环保案件倒没有几件”,云南澄江法院一位环保法庭庭长曾感叹。

  而更为吊诡的是,在2009年一次环境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上,来自云南省高院与昆明市中院的法官们都认可由重庆绿联会向昆明市中院环保法庭提起对阳宗海国电的环境公益诉讼,2010年,重庆绿联会起诉了云南阳宗海国电案。而时值今日,该案依然未能在昆明市中院立案。

  “后来我问了云南省高院的法官,他们讲,主要还是来自当地政府(的压力),因为阳宗海国电是云南省的一个主力电厂,如果这个主力电厂吃官司,将会涉及到云南省的经济发展。” 环保人士、重庆绿联会会长吴登明告诉本刊记者。

  最终解昆明市中院环保法庭燃眉之急的是养猪企业污染水源案。2010年6月21日,昆明环保局向昆明中院环保法庭提起了首例环保公益诉讼,即状告两家养猪企业污染地下水源,造成附近千余名村民出现饮用水危机。

  “抡起大棒打蚊子”——此举被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张兢兢如此评价。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称,妥善审理各类环境保护纠纷案件,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但仅仅让环保法庭遍地开花,并不能治本。

  “理想美好,现实残酷。”吴登明这么描述中国的公益诉讼现状。

  修法,保守or开放?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10月24日提交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此条规定。

  在不少法律与环保人士看来,这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推动公益诉讼前行的突围之举,而法规如何落到实处,尚需切实的制度保证。

  吕克勤就表示,首次,按照法律的利害关系原则,作为公民的个人很难去起诉环境污染,且由于环境污染的取证、鉴定费用高昂,个人一般都承担不起;其次,依靠我国“有关机关”也可进行公益诉讼,但目前我们的环保部门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去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性不大,“有的时候它们也不愿意做,因为它们管的这个事,它们再去起诉,就好像它们没管好这个事一样”。

  所以,在他看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由社会团体来担当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这有利于发动公众和社会力量来进行环境保护,这也是对政府监督的一个补充”。

  但对于这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所提及的“社会团体”,律师界也有不同声音。

  环境公益律师夏军有他的担忧之处,夏军坚持认为,这次修正,“是一次倒退”,因为,“如果不修改,还可以由地方法院做出一些解释,还可以把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扩大为社团之外的民办非企业这类社会组织”。

  在他看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社会团体”,是依照法律含义界定的,而法律上的“社会团体”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目前民间社团组织大多无此资格。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

  而目前,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给四类组织下发证书,其中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与“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比如说,自然之友是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重庆绿联会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注册,具有法人代表权的民间社会团体。

  夏军认为,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有可能会堵住类似于自然之友这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诉讼之路。

  而环境公益律师曾祥斌则强调,对于“社会团体”四个字,不能做狭义理解。在他看来,“社会团体”应当解释为社会公益组织,而不应当仅仅指少数的获得“社会团体”执照的单位,比如,“类似于自然之友这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应该包括在内”。

  一些法学家则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未赋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对此政府方面可能持有较为谨慎的态度。

  而曾祥斌的看法较为务实,在他看来,“如果扩大到公民也能够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步实在是跨得太大了。能走出‘社会团体’这一小步,就已经很不错了”。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44)

 

相关专题 新民周刊

更多关于 公益 诉讼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