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我国的反家暴法具体成文,李阳在打老婆时,
也许就会思考会犹豫。”“反对家庭暴力网络”顾问、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说。
据媒体报道,李阳在施暴时曾闪过一丝念头:这在美国就是犯法了
《瞭望东方周刊》特约撰稿莫静清 | 北京报道
李阳家暴事件沸沸扬扬时,李阳的学生,一位中年女性,对他说:“李阳老师,你影响了这么多人,你就在家庭里犯了那么一点点儿错,Kim老师也会原谅你的。”
2011年10月24日,李阳妻子Kim正式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任何一次家暴都不能排除日后出人命的危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好比大街上一个男人殴打一个女人,你会不会坐视不管?”
如果打人的一方告诉你“她是我老婆”呢?
“我会转身就走。”这是“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的一次调研中,大多数警察的回答。
这次调研的时间是2001年。看到这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意识到,中国反家暴的立法之路还需要走很长时间。
10年后的2011年9月,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在10月启动反家暴法立法立项论证。而此前,来自妇联系统与“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的两版反家暴法建议稿已分呈全国人大。后者是中国第一个专门研究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涵盖多领域、多部门的网络型组织。
法学家们力图将反家暴法“做实”,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由于涉及民政、公检法等诸多实务部门的博弈,“可操作性”亦将成为《反家暴法》出台的最大挑战。
家暴凶猛
根据全国妇联提供给《瞭望东方周刊》的资料,2004年来,妇联系统受理家暴投诉年均4万至5万件,约占全部投诉的十分之一。
与通常认识不同,家暴其实不仅伤害家庭中的弱者。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一年,因遭遇家暴、以暴制暴杀人犯罪的妇女即达171人,占该监狱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
而在海南省女子监狱,此类犯罪已决女犯数量在已决女犯中排名第二位,仅次于毒品犯罪。
其实,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总则部分已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是中国法律第一次采用“家庭暴力”提法。此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相继修改,其中都含有禁止家暴内容。
有关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和文件也已陆续出台。例如,200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7年7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8年最高法批准试行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介绍说,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相继出台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也已初步建立,如家暴案件的接警出警制度,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审判制度。
至于家暴相关的法律法规惩戒,现行《刑法》有“伤害”、“虐待”“遗弃”等罪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亦有相关条款,那么,反家暴还有无必要单独立法?
公权力介入家暴,单是表明态度就能产生巨大威慑
根据支持立法者的意见:现有针对家暴的法律如《婚姻法》等皆属原则性规定,无具体针对措施。“可操作性差,家庭暴力甚至无法成为司法机关卷宗上的案由。”“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的相关建议称。
另一方面,现有法律中刑法、民法通则中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惩戒并非专门针对家暴。而《意见》、《指南》等针对家暴的发文又并非法律,执行效力有限。
出台已逾4年的《意见》中,明确公安机关在家暴防治工作中负有预防、调解、出警、取证等职责。
据报道,Kim在京报警后,派出所警察非常为难,称自己也是第一次处理这种事情。
《指南》也遭遇同样尴尬。身上多处骨折、右眼球破裂、钢筋从下身捅进腹腔刺破多个脏器—— 2009年1月,安徽桐城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成重伤。惨剧发生前,高庆芝的哥哥曾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但未获成功。
“人身保护裁定”是《指南》中的一项司法创新—— 家暴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等现象。
桐城区人民法院给予的解释是:《指南》只是法学研究成果,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属人大立法范畴,故不能适用于审判实践。
即便对于已开展试点的地方法院,人事保护令执行也出现不平衡情况。
比如在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等三家城区法院试点一年有余后,仍没有签发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在南方,比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已在全省推广该制度。
不过,夏吟兰称,全国试点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中,施暴者的履行率高达98%以上。 “数字说明,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单是表明态度,就能对施暴者产生巨大威慑。”
李阳在施暴时曾闪过一丝念头:这在美国就是犯法了
在全国人大反家暴立法论证会上亦有人提出,可在现有法律中修改增设。比如在《婚姻法》中增加“家暴概念”的阐释规定、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
夏吟兰认为,修改《婚姻法》尚未提上日程,目前也不可能修改《刑法》,加入家暴罪可能性较小。
“家暴受害者之所以得不到有效支持,是因为很多家暴行为构不成犯罪。”夏吟兰举例称,即便是《治安管理条例》中对“殴打他人”的拘留,也需构成轻微伤。
警察干预、法院人身保护令、医疗干预是目前我国反家暴干预工作的三种主要方式。
2009年4月,25岁的北京女孩董珊珊因屡遭家暴,曾8次报警,向法院申请离婚,并向医生表述过其被殴遭遇。半年后,董珊珊因长期遭遇丈夫殴打死亡。2010 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一审判处其夫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6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夏吟兰认为,现行有关家暴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衔接与配合。“在对家暴受害者的具体干预与救助行动中,存在要害断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荣维毅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根据《意见》要求,即使警察及时出警,阻断即时家暴后,公安机关仍需其他机构的后续性支持,如给受暴妇女提供庇护所。
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一站式反家暴网络联动,是近年学界推崇的干预家暴模式。
因此仍需要一部全面、专门的《反家暴法》。夏吟兰称,这部法律将明确家暴概念,整合散落于现行各条法律法规中的反家暴规定,同时明晰各部门反家暴职责。
法学家们认为,立法的具体内容中不仅应有传统的事后惩罚措施,还应吸收人身保护令为代表的事前干预司法实践成果。
根据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数据库,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其中对家暴进行专门立法、或以《反家暴法》命名的国家有80多个。
“一旦我国的反家暴法具体成文,李阳在打老婆时,也许就会思考会犹豫。”“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顾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对本刊记者说。根据媒体报道,李阳在施暴时曾闪过一丝念头:这在美国就是犯法了。
法律能做的,只是画出一条底线
反家暴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针对妇女,同时包括儿童与老人。
夏吟兰说,从一开始,学者们就决心将反家暴的立法工作“做实”。这一“可操作性”的立法设想以及先期司法实践证明,反家暴的“联动”牵涉民政、公检法、医疗系统诸多部门。
夏吟兰举例说,比如民政部门应建立庇护所,公安有出警责任,每一个职责背后都需要资源。民政部门可能牵涉场地和人员管理等难题,公安则可能涉及警员不足等问题。
“这是我们想把反家暴法做实的一个困难。”夏吟兰坦言,在立法论证中,必然会出现博弈,甚至有部门推诿现象。
2007发布的《意见》,原本是9个部委联合发文,出台时变为7部委。夏吟兰称,这就说明对反家暴工作,有部委存在不同看法。“博弈并不奇怪,《婚姻法》修改时,专家起草的内容有200多条,最后出台的51条。”
夏吟兰、李洪涛等学者认为,无论是立法过程,还是立法后的执行,反家暴工作中最大的困难,在于社会广泛存在的家暴容忍文化。
董珊珊的母亲张秀芬曾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女儿被丈夫打死前,她曾陪女儿报警,每次都会感到特别无助:“警察总说不好管,毕竟现在还是夫妻。”
法律能做的,只是画出一条底线。这条底线同时存在于《小学生守则》:不得打人。
“立法计划一旦获批,立法建议的很多具体内容都是现成的,并且10年来几次调研论证,可以说比较扎实。”陈明侠说,“我感觉,这个事情已经上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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