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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稿已提交人大 注重可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5日13:57  法制与新闻
法制与新闻201111期封面 法制与新闻201111期封面

  ■ 本刊视点 ■

  反家暴立法呼之欲出

  (本刊记者)陈虹伟 (本刊特约记者)莫静清/文

  李阳家暴事件沸沸扬扬时,李阳的学生,一位中年女性,对他说:“李阳老师,你影响了这么多人,你就在家庭里犯了那么一点点错,Kim老师也会原谅你的。”

  但是,2011年10月24日,李阳妻子Kim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

  “任何一次家暴都不能排除日后出人命的危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告诉本刊记者,“好比大街上一个男人殴打一个女人,你会不会坐视不管?”

  如果打人的一方告诉你,这是我老婆呢?

  “我会转身就走。”这是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一次有关对待家暴态度调研时,大多数警察的回答。

  调研时间是10年前,2001年。从那一刻起,网络监事会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意识到,中国反家暴的立法之路,需要走很长时间。

  2011年9月,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透露,人大法工委将反家暴法列入常委会首批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立项论证工作计划于10月份开始,年底前完成。

  此前,来自妇联与网络“官民”两版反家暴法建议稿已各自呈送全国人大。

  为避免类似《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后的执行尴尬,学者专家力图将反家暴法“做实”,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由于“可操作性”的反家暴工作牵涉民政、公检法等诸多实务部门的权责博弈,“我想这是反家暴法出台的另一困难。”参与人大反家暴法立法论证的夏吟兰告诉本刊记者。

  家暴凶猛

  2011年10月底,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婚姻中遭遇家暴的女性超过两成。

  根据全国妇联提供给本刊记者的资料,2004年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家暴投诉年均4-5万件,约占全部投诉的十分之一。

  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一年,因遭遇家暴、以暴制暴杀人犯罪的妇女即达171人,占该监狱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来自海南省女子监狱的这一数字,高居已决女犯数量第二位,仅次于毒品犯罪。

  全国妇联已连续4年建议反家暴立法。据网络/北京帆葆执行主任刘小娟对本刊记者介绍,提交立法建议稿,是网络反家暴的主要倡导手段和策略。从2003年开始,网络多次通过两会代表提交反家暴立法建议。

  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作为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2000.6-2011.3)的继续,是中国第一家专门研究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涵盖多领域、多部门的网络型组织。

  2001年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采用“家庭暴力”提法。此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相继修改,其中都含有禁止家暴规定。

  有关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和文件业已陆续出台。例如,200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7年7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8年最高法批准试行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向本刊记者介绍,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相继出台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也已初步建立,如家暴案件的接警出警制度,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审判制度。

  至于与家暴相关的法律法规惩戒,现行《刑法》有“伤害”、“虐待”、“遗弃”等罪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亦有相关规定。

  于是,对于反家暴,还有无必要单独立法,成为全国人大反家暴立法论证会上首疑。

  现行局限

  据报道,李阳向妻子Kim挥舞拳头时,脑海曾闪一念:如果在美国,这就犯法了。

  夏吟兰及其所在网络是单独立法的支持者。

  首先,现有针对家暴的法律如《婚姻法》等皆属原则性规定,无具体针对措施。“这些法律规定不系统、不完善,过于抽象笼统,可操作性差,家庭暴力甚至无法成为司法机关卷宗上的案由。”网络认为。

  另一方面,现有法律中刑法、民法通则中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惩戒并非专门针对家暴。而《意见》、《指南》等针对家暴的发文又并非法律,执行效力有限。

  出台已逾4年的《意见》中,明确公安机关在家暴防治工作中负有预防、调解、出警、取证等职责。

  据报道,李阳妻子Kim在京报警后,派出所警察也非常为难,称自己也是第一次处理这种事情。

  《指南》也遭遇同样尴尬。身上多处骨折、右眼球破裂、钢筋从下身捅进腹腔刺破多个脏器——2009年1月,安徽桐城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成重伤。惨剧发生前,高庆芝的哥哥曾于2008年11月16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但未获成功。

  人身保护裁定是2008年《指南》中的司法创新。对于涉及家暴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等现象,《指南》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高庆芝案当地法院给予的解释是,《指南》只是法学研究成果,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属人大立法范畴,故不能像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款一样适用于审判实践。

  即便对于已开展试点的地方法院,人身保护令在我国北方与南方的执行也出现适用区域的不平衡状态。

  比如北京,截至2010年8月,虽然崇文区人民法院等3家城区法院试点一年有余,但至今无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而在南方省市,比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全省范围推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但从保护令签发后的效果看,夏吟兰介绍称,全国试点法院签发出的人身保护令中,施暴者的履行率高达98%。

  现行人身保护令尚未有对违反保护令的惩罚措施。但“98%的数字说明,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单是表明态度,就能对施暴者产生巨大威慑。”夏吟兰说。

  衔接断层

  人大反家暴立法论证会上有人提出,没必要单独立法,可在现有法律中修改增设。比如在婚姻法中增加“家暴概念”的阐释规定、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

  夏吟兰则认为,修改婚姻法尚未提上立法日程,时机未至。“目前也不可能修改刑法,刑法中已有对应家暴的伤害、虐待、遗弃等罪名。加入一个家暴罪,可能性较小。”

  “实际上我们觉得家暴受害者所以得不到有效支持,是因为很多家暴行为构不成犯罪。”夏吟兰举例称,即便是《治安管理条例》中对“殴打他人”的拘留,也需构成轻微伤。

  由于施暴情节不够严重,在既构不成犯罪,也构不成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现行法律对于施暴者并无办法。

  警察干预、法院人身保护令、医疗干预是目前我国反家暴干预工作的3种主要方式。

  2009年4月,25岁的北京女孩董珊珊因屡遭家暴,曾8次报警,向法院申请离婚,并向询问伤情的医生表述过其被丈夫殴打的情况。

  2009年10月,董珊珊因长期遭遇丈夫殴打死亡。2010 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一审判处其夫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6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夏吟兰认为,现行有关家暴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衔接与配合。“在对家暴受害者的具体干预与救助行动中,存在要害断层。”

  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介绍,一起家暴案件中警方出警21次,甚至一天出警数次,每次出警记录都证明事情已处理好,但终究仍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荣维毅告诉本刊记者,根据《意见》要求,即使警察及时出警,即时阻断家暴后,公安机关仍需其他机构的后续性支持,如给受暴妇女提供庇护所。

  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一站式反家暴网络联动,是近年学界推崇的干预家暴模式。

  因此,“我们需要一部全面、专门的反家暴法。”夏吟兰称,这部反家暴法将明确家暴概念,整合散落于现行各法律法规中的反家暴规定,同时明晰各部门反家暴职责。

  夏吟兰认为,立法的具体内容中不仅应有传统的事后惩戒措施,还应吸收人身保护令为代表的事前干预司法实践成果。一旦立法论证通过,这或成为未来反家暴立法的一大亮点。

  根据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数据库,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其中对家暴进行专门立法、或以家暴法命名的国家有80多个。

  “一旦我国的反家暴法具体成文,李阳在打老婆时,也许就会思考会犹豫。”网络顾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对本刊记者说。

  联动博弈

  反家暴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针对妇女,同时还包括儿童与老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体现一种权益宣誓。”夏吟兰说,而有关反家暴的立法推进工作从一开始,学者们就决心将其“做实”,拥有针对而具体的家暴防治措施。

  如前所述,学者这一“可操作性”的立法设想以及先期司法实践证明,反家暴的“联动”工作牵涉民政、公检法、医疗系统诸多部门。

  “一旦职责写入法律,就必须执行,否则就会有相应问责。”夏吟兰认为,这意味着所涉部门势必也对立法的具体内容做出各种现实考量。

  夏吟兰举例说,比如民政部门有建立庇护所责任,公安有出警责任,每一个职责背后都需要资源。民政部可能牵涉到场地和人员管理等难题,公安则可能涉及警员不足等问题。

  “这是我们想把反家暴法做实的一个困难。”夏吟兰坦言,在立法论证中,必然会出现有博弈,甚至有部门推诿现象。

  2007年发布的《意见》,原本是9个部委联合发文,出台时变为7部委。夏吟兰称,这即说明对反家暴工作,有部委存在不同看法。

  “博弈并不奇怪,《婚姻法》修改时,专家起草的内容有200多条,最后出台的51条。其间有多少内容被博弈掉了?”

  “家庭暴力”写入《婚姻法》10年后,反家暴法迎来立法论证契机。但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数位学者均表示,对于今后的工作推进,依然已做好时间上的心理准备。

  台湾在1998年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李洪涛近年去台访问时,有台湾学者告诉她,反家暴法的执行,与出台反家暴法的过程相比,同样艰难。

  夏吟兰、李洪涛等学者坚持认为,无论是立法出台,还是立法后的执行,反家暴工作中最大的困难在于社会广泛存在的家暴容忍文化。

  常识底线

  根据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张维迎的博弈与社会论,法律的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由民众和执法者对待违法行为的态度决定。

  人们习惯根据常识决定态度。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打人不对。然而,另一个常识通过诸多家事俗语流传深远,比如“打是亲,骂是爱”。

  于是,旁观的绝大多数达成第三个常识:清官难断家务事。

  董珊珊的母亲张秀芬告诉本刊记者,女儿被丈夫打死前,她每次陪女儿报警后都会感到特别无助:“警察总说不好管,毕竟现在还是夫妻。”

  这种无助在一次报警中让张秀芬几乎哭出声来:“次次报警你们次次都说是合法夫妻,可是他们不是一般夫妻,我闺女会被打死的,是不是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

  陈明侠认为,不管何种家暴形式,其目的均是为实现对妇女的控制。

  李洪涛告诉本刊记者,控制背后隐藏的文化在于刻板的“男性气质”性别规范与“男高女低”的性别分工意识。“这种刻板的意识,并无显著性别差异,为社会男女不自觉地接受认同。”

  因此,“一旦男性觉得自己的‘夫权’被侵犯或受到挑战,家暴就可能发生。”李洪涛说,“而面对家暴,人们往往会不自觉地谴责受害者,对于施暴者的权利侵犯行为表现出极大容忍。”

  辽宁省沈阳市五里河社区民警曲波在接受反家暴培训前,每逢因家暴出警,他都直接问被打妇女:“你丈夫为什么打你?” 然后曲波会告诉妇女,她错在哪里了,“你丈夫能不打你吗?”“以后,别再惹他了!”

  “在传统性别观念和警察文化影响下,警察即使知道操作规范也不一定能照做。”荣维毅感慨,改变警察以及社会大多数人的观念,对中国来说仍然很重要。

  法律能做的,只是画出一条底线。这条底线同时存在于《小学生守则》:不得打人。

  “一部法律的确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陈明侠说,我们关注反家暴立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次立法论证得以启动,其中确有妇联及许多民间组织多年的推动努力。

  “立法计划一旦获批,立法建议的很多具体内容都是现成的,并且10年来几经调研论证,可以说比较扎实。”陈明侠说,“我感觉,这个事情已经上道。”

  夏吟兰:改变文化比改变法律更漫长

  (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妇联执委、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国际家庭法协会常务理事、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监事会成员。曾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婚姻法》的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等立法修法工作。)

  《法制与新闻》:据您了解,有关反家暴立法的工作,现在进展至何阶段?

  夏吟兰:目前还只是在立法论证阶段,即讨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没有最后确定是否立法。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论证会迄今(2011年10月25日)我只参加了一次,主要为讨论必要性。

  《法制与新闻》:从您参与反家暴工作及研究,到现在反家暴法启动立法论证,已过去10余年,如何评价我国的反家暴立法进程?

  夏吟兰:国家层面的立法始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当时已经有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我们的规定还不算滞后,只是后来我们落后了,在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方面,进展比较缓慢。

  我认为的“开始”,应从2001年婚姻法修改中写入“禁止家庭暴力”开始计算。当时大多数国人对“家庭暴力”还未有认识。

  在妇联牵头的婚姻法修改专家组讨论时,有学者提出来,希望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明确提出禁止家庭暴力。一部法律包含两方面,一个是原则性规定,还有一些是义务性、禁止性的规定。

  对于家暴,我们首先必须有原则。我们不能力图法律一下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能指望所有人都能立刻理解接受。 中外法律都需要一个逐渐改变的过程。第一步我们争取将“禁止家暴”写入原则,有了一个抽象、原则的规定,这是法律的倡导作用。

  我认为,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全社会才对家暴有一个认识。尽管此前已有像网络(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这样的民间组织在做工作,但是“家庭暴力”被社会知道,当然是因为法律。

  《法制与新闻》:2001年时写入法律,这个时间点为什么算“先进”?

  夏吟兰:因为实际上国内学者开始了解“家庭暴力”概念,也是才在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前后。此前我们也只是知道“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小孩”等这样的说法。

  以反家暴网络作为民间组织代表,从2000年成立开始,就把推进立法作为重要使命。最开始我们做的是一个针对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及其司法干预认知的态度调研。

  我们调研问题大致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否了解,对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了解等。比如:“什么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遇到“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小孩”这类事件你会怎么做等等。

  《法制与新闻》:调研结果如何?

  夏吟兰:结果让我们意识到,中国反家暴立法需要很长时间。所以我们当时就有了心理准备,只是没有10年或20年这样具体的预设。

  另一方面,法律有稳定性,本身出台也需要一个过程。

  《法制与新闻》:虽然家庭暴力从2001年就被写入法律,但我们看到,10年来的家暴现象也很严重,为什么?

  夏吟兰:首先,我觉得这10年,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被媒体报道,越来越多的受害者不再沉默,选择站出来说出来,也同时有更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

  但是也应看到,一方面家庭暴力依然普遍存在,并没有因为一部法律出台就消失。另一方面,大众对家暴的容忍度依然很高。这背后有极为复杂的社会和文化原因。

  打人是对一个人基本人身权利的侵犯。但遇到家庭暴力,我们的文化中,往往会与一般暴力相区别,我们指责受害者的多,指责施暴者的少。我们会习惯性提问,你丈夫为什么打你,你为什么不选择离开?

  李阳家暴事件就表现得很明显。打人不是大事,我道歉就可以了。还有很多人说Kim态度不好,她太唠叨而导致李阳施暴。

  但如果继续深究,Kim为什么会唠叨呢?李阳一个月回家几天,这样对吗,对妻儿家庭公平吗?他履行了对家庭的责任吗?对于这个问题,公众又有不同态度。

  在对家暴的态度上,我们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很缓慢。我们可以改变法律,但是改变文化是更漫长的过程。

  《法制与新闻》:文化和法律的改变,您觉得哪个该先行?

  夏吟兰:一般来说,少数人在文化上先觉悟,他们会为此努力,希望通过改变法律,进而改变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观念。

  文化的倡导可能会遇到现实的反抗。有人会质疑,这个事,有这么重要吗,法律有必要干预吗?甚至很多执法者也会这么觉得,我们管得着那么多么?

  虽然法律有的有滞后性,但这里我还是要强调法律的倡导性。法律有责任有能力改变社会观念。

  比如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当时在社会引起极大反响,当时很多人不能接受,他们的观念是,有过错才可以离婚,没有过错不能离婚。

  现在过了20年,对于这条法律规定,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已经认可。

  《法制与新闻》:请介绍下您和所在的网络这10来的工作。

  夏吟兰:立法倡导是网络的重要工作之一。我主要参与了立法倡导工作。网络总共有两版立法建议稿。第一版是2003年提交,第二版是2010年提交。两版建议稿都几经调研论证,反复修改。

  网络另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是培训。先是性别意识的培训,然后是反家暴工作的培训,主要有警察干预、医疗干预培训等。

  《法制与新闻》:为什么要有第二版建议稿,与第一版有何不同,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夏吟兰:网络第二版建议稿的工作于2006年启动。2006年前后,全国妇联出台了7部委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也有保护令的推进。人身保护令等司法实践也已经展开,取得很好效果。

  于是我们在第二版建议稿中,吸纳了一些司法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意见和做法。

  新的一稿,比2003年的内容更具体。家暴立法要想真正起到作用,最重要的是有可执行性,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我们特别希望,能在可操作性上下一些功夫。

  人身保护令及证据规则在第二版建议稿中占据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

  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立案难、举证难、认定难,轻微的家庭暴力未受到惩罚,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实质性的救助,新的一稿对保护令的内容、形式、效力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我国现在试行的人身保护令其实并没有违反的惩罚措施。国外有些国家规定违反保护令构成轻罪,或明确规定违反保护令罪。建议稿提出来,如果违法,就按照民诉法中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处理。建议稿中还扩大了人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不用再依附于离婚诉讼,增强其独立性等。

  具体如李阳家暴事件,如果按照我们建议稿的规定,则Kim毋须提起离婚,也可以到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提请人身保护令,最后都会归至法院,由法院来决定是否签发。

  证据规则中,由于家暴发生地点的封闭性和隐蔽性,我们建议,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主张家暴存在的一方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事由真实存在,举证责任倒置,要由施暴者来承担未实施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法制与新闻》:现在反家暴的立法论证已经启动,启动的契机您觉得是什么?

  夏吟兰:这里面最重要的是,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已经实施10年,我们已经积累了更多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公众的观念正在改变。

  一方面全国妇联以及反家暴网络等其他社会组织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的持续不断地倡导和培训,媒体也做了很多工作,不断揭露严重家暴案件,呼吁公众关注,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普遍存在而且有这么严重,不应当容忍。但尽管地方立法、司法实践均已经走在国家立法的前面,但就全国而言,仍缺乏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立法。

  另一方面,作为国际社会重要成员,我国政府积极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联合国的重要人权公约我国政府基本上都已经签署并加入。在审议了中国政府提交的最新一次执行消歧公约的报告后,联合国消歧委员肯定了我国立法禁止家庭暴力取得的成就,同时也建议中国政府适时“制定一项全面的法律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我觉得这是一个合力结果。

  《法制与新闻》:但是这个“契机”在论证会上仍会有必要性质疑?

  夏吟兰:每部法律的制定,都会有质疑。只是相比婚姻法,反家暴专门立法的质疑声确实更大些。

  但是我们要看到,婚姻法是1950年时就已经颁布,后来是实践中遇到必须解决的问题再修改,公众和社会都有一个基本认可。而反家暴法是从无到有,从零到一,这一步迈出来,应该说更为艰难,对立法必要性的质疑声也就会更大,这其实很正常。但我相信,我们的立法机构一定会审时度势,迈出这坚实的一步。

  Kim的来信

  10月初,李阳家暴事件刚被揭开时,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以下简称网络)收到了Kim的第一封邮件来信。内容很简短,只有一行中文:我是李阳的妻子Kim,我的中文不是很好。

  网络迅速和Kim取得联系。2011年10月24日,李阳的妻子Kim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相比李阳频频受访,Kim并不常对外发声。以下是这1个月时间中,Kim给网络的4封中文译信,网络征得Kim本人同意后,向本刊提供。

  全文如下:

  第一封:2011年10月16日

  亲爱的冯媛:(反家暴网络董事会主席,编者注)

  真高兴收到你的回信。

  一方面,我的失望不仅是为自己,也为中国女性。事实上,我向公众说出了真相,但是我的丈夫在仅接受了两个小时辅导后就拒绝继续治疗,并通过言论和电视曝光继续伤害我的家庭。他把伤害他的家庭作为自我宣传的手段。这是多么悲惨的事情。

  我也认识到了自己和大部分中国女性处境的不同之处,因为我的丈夫长期不在家,至少我在家里是安全的。即使家里不安全了,我还可以选择返回自己的国家。中国女性没有我这样的选择。如果一位女性因为说出了遭受家庭暴力而遭受更严重的暴力,我将感到深深的遗憾。

  另一方面,我发现大部分的中国人(女人和男人)不能容忍家庭暴力、没有指责我,而是给予我有力的支持。如果我可以帮助公众改变观念上的误区,如家暴是正常的、可以原谅、家暴是家务事不应该外扬、家暴是妻子的错、家暴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这将是我的荣幸和要做的事情。

  难以形容我对你及和你一样的女性深深的感激之情,以及从你们那里得到的巨大支持和力量。

  无尽地感谢。

  Kim

  第二封:2011年10月17日

  这次经历让我学到了:

  “清官难断家务事。” “It’s an ill bird that fouls its own nest!”

  “家庭暴力,这件事一个巴掌拍不响。”“Domestic violence,it takes two to tango!”

  “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Domestic violence is a family matter, do not wash dirty linen in public。”

  这些言词(无论以何国家语言)背后传递的态度对全世界女性都是危险的。

  迫使妇女容忍家庭暴力并保持沉默的代价,是妇女的健康、尊严,甚至是她们的生命。

  以“家庭和谐”之名漠视家庭暴力只会让下一代的家庭生活遭受同样的痛。当我的头在三岁女儿面前被狠狠撞在地板上的那一刻,我认识了到这一点。

  我发现自己的沉默不能“保护”我的家庭远离伤害,只能毁掉我女儿长大后拥有美满家庭的可能。

  家庭暴力立法无疑是切实有效的手段。然而,当欠缺相关法律时,最有力的回击莫过于公众拒绝容忍家庭暴力,并达成如下共识:家庭暴力不是文化。家庭暴力是犯罪。

  Kim Lee (李阳之妻)

  第三封:2011年10月18日

  在我们作为妻子、母亲、教师、中国人或是美国人之前,我们首先都是一名女性!

  我们相互给予力量。

  我的三个宝贝女儿(丽娜华)是我的全部。

  深深感谢你们的帮助。

  如果有任何问题或需要任何信息,请告诉我。

  全身上下贴着各种标签在伤情鉴定中心被拍照的经历让我感到羞耻。你不得不在不同的警察面前一遍遍重复着被打的细节,长达好几个小时。

  警察很配合,但还是让我感觉实施犯罪的不是我的丈夫,而是我。

  很多次我都想要放弃了,但在内心深处我知道最好走的路可能是条错路。

  我常常想起我全国各地的学生们寄来的信,告诉我他们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的种种细节。这些故事每每给我莫大的力量。

  发给你我之前写的一些东西,我的好朋友翻译成了中文。原稿我在警察局交给了李阳,当时我们各自坐在警察局大厅的两头的屋子里。

  你可以使用这些。

  谢谢!

  Kim

  第三封附件:

  这不是第一次了,当着我们一个孩子的面,你野蛮地打我。

  但是,是我把我的生活彻底毁了。首先抚慰吓坏了的孩子,然后一次又一次出现在警察局。

  是你犯了罪,但面对这一切却是我:警察、侦查员、验伤、讯问和文件档案。我坐在犯罪医院,我们的女儿坐在我的腿上;我从警车里进进出出,警察给我身上贴上证据标签并拍照。

  你继续拍摄你的电视节目,宣传自己,假装什么都没有发生。我在努力地寻求你所需要的心理帮助,而你却忙着用假话来攻击我的性格,忙着让你那些殴打妻子的朋友们来给我施压,想让我相信我应该放弃起诉,因为中国的好妻子们会原谅丈夫,因为她们心地善良、性格温柔。

  你说我恨中国人,不接受中国式的教育,而我却深信中国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们和中国的司法系统会帮助我。

  我是美国人,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逃到大使馆,告诉外国媒体,并把我遭受的痛苦归结于中国和中国文化。但是我没有。

  相反,我继续呆在这个我当年选择在这里组建家庭并生活了12年的国家,深信中国的司法系统会帮助我,即使我一再被警告说这是枉费心机,说中国法律不能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

  我独自面对这整个局面,而我的家人都在遥远的美国,我只能依靠这里的好心人的帮助和互联网上的积极评论。我接到很多恐吓电话,并且被你的妹妹公开指控为受虐狂,但我并没有贬低自己的身份去反击。

  我去为我自己和你寻求心理咨询。我发微博,并不是因为我想攻击你,李阳,而是因为我拒绝容忍邪恶的家庭暴力问题,我拒绝相信,殴打妻子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而我必须接受。我可能无法将你绳之以法,你的名声可能保护你免受你应受谴责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我不会放弃让我们的女儿在充满爱与和平的环境下长大的责任,尽管这意味着离开你独自抚养她们,尽管这意味着要我一个人的一生支持她们。

  我不会放弃我的使命,我要帮助成百上千万的中国妇女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即使你打她,要打败一个永不放弃的女人也是不可能的。

  第四封:

  这些天我看到一些谴责主流媒体曝光李阳、误导公众的文章,从心底感谢你们的工作。下周我将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

  如果当时李阳能真心悔过并愿意接受咨询,我相信我们的婚姻是可能获救的。

  他接受大量采访,用负面的语言说我们的关系和我们深爱的孩子是“试验品”、“小白鼠”,给我们带来了太多的伤害和心痛。

  我和女儿们唯一的选择就是离开李阳,开始更幸福、健康的生活。

  对于他无休止地接受那些媒体采访,再次感谢你们能够理解我的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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