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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实名举报落入诬告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8日13:49  法律与生活

  文/曹作和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

  网络实名举报空前发展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主要是有些举报者对执法环境信不过,担心遭到打击报复;也有的是举报者对举报内容了解得不够清楚;还有的是为了达到攻击、恐吓、欺骗等不可告人的目的,诬陷他人。

  实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的,凡是举报人向国家机关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的就是实名举报。它既可以是信函举报,也可以是电话举报、网络举报。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诸如“我受贿了”以及国家机关建立的网络举报网站的走红,使得网络举报得到空前的发展。

  网络实名举报与传统举报方式相比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受众面更广,不同阶层的群体都能够看到被举报的情况;二是传播速度更快,通过网络转载、转发、转帖等方式,让一些关注度高的内容迅速传播到任何有网络的地方;三是举报动机多元化,因为网络实名举报会让更多的人看到举报内容,并经过网络转载、转帖会产生很大的阅读群体,这就使得一些想被社会关注自己冤情或者案件的人也加入举报人行列。另外,一些基于个人恩怨的诬告、侮辱等不实举报也会进入网络。

  实名举报后的法律责任

  如实名举报者举报不实,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这得区分举报人是否主观故意,如果确系诬告,即主观上有明知他人不构成犯罪却捏造事实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如果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诬告陷害罪;如果举报不实给被举报人造成名誉的贬损,也会因被举报人的起诉,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假如举报确实造成被举报人的名誉受损,经法院认定可以构成侵犯名誉权。这里面有几个前提,第一,名誉权受损的情况确实存在。第二,名誉权受损与举报人的不实举报存在因果联系。

  那么,诬告与错告和举报失实有什么区别呢?诬告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上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在客观方面有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告发他人的行为;而错告或举报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错告是因为认识上的问题造成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是因对情况了解不清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对举报失实的甚至是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不能认为是诬告。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法律是绝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243条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对诬告陷害他人者施以刑罚处罚。

  举报人防打击报复

  由于我国目前民主和法制还不健全,公民的法制观念还不强,有些人特别是有一定职权的人,当得知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举报,便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有的亲自动手或者雇佣他人残害举报人,有的诬告陷害举报人;比较多见的则是利用职权肆意对举报人进行所谓的党政纪处分,开除、解聘、调离、扣工资奖金等,手段多样。

  这类事件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很坏,严重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对于通过侵犯人身权利实施的报复行为,如果举报人被打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报案,以《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如果对举报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依照《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诽谤罪要求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打击报复,如果侵犯了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或者民主权利,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或者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等手段对“隐性打击报复”进行权利救济。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1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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