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浦发银行

一波三折的遗产继承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6日14:28  法律与生活

  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诉讼期间死亡,与其有事实婚姻的人是否有权继受他的继承权?

  文/史江伟  口述/郭云燕

  2011年年末,孟某一家遗产继承案件被发回重审,由我负责承办。浏览了原审卷宗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的文书后,我发现这是一件相对复杂的案件。

  老人的遗产

  早在2011年年初,孟林以继承遗产为由将自己的亲哥哥孟达诉上法庭,指出哥哥独吞父亲遗留的3间平房和25万元存款,要求继承应得的份额;而哥哥孟达则在庭审中辩称孟林早在1990年就搬出家独居,对家里老人一向不管不问,从未尽过孝心,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在查阅卷宗的时候,我慢慢地理出了一些头绪。

  原来,孟达和孟林是同胞兄弟,自1990年开始分家生活,两人的母亲于1995年去世,父亲一直跟大儿子孟达居住。由于孟达及其妻子一直悉心照顾,老人得以安享晚年。2010年,父亲去世,临终前留有遗言将全部遗产给孟达一家。老人留有的遗产包括:3间瓦房和25万元存款。

  孟达是一家工厂的退休工人,每月拿几百元退休金,妻子赋闲在家,膝下有一儿一女,均在上学,生活压力不言而喻。在操办完父亲的葬礼后,孟达一家已经是四处举债、一贫如洗。幸好还有父亲留下的25万元钱和3间瓦房。孟达打算将存款还债后剩余大部分用作子女们上学的花销。房子虽然早已年久失修、破败不堪,但却是孟达一家的栖身之所,一家四口在这里已经居住了20多年。

  哥哥不服判决

  在孟氏二兄弟的父亲病危之际,孟达多次给孟林打电话,恳求他来照看一下父亲。孟林开始总推托说忙,没有时间,到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了。直到父亲去世,孟达通过朋友通知孟林来参加父亲的葬礼,孟林才姗姗来迟。葬礼当天,孟林并不是自己一个人来的,还带来一个女的。孟林对孟达说的第一句话是“咱爸留了多少遗产,有我的一份”。孟达含着眼泪,说“你先到屋里给爸磕个头吧”。

  2011年年初,孟林一纸诉状将孟达告上法庭,起诉内容称:在父亲去世后,孟达一人独占父亲遗留的房产和25万元存款。请求法院判决我继承一半遗产。原审庭审中,老实但满腔气愤的孟达陈述了多年来孟林从未尽过赡养义务的事实,并称孟林从小就游手好闲、不服管教,长大了自己搬出去住,也不知道做什么工作,只是再也不回家。孟林并未否认。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法院依据双方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判决孟林继承一间房屋和10万元存款,孟达继承两间房屋和15万元存款。判决后,孟达不服,提起上诉。

  弟弟突然病故

  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通过邮寄方式将判决书分别寄送给孟达和孟林。无巧不成书,就在该判决寄送的前三日,孟林因突发疾病病死在医院。由于事发突然,法院对这一事实全不知情,依照工作流程将判决寄给孟林,收件地址是孟林登记的地址。更离奇的是,竟然有人将装有该判决的司法快递签收了。

  快递回单上签收人为“杨兰代”。杨兰到底是孟林什么人呢?身为孟林亲哥哥的孟达也感到困惑。那么,她为什么要代孟林签收判决文书呢?

  由于孟林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死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按理说,原审中孟林从未提及自己结婚了或者有孩子,那么孟林一死,孟达理应继承全部遗产,事情似乎简单了。但是,重审中,孟林原审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给法院打的一个电话改变了整个事态的发展。张某说,孟林结过婚,他的妻子现在要求参与继承。

  冒出来的弟媳

  原来,孟林早在1990年从家里搬出后,就同一名叫杨兰的女子同居。当时,杨兰刚刚离异,二人并未登记结婚,只是草草地请朋友吃了顿饭,后便一直同居,直至孟林去世。孟林的家人之所以对此不知情,是因为孟林很少与家里人来往,也从未提及有妻子一说。孟林也极少对杨兰提及家里的事情。杨兰只知道孟林有一个哥哥,家境贫寒。而杨兰也觉得自己离过婚,不见孟林的家里人也未尝不是件好事,免得多生事端。

  直到后来有一天,孟林提到和哥哥孟达在法院打官司的事情,杨兰才知道孟氏兄弟俩为争遗产的事闹得不可开交。2011年3月10日,孟林因突发心脏病死在医院,死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孟林去世的第三天,正筹办葬礼的杨兰突然收到了邮递员送来的司法快递,杨兰没有多想便签字查收了。

  杨兰早在几年前就买断工龄。孟林生前靠给别人打零工为生,没有固定收入,死后也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家中为给孟林看病欠下许多债,孟林和杨兰也没有生育子女。杨兰找到之前孟林的代理人张律师,张律师安慰说,你先别着急,孟林不是可以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吗?现在孟林已经过世,按照法律你可以继承孟林继承的其父亲的遗产。杨兰听罢,将信将疑,自己这个没有“名分”的媳妇可以继承孟家的财产吗?

  在二审法院,杨兰委托张律师递交了一份参与继承的申请书,请求继承孟林应得的遗产份额。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后,杨兰便迫切地等待着开庭。

  开庭当天,杨兰、孟达分别坐在原、被告席上。孟达生分地看着这个悲痛的女人,不理解20年里发生了什么。杨兰称,我作为孟林的妻子,是孟林唯一的继承人,请求法院判令由我继承孟林应得的遗产份额。孟达满脸愤怒:“我从来不知道孟林有妻子,有什么能证明她是孟林的妻子?”

  面对孟达的质疑,杨兰非常激动:“我们的确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从1990年就同居至今。当时生活都比较困难,只举办了一个小型的婚宴,请了一些同事和邻居吃饭。虽然没有领证,但一直夫妻相称。”

  认定事实婚姻

  法庭认为:依据相关法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由于孟林在诉讼中死亡,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杨兰是否是孟林的合法继承人。换句话说,杨兰和孟林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我想,杨兰同孟林共同生活了20年,虽然孟达一家并不知情,但是杨兰一直在对孟林履行妻子的义务。在孟林人生中最后一段岁月,也是杨兰陪着走完的。孟林去世后,杨兰举目无亲,生活也没有了依靠。在法庭上,杨兰经常话说一半就激动地哭泣。如果杨兰能够被确定是孟林合法妻子的身份,那么她就能继承一部分遗产。而这部分遗产,就可以让杨兰燃起生活的希望。

  庭审中,杨兰向法庭申请出庭作证的七位证人,都是当年参与杨兰婚宴的同事和街坊。结合其他一些证据,合议庭就此认定孟林和杨兰二人在1990年举办过婚宴,对外宣称过夫妻关系,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的范畴。

  最终,合议庭判决由杨兰继承孟林应得的遗产份额。

  法律链接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我国有相当一段长的时间结婚是不需要登记的,依照当地的习俗娶亲办宴,在众人眼里就是夫妻了。对这种既成事实,法律以前是予以保护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种种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此之后结婚的,只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才算是合法夫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如果对外宣称过夫妻关系,并确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法律对其夫妻关系也是认可并保护的。

  同样是结婚不领结婚证,因法律规定的不同,前后出现两种情况,于是就出现了本案这一结局。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2月上半月期)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44)

 

相关专题 法律与生活

更多关于 遗产 纠纷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