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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揭秘电信收费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6日17:24  法律与生活

  此案案值虽然只有1.15元钱,但却揭开了移动公司和网络运营商违法经营的冰山一角……

  “1.15元官司”揭秘信息收费陷阱

  文/孔力

  因为1.15元的信息费和基本通信费,河南省邓州市一位农民将河南移动公司和负责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网络运营商告上法庭。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败诉。2011年11月2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目前,短信乱收费已成顽疾。消费者面临投诉难和维权难。

  乱扣信息费成被告

  27岁的王聚才是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周庄村的一位农民。

  2010年8月,王聚才在查询自己移动手机号码当年4月份账单清单时,发现被一个代码为“125904556”的SP公司扣取信息费1元、基本通信费0.15元,共计1.15元,这些是移动公司梦网业务扣费。

  随后,王聚才查证代码为“125904556”的公司是深圳市国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国宏公司)。成立于2000年的深圳国宏公司从事计算机行业应用开发、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以及电信增值服务等。所谓电信增值服务,就是凭借公用电信网的资源和其他通信设备而开发的附加通信业务。

  爱较真的王聚才通过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查证,2010年7月5日,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向王聚才书面答复中显示,没有代码为125904556(深圳国宏)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及相关资费备案信息。

  王聚才认为,河南移动公司下属公司与网络运营商进行合作,以在手机按键内暗藏短信陷阱的方式对用户强行扣费,并公开利用电信网络传播经营国家和工信部明令禁止的星相、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不良文化业务。

  2010年9月2日,王聚才以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邓州分公司(简称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和深圳国宏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状中,王聚才要求确认被告没有依法备案其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及相关资费就扣取原告信息费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被违规扣取的信息费共2.3元,判令被告象征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15元并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因对原告违规扣费造成的侵权进行惩罚性赔偿88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王聚才向法庭提交了一组证据。证据之一是移动公司发票、账单及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为深圳国宏公司代收原告的费用。证据二是河南省通信管理局信函二份,用以证明深圳国宏公司没有依法备案。

  因为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系南阳移动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除了以上证据外,王聚才还提交了两份外地法院的判例,以证明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依据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庭角逐

  2011年4月,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代深圳国宏公司扣除的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7日,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自助清单打印系统显示:2010年4月26日19时41分,原告王聚才的手机号1503622++++,主叫号码125904556,时长2秒,基本费用0.15元,长途费1元。号码125904556为深圳国宏公司经营的“魅力空间”IVR语音杂志业务。

  法院认为,被告深圳国宏公司为公司业务发展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用户本无可厚非,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1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然而,被告深圳国宏公司至今未能提供非违规收取原告诉请的长途费、基本通话费共计1.15元的相关证据。原告虽主叫该项业务,但该项业务属违规经营,收取的费用亦属违规所得。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电信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法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被告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代被告深圳国宏公司扣除该1.15元,存在业务上审查疏漏的过失,被告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连带责任。

  2011年7月底,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国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给原告1.15元,被告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对上述款额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国宏公司承担。

  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1月初,南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在自愿、明知的情况下使用争议业务以及上诉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该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2011年11月21日,南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牛艳丽认为,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作为被告应诉并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牛艳丽表示,深圳国宏公司的“魅力空间”业务未经备案即通过移动公司提供的平台连接入互联网提供给消费者,违反法律相关强制性规定。中国移动邓州分公司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有义务审查、监控增值电信业务营运商通过电信网络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等相关信息,因其未尽到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违规扣费如何由乱而治

  在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在查话费清单时,发现一些乱收费的项目。

  以移动梦网为例,中国移动负责提供网络平台,sp即网络运营商负责提供业务内容,服务代码是中国移动为sp分配的唯一标志。根据业务内容,分为信息类、娱乐类、游戏类等,根据订购方式分为点播类业务和定制类业务,根据收费方式分为按条收费业务和包月业务等。

  据笔者了解,短信乱收费已成顽疾,很多消费者都经历过此事。乱扣费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移动电信领域的投诉已经位居投诉量第二。尽管如此,一部分人不知情,一部分人想投诉但又怕投诉难,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

  郑州消费者李向前告诉笔者,在一些杂牌的山寨手机里面,一些手机按键内暗藏了短信陷阱,只要用户不小心碰到手机某个按键,就会收到SP网络商向广大手机用户下发的业务宣传信息,内容是“人的姓名与人一生中的贫富祸福有很大的关系,你想了解你命运的好坏吗?请回复姓名后即可测算”,或是“农历正月,喜神在东南,福神在正西,财神在正南,宜入学求医,忌诉讼、安门”……只要收到这样的内容,就会被扣费。

  到底是谁缔造了手机扣费陷阱呢?一位知情者说,首先就是电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任何SP提供的增值服务都必须通过运营商的许可。没有运营商,SP根本没有可乘之机。再者就是SP。SP的分工主要是设置扣费陷阱,同运营商签订协议和确定分成方案。最后就是手机厂商。由于有利可图,SP自然也就乐于加入这个“集团”。

  反思

  虽然针对此类问题的投诉往往被归为消费者维权,但在本质上,这并不是一个消费维权问题。消费者概念对应于自由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但我们很难把中国移动等通讯机构看作是纯粹的“商”。因此,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寄望于维权意识的提升或者消费领域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还要看到亦官亦商、政企不分对社会的侵害。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2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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