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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历史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12:52  法制晚报

  王兆国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权另外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外——

  逮捕嫌犯24小时内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况外,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24小时之内,应当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而前两轮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不通知家属,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况。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修正案(草案)共110条。

  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上午接受本报采访,对此次审议稿新增亮点进行解读。

  此次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这两种情况删除。

  此外,在拘留措施中,通知家属的范围也扩大了。前两轮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都可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此次将“等严重犯罪”删除,明确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这两种情况外,都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此次修正案草案还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

  变化

  1

  逮捕后24小时内须通知家属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

  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解读

  除无法通知外都应让家属知晓

  樊崇义教授说,此次审议稿的亮点之一就是:在“强制措施”这个环节中明确规定,逮捕后,除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况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24小时之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樊崇义教授说,此次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这两种情况删除了,明确规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况外,都要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里所谓“无法通知”是指犯罪嫌疑人不告知姓名、不告知住址的情况。

  变化

  2

  拘留后24小时内应通知家属

  修正案(草案)还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解读

  拘留措施中通知家属范围扩大

  前两轮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都可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此次将“等严重犯罪”删除,明确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这两种情况外,都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樊崇义教授认为,此次审议稿吸收了前两轮征求群众的意见,因为目前有个别地区的司法机关出现了把人逮捕或拘留后,人找不到了的情况,在国内外反映比较强烈。此次“强制措施”作这样的重大改革,更能体现我们的诉讼政策更具人性化,也更加透明。

  两次审议亮点摘要

  首次审议

  (2011年8月24日)

  拘留逮捕

  草案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讯问疑犯

  草案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严禁逼供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证人出庭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封存制度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二次审议亮点

  (2011年12月26日)

  证人出庭

  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审判程序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变化

  3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

  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解读

  保障人权进“小宪法”是历史突破

  樊崇义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总则当中,把它作为刑事诉讼法总的工作和基本的任务在法典中明确规定下来。这不但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期待的,也是专家们长期期待的。

  这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最大的进步,具有历史性的突破。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在我国《宪法》中早就有规定,但作为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

  草案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1.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3.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4.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5.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6.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7.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变化

  4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可查阅材料

  关于律师阅卷,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解读

  律师阅卷难有望解决

  去年12月人大审议稿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国务院参事室、全国律师协会、社科院、人民大学等提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易被误解为只包括有罪的指控材料,建议改为“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有的地方还建议增加拍照、扫描等阅卷方式。

  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而这意味着律师基本可以查阅所有的材料。

  本版文/记者汪红政协报道组实习生王婷婷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近亲属有权提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

  贪官死亡赃款也将依法追缴

  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与以往相比,增加的这条规定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此外,被告人逃匿或死亡,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这意味着,贪官即使死亡,其违法所得也将依法追缴。

  变化

  5

  近亲属有权提附带民事诉讼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

  一、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解读

  被害人损失将得到更实际补偿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扩大了对被害人一方权利的保护,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樊崇义教授解释说,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害人本人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而事实上,一旦被害人死亡或是丧失了行为能力,就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同时,因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家属也遭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此次明确规定被害人的家属、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也可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诉讼的主体增加了,权利保护的范围扩大了,更加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将对目前的执行难问题有所帮助,可有效防止被告人把财产秘密转移,使被害人一方的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的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这样将更加尊重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权益,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能得到较为实际的补偿。

  亮点

  被告人逃匿违法所得没收

  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需要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八条)。

  ●解读

  贪官死亡或外逃没收赃款

  樊崇义教授说,此次对前两轮征求意见中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了保留,主要包括违法财产追究程序、赔偿程序和没收程序。这主要是针对贪污和重大贿赂犯罪。

  专家解释说,以前如果贪官贪污后,本人死亡或逃往国外,违法所得就不予追究了,赃款也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极大损失。

  为了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此次修法设置了“犯罪嫌疑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犯罪嫌疑人本人死亡或逃逸,在通缉一年后,仍然不能到案的,将要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樊崇义教授说,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在国内,很多财产也被其转移走了,收集证据会相当困难,无法对其进行定罪。

  在这种情况下,将设置一个“特别程序”,在不定罪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财产依法进行没收。这种没收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而是还要通过诉讼程序,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和举证,法院来进行判决。

  增加特别程序,可以避免目前在没收财产中出现的混乱状态,更加符合法律程序,也更加公正。 文/记者汪红

  刑诉法大事记

  第一阶段(1949年-1979年)

  制定刑诉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1957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借鉴前苏联立法并结合当时的司法实践经验,拟出《刑事诉讼法(草稿)》,1963年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

  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共有164条。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阶段(1980年-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正

  1980年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变化,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修改内容达110多处,增加条文61条。

  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

  刑诉法二次大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写入宪法。

  司法实践中出现和发现的很多问题反映出立法的不足,也促进立法再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2009年开始进行立法修改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大会审议。

  揭秘

  16年后刑诉法再次大修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刑诉法被称为“宪法适用法”或“动态的宪法”,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专家透露,本世纪初,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新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感觉到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

  草案亮相

  两次审议官方版本数易其稿

  2009年初,全国人大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面的研究起草工作,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意见,并反复与中央政法委等研究,形成修正案草案稿。

  该稿于2011年8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亮相。

  经过初次审议后,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2月份,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

  今年1月11日,人大法工委又将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阅读讨论。

  经过讨论后,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的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版本。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原主任曹康泰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刑诉法修订此前也向国务院法制办征求过意见,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

  大修原因

  公检法“打架”三家出台解释上千条

  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诉讼法提出了300多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400多条司法解释,公安部也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300多条司法解释,将三个部门的司法解释加在一起居然有1000多条!

  原法总共才225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就有原法的将近五倍之多。并且,这三部门的司法解释相互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不得不亲自出面,召集公、检、法等中央六部委,在大连召开一个协调会议,并出台了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48条。

  修改进程

  意见分歧修法跨越两届人大

  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提出,刑事诉讼法已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

  刑诉法第二次修改的“专家建议稿”是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徐静村主笔起草完成。

  2005年9月24日到26日召开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上,徐静村向与会者展示了一本浅蓝色封皮的书籍,正式宣布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学者拟制稿已经完成。

  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曾表示,会议上,不少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立法部门感到拍板难度大,加之十七大召开在即,全国人大法工委于是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后推延到十一届人大完成。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次专题汇报会披露,刑诉法将再修改。

  法律基础

  《宪法》开道保障人权进入刑诉法

  陈光中认为,整体来说,此次修改强化公权力的条文不多,主要是强化人权保障措施力度。

  其实,“保障人权”入刑诉法有着其深刻的社会背景。

  全国政协委员、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智伦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态》白皮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均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年,党的十七大修改党章时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2004年,“保障人权”再次取得重大突破,我国在修改《宪法》时,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随后,各方在出台文件时,不断强化人权问题: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文/记者温如军孙慧丽王永生周超实习生王婷婷人大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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