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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刑诉法十大受关注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16日14:01  南方人物周刊

  近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怎样解读此次修正案中关于出庭作证、死刑复核等规定?刑诉法的哪些方面还有待改进?为此,本刊采访了律师周泽。

  实习记者 苗卉

  1、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它对我们究竟意味着什么?

  周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诉法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为目的,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本质上来讲都是国家公民,这就意味着刑事诉讼法从本质上是调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把刑诉法称为“小宪法”,表明了其重要性。

  2、修正案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范围之外,可以不通知家属。”对此,你怎么看?

  周泽:这条规定为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从而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权利提供了较大空间。24小时是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可能会给被告家属带来恐慌,这种通知应该强调及时性。另外,“无法通知”的空间很大,“可能有碍侦查”也有待甄别。

  3、修正案要求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对刑事诉讼有多大的影响?

  周泽:以前刑诉法规定知道案情的人有作证的义务,现在修正案明确强调出庭作证,对法院作出公正审判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修正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

  周泽:“正当理由”还是不难界定,因生病无法出庭等都可以视为正当理由,应由法院酌情判断。如果修正案通过,“正当理由”也有待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5、修正案提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你怎么看?

  周泽:从原则上来说,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法律旨在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而家庭关系是最需要保持稳定的社会关系,所以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免于作证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6、修正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否和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相矛盾?

  周泽:这样的规定意义不大。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公安检察机关,而不在被告人,法律也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另外,犯罪嫌疑人在询问过程中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是有自由的。

  7、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认为,“侦押合一”的制度很难避免刑讯逼供。你怎么看?

  周泽: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场所从属于公安部门,这样不能确保侦查部门和看守部门之间进行相互制约与监督。

  8、修正案一读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读稿则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死刑复核程序“可以”讯问被告人,给法官留下自由裁量的范围,是否会产生规避讯问被告人的问题?

  周泽:一读稿的规定更科学。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一环。二读稿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忽略被告人辩护权,从而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9、死刑复核体现出刑诉法修正案对死刑的控制。减少死刑是否会成为刑诉法今后改进的方向?

  周泽:减少死刑是全世界刑事法的发展趋势,要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少施用死刑。

  10、刑诉法在哪些方面还有待改进?

  周泽:首先,刑诉法在保护人权方面有所不足。它应该尽可能考虑限制刑事追诉的权力不被滥用,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另外,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十分重要。不开庭审判,限制公众旁听、限制媒体报道,意味着公众失去对案件二审的监督,可能导致被告人难以获得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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