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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

莫让试用期变成榨汁期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1日11:44  法律与生活

  文/胡高崇

  天之骄女的无奈

  敏敏来自南方边陲的一个小城,4年的大学生活在上海度过。大学期间,敏敏和来自北京的何强相恋了,并在大学毕业后随何强一起来到了北京。

  来到北京后,敏敏凭借着自己所学的会计专业和过硬的外语水平,很快就被中关村地区的一家名叫稳赚的证券公司相中了。公司老板贾诚信口头承诺给予敏敏月薪4000元,转正后月薪5000元。

  入职当天,敏敏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只让敏敏填写了一份《入职登记表》,便让她到自己的部门报到去了。当时敏敏心里就犯了嘀咕,为什么公司不和我签劳动合同呢?后来,敏敏从其他同事嘴里知道了这是公司的惯例——公司和每一名新员工都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试用期协议,转正后才签劳动合同;不仅如此,公司还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都是在转正后才办理相关手续。知道这些事情之后,敏敏心有不快,但考虑到找份好工作不容易,试用期也就三个月,她决定忍了。

  由于工作表现良好,三个月后敏敏如期转正。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敏敏心中的不安释然了,毕竟有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一份保障。但是,仔细看了劳动合同里的条款,敏敏发现其中只有一些工作岗位、工作期限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款,在劳动报酬一条中只是笼统地写进去了“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并没有明确地写明月薪5000元。当时敏敏也没有多想,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就工作去了。

  转正后不久,敏敏得知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已经建立,虽然是按照北京市的最低缴纳标准缴纳的,但是寥胜于无,敏敏也没有计较太多。一个月后,敏敏在领工资的时候发现数额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敏敏去财务部门一问才知道,发给敏敏的工资还是按照一个月4000元的标准,在扣除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后,工资当然少了。这次敏敏忍不住了,她找老板贾诚信理论:“您不是说好了转正后月薪5000元吗?怎么我转正了还是4000元啊?”贾诚信答复说:“公司效益近期滑坡,就暂时先不给你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了,等到年底一起补齐。”敏敏心里虽然不痛快,但是一想反正到年底会一起补齐,也就没有太深究。

  善良单纯的敏敏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待公司的上述不合理做法,可是没想到她的一再退让换来的却是公司的步步紧逼。

  扫地出门后的反击

  转正的敏敏工作量突然增多,部门主管却开始对于敏敏所完成的工作流露出不满意的态度。就在敏敏思索如何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时候,敏敏却收到了人事部门给她的一纸辞退通知书,上面赫然写着:“因你不能胜任工作,故我公司自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工作不到半年,敏敏就被公司给辞退了;明明工作表现很好,公司给出的理由却是“不能胜任工作”。敏敏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就去人事部门理论。负责人告诉她这是公司老板的决定,人事部门只负责执行。

  “我要去告你们!”敏敏压抑在心中许久的怒火终于爆发了。

  敏敏离开稳赚公司后的第三个月,法院的一纸传票寄到了稳赚公司。贾诚信仔细地看了起诉状的内容后,准备应诉。“这小妮子胃口还真大,我就是不让你得逞!”贾诚信这样想。

  法院上,敏敏要求稳赚公司支付她试用期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转正后约定转正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面对敏敏控诉般的陈述,稳赚公司的代理人不紧不慢地说双方从来没有约定过试用期,敏敏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才来公司上班,并且敏敏的工资就是每月4000元。因为部门主管反映敏敏工作不得力,公司才让敏敏走人的,稳赚公司一分钱都不同意给敏敏。稳赚公司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敏敏不能胜任工作,但是,庭审阶段敏敏能够拿出的证据也就是一份劳动合同,无法证实敏敏主张的转正后工资标准。

  “稳赚公司违法辞退敏敏的事实是比较明了的,但是,敏敏工作期间工资都是现金发放,工资条都是稳赚公司提供的,无法显示敏敏存在三个月的试用期,也无法显示稳赚公司承诺给敏敏5000元的工资待遇。”主审法官暗自思忖时,突然想到新员工入职公司一般会办理一些手续,于是立刻立刻要求代理人于第二天将敏敏的《入职登记表》交到法院。

  第二天,法官收到了稳赚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上面备注一栏打印有一行小字“员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待遇按照转正的80%发放”,而且双方填写《入职登记表》的时间恰恰就是敏敏所主张的入职时间。

  不经意间,稳赚公司将事实和盘托出,再好的解释也无法掩饰稳赚公司拙劣的谎言,最后只得认栽,承认了敏敏的诸多陈述……

  点击职场

  点评人:李盛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

  敏敏的就业经历几乎是我们劳动争议庭每位法官每天所面对的当事人的诉讼常态。为什么这么多的劳动者甘心委身于违法违规的企业?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企业甘冒违规违法的风险用人?面临近几年来高峰不退的劳动争议案件,究问因果,不禁让人反思。

  对于像敏敏这样普通的劳动者来说,生计问题是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城市里有安身立命之所,她才能保有爱情、家庭甚至梦想;而这个城市是否能够真正地接纳她,最重要的是这里有没有一个她的就业空间。所以,面对企业强势的用人政策,敏敏们只能委曲求全,没有劳动合同、强行安排的所谓试用期、工资的任意欠发都被默默忍受、暗暗消化。这些在城市里背井离乡的劳动者们,为了一份理想中的美好未来坚守着忍耐的底线。然而,老板们的底线却在一步步下沉,直到劳动者忍无可忍。

  值得一提的是,敏敏此次的胜诉多少有些侥幸的成分。如果没有那份被意外发现的《入职登记表》,敏敏手中全无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任何证据,可能会面临败诉的困局。所以,作为法官的我们,禁不住想提醒敏敏们,不要在企业的违法行为面前选择忍气吞声,不能在企业的违法事实面前毫无警觉,因为退让与容忍,并不会换来你们所向往的安定的明天,而最终还要承担被辞退的风险与孤苦。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逾4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如果仅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如此基本的法律规定我相信企业不会陌生。但为什么又会有这么多的企业甘冒违法的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约定试用期?我想,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企业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贪婪索求。资本在利润面前贪婪、放肆的追逐,导致了资本对于劳动的无穷榨取。劳动者被牺牲为赚钱的机器,企业的人力资源也被异化得更加机械与物质。公平、平等、合法的就业机制就这样被残酷地破坏。最终当劳动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时,企业的违法行为也无处遁行。所以,那些仅强调物质利益而缺乏基本人文关怀、缺乏基本法律规制的企业,应在这起案件里进行反思。

  要保持基本良好的就业环境,除了严格有效的执法外,还应培育劳动者的法治意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当养成遵法守法的习惯。同时,也应通过合理的社会制度安排,为劳动者及企业赋权,给双方提供话语权与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与途径,真正提高立法质量与执法效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3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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