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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故宫大盗”石柏魁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此案最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判决指出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就被盗展品的价值出具鉴定结论,法院判决只能“参考”投保金额。这样一起举国关注的盗窃案,最终居然无法直接认定盗窃数额,引发舆论关注,有评论指案件结果难以令人信服,有“糊涂案”的感觉。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宝价难鉴?为什么多家机构都拒绝鉴定评估?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由于缺乏权威的鉴定机构和统一的鉴定标准,目前刑事案件中一些特殊物品的价格鉴证存在困难,“鉴宝”无门并不稀奇,一些赃物由此成了“无价之宝”,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因赃物无法估价引发的诉讼争议时有发生。
恐怕石柏魁自己也不会想到,他脑子一热偷了故宫,却给司法审判留下诸多待解难题。
回放
被盗展品无购买资料
据记者了解,去年5月11日故宫盗宝案侦破后,警方即围绕被盗藏品价值展开工作,要求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提供被盗展品的购买资料。
两依藏是香港财经界名人冯耀辉的私人藏馆。冯耀辉身家以亿元计算,也是收藏界名人,他以女儿依凌及依琪的名字,设立了私人博物馆“两依藏”。冯耀辉尤其喜爱收集西式宝石化妆盒、手袋等,被盗的香粉盒正是他的独门收藏。
据报道,故宫盗宝案发生后,冯耀辉曾表示,被窃珍藏曾被欧洲达官贵人使用,使用者都是王亲贵族、王妃、当代红星,不是平民可买的。
但令人意外的是,两依藏博物馆未能满足警方要求。5月14日,该博物馆向警方回函称,相关藏品是冯耀辉20年来在全球各大小拍卖场中搜罗所得,数不胜数,因冯耀辉不存商业意图,也无存档习惯,因此记录不全,无法向警方提供购买资料。
价格鉴定未被受理
在没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警方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藏品进行价格鉴定。而该中心于5月26日作出了不予受理价格鉴定的决定,原因是被盗展品的工艺不详、材质不明、状态不清,不符合价格鉴定条件。
记者了解到,价格认证中心隶属于政府价格部门,是公检法机关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法定机构,按规定,对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行估价时,应先送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再根据鉴定结论估价。
“也就是说,对于文物、艺术品等特殊物品,要先经过专业鉴定,在确定真伪和质量后,才由我们来估价。鉴定和评估一定要严格分开。”一位价格认证中心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警方“鉴宝”四处碰壁
为确定藏品的真伪和质量,北京警方又进行了大量工作。9件被盗展品涉及7个品牌:梵克雅宝、爱马仕、蒂芙尼、卡地亚、奥斯特塔格、佩托基、法劳内,品牌原产地均在国外。警方与蒂芙尼、卡地亚、梵克雅宝、爱马仕的中国代理商取得联系,请求代理商协助联系品牌制造商,核实被盗物品情况,但最终无果。而奥斯特塔格、佩托基、法劳内3个品牌不是没有了,就是已经被收购了。
警方又联系北京市文物局做鉴定,但被告知被盗展品均为现代工艺品,不属于文物范畴,市文物局无法鉴定。此后,警方又与北大宝石鉴定中心联系鉴定,但该中心让警方补充品牌真伪证明、出厂时的历史价值、历次拍卖的记录等材料。这又把警方难住了。
北大宝石鉴定中心技术总监王时麒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盗展品的主体材质和镶嵌宝石的重量、等级虽然可以鉴定,但这些展品是群镶的西方艺术品,鉴定需要拆卸,存在造成微损的可能。此外,藏品都是国外品牌,在缺乏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其品牌真伪、历史价值不易判断。
四处碰壁之后,警方只得放弃鉴定,以9件藏品的投保金额作为指控依据。
进展
辩方将申请重新鉴定
盗窃数额是盗窃罪定罪量刑最关键的依据,出于对法律严肃性的考虑,在石柏魁案中,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以投保金额直接认定此案盗窃数额,只作为参考依据。最终,一审判决也未对数额作出明确定论,只依据在故宫内盗窃“情节特别严重”,决定在十年以上幅度量刑。
而辩方认为,在盗窃地点上,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盗窃金融机构可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在故宫内盗窃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并无法律依据,并由此提出上诉。
石柏魁的辩护律师黄长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投保金额作为商业合同比较随意、不客观,据此判决对被告人并不公平,辩方在二审中会申请对被盗展品价值进行重新鉴定。
“价格一旦认定出来,就可以根据价格定罪量刑。这样案子就扎实了,无论是判什么刑期,依照被盗物品的价值定罪,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调查
无法作价“便宜”被告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盗窃案中,特殊物品无法作价的现象其实并不鲜见。
目前对赃物估价依据的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该规定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委托书应当包括涉案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经常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陈枫告诉记者,有些案件中,盗窃来的手机、电动车既没有品牌,失主又不能提供购买资料、产品型号,所以价格鉴证部门无法作价。还有些失窃的艺术品、工艺品,失主认为很值钱,却因不合鉴定条件,无法予以估价。
对于无法作价的物品,检方公诉时通常会撤下。有的虽然诉了,法院也认定了,但判决时还是因为无法作价,法院只能定事实,不能定数额,直接影响案件量刑。“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实际上就算捡了个便宜。”
此外,法院在判决发还违法所得时,无法作价的物品价值也不能计入其中,导致失主难以主张这一部分损失。
法律空白引发争议
特殊物品无法作价的问题在贿赂案件中更为突出。原西城法院院长郭生贵贪污、受贿一案中,反贪干警查获了两幅名家的字和一幅名家的画,检察机关起诉时也对字画进行了指控,但法院最终并没有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方没有完全排除对字画真正价值的“合理化怀疑点”,所以不定。
重庆文强案更富戏剧性,公诉人在计算文强的家庭财产时,当庭出示了贵重物品的清单,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一幅《青绿山水图》。该画曾被重庆官方鉴定为价值364万余元的张大千真迹。辩方提出异议后,这幅画经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笔墨粗俗、款字浮弱,为一般仿品”。原来,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本没对画的真伪进行认定,就评估出了价格。最终,法院从文强的犯罪金额中减去了这笔数额。
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文物、艺术品等特殊物品的真伪鉴定和价值鉴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权威机构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容易引发各方争议。
指定机构让鉴宝有门
在拍卖行担任多年法律顾问的张之松律师认为,无论是盗窃案件,还是官员受贿案,都会存在特殊物品鉴定估价的难题。文物、艺术品往往难以定价,而且文物根本就不能出具价格鉴定。对此,有关部门应出台规定,统一特殊物品的鉴定程序和标准。
张之松建议,根据惯例,确定文物、艺术品价值,可以依据前三年同类拍品的平均拍卖价,这样就可以定出特殊物品的市场价格,法律对此应加以明确,解决特殊物品无法估价的司法难题。此外,司法鉴定在司法审判中相对权威,但现在司法鉴定机构只鉴定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张之松认为,国家应该指定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特殊物品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鉴定价格,解决办案机关“鉴宝”无门的现状。
本报记者 邱伟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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