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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公车私用事故应由违纪官员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7日10:36  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特约评论员 池墨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院判决公车所属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大办公室”)赔偿张文新之子张鑫及其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2009年3月30日,时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依程序向单位领导书面请公休假4天,并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县人大机关的越野车,去东川区处理搬迁岳母坟墓事宜,并向单位支付了燃油费。张文新在驾驶公车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张文新、李冬梅夫妇在内的3人死亡、2人受伤。

  公车私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被判赔,这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确实,占用了单位公车,出了事还由单位来买单非常地不合理。因此,公车私用单位被判赔,也让寻甸县人大大呼冤枉。公车私用单位被判赔,具有非常现实的警示意义。

  其一,暴露了公车私用的现实问题。说明公车私用仍然是公务用车中的最大腐败问题。近年来,由于公车被滥用,导致公车消费开支巨大,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公车私用一直是被明文禁止的,但在一些人看来,公车私用竟然还“属于公务”,显然,这将导致国家公务和公职人员的私事边界不清,松动了公车私用的禁令,不利于杜绝公车私用。

  其二,暴露了公车私用无人被追责的问题。从一些文件规范看来,公车私用是违规违纪的行为,因此,无论是批准用车的,还是私自用车的公职人员,都应该被追责受到查处。然而,公车私用发生事故后,并没有人被追责,结果,单位反倒成了冤大头。

  其三,公车私用发生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公车私用是违规违纪行为,既然是违规违纪的,它就不应该“属于公务”。因此,即使是赔偿,也应该由这些违规违纪的官员来赔偿,而不是由单位来买单。

  其四,法律不能助长公车私用。法院判决单位赔偿的理由是,单位批准张文新驾驶单位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重申的是,公车私用是违规违纪行为,不属于“公务”。且不是“单位”批准,而是单位领导违规批准,因此,法院应该明确赔偿的主体,不能让单位代某些权力人受过。

  如果单位领导没有违规批准,而是使用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打着从事公务的旗号利用公车办私事,其责任应该完全由其自行承担,而不是由单位来赔偿。(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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