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从此轮民营企业债务危机的“火山口”浙江温州再出发,横跨闽粤诸多民营经济重镇,溯本追源,力求探究“融资难”之真相。在探源的过程中,记者发现,随着国家和各地持续出台扶持政策,一批民营企业资金“急渴”有所缓解,然而在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化的影响下,“融资难”问题总体上仍旧突出。
今年3月底,国务院审时度势,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对于解决“融资难”,等来了“及时雨”。在温州建立的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是一场在局部区域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民间资本市场体系、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等诸多方面的先行试验。
从根本上和全局范围破解“融资难”,谨防企业债务风险加剧和反复,还要有更宽视野、更高视角的深化金融改革“路线图”,伴生在这幅“路线图”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值得重视。
要真正扶持好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在浙江、福建等地,一些“小企业信贷专营银行”,已经成功构建被市场证明行之有效的小微企业信贷技术体系。但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这些银行却面临着运营成本趋高,“走出去”拓展市场受限和信贷控制束缚发展等成长的烦恼。解决上述难点问题,仍需扶持政策的细化创新并切实执行到位。
要大胆创新和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今后,随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政策的逐步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步伐加快,小微金融机构数量将呈激增之势,加之其涉及客户众多,业务类型多样,与地方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联系紧密,仅依靠中央的“一行三会”,显然难以满足监管需求,构建中央与地方分类管理、分级监管等新体系就日显重要。□(文/来建强)
民企“融资难”治理调查
确立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阳光化”,已是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民营中小企业生存土壤的关键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王攀来建强商意盈
“政策扶持力度越来越大。”提及近期民企融资环境有哪些变化,广东南海瑞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华忠毫不犹豫地向《瞭望》新闻周刊作此回答。就在今年2月,这家一无土地二无厂房的小企业依托地方政府融资新政策,以自有专利为抵押,向银行融资3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走上了发展“快车道”。
近日,本刊记者在浙、粤、闽等地走访调研中发现,像瑞洲科技这样受益于政府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在少数,国家有关部门着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了核心作用,一批民营企业的资金“急渴”有所缓解。然而,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观,部分企业债务负担仍然沉重。加上受“融资难”的后续影响,局部地区的民间借贷风险或将呈现新态势。
这其中,值得关注的现象之一就是,当前我国东部沿海民间借贷,正在从以往熟人关系的“直接融资型”向中介机构式的“间接融资型”转变,导致严重的潜在区域金融风险聚集现象。有关专家和企业人士通过本刊记者呼吁,确立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阳光化”,已是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民营中小企业生存土壤的关键。
扶持政策发力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中,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杨少俊介绍说,作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力量,去年以来,银监会在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建立专门机制、完善组织机构体系、出台监管支持政策。
截至2011年底,已有2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了小企业专营机构,银监会批准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达到786家;目前,小微企业贷款已经连续三年实现了“两个不低于”目标(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企业贷款达到10.8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10个百分点。
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将出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推动企业融资环境总体不断改善。
长期在一线服务中小企业的福建省泉州市经贸委金融服务科干部林艺虹告诉本刊记者,去年以来,各地都进入了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密集发布期”,形成了“中央指方向、省市出配套、县区抓落实”的政策格局,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困境,“以我们泉州民营企业集中的晋江等地为例,基本上各县区都是拿出了上亿元的真金白银帮助企业应急转贷,对缓解部分资金链断裂企业的燃眉之急发挥了关键作用。”
从本刊记者采访了解看,目前各地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以补贴、奖励、返还等方式,对中小企业融资直接进行财政资金扶持;二是不断加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如广东中山市就设立专项资金,对遭遇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银行赔付50%;三是积极发挥“中间人”作用,想方设法搭建银企沟通平台。
浙江临海市金融办主任邵跃群向本刊记者介绍说,临海市今年初发起“千名经理下基层”活动,“截至2月底,这个县级市已有750名基层银行行长和客户经理走访了一万多家企业和客户,拟新增贷款超过10亿元。”
融资难题犹存
然而,解部分企业“急渴”,不等于解所有中小企业的“远忧”。本刊记者在浙粤闽采访时了解到,不少民营企业和专家认为,虽然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但受制于内外部环境制约因素,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将持续凸显。
浙江省银监局副局长傅平江告诉本刊记者,尽管年初国家通过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放松银根,但目前看来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困难问题并未缓解,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度仍然偏大。
以专营中小企业融资闻名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元志卫在接受采访中向本刊记者说,今年一季度虽然贷款指标管控力度在弱化,但各类银行的存款指标普遍也呈下降趋势,“没有存款就没法放贷,而这对小微企业的压力更大。因为大企业会进一步挤占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指标空间。”
当前有部分人士认为,受制于融资难困境,当前我国部分中小微企业仍然有着强烈的“找钱”冲动,这就给当前我国金融体系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本刊记者在浙粤闽等地采访中了解到,企业、金融机构和有关专家普遍认为,目前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风险整体仍处于可控状态,但局部地区和部分融资环节风险不断积聚,值得高度关注。
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和融资规模总体偏低是风险可控的重要依据。杨少俊说,尽管相对增速较高,目前小企业贷款余额也只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9.7%。
广东省金融办银行处处长陈俊军也向本刊记者介绍说,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当前广东民间融资规模约1.2万亿元,只占同期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57万亿元的21.4%,参与企业也总体经营平稳,还款比较有保障,风险基本可控。
有关专家还判断认为,4万亿元还贷高峰的来临,也不会对中小民营企业构成直接冲击。泉州银行副行长赖建军告诉本刊记者,2008年以来各级政府部门的大量投资主要集中在国有部门、大型企业和地方融资平台,使用方向也主要是大型基建项目和民生工程,中小民营企业不是相关资金的主要受众,此类信贷资源状况变化不会直接影响它们的生产经营。
尽管如此,多位受访企业负责人和专家也认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局部风险加剧的新态势。
亟待法律“阳光化”
长期研究民营经济和金融问题的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史晋川说,传统民间金融市场赖以有效运行的基础,是基于直接融资模式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依靠熟识人际关系和实时掌握资金、资产动向来维持,但民间金融市场发展到当前这种“变形期”,必然导致传统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失效,资金被挪用、转借情况频频发生。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分析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小微企业发展都和民间借贷密不可分,发达国家都经历过对民间借贷法律化、“阳光化”的历程。
在他看来,“既不承认合法,也不承认非法,没事的时候自然无事,一旦出事,就很容易导致司法、行政处置判断标准不一,继而引发后续效应。而通过制定《放贷人条例》等法律规定,明确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主体,以及民间借贷活动范围和民间借贷活动方式,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律规范。”
然而,受访专家和企业人士普遍认为,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必然是许可和监管同步进行、缺一不可的稳健过程。
史晋川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原先不许做,今后可以做,而是应将民间借贷活动严格限制在不涉及吸收储蓄存款的借贷活动范围内,同时严禁民间非法吸储活动。
对于涉及吸收储蓄存款的民间借贷,他认为应通过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小型商业银行或合作金融组织加以规范发展。此外,在通过法律规范民间金融借贷活动的同时,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利率的管制也应相应放松,更多地让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节金融市场的运行。
本刊记者在浙粤闽等地采访时了解到,尽管相关法律仍属空白,但目前各地都已经开始探索如何对民间融资加强监管,实现有序引导、区别对待,相关思路值得关注。
广东省金融办地方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变大,且急需和中小微企业进行对接,广东在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建设、大量吸收民间资本的同时,更主动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聚集规范发展。
目前,广州市正在筹备建设国内首条集资金借贷、财务管理、支付结算和信息发布为一体的“民间融资一条街”。根据计划,长约800米的长堤大马路将集中引导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民间融资机构及金融机构个人业务专营部门进驻,拓展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服务,培育民间知名金融企业,逐步形成反映资金需求状况和有效监管环境的民间金融价格形成机制。
邵跃群向本刊记者介绍说,作为一个民间借贷的密集区,临海市正在考虑筹备建立“民间资金登记中心”,针对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加以登记,对双方的借据、合同进行规范,同时对超期借款、违约借款进行公告,并建立起借款人和借款机构的征信系统,进而降低民间借贷“变形期”的风险度。
他说,在这一过程中,有关部门还可以考虑对利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在税费上给予适度减免,以鼓励、扶持民间借贷降息、低息运作,“但这个平台的建立最终还是需要法律的支持,希望国家能尽快完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进而让我们有据可依。”
傅平江还建议说,考虑到民间借贷“间接融资”特性更加突出,有关方面应加强对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寄售行等中介组织的监管,严禁这类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切实加大对各类融资咨询类广告的监管力度,杜绝虚假和不规范融资类广告,防止一些企业和个人借助广告变相宣传民间高利贷和有组织地拓展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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