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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违法判例背后:遭遇法律灰色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1日14:05  法制与新闻

  “闯黄灯”,该不该立法禁止?

  (《法制与新闻》杂志记者)陈虹伟/文

  “开了二十年的车,头一回听说‘闯黄灯’也要罚款。”北京中冶出租车公司王师傅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有王师傅这样看法的司机不在少数,这也就不难解释,4月6日,“全国首列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司机败诉”消息传出后,关于“闯黄灯”是不是违法引发持续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对于习惯多年“红灯停,绿灯行”的浙江嘉兴海盐县司法局干部舒江荣来说,一张罚单来得有点突然。

  2010年7月20日,舒江荣驾车和以往一样,在黄灯亮时通过路口,几天后却意外收到交警部门以其“闯黄灯”为由开出的罚单:扣三分,罚款150元。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管部门告上法院。一审败诉后,他提起上诉。今年4月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舒江荣闯黄灯属违法行为,驳回上诉。

  那么闯黄灯违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否有权解释法律?目前,技术条件能否达到对闯黄灯一律进行处罚?当人们对这些基本问题各抒己见,争论不休的时候,4月10日,武汉交管部门明确表示,闯黄灯也违法,处罚标准与闯红灯相同,司机会被罚款100元,扣3分。

  武汉交警将闯黄灯=闯红灯的做法,更让公众一头雾水,人们最直观的反映就是:那还要黄灯干什么,直接取消算了。

  目前有消息称,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

  连日来,记者在北京街头发现,几乎每个路口闯黄灯的行为都普遍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政府法制研究所教授王成栋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不能忽略黄灯的性质,它主要是警示作用,是否通过由驾驶员具体判断,如果一个法律本身让公众中的大多数人不能执行,没有守法的空间,这样的法律意义何在呢?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交管部门的执法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北京,交管部门设置的电子警察目前并不会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抓拍。但是作为执法人员的一线交警普遍认为,闯黄灯是一种危险的驾驶行为。

  闯黄灯违法判例:遭遇法律灰色地带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

  作为从事20余年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舒江荣,他说自己平时特别注意研究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然而,自从他遭遇了那张莫名的罚单后,让他对相关法律越发看不懂了。

  2010年7月20日,舒江荣驾驶轿车被监控记录,黄灯亮时其车未越过停车线,但他还是驾车越线继续行驶。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闯黄灯,对其处罚150元。

  舒江荣在接受处罚后,一回到办公室就去看罚单上的依据,然后查阅法律条文,但没找到黄灯通行要罚款的依据。

  他发现,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没有说“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黄灯表示警示”。

  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舒江荣有点弄不懂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按照法律,黄灯亮时没有禁止,对通行行为进行处罚是解释不通的。

  因不服处罚,2011年7月,舒江荣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今年1月19日,又到嘉兴市中级法院上诉。4月6日,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舒江荣闯黄灯属违法行为,维持交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对此次终审判决的理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对媒体解释说:理由一,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如按此理解,则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理由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省略掉黄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直接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言简意赅,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

  理由三,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向红灯的过渡,其设置的目的,应当是黄灯转换红灯的时间,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正常驶入交叉口,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迅速安全通过,清空交叉口滞留的车辆,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因此,出于安全驾驶目的,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法官的解释立即遭到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尽管质疑的理由不同,但起码一条肯定,对于闯黄灯是否违法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政府法制研究所教授王成栋认为,这样的判决缺少法律依据。法官说意味着怎样是一种推断。谁有权制定黄灯禁止通行的法律?这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通行权属于人身权。黄灯禁行,只能由法律规定。

  此外,他认为,黄灯只是警示,表示后面将红灯,不是禁止通行,只有红灯才是禁止通行。警示性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只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才能处罚。法官靠反推来解释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因为不能把法律准许以外的行为推定为一律违法。

  而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琳的观点更加直接和明确:法律有明确规定就能处罚,没有的话,就不能。“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有‘禁止闯黄灯’或‘闯黄灯违法’的明文规定,所以处罚不合理。根据现有法律条款进行推理,只适用于民事案件,不适用于这起行政诉讼案中。”

  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庞彪律师也认为,闯黄灯该不该罚是案件争议的核心,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他看来,实际上闯黄灯究竟该不该处罚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但是这并不是说闯黄灯没关系,甚至并不是说闯黄灯合法。因为法律有提倡性条款,有警示性条款,也有处罚性条款。现在的法律规定,在黄灯的时候,车辆已经通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行走,通常人们认为,没有通过的就得停下。从这一点上理解,作为司机黄灯不可闯,作为执法者对闯黄灯行为不该处罚。

  还有人认为,法律条文模糊是造成此次诉讼的主要原因,如果多加一笔,黄灯就不会尴尬。比如直接规定“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一位检察官说,法官有一点无法解释,闯黄灯即便是交通违法行为,但性质、处罚都要比闯红灯要轻。而闯黄灯当做闯红灯处罚,显然处罚不分明和执法不严谨。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闯黄灯下的“可行”和“不可行”的时间段规定,没有具体的闯黄灯处罚标准,执法、法律部门只好按照闯红灯标准处罚。所以,这也是判决引发争议的原因。

  而支持法院判决的代表之一是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春燕教授,前不久,就这起闯黄灯案,她组织学生进行过一场该不该罚的课堂讨论。

  郑春燕教授的观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确未对黄灯警示作用作出具体解释,可“《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黄灯亮时只有越过停止线的车才能继续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也有关于如何处罚的相关规定,这就足够成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教授也是力挺判决的学者之一,他说,黄灯是一种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的过渡性指示灯,其设置的目的是增加一段安全缓冲期。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里面隐含另一层意思,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如果你继续通行,就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有法可依。

  除了法律界人士,一位网友的话最具有代表性:在国外闯黄灯不违法,黄灯亮的时候,驾驶员自己判断和决定是否可以通过!在国内不知道,因为国内的交通法规是每个交通警察自己解释的!

  还有网友戏称,缺位的黄灯处罚标准法律部门却来个“从重从快判决”,引发社会一片质疑,这是“葫芦僧断葫芦案”,当事人比“窦娥冤”。

  而作为当事人的舒江荣非常理性,他公开表示会尊重法院判决,但作为司法工作者,他将继续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处罚是不是可以凭借推理和理解进行处罚,这涉及到法制的原则。

  设定闯黄灯违法:是更安全还是更危险

  一桩“闯黄灯”是否应该罚款的争论显然并未因一纸判决而终止。

  在闯黄灯是否有法律依据的争论中,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假设设定禁止黄灯通行,那么交通是更安全还是更危险?

  北京市民李胜告诉本刊记者,现在他开车遇黄灯的通常做法是:如果自己是第一辆车,视线良好,就加速通过,以免后车追尾;如果是跟在别的车后面就减速。他说:“绿灯变黄灯本来就是缓冲期,闯黄灯要罚,是不是意味着绿灯倒数就要开始减速停车了?”

  还有人士指出,在一些没有读秒器的路口,司机很难判断黄灯转换的时间,这给交通信号设施带来了新的要求。也有些司机反映因为信号转换太快,来不及刹车才会“闯黄灯”。

  北京中冶出租车公司王师傅说:“黄灯跳转太突然,哪怕以40公里/小时的速度开,也不能及时刹车。”

  有人推测,一旦黄灯限行,“追尾事故绝对会增加”。事故增多,加上牺牲了黄灯期间通过的车流量,“交通还会越来越堵”。

  王成栋对此表示,汽车是运动状态行驶的物体,目前对于黄灯的“非难”都是静止状态的假设,不符合汽车动态规律,有违驾驶员的驾驶习惯。黄灯缓行警示作用是科学的,否则将会带来新的交通灾难。

  北京中冶出租车公司王师傅说,闯黄灯是个“很次要的问题”,现在闯红灯的行为还没有被很好遵守,司机还是应该先改正“不闯红灯”的坏习惯,提高觉悟。

  而舒江荣举的另一个例子也引起大家的重视。他说,如果一辆载有危险品的货车从上海到嘉兴,在嘉兴境内遇到黄灯。如果这个时候他想到,嘉兴是禁止黄灯通行的,来一个紧急刹车后果会是什么?如果危险物品掉下来引起爆炸怎么办?如果造成追尾引起爆炸又会怎么样?这个例子就说明,黄灯被禁止通行,缓冲作用就被扼杀了,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舒江荣对记者说,原来的抢行危险没有解决,又增加了新的追尾危险。抢行是人的问题,不是物的问题。我们要推倒强加在黄灯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辞。如果黄灯禁止通行了,出现了冲绿灯现象,难道我们还要禁止绿灯通行吗?

  事实上,在闯黄灯是否处罚的问题上利与弊并不清楚,禁与不禁也没有权威的事实根据。在这样的背景下,禁止黄灯通行因改变通行习惯和黄灯的属性,其危害是明显的。

  该不该立法的争论:对公民权利限制要有度

  记者早年采访过的一位交通管理重量级专家——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长、总工程师段里仁教授认为,交通信号灯是一种交通文化,所以,如何认定是否违法,已经不那么重要。

  段里仁说,国人习惯了黄灯的4秒缓冲,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就像上学时跑步,要停止前老师会喊“立定1、2”的口号,其实,从立定开始,就视为停止令,“1、2”只是缓冲,为了更稳定地停止下来。国内的黄灯同理,理论上讲是一种缓冲性的警告信号。

  在英国,黄灯起初是3秒钟,后来在上世纪80年代改为4秒,该国的法律也规定,如果不能停车时,可以通过,“不用急刹车,确保安全通过路口就不算违法。”

  他说,我们国家还没有统一认识这一点。按照中国的国情,对于红绿灯的认识也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如果认为闯黄灯行为很危险,可以通过限制路口的车速来实现,而绝不能禁止黄灯通行。

  据记者了解,其实,闯黄灯是否违法,在规则制定之初就有争议,这30年来一直没有停止。段里仁认为,交通文化已经过多年形成,重要的是通过宣传和引导,让驾驶者了解恶意闯黄灯的危害。

  那么,现在是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背景下,“闯黄灯”被认定为“违法”,同时,有关部门还声称要通过立法来处罚“闯黄灯”的行为,究竟这个法该不该立?

  王成栋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坚决反对“处罚闯黄灯”入法。他说,现有红黄绿灯的设置体现了对相对人的不同要求,绿灯行、红灯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基本常识。之所以设置黄灯,是给通行人的自我选择权和判断权,现代法治国家不仅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样赋予公民一定范围的自由选择权。

  他认为,不能通过立法剥夺相对人的判断权,这样违反公民自由的权利,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在现代社会强调公民自由,限制公权力剥夺公民自由权的潮流背景下,行政机关试图通过立法剥夺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是违背法治潮流的。

  在王成栋看来,如果立法设立闯黄灯违法违反了立法经济原则,在行政法原则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是“便宜原则”。即该不该追究闯黄灯责任时,首先要确定追究的价值大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黄灯的设置是调节交通行为方式的一种规则,它体现了机动车本身的机动属性。因为,速度本身有一定的惯性,又不违背红灯,加强了道路的畅通,增加了道路的通行率。现在要把闯黄灯视为违法,改变人们通行习惯,与机动车惯性规律不符,有可能导致新的混乱,产生另一种危险。

  此外,王成栋还建议,立法修改应该交给全民讨论,交通关乎每个人的自由,立法应该真正体现民意。

  记者注意到,先前对于法院批评的声音,来自于这样的法律原则:基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治原理,法治之于政府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私权利来说,却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更多的声音是认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显然既有私授权力、自我扩权之嫌,也有妨碍公民自由行使权利之虞。

  此外,从现实情理来看,简单执行“闯黄灯等同闯红灯”,意味着黄灯与红灯已无本质区别,相应的,黄灯的警示、缓冲、过渡作用,也就难以充分发挥了。

  然而,赞成立法确定闯黄灯违法的北京市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起淮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对于闯黄灯处罚问题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但为了交通安全,他支持明确界定闯黄灯的性质。

  他说,目前,交通部门正在制定有关规定,立法的方向就是以安全为第一价值目标。

  关于如何修改道路交通法关于黄灯的规定,舒江荣表示,立法宜粗不宜细,因为道路的情况千差万别。只要不超速,不紧急刹车,让驾驶员有充分的处置权,就是最安全的。

  事实上,针对“闯”黄灯的立法标准,是车前轮还是车后轮越过停止线,在法律上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把前轮作为判定标准,司机看到黄灯就紧急刹车,容易造成追尾;如果以后轮为标准,可能会造成车辆的前半部分停在了人行道上,占用一部分通行资源,反而会造成拥堵。

  交通罚单:司机不能承受之重

  占道停车,走公交车道,闯红灯,超速行驶,违反禁行标志,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等被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数不胜数。难怪有人感叹:油价贵,处罚贵,如今当个司机真不容易。

  现在,又加上闯黄灯作为违法行为处罚,无疑会增加司机们的负担。

  北京的司机,一年的罚单可不是小数目,平平常常一年被罚上千元至数千元的大有人在。

  十年前,北京市交管局公布,2002年北京司机人均违法5次,日均处罚4.3万起。随着轿车进入家庭的脚步加快,2002年北京市机动车增长势头迅猛,新增机动车27.6万辆,新增驾驶员26.2万人,机动车和驾驶员总量分别达到了190万辆和299万人。由于车辆和新司机的增多,2002年交通违法也比上年上升了8.1%,交管部门全年共处罚1592.6万起,平均每天处罚4.3万多起,每小时1818起,每分钟30起,两秒钟一次,每个驾驶员超过5次。

  2006年,北京市主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翟鸿祥对媒体坦陈,随着车辆的增加,交通违法现象的增多,去年(2005年)交通违法的罚款增量较大,目前已经达到10亿元左右。

  而十年后的今天,北京的汽车保有量超过500万辆,违法行为有增无减,虽然没有公布罚款的数量,但一定是个天文数字。交通罚款已经成为人们不能承受之重。

  “心疼啊!”前几天,北京电视台国先生忙着给车子办年检。上网一查,一年里,竟然违法了20多次。国先生花了两天时间,交警执法站、工商银行两头跑,交了近2500元罚款,总算把年检办出来了。“交罚款的钱,快赶上养车的费用了!”他说。

  对于闯黄灯算违法罚款的案例,国先生表示坚决反对,他说,公权力总是见缝插针挤压公民自由的权利,或者打着安全的名义剥夺公民的自由,同时,执法部门只关心罚款这一种治理方式,而不是想办法改进道路设施和技术革新。

  他坦言,闯黄灯罚款的判例即使不违法,但其社会效果非常差。同时,他也担心,如果把闯黄灯列入罚款项目,因为人的驾驶习惯一时改变不过来,势必增加驾驶者的经济负担。

  2012年4月15日,记者打出租车前往北京大学采访,路上北京新月出租车公司的马师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质疑说,闯黄灯受罚不能理解,政府很少宣传过,是不是为了罚钱?

  一位网友表示:说白了,闯黄灯罚款,某些部门就是想捞钱,现在是有一部分官员只知道为人民币服务。

  王成栋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对闯黄灯违法的判断,还缺乏数据支持。即对闯黄灯处罚缺乏比较,闯黄灯行为对交通通畅的影响和危害与现行可以通行对比,有多大差别。他认为,罚的理由并不能超过不罚的理由,并不充分。把闯黄灯列入处罚,是“作茧自缚”。

  还有人提出,把信号灯改成倒计时读秒提示,黄灯的问题就解决了。

  王成栋认为,各级行政机关热衷于处罚,而不是从经济投入和技术投入来改变交通现状,其深层次原因是因为经济技术投入不能给行政机关带来直接的利益,所以弃之不用。

  他呼吁,行政机关需要节制,执法经济和处罚经济不可长。面对拥堵和道路交通资源缺乏的现实,保持道路通畅和现有道路充分使用,是道路管理的基本原则。处罚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道路畅通也要付出成本和代价。

  罚款目的何在?效果怎样?是不是赤裸裸的剥夺?面对这样的追问,北京交警给出了积极的回答。

  近日,北京一条交警先警示再贴条的新闻受到媒体的追捧。地铁天通苑北站,过去是乱停车现象的重灾区,特别是上班早高峰期间,立汤路西辅线两侧就成了马路停车场,违法停放的车辆一辆接着一辆,挤得严严实实。但近日,天通苑北站混乱景象大为改观。

  如此变化源自辖区交警的人性化执法。对于违法停车,交警不是上来就贴罚款单,而是先贴“违法停车提示告知单”。粉红色的纸上写着这样的字样:“昌平交警提醒您:您的车在天通苑北站附近违法停车。请您接此提示单后,把车辆停放到天通苑北站北侧的免费停车场内。如果再次发现在此违法停车,我们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交警已发出告知单3000多份,地铁天通苑北站的乱停车现象大大减少。

  一位“乱停车”的车主说:“交管部门这举措真不错,给了我们一次改过的机会。”

  对于这个创新举措,日前,昌平区沙河交通大队队长高宇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天通苑北站外的乱停车现象,过去也采取贴罚单的手段治理过,但效果不理想。考虑到天通苑北站车位紧缺的实际情况,交管部门决定以疏导为主,推行违法停车先告知,不听劝再处罚的执法方式,从而改善居民出行环境,提升查处交通违法的效果。

  王成栋说,这种人性化执法大受欢迎,在黄灯该不该作为违法罚款社会分歧如此之大的当下,硬性规定处罚要慎重。其实罚款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不采取处罚与教育并举的管理方式,则可能会落入“以罚代管”的怪圈。

  他建议通过警示装置和技术装置给交通参与人一些帮助,比如说路口的倒计时,要把精力用在提高科学技术手段上,而不是处罚上。

  王成栋还认为,社会治理不是只有罚款这样一种手段,公民交通文化素质的培养需要一个过程和时间。为什么不能多想点办法提高交通参与人的守法和安全意识?而是千方百计用罚款这种生硬令人抵触的办法解决问题呢?

  对闯黄灯的危害做必要的警示

  “不是说反对处罚闯黄灯就是支持闯黄灯,而是对黄灯通行要做必要的警示。提示司机谨慎减速安全驾驶。”王成栋表示,目前要纠正人们非黑即白的思维模式。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长、总工程师段里仁教授也表示,以现行的道交法表述看,恶意闯黄灯是违法的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在我国杭州、武汉等城市已明确“闯黄灯”系违法,然而,令人尴尬的是“闯黄灯”现象依旧非常普遍。有当地媒体记者曾在杭州市多个交通路口观察,80%以上的司机在遇黄灯时都没有停车,而是踩油门加速前行。同时,“闯黄灯”也已成为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近年来杭州、苏州等多地发生数起由此引发的死亡事故。

  一位一线北京交警告诉记者,闯黄灯的危害不言而喻,尤其是在交通情况复杂的路口,加速通过黄灯往往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罪魁祸首。

  看到信号灯的黄灯闪烁,司机猛踩一脚油门准备冲过去,不料将正在过马路的老人撞飞。老人经抢救后虽无生命危险,但是司机却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他不但承担了15万元医疗费,还被法院判决赔偿伤者89万余元。

  2008年12月15日上午,大连市民张某驾驶一辆轿车沿黄河路行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张某看见前面信号灯中的黄灯正在闪烁,虽然他驾驶的轿车还未过停止线,但他想,只要加一脚油就能冲过去,免得等红灯,便加快了车辆的行驶速度。可是就在他的车行至斑马线时,买菜回家的李奶奶踩着斑马线过马路,只听“咚”的一声,李奶奶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飞。经抢救,李奶奶全身多处骨折,终生卧床。她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除了承担15万元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赔偿李老太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9万元。

  一次“闯黄灯”的经历让张某损失了100多万元,这让他后悔不已。大连交警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示,如黄灯亮起时,车辆没有驶过停止线,仍强行越过而横穿路口,这种行为是很危险的,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闯黄灯”是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广大驾驶员应对此提高认识,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还有一起发生在四川成都的闯黄灯车祸更加惨烈。

  2009年9月24日晚,四川成都市民周某驾驶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当晚8时20分许,周某驾车行至一交叉路口处,在交通信号灯黄灯信号时进入路口直行,正好遭遇何某驾驶一北京现代轿车搭载阎某、曹某由侧面路口直行,周某所驾车与何某所驾车发生碰撞,致阎某当场死亡,何某受重伤。事发后,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认定事故发生前周某在黄灯亮时强行超越停止线;而经司法鉴定,何某驾驶的现代轿车在事故前的瞬时速度约为71.2公里/小时至77.7公里/小时,超过了70公里/小时的车道限速,属超速驾驶。

  两辆车一辆闯了黄灯,一辆超速行驶,到底谁该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2010年12月13日,成都市高新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闯黄灯的周某起诉至高新法院,认为周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随着城市不断的建设和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巨大的压力,交通拥堵,事故频发。其中,一方面原因是交通部门管理能力和手段有待提高,科学技术手段投入少,以罚代管使用多。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交通参与人的守法意识淡漠,行人行走无规则,横穿道路是常见的事。而不少驾驶员驾车行至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看到黄灯亮起的瞬间,不但不引起警觉,反而加快速度抢行,造成交通事故安全隐患。

  同时,还有相关法律在类似闯黄灯这样规定上的语焉不详带来的困扰。

  记者发稿时获悉,公安部关于闯黄灯的执法标准很快就要出台了,但是“闯黄灯该不该立法,权利交给民众”的呼吁仍然很有价值。因为对公民自由权利的维护需要点滴的努力,不遗余力地倡导,毕竟法治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

  而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是“黄灯可以通行”,如今扭转这一观念需要多方努力。一方面,行政部门尽快修订道交法和实施条例关于“闯黄灯”行为界定,不宜简单地把闯黄灯作为违法,应该让法律条文尽可能细化,既保证安全又让交通参与人理解和容易遵守;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地开展交通知识普法教育,让民众知道黄灯通过的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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