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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微博名誉维权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1日14:30  法制与新闻

  网上微博发生“口水仗”,“亮晒”对方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等是否构成侵权呢?

  2012年3月16日,江西首例微博名誉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责令刘萍萍停止对陈娟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新浪微博“透明杨小喵”上对陈娟的评论内容及陈娟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并在新浪微博“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公开向陈娟道歉。

  江西首例微博名誉维权案

  江南雨/文

  2011年12月6日,江西省抚州市,天气晴朗。

  在某报抚州记者站工作的陈娟和一位朋友来到抚州名人雕塑园参观游玩。

  抚州名人雕塑园占地千余亩,是一个集生态园林、建筑小品、景观文化、名人雕塑为一体的综合性开放式城市大型主题公园。其中,抚州历代100多个才子代表雕塑是名人园内独特的景观特色。据当地官方媒体报道称,建设雕塑园投资高达3个多亿。

  最近的几年,微博已成为陈娟记录生活、抒发情绪、交流工作信息的重要工具。她也越来越喜欢这个新颖、时尚、快节奏的平台,可以让她尽情地在这个平台上发表言论。

  当晚,有感而发的陈娟在自己“吴越芳舟”的新浪微博上写上这样一段话:“抚州名人(雕塑)园建造得像故宫,对面的(抚州)市政府乍一看像天安门。园里不仅有名人还有樟树、银杏等名贵树种。还有石林,抚州真有钱!”为了使内容更形象些,她还给文字配了一组图片。

  随后,这立即引起了博友的关注。有数位网友对此条微博进行评论,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各自的看法。

  然而,陈娟次日登录微博时发现,有几名网友在评论时用尖刻的语言对其进行指责,其中“透明杨小喵”(即本案被告刘萍萍)的言论最为偏激。

  陈娟当即进行了回击。随后,双方在微博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其间不乏粗口。12月8日,陈娟挂出“休战牌”,将“透明杨小喵”等几名言辞激烈者拉入黑名单,希望终结这场微博“战事”。

  让陈娟没想到的是,事件的发展远超出她的意料。有朋友告知她,刘萍萍不仅还在继续骂她,还把陈娟的个人资料公布在了网上,提醒她要小心点。她上网一看,果然如此。

  刘萍萍在自己“透明杨小喵”的微博上,对陈娟进行了评论:“某报社抚州站记者陈娟,无素质,污言秽语,泼妇骂街,抨击两位无意评论她微博的博友,心虚还是炒作?还是本来素质就如此?”

  不仅如此,刘萍萍还链接到陈娟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陈娟单位某报官方微博上。

  自从刘萍萍将骂陈娟的话,以及陈娟的姓名、单位、手机电话在网上公布后,陈娟就不断地接到一些骚扰电话,给她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后来,陈娟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透明杨小喵”博主名叫刘萍萍。陈娟认为对方的行为很过分,自己当了五六年的记者,经常帮助别人维权,这次她该为自己维一次权了。

  于是她就把网页上的页面截图,并拍了图片,紧接着,陈娟私下找刘萍萍的领导沟通此事,希望能解决这个事情。虽然对方领导没有出面来处理,但是,陈娟把和对方领导之间的短信做了保留。

  双方协调未果之下,陈娟于2011年12月27日将刘萍萍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陈娟的名誉权、隐私权,消除对陈娟的不利影响,恢复陈娟的名誉,并在某报及其微博官网上发布经陈娟同意的道歉声明,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费1元。

  微博披露贬损他人语言是否侵权?

  在法庭上,刘萍萍的代理人有一番不同的看法:网友“吴越芳舟”率先发表了过激的言语,是本案的导火索,从而导致了双方的言语冲突;陈娟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告刘萍萍纠集他人开骂;她链接到某报官网及部分同事的新浪微博上的一段话,只是“透明杨小喵”客观地概括总结“吴越芳舟”的微博言行,并非辱骂。

  刘萍萍的代理人认为,“透明杨小喵”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吴越芳舟”的名誉权。其一,“透明杨小喵”没有采取暴力、捏造或虚构事实等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吴越芳舟”的名誉权,其行为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其二,“透明杨小喵”在微博上与“吴越芳舟”有言语冲突的并不是“透明杨小喵”一人,还有其他网友,陈娟不能将言语冲突的全部后果归责于“透明杨小喵”一人;其三,造成言语冲突愈演愈烈、并不断升级的严重后果,是双方相互谩骂的结果。对此,“吴越芳舟”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刘萍萍及其代理人的上述说法,陈娟的代理人称,陈娟只是发表了一篇微博,其内容书写了一些自己真实的感受,并没有针对谁,没有诋毁谁。而后,是刘萍萍发表评论言语过激而导致双方的“口水仗”。

  况且,陈娟已挂起过“停战牌”,单方面终止“口水仗”,却不想刘萍萍变本加厉,竟在网上公布陈娟的真实身份信息。

  其次,陈娟的行为仅限于“口水仗”,并没有诋毁、恶意人身攻击。而刘萍萍的恶劣言语以及公布陈娟真实身份信息的行为,却给陈娟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也给陈娟的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痛苦。

  最后,刘萍萍的侵权行为给陈娟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理由是,刘萍萍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1条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另外,《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刘萍萍在微博上道歉

  法院认为,公民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属于广义上个人的隐私。网民在其私人微博上享有撰写文章、分享经验、交流思想、发表评论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自由的微博行为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刘萍萍在网上披露陈娟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特别是将部分贬损陈娟的言语通过微博链接到陈娟的同学、同事微博上及陈娟工作单位的官网上,属于明知会给陈娟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而为之的行为,该行为对陈娟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突破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陈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对陈娟要求刘萍萍停止侵害,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对陈娟的不利影响,恢复陈娟名誉,并在某报微博官网发布道歉声明,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陈娟要求刘萍萍在某报上发布道歉声明,因刘萍萍没有在该报纸上披露陈娟的隐私,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陈娟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陈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2012年3月16日,该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刘萍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对陈娟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新浪微博“透明杨小喵”上对陈娟的评论内容及陈娟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

  责令刘萍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新浪微博“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陈娟的道歉函,并链接到陈娟单位的官方微博上,刊登天数不得少于七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驳回陈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陈娟表示不服,向抚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微博不是法律的无疆地带

  近年来,随着3G手机等智能通讯工具的普及和微博用户群的爆炸性扩张,随心、随处发微博已经成为典型的时代特征。在用户不断评论和转帖中,微博信息传递速度基本达到了即时性。

  但是在“微时代”,一张公开的照片、一段心情分享、一个无心的举动,都可能透露重要的个人信息。

  一些人在微博发表言论时毫无顾忌地谈论私事或公开批评同学、友人,殊不知网络的快速传递与保存特性,使得这些讨论能轻易被找到,有可能涉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中国微博用户达到1.95亿,网民使用率达到40.2%。事实上,微博自诞生以来就纠纷不断,如:“童话大王”郑渊洁称其一博文被他人抄袭;作家罗志渊称网上发现其“山寨版”微博;张朝阳微博直播大S和汪小菲婚礼引不满;韩寒与方舟子微博“骂战”等等。

  有法律界人士称,为减少微博引发的纠纷,应加强微博管理。落实微博实名制,加强对实名“博主”的权益保护,同时防止“博主”穿着“马甲”为所欲为。

  微博不是法律的无疆地带,网民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权,应该立即联系网站,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结果的扩大,而不要在自己的微博上与之对骂。“以暴制暴”是违反法律精神的行为,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还会遭到法律的制裁。

  微博用户如若遭遇侵权,要在第一时间通过公证方式收集、保全证据,对博主网名、IP地址链接、微博内容等证据加以固定,同时通知侵权博主或网站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

  (文中刘萍萍和陈娟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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