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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重案:女老板被骗亿元后突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7日10:59  法律与生活

  吴英最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一度困扰江苏省常州市民的可能比吴英犯罪性质还要严重的陈晓飞借资11亿元的经济大案开始显山露水。

  2012年5月22日下午,虽然常州市有关方面在“丰岛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宣布,自称是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陈晓飞于5月21日被警方执行逮捕,但是,陈晓飞个人借款总额11亿元能否用强制现公司破产清算的方法解决问题,又一次成了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事发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对陈晓飞是否构成诈骗罪、常州市丰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岛公司)能否破产等重大疑难问题出具了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

  这桩破产案背后,丰岛公司的现股东是怎样遭遇并揭开惊天骗局的呢?

  常州重案:女老板被骗亿元后突围

  ——对一起开发商“破产案”的调查

  特约记者/陆承剑  李晓建 

  齐柳明

  2011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企业家吴美仙和陈庄灵以2.72亿元合同价收购了常州市丰岛置业有限公司。在拿到公司法人变更登记证照不久,他们就发现上当受骗了。

  在吴美仙和陈庄灵积极揭发骗局并维持公司运转的过程中,他们收购的丰岛公司却因为一起数额不大的官司被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吴美仙和陈庄灵带领团队开始绝地反击。他们如能突出重围,其案例将值得那些在商海里打拼和挣扎的人借鉴。

  柔弱女子——

  烈士陵前投资兴业

  1963年12月,吴美仙出生于常州市五星乡一户农家。她从小就对军人和部队充满向往。  2003年8月1日,吴美仙创办了以安排军队荣复退伍军人家属就业为主的常州市一实业有限公司。从此,她的事业发展可用红红火火来形容。

  2011年清明节过后,吴美仙应曾任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陈庄灵邀请,来到位于常州市兰陵北路西侧的常州市革命烈士陵园。

  在陪吴美仙参观了陵园纪念堂、陈列馆、诗抄碑廊后,陈庄灵说出了请对方来此一游的目的:“烈士陵园对面的丰岛置业有限公司的老板陈晓飞,想将公司和开发的地块便宜转让给我,然后去开发广东佛山火车站一个房地产承包项目。但是,我没那么多钱,想请你合伙。”

  此前,吴美仙曾在生意上与陈庄灵有过几次成功合作。这次烈士陵园之旅,更令两人一拍即合。

  在有了初步意向后,吴美仙来到陈晓飞的公司和开发的楼盘实地考察,然后敲定由陈庄灵去与陈晓飞洽谈。她和陈庄灵约定,公司转让事宜谈成后,由陈庄灵负责公司工程管理,由吴美仙提供收购资金以及收购后的公司后勤管理;两人无论各自出资多少,均占公司50%的股权。

  2011年8月11日,吴美仙和陈庄灵被通知到常州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当时,他们看到陈晓飞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甲方(转让方)名字为“刘鸿远”、“薛晓天”后,心里不禁有些疑惑:“不是说丰岛公司的老板叫陈晓飞吗,怎么换成刘鸿远、薛晓天了呢?”

  “我确实是丰岛公司的老板。过去为了便于公司运作,我在工商税务登记时用了表哥薛晓天、外甥刘鸿远的名字。”陈晓飞一边解释,一边从包里取出一份《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写道:“薛晓天、刘鸿远现委托陈晓飞代为签订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代办所有交接手续,代为处理公司所有纠纷,代收股权转让款项,代为处理常州市丰岛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切事务。”

  就这样,陈晓飞以2.75亿元的“优惠价”,将丰岛公司和该公司有待开发建设的“丰臣南郡苑”二期工程54413平方米商铺与居民楼转让给了吴美仙和陈庄灵。

  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吴美仙、陈庄灵现为常州市丰岛置业有限公司新股东,于2011年8月11日接收公司原股东100%的股权;公司资产在本次转让前均没有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人的权利;由于公司原股东开发的丰臣南郡苑一期562户住宅全部预售完却没有实际交房,由此形成的债务均由原股东薛晓天、刘鸿远承担;转让方保证不侵犯受让方吴美仙、陈庄灵对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4413平方米楼盘和房源的开发建设等利益,对以上楼盘与房源没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过任何施工或买卖等协议,否则应加倍赔偿受让方损失。”

  为了让吴美仙在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陈晓飞特意向她写了一份《关于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书》:“我全程参与了你与薛晓天、刘鸿远2011年8月11日就其常州丰岛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整个谈判过程,自愿为薛晓天、刘鸿远在该协议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之前常州市丰岛公司所对外担保、债务、赔偿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关税费”。

  三天后,在陈晓飞的催促与陪同下,吴美仙和陈庄灵领取了公司股权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

  发现上当——

  三斧砍暴经济重案

  吴美仙将自己的半生积蓄和用超君制衣实业公司的厂房抵押货款成功收购了丰岛公司后,一切仿佛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2011年11月上旬的一天,吴美仙突然听一位法官朋友说起陈晓飞因犯诈骗罪坐牢和现在法院涉诉的情况后,顿时惊呆了:“难怪陈晓飞在工商税务登记注册上不写他的名字,也难怪陈晓飞将公司转让收费后仅移交给我几枚公章,还一再借故拖延移交土地证和办公场地日期。原来,陈晓飞跟我玩的是金蝉脱壳之计。”

  2011年11月14日,吴美仙和陈庄灵使出了自救解套第一招——保护现场。

  当天上午8时许,在向当地工商、派出所报告后,吴美仙和陈庄灵按合同约定带人接管了丰岛公司的办公场所,对陈晓飞原公司财物和票据逐一进行公证和封存,并对打进来的电话进行录音与整理。

  紧接着,他俩又使出第二招——征文取证。

  2011年11月17日凌晨,一份份飘散着油墨芬香的《常州日报》,被送到当地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读者手中,上面刊登的一则公告引人注目:“常州市丰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已于2011年8月份全部进行转让,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转让之前的公司所有债务、担保等全部由原股东薛晓天、刘鸿远承担。为了进一步了解公司之前的债务和《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签订及履行状况,希望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时到公司登记,以便公司进行核实(已发现有人用假公章对外行骗)。”

  吴美仙和陈庄灵的这一招果真灵验。几天工夫,他们就收集了陈晓飞采取惯用手段欺骗无辜群众的大量证据。其中,陈晓飞以开发建设常州市革命烈士陵园对面一地块为借口,以公司名义担保,先后对外融资或借款7亿多元;同时,陈晓飞通过关系将公司存在农业银行九龙支行的1.4亿元出售商品房的收入违法转入他个人账户后挪作他用,还对一期预售房重复出售17套;在把公司的股权100%转让后,陈晓飞仍背着吴美仙等人,用原公司建房图纸和虚假印章将转让合同规定由吴美仙、陈庄灵开发建设的二期楼盘及商铺提前签约预售给了徐某、黄某、刘某等人8套,仅此一项,手工开具收据总计金额就高达2200多万元。

  接着,吴美仙和陈庄灵使出自救第三招——巧借东风。2011年11月21~23日,他们带着陈晓飞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连续三天去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警。与此同时,有人举报陈庄灵和吴美仙有违法犯罪行为。后经公安机关证实,举报人是想用假举报来转移警方的视线。

  由于找公安局不顺利,吴美仙和陈庄灵转而找市政府。2011年11月27日,他们分别给时任市委书记范燕青和市长姚晓东写了《关于要求对陈晓飞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立案查处的请求》和《丰岛公司现股东配合政府解决预售房业主担忧问题的请求》信函。

  据记者了解,从江苏省委副秘书长岗位调到常州市任市长不久的姚晓东认真圈阅了这两封信和证明材料,及时作出了批示:“请市政法委、公安局认真调查这两封来信反映的情况,如属实要一查到底,无论涉及何人,决不姑息迁就。”

  不久,陈晓飞被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非法融资数亿元之事很快被暴露于阳光之下。

  雪上加霜——

  公司遭遇破产清算

  陈晓飞落网及丰岛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00%转让给吴美仙和陈庄灵这两则消息,让常州市许多市民——特别是562户早就向丰岛公司交了预售款却拿不到房子的市民感到振奋。“让我们感到见证‘奇迹’的事,还不止这些。”562名业主代表顾成伟、王剑等人对记者说。

  2011年3月,陈晓飞等人在上海用常州市丰岛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与福建莆田商人陈志伟先后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9500万元人民币,约定月息为1.6分,还款期限为2011年9月28日,逾期罚金为每日3‰。2011年11月下旬,吴美仙和陈庄灵收到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寄来的传票——陈志伟要求法院判令丰岛公司偿还本息共计1亿多元。

  在收购丰岛公司后,吴美仙和陈庄灵准备了1亿元资金,原本用来解决有关楼盘收尾和交付工作。这笔钱如被上海长宁法院判决给陈志伟,数百名业主的“交房梦”将又一次破灭。

  面对这一数额惊人的涉诉纠纷,吴美仙和陈庄灵一边给常州市市政府、公安局送去《关于陈志伟在上海诉丰岛公司借款案件的情况汇报》,一边与办案法院交涉。

  不久,丰岛公司收到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寄来的同意陈志伟撤诉的裁定书。

  2011年12月30日下午,常州市到处张灯结彩,市民们沉浸在喜迎元旦和春节的气氛中。吴美仙和陈庄灵却一点儿也高兴不起来。他们刚处理完陈志伟索要上亿元借款纠纷并安抚好来访业主,又被通知去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一份《破产还债申请书》。这意味着,纠纷缠身的丰岛公司,又面临一场灭顶之灾。

  “我们收购丰岛置业有限公司的时候,《股权转让协议》上清清楚楚地写着不欠外债,怎么有人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了呢?”吴美仙和陈庄灵一头雾水。但在读完法律文书并听了法官的解释后,他们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的2011年7月10日,常州市巨凝公司向常州市新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丰岛公司支付320.9万元货款。根据原告巨凝集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了被告常州市丰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

  2011年11月9日,该案的判决下达。“缺席”庭审过程的丰岛公司被判决向巨凝公司支付欠款320.9万元。两个月后的2012年1月9日,巨凝公司以丰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常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丰岛公司破产还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带着对“破产”的重重疑虑和巨大压力,吴美仙和陈庄灵来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种讼诉存在明显疑点:一是没有明确被告,判决书上写你们是被告人,但你们今天来法院才知道被人起诉之事;二是法院须经两次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才能作出缺席判决,但判决书上写仅传唤一次未到庭就判决了。判决书上写道,本案审理前就冻结被告公司350万元银行存款。那么,按法律程序申请人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就向我院递交对你们的破产申请,其行为应属程序违法。你们赶紧针对这个破产申请写一份异议书送来。”常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的一位法官对吴美仙和陈庄灵说。可是,当吴美仙和陈庄灵将写好的《异议书》送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却被告知此案已转到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以后,钟楼区人民法院签收了《异议书》。但至今也没有按法律规定作出裁定或答复。

  常州市政府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在2012年元旦过后的一次办公会议上,姚晓东市长针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丰岛公司破产问题指出,先查清群众反映强烈的陈晓飞问题,暂缓登报“破产清算”。但在2012年2月9日,《常州日报》刊发了《丰岛置业昨起破产清算》一文。文章写道:“备受关注的丰臣南郡楼盘有了最新动态——昨天该楼盘开发商常州市丰岛置业有限公司因债务问题,被债权人申请强制破产。”

  几天后,由常州市政法委一位领导负责的清算领导小组进驻丰岛公司,开始着手破产清算工作。

  常州市丰岛置业有限公司一旦破产,意味着从来没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陈晓飞以丰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义担保所借的7亿多元债务,将由现在的股东承担,公司所有债权人也只能在破产清算结果出来后按比例受偿。

  这样的结果,是吴美仙和陈庄灵不愿意看到的。为此,他们在龙年春节期间背着一大包材料,往返于常州和北京之间上访。

  2012年4月25日,他们盼来了“常州市丰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一个答复。关于他们要求撤回破产申请的要求,答复为“法院早已在1月17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已不存在撤回的可能”。

  专家论证——

  破产裁定被指违法

  2012年5月22日,常州市丰岛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如期举行。接到通知的286名债权人与562名购房业主等上千人中,许多人手持当天新华社发表的《改判死缓,吴英案尘埃落定》的报纸走进会场。其中,以顾成伟为首的10名业主代表联名写好了《十问清算组破产有何据》。可是,会议仅宣布了陈晓飞在一天前被公安执行被捕的消息和政府年底向业主交房的承诺,没有对原先就拟写好了的丰岛公司破产议案进行举手表决,这让吴美仙和陈庄灵及与会者透过破产疑云看到了黎明的曙光。

  2012年5月,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根据丰岛公司方面提供的200份案件证据材料,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等刑法、民商法、公司法和破产法专家,对常州市丰岛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案进行了论证。

  对陈晓飞借款、担保及“一房多卖”等行为,专家分析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不排除其具有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和企业印章罪、挪用资金罪这四种犯罪的可能性”。

  对丰岛公司被巨凝公司申请破产一案,专家进行了详尽论证。

  上述专家出具的《关于常州丰岛公司破产纠纷案的法律咨询意见》显示,巨凝公司申请宣告丰岛公司破产的依据是一份审计报告。这份由常州市房管局委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做的审计报告认为,丰岛公司财务报表反映“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公司资金链已断,造成开发项目停工……”,“大量的未决诉讼和到期借款不能偿还,处于资不抵债的破产状态”。

  对法院裁定受理巨凝公司对丰岛公司的破产申请的做法,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法院受理该案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巨凝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经济理性,本案的会计师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问题。

  关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专家通过对常州市钟楼区法院相关裁定书的内容分析认为,“法院受理巨凝公司对丰岛公司破产申请的根据并不充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法律咨询意见》认为:“依照该条规定,企业破产原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本案破产申请人的巨凝公司所主张的到期债权仅为300万元,而丰岛公司的资产与其全部债务均过亿元,巨凝公司主张的债权仅占其中极小比例。巨凝公司的主张除了能够证明自己的债权不能到期获得清偿外,并不能证明丰岛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对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关于巨凝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经济理性”的问题,《法律咨询意见》认为:一方面,“巨凝公司起诉丰岛公司的案件已经胜诉,如果请求强制执行,巨凝公司可以获得诉讼标的百分之百的利益;如果通过丰岛公司破产程序,巨凝公司只能按照清偿比例获得执行标的的部分利益”。另一方面,“巨凝公司如果请求强制执行,可以较为方便的获得胜诉标的利益;如果通过破产程序,则费时费力也只能获得按比例的部分清偿”。所以,“任何一个有经济理性的企业都不会在普通民事案件胜诉的情况下去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关于“本案的会计师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问题,《法律咨询意见》认为:首先,“房管局无权进行审计委托”,在这样的情况下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审计报告本身“也存在严重问题,在许多方面失去应有的专业性”。《法律咨询意见》引用了审计报告的内容作为例证:“本次审计受资料限制,账面资产和负债未能全部获取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公司财务报表反映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却断言丰岛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破产状态’,明显缺乏专业依据”。

  此外,专家认为“法院受理巨凝公司对丰岛公司破产申请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法院审理巨凝公司破产申请时,“未要求其提供证明丰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钟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巨凝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且其程序上也存在问题”,专家论证认为“应予撤销”。

  一家仅欠债300万元的企业,怎能撬动一家拥有上亿元资产的公司破产?借贷11亿元的是个人,岂能让一家公司替个人偿还债务?本刊对这起重案将继续关注,跟踪报道。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6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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